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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申請記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秀寫的 國籍與戶政(戶籍)法規申論&測驗題庫雙效解析(高普考‧三、四等特考‧升等考試適用) 和翊銜的 2022戶籍法規大意焦點速成:決戰題庫強化演練,快速搶分(地方五等/身障五等/各類五等)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戶籍謄本也說明:至被申請人如已死亡,其死亡記事不得省略。另利害關係證明文. 件以繳驗正本(驗畢退還)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致調取正本確有.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科技 和千華數位文化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戶籍謄本申請記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戶政、非婚生子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張森穆的 電子化政府後戶政機關之組織定位 (2010),提出因為有 電子化政府、隱私權、中央與地方、地方自治、戶政的重點而找出了 戶籍謄本申請記事的解答。

最後網站[整層住家]DD社宅/豐德路大三房補助後9800 - 591租屋網則補充:3房1廳2衛·9,800~17,000元/月 · 1.國民身分證 · 2.全戶戶籍謄本(1個月內記事不得省略)戶政事務所申請 · 3.全戶財產總歸戶清單(1個月內)國稅局申請 · 4.全戶綜合所得稅清單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戶籍謄本申請記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籍與戶政(戶籍)法規申論&測驗題庫雙效解析(高普考‧三、四等特考‧升等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戶籍謄本申請記事的問題,作者劉秀 這樣論述:

  ★法規最齊全   囊括「戶籍法」、「姓名條例」、「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四大法規及其相關施行細則等重要規定   ★答題技巧引導   破題有要訣,申論有技巧,釐清觀念,申論答題行雲流水好簡單   ★測驗關鍵解析   關鍵字引領學習,跟著劉秀老師解題,突破盲點、奪取高分

戶籍謄本申請記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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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登記要帶』
1.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格式如附件)
2.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分別財產制契約書的格式如附件)
其中契約書第五條(雙方財產)可以刪除,刪除的話上面的第六條記得改成第五條
3.你們的身分證正、影本
4.最近一個月申請的夫妻戶籍謄本(記事欄要有結婚登記日期)
5.印鑑章
6.財產目錄:詢問過法院的人,只要提供一筆即可,一般是各帶一本存摺(正本、影本)
7.聲請費用1000元

兩個人一起去法院辦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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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投資理財不是硬邦邦的致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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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理財真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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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戶籍謄本申請記事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

2022戶籍法規大意焦點速成:決戰題庫強化演練,快速搶分(地方五等/身障五等/各類五等)

為了解決戶籍謄本申請記事的問題,作者翊銜 這樣論述:

Get it now!!   下面問題的正確答案你知道嗎>>>   ◆國民有下列何一情事,得申請改姓? (A)同時在某一學校服務,姓名完全相同 (B)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C)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關於戶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共同生活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 (B)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 (C)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 (D)戶長親自辦理全戶遷徙登記時,因須同時換領戶內成員之國民身分證,需要有戶內成員的書面委託。   ◆甲和乙為夫妻,長年旅居日本,在臺灣未曾設戶籍,現回

臺灣離婚並辦理登記,依戶籍法規定得於何處辦理? (A)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 (B)僅得於離婚地之戶政事務所 (C)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D)內政部指定之戶政事務所。   不要小看選擇題!   選擇題的科目,因此為了鑑別出考生的程度,區分出分數高低,必定會有部份題目相當難,難到絕大部份的考生都沒看過,或是考題陷阱相當多,難辨真偽。所以要順利取得高分,買對參考書籍最重要! 本書特色在這裡!   ■關鍵焦點快速掃描,戶政三法融會貫通!   ■決戰題庫強化演練,重點考題無所遺漏!   ■收錄近年試題解析,名師精解難題釋疑!   法規QR code>>>   本書所附之法

規QR code圖示,經由手機下載可資讀取的App程式後,讀者即可連結到顯示該法規的網站,查詢最新的法規條文。   綱要表解>>>   條列出各法規之體系,以樹狀圖方式來表達各章節主概念和次概念之間的位階關係,扼要說明各條文之立法目的,方便理解與記憶。   考點標記>>>   針對考試頻出的重要考點,標註「重要」記號,一目瞭然。   觀念釐清>>>   就條文本身容易遺漏之觀念予以補充說明,幫助考生攻略重點面面俱到。 考試重點在這裡!   戶籍法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從我們一出生即有出生登記與報戶口的義務,但報哪家戶口及何人為戶長,

相繼影響的是我們就學及選舉等權利。在此以下列事件為案例:小翊認為自己才是一家之主,遂想登記為戶長,然小翊的配偶小琪卻認為自己才有權決定家中的一切事務,想以自己名義為戶長,故戶長地位是代表一戶,在同一戶成員身分應有親屬關係及尊卑先後。若住在同一戶,想遷入其他戶,此為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居住自由,惟戶政機關如何在人民遷徙自由前提下,掌握該區域實際人口數額,仍須立法予以規範;再者,配偶身分登記,係以其有結婚登記事實予以確認。登記為對客觀事實的記載,若申請登記人所記載合法事實有所變更,得為變更或廢止登記;若申請人所為違法事實登記,則得予以撤銷登記,至於事實有所誤載得為更正登記。國民身分證亦能證明自己為中華

民國人,背面有記載配偶名及父母名、戶籍所在地為何,此身分證明具有全國效力,另戶籍謄本也具有相同效力。其他申請證明文件或登記程序事項,及如何確保身分及登記真實性,更是考題頻出的範圍。   姓名為辨別一個人代表稱呼,主觀上會覺得好聽與否或認為該名字有無好的運氣,從一開始命名後其所為的第一次姓名登記,到成年使用後是否更改原本姓名,我們都有自主決定權,但若該姓名已經涉及公益事實,則自主決定權會受到限制,諸如已受徒刑執行,因要確認本人的公益事實而不能改名,所以,何種情形得改姓或改名,及何種情形不得改姓或改名,與改姓或改名次數限制,都是考試重點。試舉下列事件為例:例如王烏圭對自己名字甚不滿意,因為別人都

把他改稱烏龜,自己聽了主觀上總覺得比人地位矮了一截,就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但王烏圭仍有民事訴訟審理及刑事訴訟判決執行,此時能不能改名就不只涉及個人的自主決定自由,還涉及其他公益事實的考量。   國籍法重點則在歸化的種類,其要件為何?不能申請喪失國籍情形、擔任公職人員之國籍限制,都是考試重點。尤其當認定為中華民國的國民時,原因為何?主管機關許可其他外國人的來臺滯留或歸化為中華民國人,其個案在臺適應性認定標準為何,此類考題頻頻出現。諸如以運動員為例,我國欲網羅籃球人才,便對留臺於我國打球之外國人詢問其歸化的意願,藉由歸化的程序來提升我國於國際籃球角逐競賽贏得獎杯的能力,此係有助於我國未來國際運

動競賽得名的歸化。

電子化政府後戶政機關之組織定位

為了解決戶籍謄本申請記事的問題,作者張森穆 這樣論述:

戶政機關掌理人民最基礎個人資料,使得各種業務均涉及戶政,致使戶政在組織架構中存在的定位為何逐漸模糊,政府在推動電子化政府的同時,人民對於個資隱私保障也塵囂日上,因此如何從電子化政府的架構前題下,兼顧個人資料隱私安全,重新釐清戶政機關之組織定位有其必要。我國戶政機關,從戶政的歷史定位中,雖然在以往一直處於地方行政機關,但是在威權體制下中央與地方權限上實屬於一種監督的關係,難謂有實質地方自治的關係。而且戶政自日治時期至戶警分立前,戶政的目的在於對於國防安全以及對人民的統治,且時至今日戶政之所有作為表現,仍是採取全國一致性作法,一切的制度完全遵從中央的規範,地方並無從干預。以往由於戶政人工作業戶籍

資料不易橫向流通使用,故需縮小管轄範圍以方便人民申請,致使戶政一直被定位於地方自治事項。然而實質上,不論以往或是現在,戶政存在的目的上均意涵著中央事項的本質。隨著戶政資訊化的建立,更將戶政屬於中央事項的特性顯露,顯然戶政在本質上顯已不符地方自治事項的精神,更多顯露出的是中央事項的特性。而在電子化政府的推展中,各業務垂直性的整合已無法達成電子化政府的目的,經由電子化政的橫向整合連結,不但可以達成電子化政府的目的,在保障個人資料隱私上亦可限縮利害關係人窺伺他人個人隱私資料。因此,在電子化政府後戶政機關在組織定位上,從中央與地方事務的劃分、電子化政府的目的與隱私權的保護,戶政機關應歸屬於中央體制;戶

政機關在角色扮演上應衷於戶籍登記與建立,對於戶籍資料的提供,限縮在透過電子化政府橫向的整合連結,使各行政機關在權責分明下共用戶政資料,避免逾越個人資訊自決權的限制,同時保障人民個人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