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法學資料判決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司法院法學資料判決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田蒙潔寫的 法官說了算! :缺席的證據與邏輯(2版) 和江元慶的 台灣冤案實錄:深冤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如何查詢判決書(怕有些同學不會查) - 林良一的數位歷程檔也說明:2.1進入到司法院網站後,在右邊找一下,有一個熱門連結區塊. 2.2點選法學資料檢索. 2.3進入法學資料檢索頁面後,依需求到上方的法規、判解函釋、裁判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朝陽科技大學 幼兒保育系 蘇秀枝所指導 施品竹的 司法案件中居家保母與嬰幼兒事故傷害之分析 (2021),提出司法院法學資料判決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居家保母、傷害、嬰幼兒。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陳炳良所指導 林學良的 證券交易法中內線交易 操縱股價及其損害賠償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內線交易的重點而找出了 司法院法學資料判決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院判決查詢則補充: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新聞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司法智識庫; 法學資料檢索; ... 法院判決依照法院組織法原則上是公開的,而司法院建置「法學資料檢索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司法院法學資料判決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官說了算! :缺席的證據與邏輯(2版)

為了解決司法院法學資料判決書的問題,作者田蒙潔 這樣論述:

如果說台灣的法官,不是用證據判案,您相信嗎? 人不是神,但法官卻能用神的角度寫出連當事人也不知道的情節?   當你仔細翻看法院的判決文,將會驚恐的發現:原來司法並不是最後一道防線,而是最後陷你於罪的罪魁禍首。   如果台灣的法官都不改變判案的心態,台灣的司法永遠都不會有改革的一天。   真正的判決,並不是靠法官的年資、社會歷練及人生經驗多寡,而是依據證據來判決,如此一來,這樣的判決才不會是冤案,法官才不會被稱為是「恐龍法官」。   但是,當看了這些判決書以後,發現法官不是依據證據,而是自行腦補情節而下的判決,這樣的司法,能真的保護人民嗎?   本書作者將大家耳熟能詳的幾個知名案子

,包括:柯洪玉蘭案、陸正案、蘇建和案、江國慶案以及許榮洲案,從判決書的內容來拆解這些判決是怎麼產生的?法官是怎麼認定犯人呢?不依靠科學證據,卻只依靠犯人的自白?因此造成了江國慶的冤死案。   法官判案難道是靠多年的判決經驗嗎?用「亦非不能想像」就能判定一個人的罪嗎?沒有科學證據的支撐,沒有邏輯推理的思考,再簡單的案子都可能變成冤案。這樣的司法可信嗎?人民能夠把自己的生命交給這樣的司法機構嗎?   如果要讓司法變成有信度的司法,讓法官依據證據判案,讓警察確實找到證據,就必須靠人民來監督,司法才有可能改革。  

司法案件中居家保母與嬰幼兒事故傷害之分析

為了解決司法院法學資料判決書的問題,作者施品竹 這樣論述:

社會變遷多數婦女走入職場,讓居家保母的需求增加,家長對於保母有更多的要求,但居家保母在家照顧過程中因疏忽或情緒不穩導致不當管教的意外事件,卻沒有因著居家保母系統管理與訓練而停止。因此本研究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判決書,針對民國100年1月1日至109年5月28日居家保母與嬰幼兒事故傷害之108筆案件進行分析,共有109位受害者與118位被告,其中被告有69位受傷、40位死亡。結果發現本研究受害者當中,男童多於女童;年齡為1歲(含)以下之嬰幼兒的比例最高;過程當中有哭泣的比例較多;案件中有七成是領有保母證照;高中以上的比例佔八成,學歷越高導致嬰幼兒死亡的比例越高;收托月費為2萬(含)

以下之案件最多;托育總時數長達24小時之案件比例最高,與受害者是否死亡存在顯著性關聯,托育時間越長意外傷害越容易發生;而被告照顧嬰幼兒1個月到6個月(含)導致受傷與死亡率較高;案件最多發生於早上9:00-11:59之間,且於室內的臥室的受傷與死亡案件比例較高,其中於睡眠中死亡之案件較多,更要多留意;發生現場有第三個人在場的案件較多;被告收托2位以下嬰幼兒發生事故的機率較高。判決結果118位被告當中共有64位(54.2%)被處有期徒刑,有40位被判刑11個月以下之有徒刑;有13人遭處拘役,遭處50天拘役的比例最多;有28人緩刑,予以緩刑之案件73.1%被判刑11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有13筆案件有支

付和解金,其最低一萬元,最高金額達四百五十萬元。

台灣冤案實錄:深冤

為了解決司法院法學資料判決書的問題,作者江元慶 這樣論述:

  這52案、63人被冤,獲得國家「認證」、   全民付出近三千萬元賠償。   當正義被囚禁,甚至遭處決,   檢察官、法官與惡,已無距離!  

證券交易法中內線交易 操縱股價及其損害賠償之研究

為了解決司法院法學資料判決書的問題,作者林學良 這樣論述:

本篇論文的研究目的在於釐清與探討內線交易所衍生出來的「移動型」不當得利,有別於傳統「給付型」、「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之類型(鄭善印教授提出)。 「準」內線交易之法律行為定義,「類推適用」的時機點(陳炳良教授提出),也關係著行為人不法所得金額的計算標準,均是創新的法律概念,雖然不是目前學術或實務上的主流,但是相信這型理論將會是未來思考方向所引領的力量。 研究的範疇,除了主管機關發行的刊物、內線交易書籍、法院判決書、個案研究外,對於判決書中的「犯罪所得金額計算」,實務採「總額說」,不採「淨額說」,也有描述。 希望這篇論文能扮演吹起號角的小尖兵,喚起與讀者的共鳴,也藉此摘要向陳炳良

教授、鄭善印教授,再次感謝指導創新的法律理念,學生受益匪淺,也由衷敬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