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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釋字第772號解釋- 憲法法庭網站 - 司法院也說明:解釋爭點 · 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經否准所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逢甲大學 土地管理學系 楊賀雯、辛年豐所指導 曾美華的 國有非公用建築基地讓售議題之探討 (2019),提出國有財產法第52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有非公用建築基地、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署、財產權、轉型正義。

最後網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讓售之國有耕地則補充: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 · 公告訊息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讓售之國有耕地,得按核准範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有財產法第52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憲法必背釋字精研(13版)

為了解決國有財產法第52條的問題,作者植憲 這樣論述:

  •  每一單元前之「選擇演練」設計,讓讀者在閱讀章節內容前,得先行掌握相關釋字於選擇題型的可能命題方向,裨益熟稔第一試的選擇題測驗。   •  書末「釋字備忘表」設計,讓考生可將重要釋字隨身攜,走到哪、背到哪,發揮最大效率需求。   •  「星級表」(釋字重要度)整列方式,讓考生得以輕鬆分級掌握重要釋字,提升投資報酬率。   •  機動式最新重要釋字增補,俾讀者得隨時更新學習。  

國有非公用建築基地讓售議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國有財產法第52條的問題,作者曾美華 這樣論述:

我國1969年實施《國有財產法》,即以第49條規定國有不動產得「讓售」予承租之直接使用人;1999年更針對1946年以前建築完成並長期直接使用者,新增第52條之2「讓售」規定,不以有租約為要件,後並延長申請期限至2015年。然,政府雖屢次修法放寬申請讓售時間,但全國各地仍存在相當多私有建築物座落於國有非公用基地,無法獲得讓售。為探尋「讓售」相關問題,本文採取歷史研究法、文獻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分析資料;研究架構則首先回顧「國有非公用建築基地讓售」制度沿革,次從財產權理論與正義論原則反思我國國有土地經營制度,最後檢視法院判例,以明辯「國有非公用建築基地讓售」規範與實務現況,及是否符合土地轉型正義之

目標。研究發現:「國有非公用建築基地讓售」確可維護國人財產權並實現土地正義,但法院判決傾向將讓售准駁授權國有財產署決定,如,本文各法院判例兩造爭點多為:被告(國有財產署) 對於「讓售」是否有自由裁量權?而法院判決駁回理由多數為:行政機關出售公有財產非行政處分,係屬私法契約行為,「讓售」與締結買賣契約無異,有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被告(國有財產署)無與原告強制締約之義務等。是以,國有財產署一旦拒絕讓售後幾乎一槌定音,民眾甚難透過司法管道獲得救濟,土地轉型正義無法實現。爰此,2018年12月28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2號解釋,明確將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准駁決定定

位為公法性質,更強調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自應由行政法院審判。自此,將不再發生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均認為無審判權,造成人民無從取得司法救濟的狀況,並可箝制國家高權對人民的侵害,對人民權益較有保障。本文認為,土地是先民「胼手抵足」開墾來的,不該被侵犯,政府應站在轉型正義立場,更彈性地依讓售相關規定將國有非公用建築基地「還地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