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局土地承租繼承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嘉縣水上18戶前土地被標走業者開高價詢售、住戶向議員反映也說明:林緗亭說,這些住戶前方土地原為未繼承土地,但國產署標售時, ... 管理15年後,才在2016年9月移請國有財產局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辦理公開標售,國產署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吳光明、楊崇森所指導 林長振的 美、日土地信託在我國之繼受與發展 (2019),提出國有財產局土地承租繼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信託法、繼受、土地信託、不動產信託、美國、日本、原住民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研究所 楊松齡所指導 戴玉萍的 國有被占用土地處理問題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國有被占用土地、公平正義、差異公平、占取正義、租賃、使用補償金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有財產局土地承租繼承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有耕租地承租權可移轉非家屬| 中央社 - NOWnews今日新聞則補充:造成許多農民過世,或是無力耕作時,如兒女不願繼承或是沒有兒女者,承租地必須無條件歸還國有財產局,導致農民辛苦一輩子整地、土地改良的付出,只能付諸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有財產局土地承租繼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美、日土地信託在我國之繼受與發展

為了解決國有財產局土地承租繼承的問題,作者林長振 這樣論述:

我國自60年代締造舉世矚目之經濟奇蹟以來,隨著經濟之高度成長與工商業之擴充發展,對於土地之需求日益殷切。但受囿於國人重視土地之保有甚於利用之傳統觀念,及個人缺乏開發之資金與技術等因素,造成民間土地資源之大量閒置,無法作有效之利用。相對而言,政府部門就公有土地之經營,除因不諳管理致將大片土地長期置於低度利用外,其近時以競價方式出售閒置土地,更間接助長地價之飆漲,亦同為人們所詬病。在我國現今公、私有土地同樣面臨地利未盡與地價飆漲之難題下,如何活絡民間土地開發事業,暨如何將民間活力導入公有土地之經營管理之體認,乃成為我國當前土地法律政策之重大課題。 美、日土地信託對於活絡土地經濟及金

融,各有不同之特色與功能,乃我國現行土地開發利用實務之所無。在美國,利用土地信託之目的,主要在於地主欠缺充分之事業資金、出賣時有信用度之問題,或為資本收益之取得、多數地權人間權利關係之統合等情形,對於不動產之取得、融資及處分提供簡化、彈性及實用之方法,受託人僅係為此而保有土地之產權,實際上為信託財産土地之管理或處分,乃委託人兼受益人。另一方面,日本則係基於地價高騰導致土地閒置之困境,住宅提供政策之需求,及促進國公有地管理、處分方法之多樣化等由引進土地信託,以為土地之有效利用,並達成推進公共政策及提升公共福祉之目的。 上述美、日土地信託之受託人,對於土地權利人提供土地融資或土地開發一貫進行

之便利,恰可回應我國目前土地開發事業面臨之課題,引進美、日土地信託,除可謀求土地管理、處分方法之多樣化,以解決公、私土地有效利用之問題,亦可藉此拓深信託法之理論研究及其本土化。尤其,對於沉痾難起之原住民族土地制度,透過信託之應用,不僅可緩和現行法令之限制,並可促進原住民族土地經濟發展及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國有被占用土地處理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有財產局土地承租繼承的問題,作者戴玉萍 這樣論述:

國有土地係國家的重要資產,其面積與產值均甚龐大,如能充分利用,對國家財政收入及經濟、社會公共政策之實施,有重大的影響,尤其逢國家財政收支惡化之際,國有被占用土地處理尤應避免少數人擷社會大眾之利益之不公平現象,國有土地處理應適時扮演守衛國家資產的角色,實為當前國有土地管理工作責無旁貸之責。 由於法律行為制度欲發揮規範效力,必須具備倫理上的正當性及必須正義性的要求,為達到公平機會均等,有必要對造成這樣機會不均等的因素加以清除,而制度上只要是正義的程序即保證了公平的結果,但在制度之前,因資源有限,占用資源者必須在程序上必須符合占取正義原則,故國有土地被占用處理規定,應符合平等自由、機會公開、

平均分配及占取正義,易言之,國有土地為全民之共同資產,其處理規定應落實公平正義的精神,使所有人得公平承擔其應享之權義及社會利益,並且對於違法者得到應得之處罰,是以,本文藉由探究國有土地被占用處理規定與發生原因是否有合理關聯性,處理方式的選擇是否符合機會公平與移轉正義之原則,另有關使用補償金的收取是否依占用成因、占用時間獲利性、占用時間長短而在規定上而為不同的處理,以此檢視國有土地被占用處理規定,是否達到有效的消弭占用國土問題之立法目標。 經本研究就平等自由、機會公開、平均分配及占取正義檢視研究探討現有國有土地被占用處理規定與發生原因的合理關性、符合相關規定時納入租賃管理、納租後之處理方式

選擇、以及使用補償金的收取等規定後,歸納出國有土地的權屬是屬於全體國民所有,國有土地被少數人無權占用,已違反羅爾斯所主張的機會公平原則,而制度上對這些占用人收取的使用補償金水準,一律以公告地價5﹪作為追收的計徵標準,不區分使用用途別,違反「依能力差異」分配的差異公平正義概念,使用補償金計算標準並未考慮占建國有土地可能自用或出租;其用途可能作為住宅或營業,不論占建國有土地之用途與實際所獲之利益,卻一律比照國有土地租金計收,亦顯然較一般市場行情為低,也違反了羅爾斯所主張的差異公平原則,使用補償金規定之計算內涵來看,使用補償金比照租金之標準的租金率,形成合法承租與非法占用適用相同計算標準,顯難謂符合

差異公平原則,另外,這些無權占用人使用國有土地,也違反諾齊克所主張的占取正義。故現行國有被占用土地納入租賃處理及使用補償金之計收標準及內容,確有不合理之處,建議應將占用者所獲得之利益移轉於大眾所有,以達到相對的公平,方屬立法及實踐過程中,貫徹實踐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