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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投保注意事項商品文號/給付項目也說明:租賃自行車整車失竊、碰撞損失(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 ... 如變更後職務非國泰產險承保範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國泰產險將不予 ... 自行車車體保障:.

國立政治大學 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吳豐祥所指導 王品雯的 台灣電動機車商業生態系統建構與演化之研究─以Gogoro為例 (2020),提出國泰車體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動機車產業、商業生態系統、動態能力、企業策略、企業競爭優勢。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張冠群所指導 鍾采玲的 自動駕駛車之風險與保險需求-以責任歸屬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自動駕駛車、無人車、保險、責任歸屬、產品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泰車體險的解答。

最後網站106.10.06金管保產字第10602107770號函核准107.08.17依 ...則補充:國泰 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保. 書險. 車. 體. 收費地址. □抵押權人. 年. 保險自民國. 期間至民國 ... 車體險費率代號. 行業別代碼. |職業名稱. 保險金額(元).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泰車體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電動機車商業生態系統建構與演化之研究─以Gogoro為例

為了解決國泰車體險的問題,作者王品雯 這樣論述:

隨著全球二氧化碳濃度不斷上升、地球暖化現象加劇,世界各國開始發展較為環保的電動車輛,以此降低運輸所帶來的溫室氣體排放。各國政府紛紛透過禁售或補貼政策來加速國內電動車輛產業的發展,歐美國家由於地理與歷史發展因素,主要以發展電動車為主,亞洲國家則因地狹人稠,電動機車便成為亞洲各國爭相角逐的新戰場。台灣為加速電動機車產業發展,2009年行政院核定「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將電動機車產業視為我國重點發展產業之一,同時,透過賦稅減免、購車補助、減免貨物稅與牌照稅等方法,來提高民眾購買電動機車意願。台灣機車密度為世界之冠,具有成熟的硬體基礎設施,以及完善的機車供應鏈等優勢,為發展電動機車提供良好的試

驗場域。然而,台灣欲發展電動機車產業,無法僅憑政府推動或單一廠商之力即可成功,電動機車的動力系統、傳動系統、懸吊系統、車體設計到能源補充模式,都與傳統燃油機車有著極大差異。我國電動機車廠商若想在國際市場上站穩腳跟,就需要快速整合各環節專業知識,並打造專屬於我國的電動機車商業生態系統,方可成功。然而,過往探討商業生態系統的文獻,大多將生態系統比擬為企業所面對的外部環境,強調系統成員應時刻關注生態系統的變化,注重的是外部環境變化,對於企業內外部資源的整合方式較少深入探討。此外,電動機車為近幾年才興起的產業,以此產業為研究背景的文獻相對缺乏。為了彌補此研究缺口,本研究以商業生態系統觀點切入,並結合動

態能力的概念,選擇國內電動機車市場龍頭做為深入研究之對象,探討該廠商建構電動機車商業生態系統的策略、能力轉換的動態過程。本研究得到的主要結論如下:結論一、我國電動機車業者在建構商業生態系統的誕生階段中,會著重於那些驅動整體系統發展的核心技術與能力之掌握,也會強調彈性的組織結構與創新的組織文化。結論二、我國電動機車業者在擴展商業生態系統的過程中,其系統成員的組成會變得更加複雜,而系統成員間也會存在著更多重的關係(包括競合關係),每個系統成員對於關鍵企業的重要性也會不斷的改變。通常關鍵企業會降低對單一成員的依賴性,並善用系統內的多元關係,以驅動生態系統的成長。結論三、隨著我國電動機車商業生態系統的

擴展,原有電動機車業者間的競爭,會轉為電動機車商業生態系統間的競爭。關鍵者會透過核心技術與能力的精進,來維持其競爭地位、與其他業者區隔、建立壁壘,防止系統成員離開並保護成員。同時,也會透過資源的提供,來吸引更多的利基者加入。結論四、我國電動機車關鍵業者建構商業生態系統的過程,會經歷誕生、擴展與領導階段。在誕生階段,會透過核心技術的掌握與政府政策的驅動,使系統初具雛形;在擴展階段則會善用系統成員的多元關係,推動系統成長;在領導階段,則會持續優化其核心技術,以提升整體生態系統的價值與競爭力。本論文最後也進一步闡述本研究的學術貢獻、實務意涵與後續研究建議。

自動駕駛車之風險與保險需求-以責任歸屬為中心

為了解決國泰車體險的問題,作者鍾采玲 這樣論述:

根據統計,傳統汽車駕駛員因人為疏失所帶來之交通事故可說是非常多,像是酒駕、疲勞駕駛等,隨著自動駕駛車輛之興起,其不僅可大幅減少人為錯誤所帶來之事故,更可讓原本無法使用汽車之族群像是視障、聽障等殘疾人士可透過自動駕駛車輛增加其機動性等優勢。然而,自動駕駛車輛之興起亦帶來諸多新興風險,像是系統錯誤所帶來之人身安全問題、駭客入侵系統之網路安全問題等,進而導致相關保險需求之出現。而本文主要探討上述風險之出現所需之保險需求,且聚焦於傳統汽車之保險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任意汽車責任保險、車體損失保險以及因應自動駕駛車輛事故可能有極大討論度之產品責任保險。除此之外,由於自動駕駛車輛有別於一般傳統車輛,主要

控制車輛之主體可能為車輛系統本身而非人類駕駛員,因此,在保險公司之賠償與責任歸屬及其後續求償之方面,可能不再只是車輛駕駛員或其保險公司之責任,而轉為汽車製造商之責任,故在責任歸屬之認定上以及保險制度之選擇即為本文探討重點。結論與建議上,本文主要以保護事故受害人利益之觀點為相關建議,包含修正我國民法動力汽車駕駛員侵權責任條文、解釋與修正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提出產品責任險之相關建議,以衡平事故受害人、保險人以及駕駛員之利益,並兼顧自動駕駛車輛之技術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