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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1 全民健保的精神2 二代健保改革核心價值3 二 ... - 中國科技大學也說明:保險對象、雇主、政府共同負擔保險費. • 菸品健康福利捐、公益彩券分配收入等補充收入. • 就醫給付範圍全民相同. • 就醫需自付部分負擔. • 健保特約醫療院所.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侯英泠所指導 蘇顯騰的 論美國申請新藥上市核准的有效性判斷及其相關問題之研究 (2018),提出商業性健康保險給付按法律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新藥上市申請、療效、有效性、藥品有效性宣稱、實質證據、隨機化、盲法、對照組、優效性、等效性、非劣效性、統計上顯著性、臨床上顯著性、標示/標籤、標籤外使用、標示不實、虛偽不實、誤導的、虛偽請求法、共享罰金之訴。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侯英泠所指導 黃姿穎的 美容醫學契約責任之探討 (2017),提出因為有 美容醫學、承攬契約、未成年人、美容醫學廣告的重點而找出了 商業性健康保險給付按法律規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我國商業性長期看護保險問題之探討則補充:全民健康保險雖有提供居家看護的相關保障內容,但仍無法抵補長期看護各項費用支出,因此,. 商業性長期 ... NAIC 模範法規規定不喪失價值給付條款得以附約的方式為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商業性健康保險給付按法律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憲法關鍵實務

為了解決商業性健康保險給付按法律規定的問題,作者磯貓人 這樣論述:

  大法官解釋雙週刊出刊之後,有沒有覺得負擔越來越大了呢?   本書就是為此而生的特效藥,   幫你把近年最新的大法官解釋,   汰舊換新到憲法體系當中,   並做圖表的整理,   讓你「記得起來,寫得出來」!

論美國申請新藥上市核准的有效性判斷及其相關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商業性健康保險給付按法律規定的問題,作者蘇顯騰 這樣論述:

論文摘要本論文主要係討論美國新藥申請上市核准的有效性判斷及其相關問題研究,分為六章,第一章:緒論;第二章:美國核准新藥上市法制及其內涵;第三章:美國申請新藥上市核准的有效性判斷;第四章:美國新藥核准上市後有效性的行政監管法制;第五章:美國新藥獲准上市後有效性的司法監管法制:第六章:結論。本論文的主要貢獻,係於第三章首先提出「藥品的有效性宣稱理論」,闡明一項藥品在客觀上可能的療效範圍與申請人所決定要申請上市核准的有效性之內容、水準及範圍不同。而申請人就其藥品所宣稱的有效性之內容、水準及範圍,在規範面要求應以「實質證據」證明其藥品的有效性,所謂「實質證據」係由具領域內專業知識及經驗之專家進行充分

且受良好控制之臨床試驗所取得之數據,並得由FDA之專業知識及經驗之專家作成公正負責地作成該藥品在其標示或所擬議之標示的使用條件下,具有其宣稱所表示要具有的效果之結論所組成之證據。其有關之細節內容,本論文均從美國法制作了相當精細地探討,並詳實正確地援引規範依據,本文也從科學面向如何證明一項藥品的有效性,包括顯著性試驗、等效性試驗、優效性試驗及非劣效性試驗。並從FDA審查及法院判決實務,再得出藥品有效性的兩個重要核心內涵:統計上顯著性與臨床上顯著性,本論文於此也做出有意義的討論,並對藥事法的研究作出貢獻。本論文的第四章,係從行政監管觀點,提出「藥品的有效性宣稱理論」、「藥品上市前核准或許可理論」與

「藥品據實標示理論」,作為藥品獲准上市後有效性行政監管的界限,以及作為「標示上使用」及「標示外使用」(習慣上稱為「標籤外使用」)的推論與分析之基礎。「標示外使用」是就獲准上市之藥品作未經FDA核准的使用,在立法政策上,醫師的「標示外處方」被承認為醫學實踐的一部分,FDA不得加以干預或限制,但醫師除處方以外之「標示外使用」(如銷售、廣告、促銷)並非屬於醫學實踐的一部份,仍受「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FDCA)關於「標示不實」(misbranded)規定的規範。製造商的「標示外使用」則應受FDCA關於「標示不實」規定的規範,為法所禁止的行為(21 U.S.C.§§331,333),但藥品製造商的標示

外使用,除直接銷售、促銷藥品外,亦有間接的方式如分發討論其藥品之標示外使用科學期刊或教科書重印本(即「持久性材料」),贊助繼續醫學教育(CME)或醫學研討會或論壇活動,並分發上開持久性材料或有意地在會議中提出或突顯其藥品的標示外使用之問題。就此,究係屬傳播真實且有益的科學資訊?抑係非法的標籤外促銷行為?應否受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之言論自由(商業性言論)的保護,在美國引起許多的訴訟案及學界爭議。什麼是「標示外使用」的本質?贊成論與反對論」之理由又是什麼?雖然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在W.L.F. v. Friedman案(1998)及聯邦上訴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Caronia案(200

9),先後宣告FDA發布的各項指引文件及FDCA之標示不實規定均違憲無效,並認定製造商的「標示外之促銷」屬於真實的、非誤導的,且為合法的言論,但本論文則從各種觀點持反對論之見解,認為該藥品製造商對其藥品的「標示外之促銷」,係一項虛偽不實的、誤導的,且為不合法的言論。再者,本論文於第五章,係從司法監管的觀點,探討美國「虛偽請求法」(The False Claim Act)責任及侵權行為法的嚴格責任法制,對於藥品製造商為「標示外促銷」行為,誘使醫師為標示外處方及藥師標示外調劑向美國Medicare或Medicaid請求償付,應否負虛偽請求之民事賠償責任?此外,本論文也介紹美國FDA或司法部就此的執

法政策及其成效。最後,該標示外促銷,係對於藥品的標示上未為「充分的使用說明」「充分的不安全使用警告」之行為,應否負侵權行為責任?本論文也作了詳細的分析與討論。尤其,本論文認為在FDCA領域之藥品的標示外促銷之「虛偽性」,使Medicare或Medicaid或其他保險計畫除了少數例外之情形,均不將藥品的標示外使用列入償付項目,例如「覆蓋的門診藥品」(covered outpatient drugs)。藥品製造商就其藥品的標示外促銷,誘使醫師作標示外處方,並透過處方箋的某種合規之記載,而造成政府或Medicare或Medicaid系統的償付者,構成醫療保健欺詐,該藥品製造商就此應負FCA責任。由此

觀之,FDCA領域之藥品的標示外促銷的「虛偽性」與FCA領域之提出對政府償付請求的「虛偽性」,兩者相關,但並非同一,且違反FDCA的行為,未必違反FCA,被告應否負擔FCA責任,應就該項對美國政府的償付請求本身是否具有「虛偽性」加以判斷。本文最後結論,總結本文的精要,並與我國藥事法作相關法制作比較,並提出建議。本文囿於篇幅,討論範圍,僅限於「藥品」,不包括醫療器材。【關鍵字】新藥上市申請;療效;有效性;藥品有效性宣稱;實質證據;隨機化;盲法;對照組;優效性;等效性;非劣效性;統計上顯著性;臨床上顯著性;標示/標籤;標籤外使用;標示不實;虛偽不實;誤導的;虛偽請求法;共享罰金之訴

憲法爭點地圖

為了解決商業性健康保險給付按法律規定的問題,作者甘興霸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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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醫學契約責任之探討

為了解決商業性健康保險給付按法律規定的問題,作者黃姿穎 這樣論述:

近年來美容醫學產業日益蓬勃發展,惟隨著從事美容醫學之人數增加,美容醫學供需雙方爭議及糾紛亦日益提升,訴諸司法程序後,實務判決又未能對於雙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契約類型及法律效果予以詳細分析,僅將其歸類為一般之醫療契約。有鑑於此,本文欲以醫療需求者與美容醫學供給者間之「契約關係」為核心,探究美容醫學契約之契約責任及其相關法律問題。本文首就美容醫學作論述,介紹美容醫學之發展歷史、面臨之倫理問題,並對於「美容醫學」一詞予以正名,並分析其意義及其學理及實務上之分類,進而探究美容醫學之定位是否屬醫療行為。本文次就美容醫學契約作探討,分就美容醫學供給者及需求者雙方作論述,並針對較少文獻討論到的「未成年人從

事美容醫學所面臨之各種議題」作探討。再針對美容醫學契約作定性,將其定性為承攬契約,進而分析雙方當事人於美容醫學承攬契約中各種主給付、從給付及附隨義務,最後再附帶論述實務上很常發生爭議之美容醫學廣告及消費者保護法之問題。再來,本文分別討論美容醫學供給者及需求者之契約責任,關於供給者部分,首先針對如何認定供給者「已完成一定之工作」作論述,並以實務判決作類型化分析,探究美容醫學供給者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債務不履行責任;而關於需求者部分,本文首先探究需求者給付報酬之相關問題,再討論其於美容醫學過程中之應為之協力義務及其違反之效果。最後,本文針對美容醫學之契約責任及其相關法律問題,依本論文探討歸納出的結果作

出結論,並提出建議,希冀能藉由抽絲剝繭地分析,使美容醫學契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更明確,而能適度消彌因雙方權利義務認知之不足或不同而產生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