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璐寫的 債法題型破解(8版) 和朱熙的 財產法爭點即時通(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房屋瑕疵擔保責任也說明:依據民法相關規定「物之瑕疵擔保」係指物之出賣人,需從買賣標的物本身之瑕疵,負無過失之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易當時就存在的瑕疵」,賣方必須對買方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汝吟所指導 江文慈的 不動產交易輔助人之契約爭議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經紀業、雙方代理、利益衝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仲介費、斡旋金的重點而找出了 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的解答。

最後網站買房半年就漏水! 當心賣方加註一條恐免責則補充:近期全台連日大雨,許多人的家裡也出現漏水,不過買賣房屋有所謂「瑕疵擔保責任」,實務上只要在交屋半年內發生漏水都可以請求原屋主負起修繕責任,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債法題型破解(8版)

為了解決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1.本題關鍵字──培養爭點敏銳度   本書在體例上延續原有的「本題關鍵字」的設計,試圖將每題重要的關鍵字句各自應該對應到何種法律上爭點以表格呈現,使讀者能夠由本書培養基本的對於題目所述法律事實的反應能力。     2.審題意識──透析題目及層次鋪陳   審題意識部分,以較為口語的方式說明,協助同學學習應如何審題。由教學者及應考者的角度出發,教導同學面對題目時,如何分析題目,以及決定下筆的結構。     3.參考擬答──簡潔扼要的文字輸出   本書於答題內容上力求文字的精確與簡潔,以便能供讀者模擬如何在時間的限制下,簡要的表達出答題的內容。以一個受有時間限制的答題者以及快速閱卷的閱卷者的

角度來觀察、寫作答題的內容。     4.Tips and Warnings──疑難索解   Warnings及Tips是筆者基於過去教學積累的經驗,預先針對同學常有的問題所撰寫的討論,希望發揮有如參加讀書會一樣的功效。可能是提供另外一種書寫模式,也可能是說明何以不應採某種思考方向,希望能夠與各位讀者達到更進一步的溝通。

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30626東森 墜樓非凶宅 討不回150萬簽約金
影片網址→http://youtu.be/JreqmddgtQc

感謝記者 楊佩琪 的採訪,說到凶宅,法律的定義非常簡單,為了避免類似政治上的「實質影響力」可以各自解讀,法官自由心證擴大or限縮解釋,必須嚴格規定,那就是以斷氣地點來判斷嚕!

換句話說,10樓的屋主墜樓,斷氣在2樓住戶的露臺,那2樓就是凶宅,就是這麼簡單!(ps:所以我有錢,也覺不買低樓層有露臺的房子)

但是普羅大眾的心裡層面就非常廣泛了,就以這一則新聞為例,就算陳屍地點不在屋內,但是只要事前讓我知道的話,我根本就不會考慮買這間房子,感覺會被帶衰。連我都會有這樣的感受,所以當然嚕~~~~

不過為了避免買到凶宅,有幾個事情可以做,例如,找可靠信用的房仲(像是我,XD),問管理員、問鄰居、問主委、上「凶宅網」網站查詢,還有就是別買法拍屋,因為法院不擔保瑕疵責任。

以下是新聞報導......↓

就是看中這棟大樓正對美麗淡水河,賴姓婦人去年底花了1400萬買了15樓其中一戶,沒想到今年初才知道原屋主的女兒從頂樓19樓墜樓。不滿遇到凶宅被蒙在鼓裡,賴姓婦人對屋主提告,求償150萬。

到底算不算凶宅,法院判決結果不算,因為法官認為死者陳屍的地點不在建築屋內,既然不在賴姓婦人買的房子內,就不能算是凶宅,還特別調出事發地和屋子的相對關係圖。

墜樓地點在大樓後方巷子空地上,賴姓婦人的房子在大樓前方面對大馬路,陳屍地既不在屋子裡,也不在婦人每天必要活動範圍,加上時間過了三、四年這麼久,無法證明影響居住品質或是嚴重損害房價,因此判決賴姓婦人敗訴。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其實很簡單,我們就是以斷氣的地點,如果她是墜樓落在二樓的露臺死亡的話,那當然就是二樓,她斷氣的地點是凶宅。

也就是說,法律上對於凶宅的認定,是以亡者斷氣的地點為準,看是不是發生在住家內的「非自然死亡」。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人家在買房子的時候,畢竟也會覺得毛毛的,會不會買在那邊好像也會諸事不順。

專家建議,最終還是自己在買房子的時候,自己多做功課查訪,房仲業者也應該盡到詳盡調查的義務,兩方多確認、多考慮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65220991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財產法爭點即時通(二版)

為了解決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的問題,作者朱熙 這樣論述:

  ◎掌握修法動向:以台大法律系於106年所提出之立法研究建議為基礎,來掌握最新修法動向。   ◎收錄最新考題:本書收錄最新110年司律、109年法制及研究所考題,並附有相關解析。   ◎學說、實務併敘:在本書的爭點中,除了有整理最新學說見解外,更掌握相關實務判決。   ◎主題、爭點式討論:以主題之方式編排,使讀者能夠針對完整主題進行思考,並透過主題內爭點順序的安排,加強讀者的思考流程,並以此訓練解題架構。

不動產交易輔助人之契約爭議研究

為了解決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的問題,作者江文慈 這樣論述:

不動產買賣交易糾紛一直以來為法院常見之訴訟類型,蓋現行實務上不動產交易大多委由不動產經紀業者代為進行,消費者相對於不動產經紀業者為資訊弱勢之一方,若不動產經紀業者並無善盡其資訊揭露之義務,最後則可能因雙方認知不同而產生爭議。因此消費者在進行不動產交易時,首先應了解不動產經紀業者之經營模式,才能知悉交易當事人為何及雙方之法律關係,進而要求業者應負擔之義務及法律責任。又我國不動產交易常為仲介同時代理買方及賣方,即所謂雙方代理之情形,涉及利益衝突之問題,有認為只要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雙方代理即無不容許之理,惟本文認為應透過強化業者之義務,如須公平提供雙方交易資訊、善盡說明義務等,始能避免或降低

因利益衝突而使一方消費者之權益遭受損害。 實務上不動產經紀業者常以定型化契約與消費者訂立契約,為避免消費糾紛,於消費者保護法及主管機關公布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均有約束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業者於擬定定型化契約時均應遵守,現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對於審閱期間均有記載最低天數,惟業者有設法使消費者自願拋棄審閱期間之各種型態,法院依個案亦有不同判斷標準,本文認為該拋棄行為是否有效主要應判斷消費者是否已充分了解契約條款,始符合審閱期間規定之本旨。至於仲介服務報酬之請求,因近來不動產交易價格飆漲,實務上仲介業者多以固定比率6%收取服務報酬,許多消費者甚至不知道服務報酬比率應由雙方磋商決定,形成有些

仲介領取鉅額報酬之失衡現象,且內政部所頒佈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已逾20年未修正,似已不合時宜,應可參考國外之報酬計收標準比率並且按不動產交易價格設定級距,使仲介業者收取合理之報酬。 不動產交易常使用之委託銷售契約,我國目前只有兩種委託銷售契約模式,相較於其他國家之仲介契約類型有三種以上之選擇,實務上之作法缺乏彈性。至於民間長久以來使用之斡旋金交易制度,至今仍無法律規定約束,且主管機關對於其他常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亦有公布契約書範本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唯獨遺漏斡旋金契約,實屬不解,本文分別以斡旋金契約及斡旋金性質為探討,以釐清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接者比較斡旋金制度與要約書之不同,

供消費者購買不動產時得選擇符合個人交易需求之方式進行。 最後,整理各章節之研究,總結並提出本文見解及後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