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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也說明: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施工或檢驗者,廠商應依規定辦理。 ...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每一事故自負額上限新台幣5,000元。

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陳顯武所指導 唐文斌的 公共建設工程保險機制研究-以交通部工程為例 (2008),提出專業責任險自負額上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保險、營造綜合保險、自負額、保險費、佣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 林勳發所指導 李榮三的 工程保險之法律問題研究 (2003),提出因為有 工程保險、共同保險、保險理賠、被保險人之權利、保險人之權利義務、保險金額、保險契約之效力、工程保險之理賠程序、保險代位、承保範圍、保險期間、保險利益、契約當事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專業責任險自負額上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隱藏式自負額》 這也是大家常常聽不懂的地方則補充:因為沒聽懂的同學,不准下課XD 再註記一下:這個影片片長12分54秒#隱藏式 自負額 # 保險 經紀人考照班#吳慶明老師#風險管理#國家考試#李來居 保險 經紀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專業責任險自負額上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共建設工程保險機制研究-以交通部工程為例

為了解決專業責任險自負額上限的問題,作者唐文斌 這樣論述:

  政府為發展經濟、擴大內需政策,每年編列鉅額工程預算投入公共建設,然而隨著國內重大工程建設規模、金額日益龐大,工程內容漸趨複雜,營建工程的風險日漸提高,為分攤因意外造成的損失,順利達成各項公共建設,需建立完善工程保險機制。  工程保險即是目前業主與營造廠商採用之重要控險方式,然業主(工程主辦機關)及要保人(營造商),工程保險觀念未臻健全,形成執行上存有諸多疑義,甚至發生不肖公務人員涉嫌勾結營造商、產險公司出具不實保單,詐領工程保險費用,收取佣金回扣,觸犯刑責等不法情事。  本研究參研國內工程保險相關文獻及貪瀆案例,實施交通部現況業務調查,訪查國內產、官、學界之工程保險實務專家,深入發掘弊端

癥結、犯罪成因、檢討現行作業流程與相關法令有無疏漏,並藉交通部舉行「工程保險制度及企業誠信倫理研討會」,研提以花費最少公帑達到最佳控險目的之建議措施及革新方案,提供工程主辦機關辦理之參據。  公共建設工程的良窳對於人民及社會具有重大且深遠之影響,工程保險是控管工程進度、品質及風險之重要工具,研究結果現行公共工程保險潛在之缺失並非單一個案,肇因政府機關工程保險辦理之法規、制度、執行及監督等事項未盡完善,及企業未落實誠信倫理,是以提出13項建議為:(一)變更工程保險辦理模式,推行業主主控保險計畫;(二) 採廠商自行投保方式,不以採單獨列項之方式編列保費;(三)依據工程性質,調整合併列項保費編列占工

程總價之比例;(四) 工程採購契約明確規範工程保險範圍及條件,並確實審核;(五) 釐定合理之自負額;(六) 研訂最高賠償限額、天災賠償限額等合理額度;(七) 修訂廠商自行投保有關保單提交業主之時點;(八) 保險合約因工程契約變更,適時作業調整;(九) 修訂規劃階段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各類工程建議參考費率;(十) 金管會加強辦理工程保險業務稽核,並完善相關法令;(十一) 私部門實施內控機制、落實公司治理、發揚企業誠信倫理;(十二) 推行損害防阻工作;(十三) 業主主控保險之推動建議方案。

工程保險之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專業責任險自負額上限的問題,作者李榮三 這樣論述:

工程保險為現今工程計畫風險管理之重要工具,於今工程金額日益龐大,其中所牽涉之風險亦日形複雜,若無一有效之風險管理機制,不管是業主或是承包商均將面臨巨大之風險,嚴重影響投資意願,對經濟影響相當大。 現今工程之特性為大型化與統包化,一個工程從設計、施工、試車到完工,其中所牽涉介面之複雜程度非一般人所能理解,而工程保險係概括承受其中所可能發生之風險,然工程保險保單與工程合約係兩個合約,以業主或承包商為中心,兩者關係密切,但相互間之約束力並不強。除此之外,工程保險所牽涉之人亦相當複雜,除被保險人、保險人外尚有許多共同被保險人,因此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如何理賠並釐清責任、確定保險金額即相當複雜。 工

程保險之理賠為工程保險中最複雜之部分,工程保險中所有之法律問題於理賠時均須逐一檢驗,而保單條文為理賠最重要之依據,然保單條文終有窮盡之處,難以預先規範所有可能之狀況,再者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條文之解釋亦常有不同之意見,因此如何以保單條文為中心,釐清雙方之權利、義務即相當重要。 如前述,工程保險理賠法律關係相當複雜,為求釐清工程保險理賠所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筆者擬以保單為中心,從實務面出發,釐清保單與工程合約間之介面,並就其間所涉及之法律問題作一有系統之整理與研究。 本文之研究範圍,係以保單條款為中心,探討工程保險契約履約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爭議及其解決方法。 要釐清工程保險之法律問題,首要釐

清的是保險人、被保險人、要保人與共同被保險人間之法律關係,此四主要合約關係人,除保險人角色變動不大外,被保險人、要保人與共同被保險人可能非同一人,若三者非同一人時,如何釐清其於保險合約中之權利、義務與其保險利益之變動即相當重要,而此又與三者間之合約關係有密切關連,因此於討論此一問題時,除保險契約外,工程契約亦須一併討論。 工程保險契約之履約過程中,可能產生之法律問題,可從幾方面加以探討,一、保險契約之成立要件。二、保險期間。三、承保範圍。四、保險人之權利、義務。五、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六、保險金額。七、理賠金額之計算。八、爭議解決。這八大項目看似是獨立的八個議題,但其相互間卻隱藏著相當多之

權利與義務之衝突,如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權利衝突、承保範圍與理賠金額之計算等。 現今工程型態日益複雜,統包契約日益增多,一統包契約之進行,所牽涉之次承包商與設備供應商往往上百家,工程進行期間業主、主承包商、次承包商與設備供應商間之關係隨著工程之進行而變化,再加上現今之保險契約要保人通常會要求將所有之承包商列為被保險人,並要求保險人拋棄對其下包商之代位求償權,此一現象使工程保險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法律關係日益複雜,保險法中有關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權利、義務亦須從新予以定義。又因保險契約與工程契約間之關係亦趨複雜,因此釐清保險人與承保工程契約中之承包商與次承包商間之法律問題,亦為本文

之研究重點。 本文之研究方法係以工程保險保單為中心,但不以工程保險之特定險種為討論中心,而係以工程保險中之共通問題為討論重點。保險契約之範本除本國之工程險保單外,國際間重要之保險公司如Munich Re、Swiss Re、Allianz等之工程險保單亦為本文之重要依據,蓋我國主要之工程險保單大多是以前述幾家之保單為範本。 工程險之險種眾多,首要工作即是定義出共同爭議,再來即是如何解決與解釋爭議問題。工程保險保單解釋之兩大支柱為法律規定與工程契約。本文有關法律條文之探討,除本國法律規定、判例與學說外,因工程保險具有相當之國際性,因此國外之法律規定、判例與學說亦為重要之參考依據,本文將儘可能廣

泛的收集先進國家之相關學說、法律規定與判例,以補本國法律規定之不足。 在工程險中,工程契約為解釋工程保險契約之重要依據,工程保險中許多重要之權利、義務與條文定義均須以其所承保工程之契約條文為依據,另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等之關係,亦須從工程契約中去釐清,而工程契約中許多問題又牽涉到複雜之法律關係與工程慣例,為求釐清保險契約與法律規定及工程契約間之關係,本文將從工程實務出發,以國際間最具權威之FIDIC(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工程合約為依據 ,佐以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之標準工程契約及筆者實際參與執行之工程契約

,探討保險契約、工程契約與相關法律規定間之關係。 工程保險之險種相當多,承保項目亦有相當大之差異,本文雖然不以特定之險種為研究對象,但為免範圍過於龐大難以歸納所有之法律問題,因此本文將研究之範圍限縮於營造綜合險、安裝綜合險、機械保險、鍋爐保險及電子設備綜合險等五個險種,另為聚集研究焦點,本文亦將第三人責任險排除,以免篇幅過於冗長。 本文擬以十二個章節來論述工程保險理賠之法論問題,簡述如後:第一章為序論。第二章為工程保險概論,包括工程保險之特徵與類型。第三章為工程保險之契約當事人,包括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論述,第四章工程保險之保險利益,有關保險利益法律之基礎與保險利益之變化情形

作一討論。第五章為工程保險契約之效力與保險期間,包括:保險契約之生效、停效、復效與終止之討論。第六章為工程保險之保險標的與承保範圍包括:工程保險之保險標的、承保範圍之討論、特約條款之效力、不保事項之論述。第七章為工程保險之保險金額,包括保險金額之定義、保險金額之決定基準、保險金額之調整等之論述與討論。第八章為工程保險保險人之權利與義務。第九章為工程保險要保人、被保險人之義務,包括保險人之權利、保險人之義務、保險人之免責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之討論。第十章為工程保險之理賠程序,包括:危險發生之通知、損失金額之理算、自負額之扣減、複保險與保險競合之責任分攤、理賠爭議程序等之論述。第十一章為保險

代位權,包括:保險人代位權之權利基礎、保險代位之求償金額、保險代位之求償對象。第十二章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