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特留分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喪失繼承權特留分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民法概要(16版) 和千尋的 抉對選擇-民法(測驗題)-2023司法特考.高普特考(保成)(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律Q & A >>繼承問題>> 棄養與喪失繼承權 - 雋理法律事務所也說明:一、首先,所謂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必須就其遺產保留一定比例的財產給繼承人之法定最低比例。關於特留分的比例,如果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是應繼分的一半(民法第1223條參照)。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郭書琴所指導 吳秉純的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2021),提出喪失繼承權特留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繼承篇、法定繼承制、遺囑自由原則、遺囑真實性、殯葬自主權、死亡計畫、家庭協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蔡華凱所指導 周麗珍的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研究-以法院之裁判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生存權、人性尊嚴、扶養制度、民法第1118條之1、相對義務、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形成權、親屬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喪失繼承權特留分的解答。

最後網站繼承人繼承順序、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則補充: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父母各繼承遺產四分之一,配偶繼承遺產二分之一;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父母各得遺產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喪失繼承權特留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概要(16版)

為了解決喪失繼承權特留分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本書以實例解題的方式,一方面呈現民法的體系架構,另一方面澄清民法的基本觀念,使讀者對於民法的基本架構、重要問題及思考模式,有所認識。本書的取材內容,盡可能以日常生活上,一般人經常接觸的民事法律問題為主,去除一般人較少接觸的艱澀概念。再者,本書在案例事實之後,以圖解的方式,解說法律思維的模式,俾使讀者領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法學發展須與時俱進,面對新的社會問題,既有法律規定需要新的詮釋,也需要制訂新的法律規定給予規範。近年來,民法規定迭經修改,新的法院案例,對於法律規定具有重要的詮釋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於各章之末國家考試題目,增加民國110年、111年的考題,藉此

讓讀者明瞭最新考試趨勢。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喪失繼承權特留分的問題,作者吳秉純 這樣論述:

遺囑,是死者展現其死後話語權的重要方式。立遺囑人在生前留下遺囑,待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遺囑,成為立遺囑人對自己所有事務主張話語權的重要手段。因此本論文認為遺囑的討論,不應該僅針對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進行研究。我國立遺囑人常將遺囑用於規劃身後事,本文將遺囑的討論擴大到遺囑中殯葬與祭祀的規劃。人死後必定會留下遺體與遺產,需要進行財產轉移與遺體安置。遺體處置的部分,涉及殯葬儀式的舉辦、遺體保存地點以及相關費用之必要支出等。若未能於生前進行良好的規劃,當家屬間對於如何處置死者身後事並無共識時,必會成為家屬間爭吵的開端。本文認為立遺囑人若在生前進行妥適規劃,可以讓遺囑成為指引家屬間形成共識的力量,作為杜

絕家庭紛爭及凝聚家庭羈絆的手段。人們希望獲得一份體面、莊重且符合心意的臨終儀式。這些殯葬與祭祀費用涉及,是否從應繼遺產中支出?以及如何支出?是否由繼承人代墊?等討論。遺囑如同死者之口,在立遺囑人死後為其發聲。使立遺囑人得在死後,對其遺產與遺體的處置有一定的話語權。如何使立遺囑人在死後仍能掌控其所有事務,並能得償所願為本論文的研究目標。本論文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講述本文研究動機及方式。第二章介紹我國遺囑法制沿革與規範。第三章中,以實際案例點出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殯葬與祭祀規劃之爭議並回顧相關文獻,說明我國遺囑法制之爭議與極限。於第四章簡要介紹美國遺囑法制。於第五章中提出預先進行死亡規劃的重要性

,並對我國遺囑法制提出修正建議。第六章,總結前五章之研究,回顧我國遺囑法制之不足,並建構出本文期待的解決圖。

抉對選擇-民法(測驗題)-2023司法特考.高普特考(保成)(二版)

為了解決喪失繼承權特留分的問題,作者千尋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欲報考國考各類科民法選擇題之人     使用功效   本書將歷屆國考試題予以詳細解說,藉以檢視對於民法概念是否融會貫通,有效統整民法之概念。     改版差異   1.新增試題   2.修訂文字   本書特色     民法測驗題高分密技,讓答對機率 UP UP   *解題技巧大公開   *題目難度皆有標註   *每個選項詳細解說   *整合相類試題   *歸納常考題型   *融入2022最新修法解題   走在前端,讓你民法測驗題全都會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研究-以法院之裁判為中心

為了解決喪失繼承權特留分的問題,作者周麗珍 這樣論述:

「生存權之保障」為我國憲法第15條所明定,此生存權不僅指人能擁有生命而存在於世,還須符合「人性尊嚴」的要求,國家應積極確保人民生存條件最低限度之權利,又憲法第155條明定國家為保障人民之生存權,應實施社會保險、救助制度。在國家於社會福利與保障制度尚未完備前,於民法規範私人間的扶養制度,此制度之建立,有直接實現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功能,具憲法上之重要價值。而父母子女間互負扶養之義務,係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並具有公益性之法定義務。 我國傳統文化重視固有倫常關係,爰此,法律明定子女應孝敬父母及子女應盡之扶養義務,例如民法第1084條第1項、第1115條、第1116條之規定,可知我國扶養制度

賦予子女對於父母有較高之義務,然從子女對於父母扶養義務之變革,自民法第1118條之1立法後,已從絕對義務變為相對義務,符合受扶養要件而未被排除的適格父母才能受到民法上扶養權之保障。 就近年來實務之相關案件觀察,有因主管機關依老人福利法向被安置老人之子女求償代墊安置費用,誘發當事人紛紛向法院依據新增訂的民法第1118條之1聲請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使法院扶養案量激增,且衍生一連串的法律爭議問題,比如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究竟為被動的抗辯權,還是主動的形成權?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效力是否溯及?有無轉嫁同順位或後順位之義務人?裁定效力如何?另有些當事人為申請社會救助或補助而向法

院聲請裁定免除扶養義務,法院是否確實依職權調查,審核標準有無一致,是否能真正貫徹立法之目的?考驗著法院應承擔的司法任務。 家事紛爭既常因家庭成員或親屬間感情之糾葛引發,發掘、瞭解家事紛爭背後的成因與經過,幫助當事人釐清問題,促進解決方式,並有效溝通以修補關係,須從程序面及制度面思考。另伴隨親屬法演變,法院對家庭事務的介入,必須考量其正當性與時效性,是否足以擔任家庭爭端解決任務應全面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