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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戰後臺灣婦女參政之比較研究(1945-2010):以許世賢與 ...也說明:周琇環、陳世宏主編 2002《戰後臺灣民主運動史料彙編(二): 組黨 ... 臺北市:婦女新知基金會,頁5-46。 ... 慈林教育基金會典藏臺灣社運史料資料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李春福所指導 鄭家豐的 預防性羈押之研究―以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中心 (2020),提出婦女新知基金會運動史料資料庫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預防性羈押、家庭暴力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預防性羈押。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公共事務與社會創新研究所 徐偉傑所指導 謝亞絹的 在臺菲律賓籍女性移工與新住民回應污名模式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外籍移工、新住民、污名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婦女新知基金會運動史料資料庫的解答。

最後網站倡議女性基層參政,創造性別友善社區則補充:文/覃玉蓉婦女新知基金會政策部主任 ... 婦女新知基金會為督促候選人提出從女性主體出發的性別政策,積極消除性別歧視、 ... 婦女新知基金會運動史料資料庫移轉.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婦女新知基金會運動史料資料庫,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預防性羈押之研究―以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婦女新知基金會運動史料資料庫的問題,作者鄭家豐 這樣論述:

預防性羈押係以已取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涉嫌重大,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性,且無其他替代手段可以防止,必須施以預防性羈押始能預防犯罪再次發生,以發揮社會預防功能。由於預防性羈押是就被告過去尚未被確定之犯罪為基礎,推論其未來將再次發生,而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已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且逸脫羈押乃為保全程序之目的。是以,預防性羈押十分具有爭議性,從而其適用上必須嚴格踐行法律程序。 預防性羈押雖面對批評聲浪,但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數次修法過程,可見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不斷由立法者擴張,甚至演變成回應社會問題之工具。而家庭暴力問題確實是我國近年來受重視之社會議題,亦由立法者於2007年修法首將預防性羈押制

度置入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續於2015年再次擴張預防性羈押於家暴事件中,理由在於家暴事件特殊且具有反覆實施特性,基於維護被害人安全而設。至於預防性羈押於我國家暴防治系統之影響及功能,以及家暴防治法中羈押法制與刑事訴訟法羈押法制之比較亦為本文著墨之處。 惟本文嘗試找出預防性羈押於家暴事件預防之關聯性,得出現有防治系統對被害人保護之服務尚屬完善,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所列數款規定,實與家庭暴力犯罪有所重疊,雖說預防性羈押制度本屬刑事政策考量,對於再犯之判斷乃在探求再犯疑慮之程度,然現有評估工具未能精準判斷再犯機率,有違背預防性羈押預防再犯之本質。而本文認為對於家暴被害人保護宜應回

歸現有保護機制,至於家暴犯罪之刑事程序則應回歸刑事訴訟法規範即為已足。

在臺菲律賓籍女性移工與新住民回應污名模式之研究

為了解決婦女新知基金會運動史料資料庫的問題,作者謝亞絹 這樣論述:

自從1980年代開始,東南亞外籍移工與新住民紛紛進入臺灣以來,至今總能在各個街道上看到他們的身影。回顧過去,由於外籍移工多從事本國勞工不願做的工作,以及新住民當時經歷「商品化婚姻」的年代,促使他們時常被貼上負面標籤,或是經常遭受歧視。因此,本研究透過相關文獻的探討,以污名理論為基礎進行訪談大綱之設計,並採用半結構深度訪談方式蒐集資料,針對生活在臺南市的五名菲律賓籍女性移工與五名新住民,探究兩者在臺灣面對污名化之歷程,藉此瞭解污名對外籍移工與新住民之影響,以提供推廣多元文化相關單位參酌。綜合研究資料與分析的結果,本研究發現外籍移工由於臺灣不完善的移工政策,因此遭受結構性污名,並間接的成為雇主、

仲介等有心人士爭奪利益下的受害者;新住民由於過去商品化婚姻的時代背景,導致他們在夫家中的家庭地位低,更被大眾貼上「賣身」、「假結婚」等壞標籤,該污名同時也進而對新二代造成負面影響;除此之外,在新聞媒體以偏概全的報導下,社會瀰漫了對外籍移工與新住民不友善的氛圍,加上兩者因為語言的差異,導致他們遭受污名時,卻難以為自己發聲,漸漸地對個人產生心理傷害,因此在臺灣大多選擇忍耐、忽略污名的方式回應,並且積極地學習中文,以能更有自信地面對往後遭遇污名之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