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民法總則(四版) 和陳聰富的 民法概要(16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債務不履行- 法律知識庫聯晟法律- 免費法律諮詢北中南律師線上 ...也說明:就是契約上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已不能履行其給付的意思,舉前例說明, ... 故聲請強制執行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是債務不履行在法律上所生之效力,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廖蕙玟所指導 黎氏錦絨的 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臺越法規比較研究 (2018),提出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契約不履行、給付不能、遲延給付、不完全給付、違反義務、損害賠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自強所指導 王則雅的 日本之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範圍之發展以及對我國之啟發-徘迴在預見可能性原則與相當因果關係論之間- (2012),提出因為有 契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範圍、預見可能性原則、相當因果關係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的解答。

最後網站信賴損害賠償請求權理論的建構*則補充:履行利益損. 害賠償請求權除以債之關係有效成立為要件外,尚以債務不履行為. 前提。是以在現行民法秩序內,履行利益的取得與履行利益損害賠. 償,都以債之關係有效成立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總則(四版)

為了解決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希望藉由法院實務判決的案例,闡釋法律概念的精義,演繹實際案例的應用,期使讀者得以了解民法總則規定的體系架構與重要觀念。為節省篇幅,放棄鉅細靡遺的教科書書寫方式,對於實務上極少應用的名詞解釋,及理論上不具重要性的概念,一概略而不論。在章節編排上,本書注意到文本前後敘述的流暢性,力求減少讀者閱讀上的障礙。     以法院裁判的實務案例為主要素材,兼採歐洲民法新近發佈文件(如DCFR及PECL)的規定,展現臺灣法院及外國法制的最新發展趨勢。因資料繁多,案例豐富,本書內容密度較高,需要讀者慢讀、細讀、慎思而明辨之。     本次修訂,增加甚多篇幅,包含案例分析、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的意義與作用、

債權物權化、法律行為的原因、無因債權契約、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及當事人進行協商的時效不完成等,以饗讀者。

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http://note.chiebukuro.yahoo.co.jp/detail/n134372
上記知恵ノートで詳しく紹介しています

注意:具体的な相談や貴方のまわりの事例をここに書かないで下さい。 また、Yahoo!知恵袋のようなソーシャル相談窓口に書かないで下さい。 貴方の身に危険があります。

仕事中に
・高価な装置を壊してしまった
・営業車を傷つけた
・貴方のミスで取れるはずの仕事を失った
とします。 この場合、ペナルティーや補填として損害を給与天引きすることは労働基準法に違反します。 もし、貴方の会社でこのようなルールがまかり通っているのであれば、相談することをおすすめします。

労働基準法第16条

 使用者は、労働契約の不履行について違約金を定め、又は損害賠償額を予定する契約をしてはないらない。

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臺越法規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的問題,作者黎氏錦絨 這樣論述:

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為契約法之核心課題。而面對越南社會近年來不停的發展及改變,契約關係越來越複雜,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如何順應此變化,則須參考各國不同之規定,進一步研究越南法律之修正方向。台灣在1929年11月22日第一次頒布民法債編,法典之內容基本上係參考德國1896年的舊民法、1883年的瑞士債務法與1898年的日本民法,體系上是繼受瑞士債務法之民商合一制度。而就債務不履行類型而言,台灣民法分為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與不完全給付。越南應 是受法國之影響,採民商分立之制度。而越南民法的基本結構是以俄羅斯民法為依據,並使用德國法之法典化方式。越南現行民法典於2015年頒布,因此,受德國新債法之影

響,債務不履行係以違反義務為核心概念。事實上,越南民法之現行規定亦可歸納為三種類型:不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惟因越南法規用語不同,定義重疊而具體規定又有欠缺,加上以違反義務為債務不履行的核心之心態,故越南法律界包括實務與學說均無債務不履行之完整結構,法院於實務判決亦個案判斷,尚難觀察到其總體論述與建立此制度之結構意義。本文觀察台灣之契約不履行之現行規定、實務運用以及修法方向,分析越南合同不履行之現行法規定與實務運用,並加以比較,探索越南相關規範未來之走向。

民法概要(16版)

為了解決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本書以實例解題的方式,一方面呈現民法的體系架構,另一方面澄清民法的基本觀念,使讀者對於民法的基本架構、重要問題及思考模式,有所認識。本書的取材內容,盡可能以日常生活上,一般人經常接觸的民事法律問題為主,去除一般人較少接觸的艱澀概念。再者,本書在案例事實之後,以圖解的方式,解說法律思維的模式,俾使讀者領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法學發展須與時俱進,面對新的社會問題,既有法律規定需要新的詮釋,也需要制訂新的法律規定給予規範。近年來,民法規定迭經修改,新的法院案例,對於法律規定具有重要的詮釋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於各章之末國家考試題目,增加民國110年、111年的考題,藉此

讓讀者明瞭最新考試趨勢。

日本之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範圍之發展以及對我國之啟發-徘迴在預見可能性原則與相當因果關係論之間-

為了解決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的問題,作者王則雅 這樣論述:

我國對於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範圍之討論,相較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明顯較少。因此本文以同樣身為法律繼受國的日本為參考,介紹日本處理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範圍之條文—日本民法第416條之演變,觀察日本究竟欲採取相當因果關係論或預見可能性原則,期能提供我國處理此一問題之借鏡。研究之方法主要為文獻蒐集、判例分析。日本民法第416條,其前身為舊民法第385條、法典調查會原案第410條。前者由法國學者Boissonade起草,深受法國法影響,明文採用預見可能性原則。之後該條延後施行,修正成為法典調查會原案第410條,開始受到德國完全賠償原則之影響。最後成為日本民法第416條,法條中仍保留「預見」此一文字

。於西元1890年~1965年,日本民法學界受到德國法學之支配性影響,以來自德國之相當因果關係說解釋文字上包含有預見可能性原則的日本民法第416條。將相當因果關係說與該做結合,將該條之「預見」,解釋為以債務人所預見之情事為判斷相當性之基礎,此一說法成為通說。直到西元1970年,日本學者平井宜雄開始質疑上述之通說,認為法國、英國對於日本民法第416條之影響比德國更為強烈,主張通說以「相當因果關係」處理三個性質相異之問題:事實上因果關係、保護範圍、金錢評價。指出日本民法第416條僅處理保護範圍的問題,且是以預見可能性原則決定之。雖在平井提出其學說後,日本實務仍採取通說,且學說上仍有通說之支持者,但

是平井的學說激發出其他重視契約合意,以當事人合意決定賠償範圍之學說,這些學說多針對平井宜雄以「締約時」為預見基準時的這一點做出修正,而以「不履行時」為預見基準時。日本最近開始進行債法之修正,由學者組成之債權法改正委員會,提出「債權法改正試案」。改正試案3.1.1.67即在規定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範圍之問題,於第一項明示採取預見可能性原則,排斥相當因果關係說。在第二項則與國際趨勢不同,堅持嚴守契約的本國倫理,課予債務人對於「契約締結後,至債務不履行發生時所預見或應預見的損害」之迴避義務。並以3.1.1.69~3.1.1.71之規定另外處理金錢評價之問題。可謂偏向平井宜雄之學說。於最近之「中間試案」

,仍採取修正的(不僅以締約時為預見基準時)預見可能性原則,但刪除關於金錢評價之規定。我國在學說上以相當因果關係說為通說,但在實務上標準並不明確。由上述預見可能性原則於日本之發展,可以發現預見可能性原則之優勢,在於尊重契約當事人之風險分配,可以更合理地決定賠償範圍。故本文建議採取預見可能性原則處理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範圍問題,將可以解決實務上標準不明的困境。於我國適用預見可能性原則之可能即在於我國民法第2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