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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詹氏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黃健彰所指導 鄧文明的 不動產租賃之默示更新 (2017),提出房屋買賣糾紛存證信函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租賃、默示更新、法定更新、民法第451條、土地法第100條、土地法第103條、土地法第109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農業發展條例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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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房屋買賣糾紛存證信函,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住宅租賃契約法律.稅務實務:兼談居住正義與居住權保障

為了解決房屋買賣糾紛存證信函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鄭惠秋 這樣論述:

  據統計,國內的租賃市場人數達三百萬人,約涵蓋我國總人口的八分之一。租屋族多,所衍生的糾紛相對也多。為降低弱勢租屋人的風險、幫助出租人順利出租、收租,政府於民國106年12月訂正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並自民國107年6月27日正式生效上路。為讓房東、房客精準掌握租屋楣角,本書作者分別從法律、地政、稅務角度著手,詳論住宅租賃的法律關係、契約之訂定、租屋會計稅務之處理,並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有所分析,同時附上狀例、存證信函供讀者參考。

不動產租賃之默示更新

為了解決房屋買賣糾紛存證信函的問題,作者鄧文明 這樣論述:

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之默示更新」規定,使本應消滅之租賃關係,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因法律規定而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再經土地法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後,出租人之任意終止的權利受到相當限制,其向來是實務判決上重要的法律議題,卻鮮有對此鉅細靡遺之論述。本論文即是針對不動產租賃之默示更新為核心主軸,進行法律解釋,除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外,並於相關處參酌日本學者之意見,再提出本文分析。 第二章探討「默示更新之規範意旨」。為避免租賃期限屆滿後,雙方當事人有「違反誠信原則之出爾反爾行為」,或出租人有「權利消極行使型之濫用行為」,立法者使用「擬制默示之擬制性法條」,就原租賃契約視為以不

定期限繼續契約。 第三章剖析「默示更新之構成要件」。首先就「租賃期限屆滿後」,分成房屋租賃、基地租賃與耕地租賃等三種特種租賃類型為研究對象。其次就「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包含本人及第三人非獨立之共同使用收益及其方法。最後就「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歸納整理出相當期間之判斷與反對意思之態樣,並提出客觀情事與一般觀念之綜合考量。 第四章論述「默示更新之法律效果」。除了「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其應解釋為租賃期限之更新及擔保之存續與否法律效果外;關於出租人「終止租賃契約收回租賃物之限制」,亦一併加以闡述分析;並綜觀「民法第451條與土地法規之扞格」。 第五章總結全文,

並提出本文「結論」。

繼承者們:共有土地繼承者們分合疑難鬆綁術

為了解決房屋買賣糾紛存證信函的問題,作者郭睦萱 這樣論述:

  阿公沒交代清楚的事   公同共有-針對不動產   分割遺產之訴   法定繼承人   代筆遺囑   特留分   我的多數決算盤   共有土地之出售(§34-1)   不動產買賣契約-出售共有物   土地法§34-1之書面通知-出售共有物   提存價金-出售共有物   某共有人失蹤-設置財產管理人   真的談不攏,斷開關係!   共有物之分割-權利分割   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分割方案-分割共有物之訴   價金找補-分割共有物之訴   協議分割之調處   小動作一直來   強行過戶   切結不實   試水溫-為規避他共有人行使優購權   共有土地之設定地上權   不甘示弱!小,

不是我願意的   以大吃小   土地法§34-1條之優先購買權-針對共有人出售自己的持分   假贈與-規避共有人之優購權   共有人處分其持分-交換   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針對出售全部共有物   蒙在鼓裡,最後一個知道的是我?   土地法§34-1之優先購買權-針對共有人出售全部共有物   解除買賣契約-他共有人假意行使優購權   請公證人辦理公證體驗-他共有人假意行使優購權   假扣押-為規避多數決出售共有物   虛偽設定抵押-他共有人阻擾共有物出售 本書特色   這些共有土地的迷思,引爆手足戰爭   你的就是我的   共有人可以擅自在土地上興建房屋?   家產不落外姓、嫁出去的

女兒不能繼承?   只要多數贊成,共有人可以將土地賣出卻不告知少數?   我的還是我的   兄弟姊妹中我最孝順,父母可以把遺產全部留給我一個人?   繼承了一筆公同共有土地,卻不知自己持分是多少?   建商來談購地,就是不想賣,他能拿我怎麼樣?   大家都在偷談的共有土地,   閃開,讓專業的來!   #不動產法律權威 #郭睦萱律師 #18年實務經驗做好做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