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兵志願役資格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今年起女志願役身高須逾155公分國防部:結合用人實需 - 風傳媒也說明:有民眾在網路上表示,「國軍108年志願士兵甄選簡章」中的女性志願役士兵體格標準,身高項目是155公分至185公分,對比「103年專業志願士兵暨儲備士官甄選簡章」,當時 ...

國防管理學院 法律研究所 周元浙所指導 陳盈利的 從平等原則論我國現行兵役制度 (2006),提出女兵志願役資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平等原則、兵役義務、替代役、國防工業訓儲制度、禁役。

最後網站志願役女兵- 軍旅板 - Dcard則補充:我想參與第八期的志願役士兵,目前20歲(有在外面打混過了. ... 陸軍 可以給我一些預防針,例如體能測驗和智力國防考試等等的- 女兵,志願役,問題,詢問.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女兵志願役資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平等原則論我國現行兵役制度

為了解決女兵志願役資格的問題,作者陳盈利 這樣論述:

兵役制度係軍隊建設之根本,其制度設計之優良劣敗,執行運作之順遂與否,關係國防武力之強弱,其影響至深且鉅。為了維繫國家的存立與發展,堅實的國防力量成為不可或缺之後盾之一,傳統上國防力量之充實,端賴兵力與武器之相結合,而兵員則須透過徵兵或募兵,來滿足軍隊對兵員之需求。而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又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是我國兵役制度乃採行徵兵制,是兵役義務首重公平性,釋字第四九○號解釋理由書所示:「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

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是依兵役法第一條明白揭示:「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又兵役法第三條及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平時僅年滿十八歲之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於戰時始得徵集女子服任軍事輔助勤務;換言之,於我國現行兵役制度下,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除年滿十八歲之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及士兵役外,於平時只有年滿十八歲之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且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但隨著戰爭型態之改變

,女子是仍可以「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加以免除憲法所規定之兵役義務,則有待商榷。我國現行兵役制度係以徵兵制為主,於民國八十九年隨著替代役制度之實施,對於傳統之徵兵制度產生根本性的影響,亦對社會造成重大之影響,在德國行之有年之社會役制度,在我國卻是一個陌生的舶來品,或許是一種替代兵役的制度,抑或是一種勤務性質輕鬆的兵役制度。惟依憲法第二十條及兵役法第一條之規定,士兵主要是基於法定義務受徵召而來,而服義務役兵役之男子又可區分為服常備兵役與替代役二者,而彼此之役期、待遇及制度設計等等亦有所不同,是否符合平等原則,則有待加以逐一檢視。而我國行之多年之國防工業訓儲制度,長期以來

在無法源依據之下,亦行之多年,但其役期、服役內容均與傳統兵役義務截然不同。民國九十六年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研發替代役」一類,使得國防工業訓儲制度面臨轉型的時期,相關申請資格、役期及待遇等等制度,均明確規範於替代役實施條例內。但兵役制度既然要維持,就必須確保公平與正義原則,而「常備役兵役」及「替代役」是兵役制度下的衍生產物,自然就要遵守公平與正義,如此才能發揮功能。而就常備兵役及替代役之現況,可以發現存在諸多違反平等原則之處,立法者雖於制定法律時,於不違反憲法之前提下,固有廣大之形成自由,然當其制定一具有體系規範意義之法律原則時,除基於重大公共利益之考量外,即應受其原則之拘束,以維持法律體系之

一貫性,此乃體系正義,而體系正義之要求,應同為立法與行政所應遵行,否則即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意旨,乃在禁止國家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常備兵役及替代役於法制上均已強調與兵役的對等性質,然勤務本身的性質亦難與兵役為一般性之比較,故立法者在此雖有一定之形成自由,但是否為合理的差別待遇,似有檢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