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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投資人資格永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郭土木寫的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理論與實務 和伍忠賢的 圖解財務管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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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吳語涵的 我國機構管理規範下投資顧問服務監管問題之研究 (2020),提出專業投資人資格永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投資顧問、特定金錢信託、理財專員、機構管理規範、功能規範、信賴義務、通路銷售獎勵金。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郭大維所指導 林新為的 我國引進公司秘書制度之探討―從永豐金案出發 (2020),提出因為有 公司治理、公司秘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公司治理主管的重點而找出了 專業投資人資格永豐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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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專業投資人資格永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理論與實務

為了解決專業投資人資格永豐的問題,作者郭土木 這樣論述: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之法令規範,源自於證券交易法之證券相關服務事業,為資產管理之重要環節,處於當今專家理財與金融科技發達之時代,透過共證券投資信託同基金之公開募集與私募,以及代客操作之委託或信託運用,在資產規模與參與之投資人數量上,皆有驚人之成長。     尤其在金融商品之本質已逐漸融合銀行、證券、保險、信託之特性,定位有越趨模糊與複雜之發展;金融業務之分工也因越來越多元,為迎合跨業與兼營之經營競爭態勢,金融產業正面對新的挑戰與變革,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值此一劃時代之潮流中,如何扮演好自身之角色與功能,誠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監理法令規範之重要課題。     本書基於作者以往長年參與及

主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令之立法與執行經驗,擬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立法源由、規範內容與實務之運作提出論述,並參考國內外及其他相關法律之立法作進一步之比較與分析,希望能歸納出有益之具體建言,以分享各界並提供往後修法之參考。

我國機構管理規範下投資顧問服務監管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專業投資人資格永豐的問題,作者吳語涵 這樣論述: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證券投資顧問業為主要監管對象,此係指向主管機關取得許可,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機構。惟經本文研究發現,近年來我國傳統證券投資顧問業在非法投顧業者、技術分析軟體、理財機器人及其他金融業(證券業及銀行業)紛紛跨足並瓜分投資顧問業務之趨勢下日漸式微,於此同時,我國現行證券投資顧問監管法制似又未能涵蓋或捕捉前述各式投資顧問服務。立基於前述觀察,本文以「我國證券投顧法制檢討」及「我國特定金錢信託關係中投資顧問服務監管不足問題」作為主要問題意識,並得出兩點結論。 其一,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之判準於我國實務存在若干爭議,如財經論壇獲取之「廣告費」或技術分析軟體業者收取之「軟體銷售費用」是否屬之?於此不僅存在司法上之認定困難,亦成為我國許多非法投顧業者脫免罪責之主要抗辯。就此英國金融服務暨市場法(FSMA2000)採取整合功能規範方式,乃突破機構管理規範之監管侷限,舉凡針對特定投資標的所提供之建議服務即屬受監管之投資顧問服務,並未以獲取一定對價為必要;此外,我國就證券投顧事業之資本額、組織部門設置及人員專業資格設有諸多門檻限制,然而新興技術分析軟體及理財機器人之證券分析與投資建議主要係透過程式設計及演算法所做成,我國現

行以法人組織及確保自然人投資顧問服務品質等嚴格之開業門檻作為立法設計出發是否仍合於時宜或有礙於普惠金融之推行,非無值得探究之餘地。 其二,我國證券業及銀行業透過轄下理財專員針對特定金融商品為投資推介並就此獲取手續費、信託費及通路銷售獎勵金等對價,此於形式上雖看似為民法上特定金錢信託契約關係,惟論其實質應已構成投資顧問服務。然而我國現行法院實務卻仍多以信託關係中受託人僅機械性受委託人運用指示投資為由認定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適用。此一認定結果,使得我國特定金錢信託關係中之投資顧問服務僅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信託相關法規,產生金融機構間同一行為不同監管問題。從比較法之面向來看,美國證券交易委

員會於2019年發布之Regulation Best Interest試圖為多年來存在於美國投資顧問與證券商間差異規範之論辯找出可能之解套;英國則採取單一整合規範而無所謂金融機構間同一行為不同監管問題,就此比較法之趨勢值得供我國做為借鏡。

圖解財務管理

為了解決專業投資人資格永豐的問題,作者伍忠賢 這樣論述:

圖表解說財務管理,輔佐記憶、快速掌握重點! 不使用艱澀公式,以釐清重要觀念為本,無需複雜計算! 靈活實用的舉例說明,理論與實務兼具,學習成果看得到! 適合企業界人士、學生學習,更是研究所、國家考試的必備良書! 臺、陸、美相關資料比較說明,與時俱進!   圖解×概念×易懂   符合實務運用的財務管理必備工具書   財務管理是公司營運很重要的一項資源與功能,涉及董事會、總經理、各事業部主管與各功能部門。不但是企業人士應具備的財務數據解讀能力,也是許多商管學院的必修課程。在企業競爭的環境裡,能擁有財務管理的分析知識,方能提升決策時的執行力與思考力,為公司帶來良好競爭力。   本書以淺顯易懂

的方式,帶領讀者進入財務管理的專業領域。   從基礎理論開始,循序漸進地帶入資金結構與財務報表分析的學習。並由公司成長階段「成立、成長、成熟與衰退」來設計成全書架構,以個案分析搭配圖表方式呈現,加深學習者的實務與理論知識。是企業人士、學生及準備研究所、國考的讀者,必須擁有的一本實用工具書! 名人推薦   劉維琪校長 推薦(中華大學校長、中山大學榮譽講座)  

我國引進公司秘書制度之探討―從永豐金案出發

為了解決專業投資人資格永豐的問題,作者林新為 這樣論述:

我國於2006年證交法修法時,為解決監察人成效不彰、弊案層出不窮的問題,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並逐步擴大適用範圍,依主管機關金管會之函釋,2020年起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然而我國大型企業的弊案以及經營權惡鬥仍層出不窮,尤其近年永豐金一連串弊案的爆發,凸顯出我國我國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所遭遇之困境,在法制面不友善之環境下,造成獨立董事監督成效有限,公司內部控制環境不佳,弊案層出不窮可想而知。2017年公司法修正時即有學者建議應引入外國法上之公司秘書制度,作為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配套措施。 公司秘書制度起源於英國,美國、香港及新加坡等國

亦引進該制度,在各國之公司治理架構下已行之有年。公司秘書之定位最初在英國僅為公司之普通職員,而隨著時代之演進,公司秘書之定位提升為公司的「最高行政主管」,就公司之行政事務具有對外代表公司之權限,為公司高級經理人之一,負責協助董事、公司登記事項、掌管會議紀錄等。近年來各國開始利用公司治理之改革提升董事會職能之同時,公司秘書亦被賦予更多公司治理方面之職責,某些企業甚至將其職位稱為「公司治理主管」。我國於近年金管會提出之新版公司治理藍圖及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中,即引進公司秘書之概念並推動公司治理主管(或稱公司治理人員)之設置,期望有效改善我國公司內部監控制度之問題。 因此,本文謹蒐集

英國、美國、香港及新加坡關於公司秘書制度之相關法令及沿革,闡明其優劣以茲借鏡;並彙整我國現行公司治理主管相關規範,提出具體改善建議,期望我國公司治理主管制度得以順利運作,進一步提升我國之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