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時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拋棄繼承時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民法概要(16版) 和千尋的 抉對選擇-民法(測驗題)-2023司法特考.高普特考(保成)(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繼承登記如何辦理?應檢附那些文件?要到哪裡辦?可以郵寄 ...也說明:... 市轄區之不動產繼承登記可向臺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如有拋棄繼承者,並應加附拋棄書及印鑑證明(繼承開始在74.6.5以後,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免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張道義所指導 郭俐君的 海峽兩岸婚生、非婚生子女法制之研究 (2008),提出拋棄繼承時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兩岸、婚生子女、子女最佳利益、平等原則、非婚生子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 林秀雄所指導 何錫欽的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問題之研究 (2003),提出因為有 大陸、繼承、臺灣的重點而找出了 拋棄繼承時效的解答。

最後網站遺產拋棄繼承及代位繼承有什麼不同?遺產繼承期限是多久?則補充:Q:辦理遺產繼承等事項的時效是多久? ... 而拋棄繼承若自得知有繼承權起,超過3個月未辦理的話,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就必須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拋棄繼承時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概要(16版)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時效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本書以實例解題的方式,一方面呈現民法的體系架構,另一方面澄清民法的基本觀念,使讀者對於民法的基本架構、重要問題及思考模式,有所認識。本書的取材內容,盡可能以日常生活上,一般人經常接觸的民事法律問題為主,去除一般人較少接觸的艱澀概念。再者,本書在案例事實之後,以圖解的方式,解說法律思維的模式,俾使讀者領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法學發展須與時俱進,面對新的社會問題,既有法律規定需要新的詮釋,也需要制訂新的法律規定給予規範。近年來,民法規定迭經修改,新的法院案例,對於法律規定具有重要的詮釋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於各章之末國家考試題目,增加民國110年、111年的考題,藉此

讓讀者明瞭最新考試趨勢。

海峽兩岸婚生、非婚生子女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時效的問題,作者郭俐君 這樣論述: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發布以來,兒童的最佳利益,成為各法制國家於處理與兒童相關事務的最高準則;從而吾人可謂現代親子關係的課題,首重者即屬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其次方為維持婚姻家庭和平與身分關係之安定性…等。而為達前述目的,眾多國家開始了檢討各自之婚姻、家庭法制之行動,甚至某些先進國家也因此廢除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區分,以達該二者平等化之要求。 查我國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往來頻繁,其間人民所生之婚外性行為多不勝數,故非婚生子女之數量亦逐年增多;基此,大陸地區婚姻法所揭示之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二者相互平等之原則,即深具意義;惟反觀我國,至今與子女之相關法制卻未曾有何因應作為,非但仍

維持著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區分,甚至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還特別歧視大陸地區之子女。 由是,本論文即欲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審查標準,以檢視、檢討兩岸法規範中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相關之法制,是否皆合乎前述標準;並進一步嘗試了解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相關法制存立之成因、緣由,暨企圖於現代家庭型態多樣化、男女相處模式又屬多變的情勢下,找出一條真正能令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二者法律地位平等的道路。為此,本論文擬重新建構出一套符合上述目的之「親生推定」制度,以令子女不會因其父母結婚與否而異其權利,並使得我國(或大陸地區)之相關法制得以媲美先進國家。

抉對選擇-民法(測驗題)-2023司法特考.高普特考(保成)(二版)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時效的問題,作者千尋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欲報考國考各類科民法選擇題之人     使用功效   本書將歷屆國考試題予以詳細解說,藉以檢視對於民法概念是否融會貫通,有效統整民法之概念。     改版差異   1.新增試題   2.修訂文字   本書特色     民法測驗題高分密技,讓答對機率 UP UP   *解題技巧大公開   *題目難度皆有標註   *每個選項詳細解說   *整合相類試題   *歸納常考題型   *融入2022最新修法解題   走在前端,讓你民法測驗題全都會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拋棄繼承時效的問題,作者何錫欽 這樣論述:

國家遭遇重大變故,海峽兩岸人民由於四十年隔絕,在法律上原已導致許多困擾的問題,只因過去不能接觸,問題隱而未發。但自民國七十六年政府開放探親之後,兩岸人民之關係漸趨熱絡,各項法律問題也應運而生,且日益尖銳化。其中如大陸地區人民和臺灣地區人民因親屬關係而產生之繼承問題,即深受兩岸人民之關心,誠屬重要法律課題之一。 析言之,繼承之所以值得重視有三個理由 :一、此為兩岸人民來往後最先發生的問題,事關親情和財產,直接影響當事人利益。二、繼承雖屬私法範疇,但訴訟的提起、死亡的證明、繼承人資格的認定等均涉及兩岸政府的基本政策(大陸政策、對臺政策)。三、在臺灣已施行之「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對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設有限制性特別規定,引起爭議。諸如:我國民法繼承編,就繼承採當然繼承主義,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特別規定應於法定期間內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則其在未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前,是否已取得繼承權,滋生疑義?又若其所定之繼承表示期間為法定之除斥期間,何以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即視為無人承認繼承,須依同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縱其解為「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不得逕由大陸地區繼承人委由第三人為遺產管理?另為實現共同繼承人間之實質平等,並避免歧視大陸地區人民,似不宜於「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直接硬性規定限制繼承財產總額,而或應修正民法相關規定,而導入「貢獻分」觀念,以限制其應繼份額?此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原係配合同法第六十九條修正前規定,即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鑑於第六十九條業經修正,由完全禁止調整開放為許可制度,惟何以第六十七條第四項仍維持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不動產之規定? 凡此,皆係本文所欲研究之動機及探討之內容,即其主要目的在於分析海峽兩岸人民繼承的若干問題,探討如何合理的維護兩岸人民的權益,以建議修正現行法規定,期能有效解決雙方民間往來所可能產生的繼承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