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要保人死亡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投資型保單要保人死亡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何宗岳(股素人)寫的 買對保險了嗎?:保險局外人幫你挖出埋在保單的地雷!把錢花在刀口上,讓你買對保險真正保障未來而 不浪費一分血汗錢! 和吳家揚的 投資型保險最重要的大小事:從保障到投資!本書完整剖析投資型保險的原理及相關知識,讓你超越保險業務員和銀行理專,做出最利己的理財規劃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保險法第1 - 法源法律網也說明:要保人 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財經傳訊 和財經傳訊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財政稅務系 柯伯昇所指導 朱紘葦的 人壽保險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之研究 (2021),提出投資型保單要保人死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終身壽險、投資型保險、遺產稅、實質課稅原則、租稅規避。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財金法律學系碩士班 顏廷棟所指導 蕭宗銘的 現代金融市場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以適合性原則及說明義務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適合性原則、說明義務、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投資型保單要保人死亡的解答。

最後網站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投資型保單,縱非帶病投保仍須併入遺產總額 ...則補充:投保理財性投資型保單,其保單價值於身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能單憑保單 ... 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才能適用,主要係考量被繼承人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投資型保單要保人死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買對保險了嗎?:保險局外人幫你挖出埋在保單的地雷!把錢花在刀口上,讓你買對保險真正保障未來而 不浪費一分血汗錢!

為了解決投資型保單要保人死亡的問題,作者何宗岳(股素人) 這樣論述:

保單中藏了多少地雷,你知道嗎? 直揭業務員絕不會告訴你的關鍵小細節!!!     舉例來說:   投資型保單到底幫你賺錢還是賠錢?   要留心!它極有可能變成「地獄保單」!   真要買投資型保單的話,作者建議你不妨這樣做──純保障壽險+投資金融股     投資型保單有一個內扣的費用,保險成本(簡單的說就是保險公司用來支付理賠的費用)。它是直接由你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因此你很難察覺這筆支出。如果你的保單帳戶價值,小於保險成本,那麼你就要開始繳危險保費,否則保單就會失效。     保險成本幾乎是隨年齡而成等比級數增加,例如男性60歲的保險成本是30歲的10.3倍,作者初步估算,如果你的投資保

單的投報率是3%的話,保單價在87歲時失效。如果投報率是0%,會在67歲失效。許多投資人沒有弄清楚,到時白忙一場。說它是地獄保單,也許有點誇張,但不是全無道理!作者在書中公開友人的1,000萬元投資型保單,10年共繳了783萬元保費,但是,保單卻依舊失效,保費全歸零!     2019年台灣的人均GDP 25,539美元,全球排行第33,但是,壽險滲透度卻是連續12年全球第一,台灣人平均以五分之一的薪水買保險,不可謂不多!但是據調查自認為已有足夠保險保障的受訪者僅占53.1%。     由上觀之,台灣人的保險觀,明顯出了問題。作者認為以下為台灣民眾買保險的最大迷思。     (1)買保險,保障

項目要愈多愈好。   沒有錯!但是每月保費可能太高而影響基本的生活品質。   (2)買保險,要保障兼投資,一舉兩得。   保障兼投資?絕對是保障成份減少(理賠時方恨少),投資也未必賺錢,有虧本金的風險。    (3)買保險,到期未理賠時,要領回保費。   如果是儲蓄壽險,到期尚可領回比總繳保費稍多的錢(不考慮通膨率),但是,如果附加一大堆的附約,或終身醫療險,則必然領不回總繳保費。   (4)繳費20年、保障終身最划算。   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險公司只不過將保障至110歲的保費,要你在20年內付清而已。     此四項觀念並非完全錯誤,而是有時候正確;但就因為這四項多數人的買保險觀,保險公司才

會投大眾所好,設計許多高保費、低保障的①終身型、②還本型、③投資型、④類全委型及⑤附保證型等保險商品來賺客戶的錢。     其中終身型保單比較貴的可能原因之一是:「目前台灣人平均壽命是80.9歲(男77.7歲、女84.2歲),壽險業的第六回「經驗生命表」,是男81.11歲、女86.64歲(2021/7/1),但是,各保險公司的終身型保單卻依99歲、105歲或110歲年齡來計算保費」。所以,對相同保障而言,終身型壽險的保費,可能是10年期壽險的20倍以上。     作者是保險局外人,寫此書不是和保險公司有什麼過節,一開始純粹是因為小孫女出生後,媳婦要為她買一張0歲保單。「主約是20年繳的終身壽險

,加上7種附約,年繳保費23,932元」,引發他對保險的興趣。     『直覺上,覺得替「0歲嬰兒」買保險好像怪怪的,通膨效應無止境,等她到35、50歲時的保單價值剩多少?因涉及家人的權益,乃決定進一步研究保險商品,希望能了解「要保人究竟能由保單獲得怎樣的保障」』。     作者重視思考的邏輯。1985年在他35歲,因自感「學然後而知不足」,乃決定放棄11年的工作經驗,前往美國攻讀機械碩士。當時的系主任認為「工程師必須懂統計分析」,規定研究生須到數學系修統計學課程,他選了一門統計分析學(Statistical Analysis),上課第一天,教授列了一些參考書籍,其中一本迄今仍記憶猶新、受益無

窮的書是:《How to Lie with Statistics》(如何用統計學說謊);這是一本出版於1954年的小冊書,全書僅約150頁,共有10個小單元,書中文圖並茂,列舉了許多玩弄統計數據的案例和利用統計學騙人的技巧。     作者2年的碩士學習生涯中,並未覺得該書有何用途,然而,回國重新就業後,卻逐漸啟發他的「常識邏輯思考」潛能,對於日後工作上的空調節能評估分析,有很大的幫助。因此,邏輯思考→比較分析→檢討改善,成為作者研究資訊/數據的三步曲,作者曾以此三步曲,寫過《拒當下流老人的退休理財計劃》等4本理財暢銷書,本書即是以常識邏輯思考,進行比較分析,探討(人身)保險商品之必要性與適用性

。     邏輯思考及常識貫穿全書的內容。作者一位40幾歲友人想買的保單如下,並問作者的看法。     這是○○人壽的「20年繳/終身意外險」,在16歲至50歲買此份「20年繳/終身意外險」的保費,同樣是17,390元/年。保費並無年齡上的差異,20年的總繳保費共347,800元;此份保單給付項目多,還有101歲祝壽金10萬元,看起來很吸引人。     作者告訴他,此是終身意外險,疾病死亡或疾病住院醫療非本保單之保障範圍,而且還得挑假日搭大眾運輸工具而意外身故,家人才能領得到800萬元的保險金,否則只好忍耐活到101歲領10萬元祝壽金,加減算一算,他就改買其他保單了。 姑且以常識邏輯來分析此份

保單:「住院2,000元/日,每次最高6萬元(※即住院30天×2,000元/日),需要住院174天(=總繳保費347,800元÷2,000元/日),才能花完總繳保費,可能嗎?看看自己父母及周遭親朋長輩,有多少人因意外住院超過174天?      本書作者在分析台灣保險市場的怪現象之後,也提出了他的保險觀念。     保險三訣:救急不救窮、錢花刀口上、保大不保小!   更具體而言:   以小於年薪5%金額,買500萬元保障險(10倍年薪)+日額5,000元住院醫療險。   任何想要買保險,或是已經擁有保險的人們,都應當看這本書,以把錢花在刀口上。   本書特色     ★保險業務員不會告訴你的

細節   保險公司開保險公司目的是賺錢,因此設計了許多巧門,來保障自己的利益。只是保險業務員在拉保險時不會告訴你這些。例如:     1.買(還本)終身壽險、投資型保單或類全委保單存在一項風險,就是提前解約的損失:銀行定期存款解約時,頂多是利息打7折、8折,不會損失本金,但是,保險若提前解約,多會損失本金。所以,保險商品的DM中,多有一句小字注意事項:「投保後提早解約,將可能不利於消費者」。有些人在需要買房、創業時,可能需要解約一些保險來應急,偏偏保險業務員會說服您不要解約,改以保單借款方式來處理,於是您的保費/利息會愈繳愈多。     2.「終身壽險」是相當高明的保單,壽險公司以100歲、1

10歲來規劃訂定保費。而多數人難免在壯年時,因資金需求而提前解約;此外,國人的平均壽命是81.3歲,壽險公司擺明吃定大多數的要保人撐不了那麼久,由此可知,(投資型)終身壽險是壽險公司的金雞母,保證獲利不吃虧。     3.別以為「繳費20年、保障終身」的保費永遠不變。保險公司不做虧本生意,照樣會調高保費;某繳費20年的「○○終身醫療險附約」,其合約條文中有「續期保費調整」條款:「本保險採平準保費,可調整費率。本附約依實際經驗損失率達到調整保費之標準時,經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評估並於年終精算簽證報告意見書揭露後調整本附約之保險費率,每次調整後之新費率以不超過原費率的20%為限⋯⋯」。     保險

費分為平準型費率和自然型費率。理論上,自然型費率是隨年齡增長而增加,平準型費率是保險公司依年齡、通膨率等風險因素而精算出的費率,將20年的保險費平均分攤到每一年,所以,每一年的保費應維持不變。但是,仍會視狀況調整。     ★保險相關知識一次說明   保險有許多專有名詞,如果沒有相當的了解,很難看懂保險契約的真義。如宣告利率及預定利率。     宣告利率及預定利率多會揭露在保單DM中,只不過宣告利率字體大,而預定利率字體小,可能要在注意事項或備註中仔細找找看。通常,當實際的宣告利率高於預定利率時,保戶可獲得增值回饋金/分紅金等;若實際的宣告利率低於預定利率時,就沒有增值/分紅回饋金,對保險公司

是利差損,此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只能以預定利率計息增值,所以,預定利率又被視為保單的保證最低利率。     ★不只挖出問題,也提出明確的建議   作者並不否定保險商品的效用。只是要正確的運用。本書在最後兩章,提出明確的具體的建議。讓你把錢花在刀口上。

人壽保險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之研究

為了解決投資型保單要保人死亡的問題,作者朱紘葦 這樣論述: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10號理由書:「按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為憲法第19條所明定,所謂依法律納稅,兼指納稅及免稅之範圍,均應依法律之明文。」,釋字第420號解釋文:「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上述大法官解釋已明文揭諸我國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涵,課稅之要件須以法律定之,凡不依法律課稅即屬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一切租稅之課徵須依法行事,納稅義務人如無濫用法律行為之形式或方式,稽徵機關即不得恣意援引實質課稅原則作為課稅依據,否則即屬恐有傷及人民權利之虞。本研究採文獻探討及案例分析,透過分析財政部

訴願決定個案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發現稽徵機關針對人壽保險身故給付採用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時,應及早建立明確客觀認定標準:一、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時如果符合70歲以上高齡,確知罹患重病,且與二年內短期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卻藉由躉繳保險費方式,將應稅之現金轉換成免稅之人壽保險身故給付者,可視為「租稅規避」,始有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二、投資型保險及增額型壽險,保險身故給付應明確區分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基本保額,及計入遺產總額的投資收益與儲蓄孳息部分。本研究提出三點建議供稽徵機關參考:一、明訂實質課稅原則審核標準;二、設立保險身故給付案件專責查核小組;三、財政部成立實質課稅原則法制化小組。建議壽險公

司加強業務人員遺贈稅及所得稅專業素養,多方面宣導實質課稅原則;民眾投保前應深入了解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參考特徵,及領取身故保險金後應如何正確申報遺產稅。

投資型保險最重要的大小事:從保障到投資!本書完整剖析投資型保險的原理及相關知識,讓你超越保險業務員和銀行理專,做出最利己的理財規劃

為了解決投資型保單要保人死亡的問題,作者吳家揚 這樣論述:

  如果你很年輕,對家人有責任感,希望用最低的代價,換取最高大的保障,那麼投資型人壽保險是一個很好的工具。只是它也是一個有「爭議」的投資工具,因為許多人忘了它的主要目的在於保險,而非「投資」。因為對它有錯誤的想像而產生錯誤運用方式,最後產生受騙的感覺。   投資型保險簡單而言,就是可以與投資標的連結(由保險公司提供選擇)的人壽保險或是年金保險。它背後的操作相當複雜,需要相當詳細的說明。   舉例而言,對一個30歲的年輕人,假設選擇購買某市售投資型人壽保險,年繳6萬元保費,連續20年,目標保額設定600萬元,選擇的連結標的年化報酬率是3%(這是很務實的評估,持續幾十年,每

年都賺3%雖然不太可能,但只要標的選得好,時間夠長的話,平均年化報酬率3%是有很高的達成機率的)。那麼20年後解約,你可以享有約126萬左右的保單帳戶價值。如果你不解約,在繳滿20年後,仍可以獲得相當時間的保障。   不過投資型人壽保險的績效與你選擇的投資標的有很大的關係。同樣一個30歲的年輕人。如果投資績效連續34年每年都為-3%,那麼保險會在63歲時結束。20年的解約金也只有約67.3萬。   這樣算下來,如果「順利」,你是可以用極低的成本(以上例而言,你的解約金還高於付出的保費)來取得高額的保障。   如果這個年輕人選擇投資型年金保險。以某市售商品為例,在年繳1萬人民幣,連續20年

的情況下。若連結的商品年化投資報酬率同樣為3%。那麼在第30年開始,可以領取年金終身,月領1077人民幣,並保證至少15年。   投資型年金保險若連結的商品年化投資酬率為-3%,那麼在第30年,只能一次領回104158元人民幣。   因此,購買投資型保險,你也必須對連結的投資標的有一定的了解。才能充分發揮投資型保險的效益。   本書全面解析投資型保險的原理及相關知識。讓你可以清楚判斷是否要購買相關的商品,不會因為誤解而浪費了金錢。 本書特色   大量案例,降低小白入門的困難度   金融商品的產生,會運用到許多日常生活碰不到的概念,因此入門的門檻其實不低。本書解決的方法是利用大量的案例

來說明。讀者如果看內文覺得吃力,不妨先往下看案例。會更容易進入狀況。   看懂保險公司網站的資訊,收集資料不求人   所有保險公司都會把相關商品資訊放在網站上。只是大量的專有名詞,讓一般消費者望而卻步。本書替你用白話解釋網站在的「文言文」條文。讓你可以輕鬆看懂每一家保險公司的投資險商品。   操作實務建議,讓你少走冤枉路   由於投資型保險可以依人們的生命周期而調整。因此作者建議讀者在30歲到65歲階段以投保較高的保額為主要目標。而在65歲之後將它從以保障為主,調整改變為儲蓄目的。投資型人壽保險中的保單帳戶價值,是高齡者財富移轉的良好工具,善用保險「有條件」可免納入遺產稅,在財富管理上達到

最優效益。 專家推薦   中華電視公司前總經理 莊豐嘉   中央廣播電台前新聞部經理 沈聰榮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系特聘教授 秦夢群   財經主播、主持人、前上市公司發言人 劉姿麟

現代金融市場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以適合性原則及說明義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投資型保單要保人死亡的問題,作者蕭宗銘 這樣論述:

金融消費者在面對金融服務業所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中,由於其經濟與資訊之嚴重不對稱,金融消費者往往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不瞭解,對自己本身的風險承受度亦不充分之認識。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便基於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對於金融服務業有所立法規範,並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監督管理之主管機關,促使金融服務業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及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並促使金融消費者充分瞭解其風險。而金融消費者,亦須如實具體告知說明予金融服務業其本身基本資料、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及過往投資經驗等各種資料,才

能使金融服務業能評估金融消費者之適合性。本文擬先釐清其中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對於彼此之間,應彼此說明告知之程度範圍為何以及金融服務業要如何妥適建立風險管理機制,洽當評估金融消費者之風險適合性,並分析實務與學說對於案件之處理方式,最後提出本文之觀點,以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