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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法律白話文運動,編者/李柏翰寫的 公民不盲從:生而為人,如何有尊嚴地活著(特別簽名版)——國家能賜死人民嗎?能投票就是民主?防疫就能限制出入境?收入低就該餓肚子嗎?……30堂基本人權思辨課 和彭孟嫻的 職場霸凌:法律調停專家教你維護職場權益,化解工作場合的欺壓侵犯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各縣市法院的免費法律諮詢@ 新法網 - 隨意窩也說明:各縣市的法院、檢察署、各縣市政府、大學法律服務社、法律扶助基金會、民代法律服務處都可以找到免費的法律諮詢 法院 (http://www.lawbank.com.tw/) 各縣市的法院都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麥田 和時報出版所出版 。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黃承啟所指導 陳建安的 電商平台業者之法律責任-以商標商品瑕疵為例 (2021),提出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電商平台、網路購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李建良所指導 江宗恆的 大數據時代下被遺忘權之發展與權利面向-建構資料主體之個人資料保護模式 (2020),提出因為有 大數據科技、數位時代、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法、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被遺忘權、識別性、歐盟資料保護指引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服務中心 - 南投縣政府Nantou County Government - 計畫處則補充:110年南投縣政府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時間表. 時間/日期.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上午 9:00~11:30. 南投地方法院1樓. 平民法律服務處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民不盲從:生而為人,如何有尊嚴地活著(特別簽名版)——國家能賜死人民嗎?能投票就是民主?防疫就能限制出入境?收入低就該餓肚子嗎?……30堂基本人權思辨課

為了解決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法律白話文運動,編者/李柏翰 這樣論述:

人權不是特權。人權到底是什麼? 一本適合所有人閱讀的人生教科書 納稅者權利法跟我有什麼關係?家長有權利對「同志教育」說不嗎?歌手不能唱自己的歌?紅燈何時亮,幾時可尋芳?…… 最實用的人權讀本,30條基本人權的探索與思辨,幫助我們真正理解人權的意涵,成為一個更進步的世界公民。 ●特別推薦 一起讀判決 (人氣法律粉絲專頁)/李茂生(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雪莉(《報導者》總編輯)/周威同(國教署兒童權利公約教育人員培力計畫種子教師)/林辰(知識型Youtuber、《臺灣吧Taiwan Bar》共同創辦人)/邱伊翎(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祕書長)/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張瑜鳯

(資深法官,《章魚法官來說法》作者)/許全義(台中一中社會科教師)/黃丞儀(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黃惠貞(歷史教師深根聯盟發言人、板橋高中歷史科教師)/蔡中岳 (地球公民基金會顧問)/錢建榮(最高法院法官)/蘭天律師(依姓氏筆劃排序) 人權並非國家所賦予的權利,而是先於國家、任何社會與法律制度出現前就存在了,而人權的內涵就在於體現對人之尊嚴的尊重,每個人都是有自主性的主體,而不會淪為被他人或國家所支配的客體。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那是第一份全球性的人權保障文件,這一天也被

訂為人權日。 二戰結束後,世界各地的人們看盡殘暴的國家機器如何輾壓自己或其他國家的人民,因此聯合國成立時,各國即把人權保障視為這個國際組織最重要的目的之一,並迅速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 / 人權法典化是為了賦予人民對抗國家暴力和歧視的武器——雖然締約或修改條文都太困難,但我們能透過重新詮釋、擴充文義,讓人權法持續保持其活力和韌性。反之,若任由政府恣意排除或限制人權內涵,將失其最初捍衛個人尊嚴及促進社會正義的精神。這也是一開始想編輯這本書的主要目標,希望提供讀者有關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基本認識,學習相關語彙後,用以觀察自己與其他人的生活處境,進而勾勒出心目中理想社會的藍圖。——法律白話文運動

本書邀請一群年輕有想法、寫過多部暢銷法普書的「法律白話文運動」執筆,以明確好讀的文字,把嚴肅的法律知識,轉化為一般大眾容易理解的常識。內容以聯合國特別為青少年編寫的《世界人權宣言》簡易版三十條為基礎,從每一則法條的核心精神作闡釋,並援引國內外的案例,輔助說明該法條我們應該具備的正確觀念,探索人權樣貌,傳達人權基本知識,幫助我們更確認與思索人權的重要。 也許我們對這些人權條文並不陌生,但我們對它的內涵確實為何,其實仍然一知半解,甚或明知故犯;在世界仍然到處充斥忽視人權、侵犯人權的情況下,我們如何理解並維護自身的人權,已是一個當代的重要課題。 作為自許尊重人權的台灣,其實我們還有許多可以努力的

空間,這本書深入淺出的書寫,提醒我們正視人權的重要,我們才能更往前成為一個進步的世界公民。 ●內容大要 美國知名歌手小甜甜布蘭妮為何害怕父親的監管?性工作者真的不配擁有工作權?反送中運動為何衍生出抗議者被受虐酷刑?維吾爾族被中國奴役生產棉花,引起許多名牌商品抵制,中國真的吃西方人權這套?跨國同婚是否是夢一場?棒球員曹錦輝的假球案如何引用「無罪推定原則」?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成了遷徙自由的絆腳石?新加坡少年余澎杉(Amos Yee)在網路上批評李光耀為獨裁者,他是否「傷害他人宗教或種族情感」?土耳其海面上漂浮了一名紅衣小男孩的屍體,他足以召喚難民的無辜嗎?原住民自傳統部落領域取回

木材,是否竊盜觸法?禁止穆斯林婦女穿罩袍是錯誤的法令?…… 全書談及的領域眾多,包括身心障礙者、遊民、勞工、維吾爾族、人權工作者、難民、愛滋感染者……;議題多元,包括反送中、八仙樂園火燒案、死刑存廢爭議、打假球、隱私權、出版管制、兒少言論權利、集會遊行示威、罷工、迫遷、恐同、受教育權、著作權、國際人權…… 從個人到社會,從台灣到世界,各式各樣的基本人權議題,在在凸顯人權脆弱的面向。當大眾被侵權時是否真能知法而保護自己的權利?「法律白話文運動」有條不紊地整理出人類與生俱有的權利,不僅讓普羅大眾閱讀本書而獲得啟蒙,更可以觀照自身本該擁有的權利,避免因為對權利的懵懂與知識的薄弱,進而喪失權利而讓

生命深陷恐懼的泥淖之中。 這本書每一章談論的都是人權的缺角,唯有把破碎的缺角拼圖起來,才能更接近人權的真相。 每章末附有「思辨與討論」,延伸引導讀者對該章作進一步思考;書末並有相關人權工作者的筆記(例如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身心障礙聯盟、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等),作為對照參考,豐富對人權的探討。 ●全書30章內容主旨(呼應《世界人權宣言》簡易版三十條) 第1章:我們天生自由而且平等 ﹝核心概念﹞:我們生來就是自由的。我們都擁有自己的觀念和想法。我們應該被同等對待。 ﹝內容要點﹞:以美國天后小甜甜布蘭妮(Britney Spears)爭取打破被監管的人生為例,談「

不能以監護為藉口,限制其他權利」,並擴及台灣的情況作闡述,儘管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也享有基本人權保障。 第2章:不該有差別待遇 ﹝核心概念﹞:不管我們的差異是什麼,這些權利是屬於每一個人的。 ﹝內容要點﹞:從古亭「小作所」事件談身心障礙者的困境及反歧視法。 第3章:生存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生存的權利,並且可以自由與安全的生活。 ﹝內容要點﹞:身為遊民有罪嗎?從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提議向無家可歸的遊民潑水驅離案例談起。國家能賜死人民嗎?人權法中最難解的爭議之一——死刑存廢的百年論辯。 第4章:不要有奴隸制度 ﹝核心概念﹞:沒有人有任何權利把我們當奴隸。我們也不可以把任何人當成奴隸。 ﹝

內容要點﹞:國家、法律為什麼要管勞雇關係?紅燈何時亮?幾時可尋芳?探討性工作合法化之必要。 第5章:沒有折磨或不人道的待遇 ﹝核心概念﹞:沒有人有任何權利傷害我們或折磨我們。 ﹝內容要點﹞:從香港反送中運動談「酷刑」,看國家執法界線在哪裡。 第6章:不管到哪裡,你都有被視為人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和你一樣都是人,享有的尊重和權利都一樣。 ﹝內容要點﹞:新疆維吾爾族受中國壓迫,引起許多名牌商品抵制所產的棉花,中國說「不吃西方人權這一套」有理嗎?八里媽媽嘴咖啡店命案的判決,為何引發軒然大波? 第7章: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核心概念﹞: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必須公平對待我們所有的人。 ﹝內容

要點﹞:外國人在台工作權益差很大,白領是人才,藍領的人權呢?跨國同性婚姻在台灣的演進情況。 第8章:你的人權應該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核心概念﹞:當我們沒有受到公平對待時,我們可以要求法律的協助。 ﹝內容要點﹞:從八仙樂園火災事件訴請國賠,看國家對人民的保護義務。醫療人員於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與暴力相對,法律能否保障他們的人權? 第9章:沒有不公平的拘留 ﹝核心概念﹞: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沒有人有權利把我關到監獄裡裡,或把我從自己的國家驅逐出去。 ﹝內容要點﹞:從台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入境中國被拘禁談「強迫失蹤」所帶來的傷害。 什麼是羈押?你說羈押就羈押嗎?縱使是重大刑案的被羈押人,因尚未被定罪

,其人身自由仍應盡量受到平等保護。 第10章:公平審判的權利 ﹝核心概念﹞:如果被審判,就應該公開進行。不該有任何人,告訴審判我們的人應該要怎麼做。 ﹝內容要點﹞:即便是犯罪被告,也應享有公平審判的程序權利;情節最嚴重的罪行一定會判死?從湯景華縱火案談起。 第11章:在被證明有罪前,我都是清白的 ﹝核心概念﹞:除非有證明,否則任何人都不應該被要求為某件事負刑事責任。當有人說我們做了壞事時,我們有權利去表明那不是真實的。 ﹝內容要點﹞:從曹錦輝假球事件談「無罪推定」原則。「無辜人被判有罪,沒有人是自由人。」被誤關了14年的鄭性澤案帶給我們的司法正義省思。 第12章:隱私的權利 ﹝核心概念﹞

:沒有人可以破壞我們的名聲。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沒有人可以進入我家、拆開我的信件、干擾我或我的家人。 ﹝內容要點﹞:祕密被人知道了是侵害我什麼權利?不想被Google不行嗎?——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的權衡。 第13章:行動的自由 ﹝核心概念﹞:在自己的國家裡,我們有權利到我們要去的地方,並且到我們想去的地方旅行。 ﹝內容要點﹞:防疫不外人權——可用提供檢疫報告當作國人入台的條件嗎?被陌生人跟蹤了怎麼辦?各國法規大不同,在許多國家甚至無能為力! 第14章:尋求安全居所的權利 ﹝核心概念﹞:如果我們在自己國家裡害怕被迫害,我們有權利跑到另一個國家讓自己更安全。 ﹝內容要點﹞:新加坡少年余澎杉(A

mos Yee)因批評李光耀為獨裁者遭判刑後,他尋求美國的庇護,什麼是庇護?阿拉伯之春到今日,世界上出現了許多難民,更別說以前歷史上不同時期的難民,我們對難民的認知有多少? 第15章:取得國籍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擁有權利,屬於某一個國家。 ﹝內容要點﹞:從越界者與無國籍人的眼中,看見人權法的極限。從難民到無國籍兒童到台灣的新移民,關於追求國籍保障,歸化移民應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的思索。 第16章:婚姻與家庭 ﹝核心概念﹞:每個成年人,當他們想要的時候,都有權利結婚並擁有家庭。男人和女人結婚或分居時,都擁有相同的權利。 ﹝內容要點﹞:婚姻平權里程碑:南非Fourie案。從通姦除罪化討論

背後暗藏的性別壓迫。防疫時期不讓中配孩子來台是否違反《兒童權利公約》。 第17章:擁有屬於你東西的權利 ﹝核心概念﹞:每個人都有權利去擁有東西並分享它們。沒有人可以毫無正當理由就拿走我們的東西。 ﹝內容要點﹞: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什麼?跟我有什麼關係?原住民自傳統領域取回木材,是否竊盜觸法? 第18章:思想的自由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相信我們要相信的,有權利信仰某個宗教,或是當我想要的時候,可以改變想法。 ﹝內容要點﹞:曾經台灣有部法律控制你的思想。國家該管制宗教嗎?民主國家有辦法讓宗教歸宗教嗎? 第19章:表達的自由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自己做決定,去想我們所喜歡的東西,去說

我們所想到的,並且與其他人分享我們的觀念。 ﹝內容要點﹞:從《出版法》看台灣的民主進程。從烏克蘭感染愛滋病毒的女孩所寫的〈讓世界聽到我們的聲音〉,談兒童也有說話且被聽見的權利。 第20章:公眾集會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接觸我們的朋友,並且一起和平地保衛我們的權利。如果我們不願意,沒有人能命令我們加入任何團體。 ﹝內容要點﹞:遊行抗議沒錯,除非它造成危險或蓄意破壞法治。從香港反送中事件談「禁止蒙面」上街頭的合法性問題。 第21章:參與民主政治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參與我們國家的政治。每個成年人應該被允許選擇他們自己的領袖。 ﹝內容要點﹞:從日據時期台灣人推動「臺灣議會

設置請願運動」,爭取頭一次的民主成果談起。 能投票就是民主嗎?罷免案如何進行?2019年的香港議會選舉給台灣的提醒。 第22章:社會保障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負擔得起住宿、醫療、教育與兒童照顧,當我們生病或年老時,有足夠的錢去生活及獲得醫療協助。 ﹝內容要點﹞:生計出現困難時,人人都應受到來自國家的支持。礙知與愛滋的無間道:從不歧視原則談起。 第23章:工作者的權利 ﹝核心概念﹞:每一個成年人都擁有工作、公平的工作報酬,以及加入工會的權利。 ﹝內容要點﹞:談勞工的不合作運動——罷工權。「職業災害」哩干災? 第24章:休息和休閒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放下工作,休息和放鬆

的權利。 ﹝內容要點﹞:工作誠可貴,身體價更高——談超時工作的法律問題。最陌生的熟悉人:台灣長期照顧政策中的外籍家庭看護工應該有的保障。 第25章:良好生活條件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好好過日子。母親和孩子、老人、失業的或有障礙的人,都有權利被照顧好。 ﹝內容要點﹞:華光社區的迫遷安置難道是種恩賜,而非權利?從「恐同」現象談性/別少數群體的健康權。 第26章:接受教育的權利 ﹝核心概念﹞:受教育是一種權利。上小學應該免費。我們應該了解如何與他人相處。家長能優先選擇我們該學的是什麼。 ﹝內容要點﹞:學校與學生間的「特別權力關係」指的是什麼?家長有權對「同志教育」說不嗎?從英國「伯明

罕抗議事件」反思台灣現況。 第27章:著作權 ﹝核心概念﹞:著作權是用特別的法律,來保護個人的藝術及文學創作;其他人如果沒有得到同意,不可以複製。我們都擁有權利以自己的方式生活,並享受藝術及科學所帶來的好處。 ﹝內容要點﹞:歌手不能唱自己的歌?談林暐哲訴吳青峰案的合約問題。台灣第一起傳統智慧創作侵權事件——奇美部落提告原民會。 第28章:生活在一個在乎人權的世界的權利 ﹝核心概念﹞:好的秩序必須要存在,我們才能夠在自己的國家和全世界各地享受權利及自由。 ﹝內容要點﹞:人權保障不僅僅靠規範,更有賴健全的監督機制;良善的全球秩序,取決於良善的國內與國際環境。 第29章:責任 ﹝核心概念﹞:我

們對其他人是有責任的,而且我們應當保護他們的權利及自由。 ﹝內容要點﹞:從菲律賓的賈巴里被槍殺案,談「生命權」是一項不得減損之最高權利,即使在武裝衝突和其他威脅國家存亡的公共緊急情況下。對於女性生育與墮胎權利的探討。 第30章:沒有人可以剝奪你的人權 ﹝核心概念﹞:人權宣言是最低標準。不應該用保障某一人權當作藉口,合理化對其他人權的侵害。 ﹝內容要點﹞:從英國商人林克穎在台酒駕致死案,談台灣監獄的人權問題。人權不是特權:「反毒戰爭」的健康權爭議。 後記:人權工作者的筆記  

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疫苗問題 理性討論積極追蹤】
立法院會今天邀請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提出武漢肺炎疫苗接種、整備、受害救濟等相關事宜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目前我收到陳情反應,主要是疑因施打疫苗而引發不良反應的申請狀況,似乎現在還未有完成救濟的案例。

陳時中部長回應我質詢的問題,他表示目前通報施打疫苗後不良反應約1萬3000件,嚴重、不嚴重案例各半,通報死亡有788件,但死亡鑑定需要一點時間,也要收集很多資料。

我提醒主管機關,先前我已質詢過相關問題,但政府對於是否引發不良反應,尚未有明確的資料,這有模糊空間的存在,也會讓人從中造成炒作話題的空間。政府應把相關數據盡快整理出來,讓民眾了解是怎麼樣的情況,也讓有類似情形的民眾,更理解掌握自身的權益。

此外,我在地方走動或是瀏覽社群時,常聽想在此到看到有人或團體不斷批評抹黑立委擋購疫苗,想在此詢問
行政部門,是否曾遇過任何一位立委阻擋疫苗?

對此,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沒有。而衛福部長陳時中說,購買疫苗,不斷催貨,行政部門一向都是非常積極,如履薄冰,戒慎恐懼。

我觀察疫情以來社會上的反應,很多假訊息擾亂台灣民心,導致有些民眾不敢施打疫苗,防疫單位也被講成不用心,甚至質疑有民意代表在擋疫苗。這些比病毒還棘手。

關於假訊息,其實就是我們的資訊還需要更親民、讓民眾更了解來龍去脈。比如包括對疫苗安全性、製造商跟政策,又比如,為什麼有人注射到第三劑了,有些人第一劑都還沒注射到?我們應針對民眾有疑慮或不了解的地方,做出更友善、更透明的解釋。若真的有漏有缺失,也應盡速補漏。

民心穩定,才能更有效地增加群體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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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日─每周四 19: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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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台業者之法律責任-以商標商品瑕疵為例

為了解決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陳建安 這樣論述:

上網購買商品或服務,這動作已是現代人生活的日常步驟。網購平台業者藉由提供買方與賣方一個交易空間,提升交易者之間的搜尋或媒合速度,並以評價等信賴機制增加交易成功率;網購平台業者也從中獲取手續費、上架費等收益,不僅有助於經濟發展,也建購電子商務的模式與消費環境。電子商務提供消費者方便的購物環境,但也造成消費者保護問題,如交易安全、隱私權保護、網路詐欺及跨國界的消費爭議處理等等。又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化、技術密集、快速變遷及匿名性的特性,以致所衍生的消費者保護議題,遠較其他交易型態複雜,台灣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必須共同合作面對。我國行政院為提供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與其他交易型態相同的保護,因此訂

定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然而,此綱領僅為指導原則或一種精神的宣示,並無實質上的法律效益。我國沒有電子商務的獨立專法,而是透過現有的法律及制度謀求解決,且基於電子商務的技術與特性,另制定電子簽章法以符合電子交易的需求。不過,台灣目前對於網購平台業者也還沒有專法管理或課予責任義務。在現今電商發達的時代,釐清平台業者與買賣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顯得迫切需要。尤其在實務上,平台業者都在其服務條款中聲明:「不介入買賣雙方的實質交易內容,亦不對賣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若雙方對於商品或服務有爭議,平台也僅協助雙方進行溝通協調,平台本身不對其中一方負擔任何責任。」等語,如果當買方向賣方求償無門

時,又該如何保障買方的權益,此時則出現法律保障上的漏洞。

職場霸凌:法律調停專家教你維護職場權益,化解工作場合的欺壓侵犯

為了解決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彭孟嫻 這樣論述:

「職場霸凌」不單指工作當中的言語傷害與肢體傷害, 也包含薪資、權益、輕蔑、冷落、刁難、孤立、性騷擾、栽贓、汙衊、歧視!   本書解析20種職場霸凌, 讓法律調解專家告訴你,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樣做。     ․20種不同類別的職場霸凌,讓你知道職場霸凌發生的情境,協助你遇到職場霸凌如何保護自己。作者的「真實外商經歷」,以及列舉出「職場霸凌觸法」的「法律章節」,讓你能夠「面對職場霸凌」與「處理職場霸凌」。在這國際化的時代,掌握「職場霸凌生存法則」,用對的方法面對職場霸凌,讓你在職場逆轉勝。     ․20種職場霸凌:薪資霸凌、職場權益霸凌、人力剝削霸凌、職場言語霸凌、妨

害名譽霸凌、冷落霸凌、職場雙重霸凌、性騷擾霸凌、情感霸凌、不當解雇霸凌、職場共同過失霸凌、職場網路霸凌、職場栽贓霸凌、職場歧視孕婦霸凌、職場歧視殘障者霸凌、文化霸凌、種族霸凌、職場年齡歧視霸凌、職場肢體霸凌、主管偏心霸凌。     在職場的工作環境中,教你維護職場權益,化解工作場合的欺壓侵犯,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權益!     工作永遠是人與人的修道場,職場修道場你需要知道──   ․「勞動契約」的權益:「薪資保障」、「加班費」、「出差費」、「特別休假」規定,還有公司福利當中的「健康保險」、「職災保護」。除此之外,「政府勞保」、「資遣與解僱」等。     ․新時代上班族與公司

的關係變化,當中「混合模型」的工作形式與工作中的「網路監管」。     ․職場男女關係,是忌諱,還是祝福?是「性騷擾」,還是真愛?在職場需注意的「情感霸凌」。     ․在職場不要人云亦云,職業歧視的「言語貶低」,屬於「言語職場霸凌」,同事的看法一定要過濾。     ․在職場不要加入公司小道消息造成「妨害名譽霸凌」,小心不要讓霸凌同事的汙名掛在你身上,因為危險就在你身邊。     ․職場霸凌中的「冷落霸凌」常常發生在你的友善回答,千萬不要傻傻的有問必答。     ․遇到職場霸凌,呈報公司高層有必要,但是注意「越級報告」的危險,小心老闆與經理同陣線,讓你成

為「職場雙重霸凌」的受害者。     ․不可恃才傲物,急著加薪就是等著無薪的開端,但是要注意公司「薪資是否達標 」、「是否刻意降薪」、「是否按時薪資給付」、「薪資報稅預扣方式」的「薪資霸凌」。     ․不要凡事講求公平,有時候 不公平反而是你的人脈累積。但是,要清楚任職公司的「公司福利」當中的「健康保險」、「職災保護」,也要知道「政府勞保」,不要讓自己落入「職場權益霸凌」的不公正而不自知。     ․臨時委派當日出差任務,但是如果公司沒給「出差費」與「加班費」該如何解決?在不合理的要求是磨練中,仍然要注意「人力剝削霸凌」。     ․在職場「男女同工同酬」是職

場的權力,不要落入男女不平等的「職場性別歧視」霸凌,在職場員工也有權利得到「特別休假」,不要成為職場休假不平等的「福利剝削霸凌」。     ․在職場,棒打出頭草,「懲罰不同流合汙者」屬於職場霸凌,怎樣觀察職場方向,不要落入「職場共同過失」的霸凌。     法律調解專家教你如何維護職場權益,化解工作場合的欺壓侵犯,讓你在職場建立公平健康的工作環境。所謂的「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不單指工作當中的言語傷害與肢體傷害,也包含薪資、權益、輕蔑、冷落、刁難、孤立、性騷擾、栽贓、汙衊,還有孕婦歧視、文化歧視、種族歧視等也是職場霸凌。職場的「勞動契約」當中的基本薪

資、加班費、出差費、男女同工不同酬、休假等的違法,也是屬於職場霸凌。除此之外,公司是否有給付公司福利當中的健康保險、意外發生後的職災補償等,也是屬於職場霸凌範疇。   本書特色     ․職場20種職場霸凌+法律規範,讓你知道如何面對職場霸凌&如何處理職場霸凌。   ․此書包含「職場實戰故事」、「職場法律」,以及「職場生存潛規則」。   ․職場入門必學!在職場你不需要逃避職場不公平,你要知道的是面對與處理逃避職場糾紛。   ․用對方法,面對、處理職場霸凌,化解工作場合的欺壓侵犯,讓你在職場逆轉勝!   ․法律調解專家教你如何顧全自身權益與建立公平健康的工作環境。

  誠摯推薦     《換日線》頻道總編輯&天下雜誌未來事業部數位營運總監  張翔一    教育廣播電台主持人&金鐘廣播得獎人  常勤芬    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防部公聘律師  陳冠仁   名人推薦     每一篇內容都是以案例開題,點出涉及的事實爭議與法律問題,再佐以加拿大以及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讓人能夠清楚明瞭。甚至,看完全書內容,就會發現,這本書除了從「法」的角度,教導員工如何防範霸凌;更從「情」、「理」的觀點,指導員工應該如何用最好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訴求,爭取自身權益之餘,又不失職場應有的分際。──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防部公聘律師

 陳冠仁

大數據時代下被遺忘權之發展與權利面向-建構資料主體之個人資料保護模式

為了解決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江宗恆 這樣論述:

於現今數位時代,大數據科技早已廣泛應用於我們生活中。我們享受大數據科技所帶來之便利生活時,此科技同時也對我們生活產生極大的影響。大數據科技所產生之最嚴重之問題,便是隱私方面的衝擊。尤其於數位時代下,資訊永不消逝,更成為大數據科技最大之隱憂。大數據科技著實已侵蝕與違背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許多重要原則。 歐盟在2018年正式施行之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簡稱GDPR),正是特別針對數位時代下所制定之隱私權保護。尤其於此規則中,正式納入歐盟法院所承認之被遺忘權,藉此強化個人資料之保護。本文首先將以歐盟法院過去曾處理資料是否具識別性之法規與判決出發,因為是否具識別性係該資料是否受GDPR保護之關鍵。

本文透過整理歐盟相關法規及歐盟法院判決,藉此梳理出現可供操作之判斷標準,以玆我國法院借鏡。又被遺忘權於歐盟會員國之發展上,歐盟法院、歐洲人權法院、英國國內法院已先後於不同案例中,加以闡述被遺忘權之適用範圍及如何審酌適用被遺忘權,為被遺忘權增添許多可資研究之案例,因此被遺忘權未來的發展,實值得關注。 在台灣法制上,應如何看待被遺忘權?本文經分析後認為,於我國憲法下,被遺忘權實為憲法上之概括基本權之一環,並與憲法上人性尊嚴、隱私權等憲法上已承認之基本權具有密切關係。本文進一步討論我國法院是否承認遺忘權之見解,本文經整理我國相關法院判決後認為,我國法院對於資料是否具識別性定義非常不清,亦否定被遺忘

權為我國憲法上基本權利,此種法律解釋方向皆不利於資料主體之個人資料保護。 因此,本文於第五章,將提出建構我國資料主體保護之三種模式,希冀能強化我國資料主體於大數據時代下之個人隱私保護。並且於第六章結論得出本文研究心得,進而供立法者參酌未來個人資料保護修法之方向,以求完善資料主體之個人資料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