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年限到了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70年產權到期後房子歸誰也說明:住房70年產權,指的並不是房子而言,而指的是住房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商品房土地使用權是70年,商住兩用房土地使用權是50年,商業房土地使用權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昕所指導 林泓均的 原住民保留地違法使用問題:以身分限制及使用限制為中心 (2020),提出地上權年限到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原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記、身分限制、使用限制、法律行為效力、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林明鏘所指導 陳姵伊的 從所得概念論我國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以房地合一平等課稅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房地合一、土地增值稅、房地交易所得、資本利得、量能課稅原則、比例稅、累進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上權年限到了的解答。

最後網站越南房地產的房屋所有權是多久?則補充:外國人在越南買房時,最關心的莫過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如果您第一次投資越南房產,您可能看到越南不動產仲介說有50年、70年甚至100年的房屋所有權。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上權年限到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地上權年限到了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50518東森財經 地上權夯 內湖出現單價4字頭建案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ebuvkSAm7yc

1.「派樂地」近期規劃21年地上使用權產品,價格約僅該案正常產品的65折。換算下來有比較划算嗎?

實際換算購買21年使用權的產品,每月支付額包括貸款、地租及房屋稅,約3萬元左右;而周圍新成屋大樓的租賃行情,每月每坪1000~1200元,合計租金每月2萬至2.4萬元左右,相較之下租屋的負擔較輕。

內湖四期一帶,目前生活機能還沒有很成熟,所以現在來看,可能租比買划算;但是未來生活機能成熟後,人潮多了,捷運民生汐止線也興建通車了,未來租金行情勢必上漲(風險1),另外,一般租房子,續約時也要承擔房東要調漲房租或收回房子的可能(風險2),所以地上權21年產品,可以當做是跟房東簽長期租約,而且租金保證不調漲,也因為是自己的房子,愛怎麼裝潢就怎麼裝黃,多方因素考量後,也未必一定真的租比買划算。

2.脫手容易嗎?

容易的角度:沒有土地持份,房子又會折舊,房價會逐年遞減,同享一樣的生活機能,卻享受低總價。

不好脫手的角度:因為沒有土地持份,房子又會折舊,所以很多銀行不願意承做貸款,或者貸款金額很少,自備款現金需準備的水位要很高。

以下是新聞報導……↓

記者 陳文婕:在內湖區這棟大樓,每坪開價就要8字頭,但現在隔壁的預售案因為是地上權的關係,每坪只要4字頭,現在更出現了隱藏性產品。

原本設定50年的地上權案,最低22坪,總價1100萬,建商腦筋動得快,趁勢推出更便宜的方案,年限縮短到21年,總價也砍了快一半。

縮短年限賣,合不合法,其實建商收回,再出租或出售,和政府的規定沒有牴觸,千萬有找,入住內湖新大樓,難怪年輕人都心動。

有屋沒有地,類似長期租屋,實際換算,購買21年使用權的產品,每個月包括貸款、地租、房屋稅約3萬元;而周邊新成屋大樓的租屋行情,每月每坪100~1200元,租金每個月約2萬~2.4萬,租屋看似負擔比較輕。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我又不用像一般短租的,可能會遇到惡房東,甚至可能每次要續約的時候,房東漲租金嘛!
但買地上權,貸款最多只能貸五5成,轉手有一定難度。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房子會逐年的折舊,所以它的房價是逐年遞減的。
台灣建商面臨成交量危機,沒想到大陸建商也碰壁。

大陸房地產龍頭,萬通地產集團,在淡水小坪頂的公寓住宅號稱賣了九成,但是現在70多位陸籍買家,半年來沒有一戶通過內政部審查,面臨交屋卡關,一旦最後都退屋,公司也將面臨倒閉。

台灣房市烏雲罩頂,台陸建商各自面臨危機。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91935277

原住民保留地違法使用問題:以身分限制及使用限制為中心

為了解決地上權年限到了的問題,作者林泓均 這樣論述:

原住民保留地制度存在已久,然其制度本身特殊之所有權移轉及地上權設定限制卻也衍生出諸多爭議。尤其體現在其所造成之所有權移轉缺乏彈性,以致於保留地所有權人融資困難,難以實現制度本身之「保障原住民生計」目的。該目的難以實現之現實也促成了所有權人將保留地轉用之誘因,而轉用之態樣又以將保留地出賣給非原住民並由具承受資格者借名登記,或設定地上權予非原住民為最大宗。又此兩種轉用之態樣,是否違反保留地管理相關法規及其違反之法律行為效力為何,又因實務上存在見解歧異而經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提案至民事大法庭。對此,前述所有權移轉及地上權設定之限制,本文分以「身分限制」、「使用限制」稱之。又前述

違反保留地相關限制規定之法律行為效力,因為對財產權限制強烈,並可能有規範密度不足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是應該要先經過憲法之審查再進行民事上法律行為效力之討論。而本文審查之結果認為,所有權移轉之「身分限制」在納入保留地隱含的文化目的後應屬合憲;地上權設定之「使用限制」則因依現行條文文義應無限制意旨,且若限制存在,其對財產權將限制過劇且不利於原住民土地經濟利用而屬違憲。而大法庭提案中違反「身分限制」之法律效果,考量其目的在憲法上正當,應嚇阻不法行為以維持法秩序一體性,並保障原住民生計避免其土地流逝,是認為以借名登記方式規避「身分限制」之法律行為效力應為「無效」;而「使用限制」則除現行條文不應解

釋為有限制地上權設定之意旨外,考量該規定之違憲疑義,是更應該尊重私法上契約自由,而保有設定地上權予非原住民之空間,亦得達成保障原住民生計之立法目的,是該法律行為應為「有效」。而對前述提案應採「嚴守身分限制、放寬使用限制」之建議,立法論上本文則認為應思考如何設計暢通之融資管道,以及對地上權設定一定年限作為制度配套。

從所得概念論我國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以房地合一平等課稅為中心

為了解決地上權年限到了的問題,作者陳姵伊 這樣論述:

我國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其中,我國境內居住個人從事房屋及土地之交易時,因土地增值稅之課稅規定不變,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並對房屋、土地全部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即土地增值稅之稅基)後之餘額分離課徵所得稅,按照持有期間長短而適用不同比例稅率。此一作法引起本文研究之興趣:舊制之主要缺失為何?仍保留土地增值稅之原因何在?此一立法政策是否不僅未完全解決舊制之缺失,亦產生自身新問題? 本文從最上位之我國所得稅法上所得概念出發,認為雖所得稅法對於所得概念未有明文定義,惟該法第14條第1項依所得之來源將所得分為十類所得,蘊含所有所得類型應平等對待之意旨。再

到次上位之資本利得概念,透過各種所得理論之探討後,確認資本利得屬於我國所得稅法上之所得。本於所有所得類型應平等對待之一貫立場檢視支持資本利得加重課稅或減免課稅之各個理由,本文主張集遽效應可作為減輕課稅之正當理由,以平等對待長期累積之資本利得,而鼓勵投資則僅可作為部分資本利得減輕課稅之正當理由,例如資本利得中之房地交易所得不應被包括在此一稅捐優惠之範圍內,以避免侵害人民之適足居住權。最後來到我國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之立法檢討,整理分析立法史並釐清本文對於土地增值稅之定位後,探討舊制下之主要缺失,再進行新制保留土地增值稅規定所生相關問題之討論,最後作出保留土地增值稅並無正當性之結論。 在

立法建議部分,本文主張廢止現行土地增值稅之課稅規定,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應與其他所得綜合累進課徵,無須區分房屋及土地各別之交易所得,並應實施實價課稅,進一步將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涵蓋範圍擴大及於與房屋、土地交易具相同經濟實質者,俾能貫徹量能課稅原則。檢視本文所提出此一立法建議,確實能解決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課稅新舊制之問題。 最後附帶討論舊制檢討中所遺留之獨資及合夥課稅問題,本文認由於個人被認定為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時,相較於一般個人,未具有較高之經濟負擔能力,故不應因此被課予較重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