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判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司法院判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佳瑩寫的 時尚法——時尚產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和丁嘉惠的 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民法僱傭契約與勞動基準法基礎篇(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收錢喬事是否構成貪污?一文解析林益世案為何動用大法庭見解也說明:什麼是大法庭見解? 圖/司法院. 不同法官對法案見解不同,為了避免判決造成歧異,立法院參考德國法制修正《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洪瑞敏的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2021),提出司法院判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費、特別公課、揮發性有機物、申報不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海洋事務與產業管理研究所 高瑞鍾所指導 施晧偉的 《海岸巡防法》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研究-以岸巡隊勤務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海域執法、海岸巡防法、海巡署、警察職權行使法、岸巡隊、即時強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司法院判決的解答。

最後網站美智庫經濟自由度指數台灣司法效能再創新高| 社會 - 中央社則補充:司法院 今天指出,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於2月27日發布「2023經濟自由度 ... 司法院強調,法官依據法律與證據做出判決,在具體個案中,也許會因為法律限制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司法院判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時尚法——時尚產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為了解決司法院判決的問題,作者林佳瑩 這樣論述:

  ◎傳奇時尚品牌LV為什麼要控告My Other Bag和The Face Shop聯名發行的粉餅盒?LV又是怎麼說服法院取得逆轉勝?   ◎讓Chanel的logo哭哭,是搞笑致敬?還是商標侵權?   ◎Adidas和台灣的將門企業(Jump)爭奪「三條線」的註冊商標,纏訟將近40年,到底發生什麼事?   ◎你知道LV的「水波紋」和特殊造型的「鎖扣」,雪肌精的藍白瓶身、eos的圓形護唇膏,還有「鑽石恒久遠,一顆永流傳」的廣告標語,都是註冊商標嗎?   ◎Hermes的凱莉包、柏金包、三宅一生的baobao包、Louboutin的紅色高跟鞋,還有Rimowa的行李

箱外觀造型,可以取得註冊商標嗎?   ◎製造與Celine囧包相同造型的包包販售,要賠償多少錢?   ◎設計與他人品牌類似風格的衣服,會侵害別人的著作權嗎?   ◎從iPhone手機到AirPods,蘋果電腦公司(Apple)如何全方位滴水不漏地保護自己的IP?   本書詳盡收錄超過80個與時尚產業相關的有趣案例,您可透過此書全面掌握台灣時尚法的重要案件,了解世界知名時尚品牌如何主動積極進行IP布局,在法庭上又是如何進行攻防取得勝訴判決。      本書快速簡單地介紹與時尚產業相關的台灣法律,從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以及專利法等多個角度切入,直搗時尚法的關鍵核心,與您一同拆解看似

晦澀難解的實際案例,讓時尚法(fashion law)不再是奢侈品,而是平易近人的法律知識。   【LV v. My Other Bag】案   我可以用LV的商標嘲諷LV很不環保嗎?這是言論自由保護的範圍嗎?   【Rimowa v. OCCA】案   Rimowa的行李箱怎麼受到法律保護?原來行李箱溝槽的寬度也是關鍵之一?   【Celine囧包】案   兩大時尚品牌Celine和Givenchy聯手起訴!為什麼一審和二審法官有不同見解?   更多知名時尚品牌案例:   Adidas/ Apple/ Asus/ Birkenstock/ Burberry/ Bvlgari/ Cam

per/ Chanel/ Citizen/ De Beers/ Dior/ Fendi/ GAP/ Harry Winston/ H&M/ Hermes/ Hugo Boss/ Issey Miyake/ K Swiss/ Kenzo/ Kose/ Louboutin/ Louis Vuitton/ New Balance/ Porter/ Rimowa/ Rolex/ Seiko/ Swarovski/ Vans/ 夏姿…… 依字母排列

司法院判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台灣菸酒公司訂定的「免稅菸酒佣金回饋活動」遭民眾檢舉違法,遭台北市衛生局裁罰1,500萬元,而菸酒公司不服打行政訴訟官司,法院判決免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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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為了解決司法院判決的問題,作者洪瑞敏 這樣論述:

「空氣污染防制法」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及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乃於民國81年2月修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並在民國91年10月配合政府推動行政作業電子化,開始事業單位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網路申報電子化作業,但此措施也導致部分不肖業者未誠實申報及蓄意短繳空污費的問題。而此行為不僅可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等規定,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嫌。而其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因目前法令條文規定的內容有疑義,導致現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追繳2倍的排放量的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性質有所爭議。本研究採取包括有「文獻

分析法」、「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討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所涉及之法律責任,從空氣污染法第54條的立法沿革切入,並再以刑事司法觀點重新思考問題,以釐清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對於空污費申報不實的刑事處罰的規範架構與刑法之競合,進一步討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空污費追繳辦法中空污費的屬性,再就達新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案件的法院判決案例進行評析。本文建議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須優先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規定咎責,並藉以連結對於公司法人的連帶處罰,且檢察機關實不宜另以刑法第339條的普通刑事責任咎責為佳。

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因公私場所有「以不正方法短漏報課徵空污費相關資料」行為,遂直接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費率」乘以2倍課徵「空氣污染費用」,此處空氣污染費用課徵1 倍或2 倍的差異,此係採「有無違反核實申報空氣污染費計算有關之資料」作為其費率區別標準,此做法已超出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所核定的「空氣污染費用」1倍的部分,可知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其性質上已並非完全屬於環境特別公課,而具有行政處罰性質。在刑事上沒收不法利得的本質與「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追繳的空污費係屬相同標的,故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刑事法院與行政機關應本於行政效率擇一辦理,並

避免重複處分。且因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優先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咎責,應適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即應遵守「過度禁止原則」,因此刑事沒收不應超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的5年內應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最後,就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徵以來的相關數據統計結果顯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確實對改善粒狀污染物(TSP)、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等空氣污染物的濃度有正面的效果趨勢,說明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立法理由及目的並無不符。但若就實質效益而言,數據顯示當不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時,除粒狀污染物(TSP) 的年平均濃度以外,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的空氣污染物均已可以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

的空氣品質標準,則以改善污染物排放的立法動機是否合宜,則值得商榷。但因為既有統計資料並無法各別區分不同污染物徵收的空污費金額,而以總空污費進行統計分析,可能無法全部反映實際徵收空污費對空氣污染物改善的效果,但針對這樣的疑義則需要行政機關提出更完整的數據統計釐清。

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民法僱傭契約與勞動基準法基礎篇(五版)

為了解決司法院判決的問題,作者丁嘉惠 這樣論述:

  本書淺顯易懂從民法之債的關係敘述規律私人間法律關係的個別勞動關係法(或稱個別勞動法)主軸,民法的僱傭契約與特別法勞動基準法的勞動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及國家立法最低勞動條件保護立場,藉德國、日本與美國先進國家相關勞動法案例、臺灣在司法院判決與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解釋之實務呈現,思考契約關係的成立及消滅、契約之債務不履行、終止保護與非法終止救濟。

《海岸巡防法》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研究-以岸巡隊勤務為例

為了解決司法院判決的問題,作者施晧偉 這樣論述:

海岸巡防法作為海岸巡防機關之執法作用法,具有重大及深遠之執法依據,本法自2019年第二次修法後大幅提升職權之行使,尤以本法第五條新增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第二章及第四章,藉以提升海岸巡防機關於身分查驗、人民救濟途徑中做出憲法第23條、第24條之憲法保障,大幅提升海巡機關之執法權與人民之權益保障。海巡署在機關內可區分「岸巡隊」、「海巡隊」以及「查緝隊」,本研究將評析岸巡隊執行之勤務及所遇罅隙進行討論,端視海岸巡防法第五條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效益、法制面探討及建議,藉以提出是類整合與盤點警察與海巡構面之觀點,媾和現行海岸巡防法做出權宜之建議與具體修法意見,建議應創立海岸巡防機關職權行使法作結,作為

未來海巡職權向上提升之建議。本研究透過文獻蒐集與歷史研析法了解我國海巡法、警職法及即時強制法案立法歷程及修法途徑,藉以透過政府文書、論文及期刊內容揭櫫出海岸巡防機關勤務之良窳與法制之探討,提出是類具體建議,使海岸巡防機關執法有據、依法行政、Due process of law。本篇研究結論為創立「海岸巡防機關職權行使法」,藉以提升海巡署職權行使與人民權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