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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保險算是遺產嗎?如何用保險規劃身後財產? - 理財學伴也說明:之後等到要保人(被繼承人)身亡,這張無指定受益人保單的保險金會被納入遺產範圍,課徵遺產稅。 舉例來說,爸爸幫自己投保一張壽險保單,指定媽媽為受益 ...

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林顯宗所指導 石泱的 我國就業保險政策執行成效評估之研究 (2003),提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不同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就業保險、就業安全、失業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學系 江朝國所指導 黃敬唐的 論我國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暨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2001),提出因為有 故意自殺、犯罪致死或處死、自殺仍賠條款、自殘仍賠條款、犯罪行為之可保性、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制度之本質的重點而找出了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不同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要保人=被保人繼承保單免計遺產稅須為生前長期所投保則補充: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在要保人死亡時,把保單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不同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解密國考大數據 保險法

為了解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不同人的問題,作者格法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以近十年與保險相關的考題為基礎資料庫,經篩選後將題型區分為三個等級即B、A及S,透過B級題目引導該單元之基本概念,建立讀者對本科目之基礎概念;透過A級題目實際操作基礎概念及法規範內容,訓練讀者對於實例題的掌握度;透過S級題目帶入個別議題或學者較深入或獨特的學說與討論,培養讀者之問題意識與爭點敏感度,此些題型均置於完整的體系架構中呈現,應能讓讀者以最短的時間獲得保險法相關考題之滿意分數。

我國就業保險政策執行成效評估之研究

為了解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不同人的問題,作者石泱 這樣論述:

就業保險是我國晚近所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其政策起源於1999年所實施的「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因應社會的變遷,政府復於2003年實施「就業保險法」,希望能對國內的失業人口及失業問題尋求解決之道。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條規定,我國的就業保險係以「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為實施的主要目標。換言之,「保障失業期間經濟安全」和「促進失業者再就業」為我國就業保險的兩大政策目標。 從政策制定的角度而言,就業保險具有兩大意涵,其一為社會安全政策的一環,旨在保障失業者於失業期間的經濟安全;另一為就業安全政策的一部分

,希望能藉由此政策協助失業者迅速再就業,進而減少失業人口。 根據過去相關文獻資料顯示,對失業者提供失業給付將會導致其失業期間延長、不利於再就業,因而在設計就業保險制度時,必須考量失業者的經濟安全所需,提供基本的保障,但又不會造成失業者的福利依賴現象。 本論文主要在於探討我國就業保險政策的執行成效,評估標準著重於我國就業保險政策在「保障失業期間經濟安全」和「促進失業者再就業」兩方面的執行成果,資料來源包括政府出版的官方資料、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資料庫,資料時間從1999年1月至2004年12月。另外本論文亦針對政策受益人員進行的電話調查,時間為2004年5月,

以及政策執行人員的深度訪談,時間為2004年6月,希望藉由客觀的數據和實證的資料評估我國就業保險的執行成效。 研究結果顯示,我國就業保險所提供的各項給付對失業者的經濟安全保障已經足夠,但由於失業者對政府所發放的給付產生福利依賴現象,所以就業保險政策並不利於失業者再就業,或是提升其就業能力。 進一步看各項給付的設計對失業者的影響,失業給付領取者的薪資所得較低,因此再就業困難、福利依賴性較嚴重;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多是高薪資所得者轉業的額外獎金,其刺激再就業動機效果有限;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因設計不良,常成為失業給付的延長,對提升失業者能力、促進再就業的並沒有太大的

幫助。 研究者認為,我國就業保險應加強與職業訓練、就業服務的配合,方能發揮促進再就業的效果。此外,在各項給付的設計上,失業給付若要延長給付期限,則要採遞減的給付水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則應限制參加職業訓練的次數,並落實訓用合一;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則應予以取消或限制請領條件,以避免給付的發放過於浮濫。研究者並針我國就業保險給付的設計和費率的計算,提出各種試算和分析。

論我國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暨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不同人的問題,作者黃敬唐 這樣論述:

【論文內容提要】 第一章 緒論 介紹筆者撰寫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及目的,以邏輯分析論理之研究方法,分條逐項探討我國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所規範之保險人法定免責事由,及保險實務上所衍生之相關法律爭議問題,佐以筆者自擬之八個案例事實及案型分析,冀望能藉由本論文之研究,得以建構更完善之保險制度。 第二章 保險制度之意義、本質及特性 闡述保險制度之意義、本質及特性,並以此角度為出發點,回歸到保險制度之本質,藉此衡量判斷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之立法規範妥當性。 第三章 保險法第一0九條之免責理論基礎及規範意義

介紹被保險人招致保險事故之免責理論基礎之歷史演變及學說見解,依此檢視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所規範之二大免責類型之理論依據,並探討本條於保險法內容控制體系下之規範意義及法律效果。 第四章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於保險法之規範及檢討 於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之免責類型,首先說明其立法沿革及立法意旨,其次,分析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並從自殺之多元面向以茲觀察自殺行為於保險法領域所應著重之點,以及筆者所建議之修法方向。再次,檢討分析現行法允許訂立「自殺仍賠條款」之立法妥當性及保險實務上所衍生「自殘仍賠條款」之合法性。併就相關之法律問題,如將二年期限延長或縮短等

條款,一併納入本章節予以深入討論及評析。 第五章 「被保險人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於保險法之規範及檢討 於被保險人因犯罪致死或處死之免責類型,亦先說明其立法沿革及立法意旨,分別探討其構成要件及規範目的,以茲檢討現行法規定之缺點,進而分析「犯罪行為」之可保性,區分為「故意犯罪致死」、「過失犯罪致死」二大類型,藉此可保性分析,提出筆者之建議修法方向及法理基礎。同時,亦就相關之法律問題,如將犯罪處死變更為犯罪致死,或將犯罪處死等法定免責事由完全予以排除等條款,一併於本章節內作分析研討。 第六章 保單責任準備金之返還

首先,介紹準備金之意義及種類,其次,分別探討於「被保險人自殺」或「被保險人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二大免責類型中,對於保單價值準備金應予返還之對象及範圍,併就現行法之規定提出檢討及評析。 第七章 結論及修法建議 基於前述之分析及檢討,提出本文之結論及修法建議,謹供研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