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4條之1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所得稅法第4條之1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家祺寫的 新白話六法:所得稅法(5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之所得,應區分投資標的是否屬於所得稅 ...也說明:該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稱之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營利 ...

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吳美菊的 股權轉讓稅制之研究-以未簽證發行股票公司為例 (2019),提出所得稅法第4條之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證所稅、證交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組 官曉薇所指導 周承佑的 台灣政黨政治下的立法言談-以2012年證所稅論爭為例 (2017),提出因為有 證所稅、證券交易所得稅、立法言談、法與政治、立法研究、法實證研究的重點而找出了 所得稅法第4條之1的解答。

最後網站所得稅法第4-1條第一章總則第一節一般規定 - mywoo則補充:( 110年04月28日). 第4-1 條.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所得稅法第4條之1,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新白話六法:所得稅法(5版)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4條之1的問題,作者林家祺 這樣論述:

  將所得稅法此一法規,以簡易白話的方式,逐條說明其意義,並輔以實例說明,以利讀者盡快了解相關法條內容。   所得稅法均可能有機會與每個人息息相關,本書可當作一實用的工具書,不但能自其中吸收一些法律上的知識,在生活中遇上法律問題時,亦能從中尋求解答。

所得稅法第4條之1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 壢新醫院張煥禎院長,從2007-2015年做假帳逃稅5億元,遭到桃園地檢起訴。財政部打算如何處理這種「高所得、關係好的惡意逃稅大戶」?

現行法規存在嚴重法律漏洞,長期為檢察官、學者詬病。依《所得稅法》規定,除了補稅,還依情節面臨2倍或3倍以下罰鍰。然而,若被告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判刑確定,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則無法再處以行政罰鍰。

法院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判刑確定,實際上之刑度多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且得易科罰金。若以張煥禎逃稅案為例,假設張煥禎判刑確定,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依照現行法規定,張煥禎只要繳18萬罰金,還可免罰數億罰鍰,根本是在縱放惡意逃稅大戶。對此,我要求財政部蘇建榮部長表態是否支持修法。

2. 2018年民間消費、民間投資,皆不如主計總處原先預測,淪為配合政策宣傳、報喜不報憂。

物價連年飛漲、薪資成長卻原地踏步,根據主計總處統計,物價上漲對中低所得家庭所造成衝擊最大。而所謂的薪資成長,卻大多出現在高所得族群。這個明顯對比,清楚反映年輕人的困境。

此外,台灣家庭債務不斷攀升,目前家庭48%的可支配所得,都用來償還債務。家庭債務佔比中,高達63.56%為繳納房貸。這也清楚反映台灣面臨「高房價、低所得」問題日趨嚴重。

3. 針對2020年的政府預算編列,請問核心指導理念為何?

去年,紐西蘭Jacinda Ardern總理在World Economic Forum 報告「幸福預算」概念,並落實在其2019年的施政。政府將不再只以GDP成長作為目標,而是以照顧人民實際生活需要、重視可支配所得與社會福祉作為指導理念,足供我國政府借鏡。

我認為,任何有志參選總統的人,也應該說明其未來如何透過預算編列實現其政策與理念。不應再發生像去年縣市長選舉時亂開支票騙票,現在馬上跳票的離譜現象。

附註:
2019-4-7 懂法之人,如何幫權貴玩法?
https://reurl.cc/rYx0O

2019-4-1 財政委員會:奇葩的牌照稅線上繳納流程、權貴假帳逃稅的責任追究
https://reurl.cc/EQ7WR

2019-3-7 財政委員會:面對中國債務危機 台灣應該如何應對
https://reurl.cc/A3qbY

股權轉讓稅制之研究-以未簽證發行股票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4條之1的問題,作者吳美菊 這樣論述:

依財政部84年6月29日台財稅第841632176號函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惟未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多屬中小企業,股東於轉讓股權時,因對於其交易行為具有證券交易之表徵,易認為適用證所稅停徵之規定,與稽徵機關實務認定屬財產交易所得相違,致經常產生課稅爭議。證券交易法第6條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對於有價證券範圍皆參照外國立法例增列「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依立法意旨判斷,本文認為財政部函釋之「未經簽證發行股票」、「股份轉讓證書」、「股份過戶書」或「其他代表股份之憑證」等憑證,性質應屬「

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股東轉讓此類憑證應屬證券交易所得,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應有修正之必要。再者,有鑑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已形成所得類別之差別待遇,且股東如有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皆與量能課稅原則相違背,為求所得稅制更臻合理及公平,本文建議財政部應審酌評估證所稅復徵、證交稅調降或廢止之可行性。

台灣政黨政治下的立法言談-以2012年證所稅論爭為例

為了解決所得稅法第4條之1的問題,作者周承佑 這樣論述:

  在台灣,自從1955年第一次就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以來,關於證券交易所得稅的課徵就始終是個難解的問題,除了證所稅因其本身的性質,於課徵時需考量稽徵技術、資本市場影響等多種因素外,最重要的原因在於,自1987年解嚴以來,政黨在政策形成過程中的重要性逐漸增加,使得包含證所稅在內的政策形成與推動、法律制定與施行都不得不面對來自於執政黨或在野黨的壓力,兩者間的競爭更是決定決定了政策或法律的內容與成敗,尤其是在1990年以後,因所得稅法第4條之1的增訂,使得證所稅的復徵必須經過立法程序,而不可避免地進入政黨競爭的戰場。  眾所周知地,法律的制定幾乎無法只因其「應」如何制定就能被如此制定而成,而在民主政

治下更是如此,透過民意代表將社會上的意見帶入法律制定過程,而使得各種不同意見能出現在法律案的討論平台之中,即所謂的「立法言談平台」。然而,因政黨對其所屬黨籍的民意代表實質上具有支配力,至少在特定議題上,政黨會透過直接或間接的支配,將民意代表原本所主張的多元意見統合成為代表所屬政黨的單一意見,並與敵對政黨意見相互衝突的二元狀態,亦即本文所稱的「政黨政治下的立法言談平台」。而此一政黨政治對於立法言談平台的影響,在台灣2012年的證所稅課徵論爭更是清晰可見。  本文立基於「立法言談平台」分析架構上,加入台灣政黨政治的要素,重新構築而成「政黨政治下的立法言談平台」分析架構,並同時使用內容分析及論述分析

方法,就台灣2012年1月至7月的立法院公報有關證所稅課徵討論的立法言談進行研究。研究發現政黨對於法律制定與否及內容處於支配性地位,且對黨籍立委的立法言談造成立場及相關論證語句使用的變化。然而此一變化在執政黨立委和在野黨立委所造成的效果並不完全相同,對於執政黨立委產生包含課徵與否及課徵內容的意見整合效果,但對在野黨立委就證所稅課徵議題本身並未發生明顯作用,而僅整合為「反『執政黨共同立場』的立場」,因此和分析架構「由多元意見整合為二元意見」的假設有著細微的差異,呈現出「由多元意見整合為『議題多元但政治二元』」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