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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38歲女理賠問題- 《MY83 保險討論區》也說明:38歲女上班族8月份因子宮腺肌瘤去開刀!手術費用在$12萬多(開刀用腹腔鏡(單孔))是自費、健保沒幾付!手術中切割肌瘤、切除輸卵管跟子宮部份切除!

中臺科技大學 醫療暨健康產業管理系碩士班 許哲瀚所指導 鄭旭伸的 實施TW-DRGs後醫療品質、醫療資源耗用與醫療費用相關性之研究-以中部地區某區域教學醫院脊椎融合手術為例 (2018),提出單孔微創腹腔鏡手術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脊椎融合手術、診斷關聯群、醫療品質、醫療資源、醫療費用。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李惠宗所指導 李坤樺的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制度合理性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全民健康保險、健保局、健保關係、準行政契約、特約關係、雙務規範契約、行政委託、行政契約、國家賠償、給付制度、部分負擔、代位求償、支付制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專業審查、總額支付制度、DRGs支付制度、實質正當性、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單孔微創腹腔鏡手術費用的解答。

最後網站拿掉子宮跟子宮頸要多少費用 | 健康跟著走則補充:2017/7/6 子宮肌瘤& 全子宮摘除新型單孔腹腔鏡手術+ 禾馨圖文敘述希望有幫助到大家上 ... 有卵巢腫瘤,因而安排患者接受單孔微創腹腔鏡卵巢瘤切除手術,手術耗時約一.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單孔微創腹腔鏡手術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施TW-DRGs後醫療品質、醫療資源耗用與醫療費用相關性之研究-以中部地區某區域教學醫院脊椎融合手術為例

為了解決單孔微創腹腔鏡手術費用的問題,作者鄭旭伸 這樣論述:

目的:以中央健保署公告第二階段DRG 3.4版支付制度導入後之費用為基準,藉由分析個案醫院健康保險申報資料費用探討病人特性(性別、年齡、BMI、合併症或併發症)、醫師特性(科別、年資、手術量)、疾病特性(入院來源、診斷數量、處置數量)及醫療品質(術後感染、住院天數、出院14日內再返院)對於脊椎融合手術(DRG496、497及498)醫療資源耗用情形與健保給付(TW-DRGs)費用之差異情況,並提出改善建議方案,作為研究個案醫院因應TW-DRGs制度之參考。方法:本研究採次級資料回溯性(retrospective)研究法。以個案醫院2016-2018三年之「住院醫療費用清單明細檔暨申報費用檔」

排除健保署公告不適用個案後,符合DRG496、DRG497及DRG498案件共計954筆及人力資源管理資料庫(醫師)個案共計15筆為研究對象,比較分析研究對象醫療資源耗用、醫療品質與醫療費用之情況。先以EXCEL進行資料建檔與整理後,再以SPSS 22.0統計軟體進行描述性統計以及卡方檢定、t檢定、ANOVA以及邏輯斯迴歸(Logistic regression)分析來比較各變項之間差異性與關聯性。結果:研究發現:1.病患性別(p<0.05)、合併症或併發症(p<0.01)、疾病處置數量(p<0.001)與術後感染有顯著相關性。2.病患性別(p<0.01)、年齡(p<0.05)、合併症或併發症

(p<0.001)、醫師科別(p<0.001)、年資(p<0.001)、手術量(p<0.001)、疾病診斷(p<0.01)及處置數量(p<0.01)與住院天數有顯著相關性。3.醫師手術量(p<0.05)與病患出院14日內再住院有顯著相關性。4.年齡越大、BMI值越高、有合併症或併發症、疾病診斷及處置數量越多、住院天數越高者平均醫療費用越高。5.邏輯迴歸分析發現術後感染與藥費(p<0.05)、注射技術費(p<0.05)有顯著關聯性;住院天數與診療費(p<0.001)、病房費(p<0.001)、治療處置費(p<0.01)、手術費(p<0.01)、血液血漿費(p<0.05)有顯著關聯性;出院14日內

再住院與病房費(p<0.05)、檢查費(p<0.05)有顯著關聯性。結論:TW-DRGs制度的改變已衝擊醫院財務與經營型態。本研究的結果提供個案醫院找出溢酬或虧損之因素,建議應即時修正臨床路徑、建立醫師費制度(Proportional Physician Fee, PPF)與TW-DRGs給付費用差額連動機制、建立成本管控與經營管理目標等措施,才能維持經營績效。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制度合理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單孔微創腹腔鏡手術費用的問題,作者李坤樺 這樣論述: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自1995年3月1日開辦以來,至今已17年有餘。由於醫療科技進步、疾病嚴重度改變、台灣進入老年化社會,以及物價成長、保費收入長年無法調整、支付制度執行偏差、醫療資源遭到濫用等因素,良善之政策變成政府、醫界與全民的災難。本研究之重心在於探討現行全民健康保險包括支付制度在內的給付制度之合理性,以及健保局因特約醫事機構之醫療過失對保險對象之責任。本研究主要以文獻分析法掌握、分析歷年產官學界學者之學說,回顧既有之實務見解,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制之立法、修法歷程,以及醫界、法界實務運作情形,最後提出本文之論證、見解與建議。對於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中各法律主體間之法律關係,本文提出與其他學者相

異之見解:健保局與保險對象間之「健保關係」為「類似行政契約」之雙方行政行為關係或「準行政契約」關係;健保局與特約醫事機構之「特約關係」係屬對等行政契約之雙務規範契約,為行政委託,有處理健保相關行政事項與給付行政行為等公權力之授予;特約醫事機構與保險對象之「醫療關係」基本上仍為私法醫療契約,但有相當部分實具有公法面向。特約醫事機構於執行醫療行為時因過失侵害保險對象之權益,通說認為醫療糾紛之損害賠償責任僅存於醫病之間,無國家賠償之適用,但本文認為健保局是否應負國家賠償之責,仍有待商榷。全民健康保險包括支付制度在內之給付制度,本文認為於保險對象範圍、承保範圍、部分負擔、健保代位求償、「全民健康保險醫

療費用支付標準」與「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醫療費用專業審查,以及總額支付制度之理論、流程、實施、微觀調控方案包括DRGs支付制度等方面存有不合理之處,或呈現動員偏差、執行偏差等問題,有悖於實質正當性、法律保留原則,亦違反實質之平等原則。本文分別就各項不合理之處提出建議,以作為制度改善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