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房屋分割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持分房屋分割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松樹,陳嘉鈴寫的 房地合:2.0及都市更新課稅精解(二版) 和郭睦萱的 繼承者們:共有土地繼承者們分合疑難鬆綁術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多人共有房產賣屋分錢最省事 - Yahoo奇摩也說明:繼承房產時,常發生多人共同持有房產的狀況,當房產既不能居住,又不好貸款,還要每年繳交房屋稅、地價稅,該怎麼處理?專家指出,可以單獨出售持分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詹氏所出版 。

義守大學 財務金融學系 晏揚清所指導 李名哲的 不動產節稅規劃 (2015),提出持分房屋分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節稅、租稅規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州富博士所指導 馮善詮的 強制執行之優先購買權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物權、形成權、不動產、拍賣條件、強制執行、公同共有、優先購買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持分房屋分割的解答。

最後網站持分分割登記 - 宜蘭地政事務所則補充:持分分割 登記. 日期:107-05-22 點閱:2605. 申請人應備證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4.區分所有建物每一建號應分擔之土地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持分房屋分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房地合:2.0及都市更新課稅精解(二版)

為了解決持分房屋分割的問題,作者林松樹,陳嘉鈴 這樣論述:

  本書將現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交易問題,分成「個人買賣房地分離課稅—舊制個人」、「買賣房地持有及交易稅負」、「個人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與舊制比較差異」、「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及自地自建地主」、「建設公司房地合一新、舊制」及「都市更新稅負解析」等六個單元,每一個單元再細分為若干主題,針對與每個主題有關的法令及實務見解進行實例解析,並檢附相關重要的行政函釋等,使讀者能系統性地學習每一個單元的理論與實務。作者並針對現行房地合一等申報書填寫、都市更新財務報表成果備查及投資抵減檢附實例供參考,讀者亦可透過目錄檢索相關需要了解的疑義,快速搜尋相關議題之實務方向,是一本專為房地合一及都市更

新課稅設計的專業指引工具書。 名人推薦   作者以豐沛學養、多年實務經驗,用建築業的語言,寫出這本建築業要看的書!--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于俊明   本書為作者多年實務經驗與稅務理論的心法分享,對認識都更與房地合一稅深具參考價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 花敬群   本書初版問世就是我教學備課、不被學生問倒的寶典;再版增加都更課稅內容,是會計師與房地產專業人士必備的新秘笈。--臺灣大學特聘教授 林世銘   本書完整收錄都市更新條例增修訂的稅賦、更新成果財務備查及財政部營業稅的函釋,協助參與者掌握法令動態與滾動式新增問題,並依解析內容研擬回應方案,提

升個案長期推動的穩定性。--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理事長 林育全   作者用其幾十年的專業與實務經驗,再次出書跟社會大眾分享,實乃所有建設公司、地主、各方讀者的福報。--漢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孫正乾   本書提供都市更新與房地合一稅下,各項不同土地持有背景及參與都市更新之所有權人、實施者與相關權益人面對實務問題之解方,我強力推薦這本有關都市更新及房地合一稅制的好書,願有福份者共享之。--千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志桐   這不但是一本建築相關從業人員必備的工具書,更是一般民眾保障自己房地產稅賦權利的精彩作品,本書以案例條理式的探討方式呈現,讓讀者得以分享作者多年豐富實務經驗

的成果。--社團法人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理事長 辜永奇   無論是建設公司於預售前的房地拆算比例,或現今危老重建地主土地與建商建物互易等專業稅務評估分析,作者均能提出清楚明瞭且令人安心的建議。本書集不動產各項稅務與實務於一冊,是專業且實務的工具書,真心值得推薦!--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協會理事長 駱璋玲   長期鑽硏都更之專業都更會計師,鉅細靡遺地將都更涉及的所有稅務實務與問題分門別類完整的闡述,是一本相當專業實用的工具書,值得推薦。--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蘇炳章

持分房屋分割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31220中天 停車位持份分割 私占社區公共空間
影片網址→http://youtu.be/ai_aKW_9cac

感謝記者 陳乙杉 的採訪,說到車位,特別是「平面車位」,小的有6~7坪,大的有到15~16坪,我個人就常常遇到一個超過13坪以上的平面車位,剛好位置又處在一個「不會礙著別人的公共空間」,順勢停兩台車,也因為沒有妨礙到他人,住戶通常為了和睦相處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長期下來,就會造成屋主「自以為」他可以賣2個車位的價錢。

以下是新聞報導......↓

社區住戶:有些人就是貪,就會做很多小動作。

住戶氣呼呼,因為社區大樓地下停車場,照理說「每戶一車位」不過有住戶把車位持份分割,就是為了再從公共空間搶占一個停車位。

記者 陳乙杉:有停車位的大樓住戶,會把手上的所有權狀一分為二,這時候就會變成兩個停車位,有了兩個持份,兩個停車位,就可以偷偷來偷占用一個公共空間。

車主偷吃步,像是原本白色車停在停車格,不過後頭就剛好卡死一個公共空間,手上持份分半的車主,順勢主張這是他的停車位,另一邊後方兩輛車也乖乖停在停車格,不過前面硬是多停一輛在車道上,晚上下班還會有另外一輛停進來。

這個狀況在老舊社區的超大地下停車場越來越多,很多住戶開始將停車位的持份分割,像是這裡原本只規劃108個車位,現在竟然可以停放超過300輛車。

社區住戶:持份分割出去之後,我還可以另外轉賣出一個車位,讓我們在管理上面會有很大的糾紛跟爭執。

像是東區停車位一個三百萬起跳,分割占領公共空間之後,賣屋時就可能會號稱有兩個停車位,偷偷提高房屋價碼。

社區住戶:持分切1/2的,就會告訴人家說我的房屋有兩個車位。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有附加價值可以賣比較貴一點的車位價格,可是如果你廣告說我賣的是兩個車位價碼的話,那就涉及廣告不實喔。

房產專家說,停車位持份分割搶占公共空間算是鑽漏洞,恐怕主管機關得想辦法嚴加看管。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71633805

不動產節稅規劃

為了解決持分房屋分割的問題,作者李名哲 這樣論述:

不動產稅是每個人都需要接觸的一種稅,因此我們有必要瞭解其相關規定並進行妥善規劃。本研究基於納稅義務人節稅的權利,透過文獻與法規進行分析,主要針對適合一般納稅義務人適用於不動產相關稅負的節稅方式,將以案例試算來比較節稅規劃前後的差異,並探討不同節稅策略及其效益分析,例如以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來說,可使納稅義務人享有多種稅負的優惠,包含地價稅、房屋稅和所得稅,每年可省下的金額與未進行節稅規劃者,差距頗大,若是長年累積下來,差距更是可觀;以本研究高地價土地的案例而言,有無進行節稅規劃,兩者每年的地價稅差距更達到上千萬元,其節稅效益更為驚人;再者,當納稅義務人將自身財富移轉給下一代時,會產生

贈遺稅,文中將探討如何免除贈遺稅,並提出節稅策略。 本研究持有不動產部分發現,納稅義務人申請自用住宅,房屋稅之稅率可從3%有效降為1.2%;地價稅可從一般用地之10‰稅率,降為2‰,其中差距為4倍之多;所得稅來說,納稅義務人每年最高可享有三十萬元的貸款利息扣除額;高地價稅土地部分,就本研究案例的研究結果顯示,可從原應繳納的3506萬元的地價稅,降為652萬元,有效降低80%,差距高達上千萬。 本研究移轉不動產部分發現,納稅義務人可善用免稅額及貸款購屋,將原應繳納的贈遺稅,有效降低為零;若加上逐年分割持分的方式,可加快移轉不動產的效率。 本研究最後會根據研究結果,對於納稅義務人

、法規的制定、後續研究者提出相關建議。

繼承者們:共有土地繼承者們分合疑難鬆綁術

為了解決持分房屋分割的問題,作者郭睦萱 這樣論述:

  阿公沒交代清楚的事   公同共有-針對不動產   分割遺產之訴   法定繼承人   代筆遺囑   特留分   我的多數決算盤   共有土地之出售(§34-1)   不動產買賣契約-出售共有物   土地法§34-1之書面通知-出售共有物   提存價金-出售共有物   某共有人失蹤-設置財產管理人   真的談不攏,斷開關係!   共有物之分割-權利分割   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分割方案-分割共有物之訴   價金找補-分割共有物之訴   協議分割之調處   小動作一直來   強行過戶   切結不實   試水溫-為規避他共有人行使優購權   共有土地之設定地上權   不甘示弱!小,

不是我願意的   以大吃小   土地法§34-1條之優先購買權-針對共有人出售自己的持分   假贈與-規避共有人之優購權   共有人處分其持分-交換   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針對出售全部共有物   蒙在鼓裡,最後一個知道的是我?   土地法§34-1之優先購買權-針對共有人出售全部共有物   解除買賣契約-他共有人假意行使優購權   請公證人辦理公證體驗-他共有人假意行使優購權   假扣押-為規避多數決出售共有物   虛偽設定抵押-他共有人阻擾共有物出售 本書特色   這些共有土地的迷思,引爆手足戰爭   你的就是我的   共有人可以擅自在土地上興建房屋?   家產不落外姓、嫁出去的

女兒不能繼承?   只要多數贊成,共有人可以將土地賣出卻不告知少數?   我的還是我的   兄弟姊妹中我最孝順,父母可以把遺產全部留給我一個人?   繼承了一筆公同共有土地,卻不知自己持分是多少?   建商來談購地,就是不想賣,他能拿我怎麼樣?   大家都在偷談的共有土地,   閃開,讓專業的來!   #不動產法律權威 #郭睦萱律師 #18年實務經驗做好做滿  

強制執行之優先購買權研究

為了解決持分房屋分割的問題,作者馮善詮 這樣論述:

優先購買權為財產法上重要之制度,雖廣泛適用於不動產之交易上,惟相關爭議不斷。本文選定強制執行上,常見之共有人、耕地承租人與重劃地之優先購買權等三種類型,分別由法制面與執行面為探討,並舉2則爭議執行案例分析現行實務作法。優先購買權係為達成一定之社會政策,為顯現其優先性,出賣人之締約選擇自由應作限制,故應定性為形成權。且應以利用權之優先保護,作為賦予物權效力之法理依據,倘同一不動產上,有數利用之人,則以利用關係遠近,作為競合時之效力區分標準。而優先購買權之發生,係始於基礎身分關係存在時,俟所有權人出賣標的物此停止條件成就即為生效,出賣人合法通知權利人時,為優先購買權之行使起點。三種類型之優先購買

權通知方式,現行法並無規範,易生訴訟紛爭。職是,無論出賣人之通知或優先購買權人之承買答覆,均應以書面為之,以提升通知密度。強制執行就拍定後之優先購買通知,與私法上買賣之通知並無不同,故審查義務及通知方式應於強制執行法中明定。拍賣期日之通知,僅係告知執行標的有拍賣之事實,並不生失權效果,毋庸於每次拍賣期日為通知,無法通知時,並毋庸公示送達,其通知密度自與拍定後之通知有所不同。數標的合併出售時,權利人就買賣契約各項條件無從置喙,允許權利人一併購買,未必對其有利,且可能產生數標的之優先購買權人,均同時行使權利時,應如何使其應買之困境及優先購買權不當擴張之疑慮,故應以優先購買權之立法目的得否達成,作為

同樣條件之考量基礎。合併拍賣時,拍賣條件明確,執行程序公開透明,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拍定人無須額外之稅捐負擔,故同樣條件之考量與私法上買賣應有所區隔。而執行程序具濃厚之公益色彩,執行法院有避免執行標的拍定後,產生訴訟糾紛與複雜法律關係之義務。準此,同樣條件應採綜合考量,並區分為特定範圍、擴張行使及不得主張三類型。債務人就整體遺產之應繼分,雖無從成為執行標的,惟特定遺產仍有潛藏之應有部分存在,僅執行特定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並不涉及債務人對其他遺產上之權利,亦與債務人繼承之債務無涉。職是,債權人就此所為之聲請應予准許,執行法院毋庸命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因繼承而形成之公同共有關係,公同共有人

間未必有共同目的,與其他意定原因而成立之公同共有亦有所不同,且優先購買權非繼承而來,其係以具有身分關係而發生,至於究係分別共有抑或公同共有則非所問。準此,公同共有人得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毋庸得全體之同意。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51點第1項,雖係因耕地不得分割與移轉為共有而制定之行政規則,固有其背景,惟該限制業已刪除,已難有適用上基礎。故應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規定,以耕地面積是否達0.25公頃,為權利人得否主張優先購買權之依據。準此,前開注意事項所為之全面限制,與法律優位原則有違,有檢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