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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富邦產物代位求償139萬6660元敗訴(節本)也說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保險字第3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燦煌訴訟代理人周琪邱鈞賢廖偉翔被告張貴譽訴訟代理人楊淑玲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麗文文化 和麗文文化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管靜怡的 連帶債務概念之再構成 (2020),提出富 邦 代位求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連帶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同一階層、求償、承受、內部分擔。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財金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勳發、王偉霖所指導 陳嘉慈的 保險代位制度之比較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保險法、損失填補原則、保險代位制度、代位求償權、法定債權移轉的重點而找出了 富 邦 代位求償的解答。

最後網站: 問題車體險這樣有可能不賠嗎? - 代位求償出險 - gn0m3.top則補充:今早去富邦出險時,富邦理賠員建議我直接跟國泰求償,以免去代位求償的麻煩,並告知我機車修理費的求償,若還沒上法院可以不用算折舊向對方求償。 基於上開二原因,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富 邦 代位求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海上貨物保險基礎理論與實務:ICC,2009逐條釋義(二版)

為了解決富 邦 代位求償的問題,作者曾文瑞 這樣論述:

  我國海上保險實務係採英國協會保險條款為保險條款,2009年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為準備替代1982年版本的最新條款,本書是目前唯一討論2009年英國協會保險條款之專業書。   本書內容主要分成三篇:第一篇討論英國2009年海上保險條款的背景,以及與1982年版的區別。第二篇為海上貨物保險基礎理論,以英國海上保險法為重心,討論有關海上貨物保險之理論。第三篇是實務篇,係對2009年之條款逐條釋義,並說明於航運、保險實務上的應用。   本書兼具海上貨物保險理論與實務,不僅可做為大專院校海上保險課程教科書,亦可供保險實務之核保與理賠人員參考。尤其,書中內容完整,對準備參加運輸

保險核保與理賠人員是考試最佳研讀教材。另,對於銀行外匯、國際貿易從業人員而言,本書是實務工作上幫助了解2009年保險條款之實用工具書。  

連帶債務概念之再構成

為了解決富 邦 代位求償的問題,作者管靜怡 這樣論述:

我國目前學說實務將數債務人基於各自原因,對於債權人負同一給付義務,而債權人僅能受領一份給付情形,向來嚴守民法第272條要件規定,限於當事人有明示之意思或法律規定為連帶債務者,始得成立連帶債務,才適用民法第280條、第281條關於求償權規定,其餘情形均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並認為各債務人間因無分擔部分,故不發生求償關係。但此一分類方式,將發生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先為給付之債務人無法求償之不公平、不合理結果,或因賠償權利人主張請求權基礎不同,影響賠償義務人給付後求償關係之荒謬結論。因此,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否果有存在必要?其與連帶債務間關聯為何?與連帶債務間概念界線、可包含類型與效力適用等細節如何分辨

,即有探討必要。因我國民法第272條規定係仿瑞士債法第143條規定而來,至於其他絕對效力、內部求償關係等規定,國內學說發展多參考德國法學說,且不真正連帶債務爭議亦係從德國發源而來,故本文擇取德國民法、瑞士債法上關於連帶債務立法規定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學說發展,嘗試以比較法之研究方法,透過研析德國、瑞士法上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在學說與實務上發展出分類特徵,檢討解決我國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下不公平、不合理情形。進而在我國關於連帶債務規定現況下,適度放寬民法第272條文義解釋,將第272條規定「同一債務」解釋為「債權人同一給付利益」,無須限制數債務人債務發生原因,凡:1.數債務人明示或默示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責任,或2.依法律規定數債務人須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或3.數債務人中部分債務人表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部分債務人因法律規定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等型態,在債權人僅能受領一份給付之前提下,該數債務人均得成為連帶債務人,不以明示或法律明文規定為「連帶」為必要。以使我國法上連帶債務效力規定,尤其是求償規定,得適用於目前我國學說與實務咸認屬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債務人間求償關係,以適當平衡多數債務人內部利益。故本文除第一章緒論及第七章結論外,第二章主要藉由分析我國民法第272條立法目的、目前關於所謂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要件與效力之發展,及現有連帶債務類型,檢討現有連帶債務類型背

後共同點,及適用效力結果,嘗試找出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間有無區分之必要性。第三章則主要分析德國法上連帶債務成立要件、其適用效果,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區別依據,透過檢討德國目前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適用情形,以分析德國法上不真正連帶債務體系與我國之異同。第四章關於瑞士法之比較研究,方向亦同。第五章則透過分析比較法上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與適用情形,檢討我國現況以尋求改善之道,並在我國現行法架構下,嘗試於第六章重新建構我國法上原非連帶債務之多數債務人情形,以使現行法下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多數債務人間,得以適度分擔其責任,避免由債權人單方面決定終局應負責之債務人之不公平現象。

海上貨物保險基礎理論與實務:ICC,2009逐條釋義

為了解決富 邦 代位求償的問題,作者曾文瑞 這樣論述:

  我國海上保險實務係採英國協會保險條款為保險條款,2009年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為準備替代1982年版本的最新條款,本書是目前唯一討論2009年英國協會保險條款之專業書。   本書內容主要分成三篇:第一篇討論英國2009年海上保險條款的背景,以及與1982年版的區別。第二篇為海上貨物保險基礎理論,以英國海上保險法為重心,討論有關海上貨物保險之理論。第三篇是實務篇,係對2009年之條款逐條釋義,並說明於航運、保險實務上的應用。   本書兼具海上貨物保險理論與實務,不僅可做為大專院校海上保險課程教科書,亦可供保險實務之核保與理賠人員參考。尤其,書中內容完整,對準備參加運輸保險核保與理賠人員是

考試最佳研讀教材。另,對於銀行外匯、國際貿易從業人員而言,本書是實務工作上幫助了解2009年保險條款之實用工具書。 作者簡介 曾文瑞   現職: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航運管理系暨研究所副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博士   經歷:  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輔助人考試命題及閱卷委員。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兼任副教授  長榮大學航運管理學系兼任副教授  中國海事專科學校(現為台北海洋技術學院)航運管理科兼任講師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專題講座講師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仲介人考試」用書編輯委員  台北市海運承攬運送商業同業公會「FIATA證

照教育訓練」海上保險講師  高雄市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業公會「海運承攬運送教育訓練班」海上保險講師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海上保險專題研討會」講師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險業務部理賠科、海上保險營業部   榮譽:  2004年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博士論文獎   主要研究領域:  海上保險、航運風險管理、貨損理賠

保險代位制度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富 邦 代位求償的問題,作者陳嘉慈 這樣論述:

損失填補原則為保險制度中重要之基本原則,其除了保障被保險人之損失得以充分受到填補外,亦能防止被保險人有獲得雙重利益之可能,保險代位制度即係衍生於此概念下之制度,在保險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整個保險代位制度之核心在於保險代位之本質,我國依循著大陸法系之求償模式,採取法定債權移轉之理論,與英美法系之運作模式並不相同,又我國與大陸之保險代位制度雖同源於大陸法系,惟實際上之規定仍不盡相同,此些保險代位制度之差異實有加以研究之必要,因此本文將探究大陸及美國保險代位制度之規範、理論基礎及適用範圍等,並對比我國現行之保險代位制度,來檢討我國現行保險代位制度之不足,更進一步提出具體之修正建議,以作為我國將來

修法之參考,期能使我國之保險代位制度更為完備。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範圍及方法;第二章為保險代位制度之概說;第三章係介紹我國現行保險代位制度之規範及相關爭議等;第四章係在說明大陸之保險代位制度,並比較其與我國保險代位制度異同之處;第五章係介紹英美法系之保險代位,並就美國保險代位制度之運作與我國加以比較;最後,第六章為本文之總結,並提出關於我國保險代位制度之具體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