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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A20)也說明:※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文. 強化癌症保障. 加值意外照顧. ▷保費卡實在投保超便利•.

逢甲大學 金融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許文彥所指導 許宛真的 個人傷害保險訂價之研究 (2020),提出團體意外險價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傷害保險、職業類別、保險訂價。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邱羽凡、莊弘鈺所指導 宋庭語的 餐飲外送平台經濟工作者勞動關係之探討-以美國加州法規範為比較 (2019),提出因為有 平台經濟、外送平台、僱傭、承攬、勞動關係、從屬性、Borello Test、AB5法案的重點而找出了 團體意外險價格的解答。

最後網站常見問題及解答: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則補充:意外險 · 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就基本保額及自負額投保,依投保對象分類之危險性質不同,其基本保費從甲類9,134元至戊類65,745元不等。 · 二、基本保額: 1.每人體傷:100萬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團體意外險價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個人傷害保險訂價之研究

為了解決團體意外險價格的問題,作者許宛真 這樣論述:

目前保險業者,計算傷害保險死亡純保費的費率定價基楚,乃依「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法」分門別類,對於較高危險性之職業類別,通常以第一職業類別為標準,在比例上收取較高之費率。目前臺灣地區的傷害保費還是以單一費率為之訂價,並未加入年齡與性別的係數,本研究是將年齡與性別的變數因數加入後,對傷害保險損失率產生的影響程度。 現行的個人傷害險中,依舊是以職業類別作為費率上的分水嶺;翻閱個人傷害保險有關的文獻中,大部份對職業分類影響費率的探討,乃多僅止敘述如何用職業類別來訂定意外險費率,而忽略了不同年齡的民眾在同一性質的工作上,對於工作所造成的傷害程度會有所不同,甚至男生與女生的對於工作時所造的傷害

程度也亦有不同,單以職業類別來訂定意外險保費是否會有失公允。本研究乃藉由部分文獻的內容和製做分析表來進行研究,統合整理了個人傷害保險中以職業等級分類訂定費率,是否是與現實的有所不符。本研究除了對原來個人傷害保險以職業等級分類訂價格外,試著加入其他因素,進而提出除了職業分類等級外,再加入年齡與性別的因素之後,對於訂定費率方面,是否可以更加的公允。本研究在結果上,可以得到以下三點結論;1、 職業等級分類對於個人傷害保險對於在訂價上比較簡潔方便,但不見得合乎公平性。2、 藉由本研究分析個人傷害保險除職業類別外,是否可有加入的其他因素,使保費在價格上更符合公平性。3、 本研究提出之職業分類訂價上

,可加入年齡與性別增加費率的公允性。

餐飲外送平台經濟工作者勞動關係之探討-以美國加州法規範為比較

為了解決團體意外險價格的問題,作者宋庭語 這樣論述:

近年來餐飲外送平台業者紛紛進軍我國,以線上訂餐、實體取餐便捷模式成功吸引許多消費者使用,亦有不少工作者投入外送員行列成為新一代的「非典型勞務型態」的從業人員,此一平台經濟下產生之營運模式有別於傳統物流工作者,平台多與外送員簽訂承攬契約,看似為脫離從屬性而具有自由裁量權的工作者,惟可能因脫免勞動法之適用而產生工作者工資過低、工時長、職災賠償責任等問題。勞動部職安署於2019年10月對於市面上9家外送平台進行勞檢調查,對外送員勞動關係為認定,惟此一結果是否於未來為法院所採納,尚待釐清。故在目前我國尚無法院判決可供參考之下,對比平台經濟孕育地之美國加州,不但已有大量且豐富的討論,亦有相關政策與判決

可資參酌,故本文參考加州法在勞動關係判斷之上相關判決,與我國勞動法暨實務運作進行比較與對話,進而嘗試定位我國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之勞動關係。本文首先探討餐飲外送平台之營運模式,並以實證研究方法試著了解我國常見Ubereats、Deliveroo和Foodpanda外送平台之外送員工作型態,進而將我國2019年9月以前大多數外送員之工作型態之特點彙整為七大點,將此七項特徵以我國學說與實務所採勞動關係認定標準判斷外送員之勞動身分。其次,以比較法與文獻研究之研究方法來探討美國加州實務對於餐飲外送平台工作者之見解,針對加州關於勞動關係認定的六個判決、一個勞委會裁定以及2019年通過之AB5法案進行研究,

將我國與加州實務對於勞動關係認定作一比較與結合,發現美國加州實務上判斷勞動關係所用之各項標準與我國人格與經濟上從屬性之判斷標準有相似之處,且加州實務順應平台經濟人格從屬性較低之勞動情形,對於平台工作者承攬關係之認定相較於我國趨漸嚴格,值得我國參考,故針對此一比較結果,給予此類勞動關係一個認定標準建議。最後比較受僱者與自營作業者於我國法規範中受保護程度與差異,並探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間我國政府增修訂保障外送員作業安全法規範內容和平台業者因應方式,結合前述經由訪談取得外送員之看法,對於承攬人身分外送員之法律保障給予建議,作為後續制定法律的研究依據,以期填補平台經濟下勞動保護之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