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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翰蘆 和拓展文教基金會所出版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邱羽凡所指導 林均禧的 平台勞動下自營作業者之勞動及社會保障-以西班牙自營作業者法為參考 (2021),提出台北地方法院夜間收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平台經濟、自營作業者、經濟上從屬工作者、勞動保護、社會保障、西班牙自營作業者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組 郭玲惠所指導 洪廷玠的 論醫療院所對醫師過勞職災之責任-以工作時間為核心 (2020),提出因為有 醫師、過勞、工作時間、保護照顧義務、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民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地方法院夜間收狀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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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北地方法院夜間收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法隨觀(第三版)

為了解決台北地方法院夜間收狀的問題,作者蔡信章 這樣論述:

  本書以2020年6月10日最新修正公布的勞動基準法及2020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事件法為核心,採逐釋義的方式,謹以法律條文的立法理由、主管機關勞動部的函釋,以及司法實上的見解作為論述的依據,並以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百多件具體案例、2021年4月30日公布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大量勞工解保護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就業服務法、就業保險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企業併購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等法規來解說,方便讀者快速理解勞動基準法、勞動事件法及其他勞動法規等相關重要的梗概,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著者

以具體的案例方式,簡潔、扼要說明勞動法規的精義,著重實務上的見解,除了可作為引領中小企業經營者、人資部門(HR)、關心己身權益的各行業勞動者及對勞動法規有興趣學子研讀、參閱之入門書籍外,更適合實務界人士處理勞資爭議相關法律問題之參考,對於修習勞動法的學子面對國考也能有所助益。

平台勞動下自營作業者之勞動及社會保障-以西班牙自營作業者法為參考

為了解決台北地方法院夜間收狀的問題,作者林均禧 這樣論述:

近年來,一種名為「平台經濟」的新興商業模式伴隨著科技的高度發展席捲全球。相較於典型之工作,此種新興經濟模式具有工作內容簡單、工時彈性、報酬即時性的特性,儼然創造了多元且門檻極低的就業機會,因而吸引了大量的勞務提供者的投入。平台經濟之興起一方面提供了企業與勞務提供者組織勞動力的全新方式,一方面卻也對既有勞動規制體系帶來衝擊。平台下不具備人格上從屬性之工作者,可能落入我國法下所謂自營作業者之範疇。本文於前段分析平台下自營作業者處境與保護需求,並透過檢視自營作業者有何等勞動與社會保障規範得以援用,進而歸納整理出現行法保護不足之處。針對平台勞動者保護不足之困境,歐陸國家即發展出創設第三類中間勞動類型

之立法模式,其中西班牙於2007年訂立自營作業者法,乃屬歐盟中首就自營作業者有系統地訂立專法之國家。本文乃以國際勞工組織以及西班牙自營作業者法等作為參考對象,就其等設立基礎、法制體例以及施行成效進行分析。期能結合多國平台治理與監管經驗,針對如何對平台中經濟上從屬工作者提供保護,以及應納入保障範圍提出具體建議,以供我國未來修法或政策擬定參酌。

劉峯松全集3:教育‧觀護‧人權

為了解決台北地方法院夜間收狀的問題,作者劉峯松 這樣論述:

  五十一篇文章, 共分三大類, 即「教育‧ 觀護」、「人權」和「感謝家人、恩師及母校」。   第壹類從第二到第十一篇,是投入觀護工作所寫。第貳類可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筆者在美麗島事件後雖然如「驚弓之鳥」,不過因特別關心時事,悄悄整理了兩篇文章。第二部分,1988年黃華、鄭南榕發起「新國家運動」,筆者發覺台灣人正在做「大夢」了,所以寫〈台灣人的大夢〉。第三部分是筆者於1986年加入「編聯會」的文章。第參類為「感謝家人、恩師及母校」的文章。

論醫療院所對醫師過勞職災之責任-以工作時間為核心

為了解決台北地方法院夜間收狀的問題,作者洪廷玠 這樣論述:

有鑑於近幾年醫師因為過勞,發生數起造成醫師死亡、身體健康受損而不可回復之事件,深感此問題之嚴重。醫師過勞早已成為現代社會勞雇關係之重要議題,而我國依據憲法明定對勞工負有保護照顧之義務,應有積極之作為,但在現行的法秩序下,對防止醫師過勞之保障卻仍不完備。尤其是目前的醫師工時制度,造成醫師工時非常長,在這樣的工作環境下將容易導致過勞發生。而過勞的醫師在醫療行為與照護中可能誤診、甚至造成醫療過失發生率上升之情形,此將間接損害病患之生命、身體與健康權益。因此醫師過勞之問題影響的不僅是醫師的勞動權,更關乎於全民的權益。 我國法規範與制度對醫師過勞之防治,則似尚有不足之處。首先雖住院醫師自108年

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惟主治醫師卻仍不得適用之,此造成因身分不同,保障即不同的現象;再者,醫師工作時間制度僅對住院醫師有明確規範,其他級別醫師並無明文保障,欠缺明確性與安定性,而住院醫師工時參考指引所訂定的工時長度是否合理,亦非無討論之空間。第三,我國法規範依據醫師級別不同,對醫師之保護照顧義務密度有所不同之方式似不妥適,可能發生保護之漏洞。 本文之目標係尋求適用於「所有」醫師之雇主保護照顧義務與責任。並在不同級別的醫師遭遇雇主違反義務導致過勞職業災害時之求償方法有何不同進行分析,同時探討我國法規範對不同級別醫師之保護照顧是否完備。而本文研究之法規主要涉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勞動

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與「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重點將放在討論勞基法第84條之1、民法第483條之1與職安法規範下,醫療院所對防止醫師過勞之保護照顧義務與責任。除了本國法外,本文亦將討論美國紐約州住院醫師工作時間制度,以其制度與法規之優點與缺點與我國法規範比較,期望可成為我國未來立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