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時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撤銷遺產分割協議時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讀享編輯團隊寫的 2020+2021雙重好看!四等總複習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的 生活中的民法典:看圖學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遺產分割協議」可為民法第244條撤銷的標的?也說明:肯定說:債權人可以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繼承的遺產分割協議」 ... 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例如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其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三聯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許士宦所指導 陳安信的 非訟事件之程序法理交錯適用─以本質非訟事件與真正訟爭事件之對比為中心 (2017),提出撤銷遺產分割協議時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本質非訟事件、真正訟爭事件、非訟化審理、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處分權主義、公權主義、協同主義、職權探知主義、協力義務、既判力適格性、程序保障。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謝哲勝所指導 李東潮的 裁判分割共有物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共有物、裁判分割共有物、共有、應有部分、分割共有物的重點而找出了 撤銷遺產分割協議時效的解答。

最後網站登記類地政問答 - 關山地政事務所則補充:故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之父親)與其未成年子女辦理分割繼承時,因涉財產法上之 ... 關係或(二)繼承人以分割協議方式為之,繼承人就遺產協議申辦分割繼承登記,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撤銷遺產分割協議時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0+2021雙重好看!四等總複習

為了解決撤銷遺產分割協議時效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本套書包括以下內容:   好看!四等總複習—2021司法特考   好看!四等總複習—2020司法特考     四等版好齊╳好多  好評不斷!   一次給你所有重點  別本沒買這本一定要買     莫莉老師整理修法重點   drive.google.com/file/d/1XYrsil5EdibhVZwqYGvu_0ac3hpRoKWR/view?fbclid=IwAR3AY8pYTMO8q5KEVWJSqo7RhqUGVDVHphUYaFxS5RORemuIhofaDBy2zmk

非訟事件之程序法理交錯適用─以本質非訟事件與真正訟爭事件之對比為中心

為了解決撤銷遺產分割協議時效的問題,作者陳安信 這樣論述:

  我國於2012年通過施行之家事事件法,基於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將範圍廣泛之家事事件,依各該事件類型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及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劃分為五類事件,因應各該事件類型之特性需求,以定其審理時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其中將丁、戊類事件部分向來以訴訟程序處理之家事訴訟事件改定為非訟事件,明定真正訟爭事件而創設第三程序(中間程序)。此類事件異於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須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進行審理,以平衡保護關係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本文以此為契機,擬研究非訟事件(本質非訟事件與真正訟爭事件)之程序法制,並以審理時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與本

案裁定之既判力為中心,嘗試就多樣的非訟事件應適用處分權主義或公權主義、就事證之蒐集應適用協同主義或職權探知主義以及本案確定裁定是否具有既判力等議題,提出妥適之解釋論並指示將來可能之立法方向。  本文共計五章,第一章為緒論,揭示問題意識、研究方法以及整體篇章結構。第二章說明如何區辨本質非訟事件與真正訟爭事件,整理歸納非訟事件所具之特徵,並參酌日本實務見解說明訟爭性之內涵,如就權利存否有所爭執者屬於訴訟事件,而不涉及權利存否之判斷,而需求法院形成具體權利內容或一定法律關係者則為非訟事件。真正訟爭事件雖涉及法律關係存否之判斷,惟亦具有相當非訟性質,立法上宜將之非訟化,採行非訟化審理,然為呼應其訟爭性

,應交錯訴訟法理進行審理。此種程序法理交錯適用之審理模式,可實現適時審判請求權而具有憲法上正當性,使關係人得平衡兼顧其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  第三章說明非訟事件審理時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第一部分闡述處分權主義/公權主義於非訟事件之運用:以程序開啟是否須由聲請權人聲請以及關係人得否處分程序標的為標準,得將非訟事件區分為真正聲請事件、不真正聲請事件、真正職權事件與不真正職權事件,進一步就程序之開啟、審判對象範圍以及程序之終結為檢討,以事件性質與所涉公益性與私益性高低不同,決定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就聲請人之聲明是否具有拘束性而言,實體法上如賦予法院就法律效果相當裁量權者,因權利內容尚未具體化,為使法

院妥適行使裁量權,即便關係人可處分程序標的,仍應認為不適用處分權主義之聲明拘束性原則。第二部分則討論非訟事件應採取協同主義抑或職權探知主義:如程序標的涉及公益抑或實體法之法律要件與法律效果不明確,仰賴法院合目的性判斷者,應採取職權探知主義;反之,若僅涉私益且法院無裁量判斷之空間者,則應採用協同主義。然即便採行職權探知主義,因法院事證調查能力有限,依程序法之誠信原則,關係人就事證蒐集負有協力義務。如關係人怠於履行協力義務,並得依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對其作成不利裁判,於關係人可處分程序標的之情形,並可擬制待證事實為真實以為制裁。  第四章探討非訟裁定之既判力。首先說明既判力之作用、性質,暨其必要性與

正當性。進而檢討非訟裁定既判力之適格性,如涉及主觀權利之實現,法安定性的需求甚於適時調整、變更以達合目的性裁判之要求者,具有既判力適格性。為充足既判力之發生,亦應賦予非訟程序關係人相當之程序保障,以落實聽審請求權之要求。再者,說明非訟裁定既判力之範圍,就時之範圍,如非訟程序未進行言詞辯論,則應以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終結時為基準時。而關係人若已盡主張之能事,然存有法院所未察知之事實,因難以期待關係人即時提出、提示時,則不被既判力遮斷。又非訟裁定涉及繼續性法律關係之展望性預測,然發生情事變更時,應類推適用家事法第102條規定,法院得依關係人之聲請變更裁判內容。  就既判力之客體範圍,應準用或類推適

用民訴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以程序標的與程序聲明為既判力之客體範圍。真正訟爭事件而言,以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判斷為既判力之客體範圍。本質上非訟事件,以權利內容或法律關係之形成為既判力之客體範圍。關係人若於非訟程序爭執前提法律關係存否而產生訟爭性時,為使紛爭一次解決,非訟法院應交錯訴訟法理審理訟爭事項,賦予關係人相當程序保障,法院就前提事項之判斷亦產生爭點效,以終局解決紛爭。若關係人已於非訟程序受有相當程序保障,然未爭執前提關係存否,於裁定確定後始起訴爭執前提關係,欲推翻非訟裁定之效力時,基於程序法之誠信原則,防止權利濫用或違反禁反言原則,應駁回其起訴。  就既判力之主體範圍,應類推適用民訴法

之規定,包含(1)當事人、(2)為他人而為聲請人或相對人之該他人、(3)當事人或該他人之繼受人、(4)為當事人、他人或繼受人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以及(5)依非訟法第30條之3、家事法第77條、準用民訴法第67條之1規定等,因法院職權通知而受事前程序保障者,與(6)於特定情形,擴張於第三人(對世效)。為正當化上述之人受既判力拘束,應賦予其相當程序保障,透過非訟法第30條之3第2項、家事法第77條、民訴法第67條之1、第254條第4項等規定,由法院職權通知利害關係人,使其有及時參與程序之機會以享有事前的程序保障。若因不可歸責之事由未享有事前程序保障者,得類推適用民訴法第507條之1以下有關第三人撤

銷訴訟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裁定效力,享有事後之程序保障。  第五章則總結前述各章所涉議題之結論,並期盼將來得針對具體個別之事件類型,更細緻地研究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落實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與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實踐人民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平衡兼顧。

生活中的民法典:看圖學法

為了解決撤銷遺產分割協議時效的問題,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 這樣論述:

  本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編纂的普法讀物,圖文並茂,以平實易懂的文字結合漫畫介紹2020年5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編者選取了與生活息息相關的118個問題,就每個問題以《民法典》條文、情境漫畫、普法講堂三部份進行闡釋,方便讀者理解應用。本書對需要在中國內地生活工作的人士了解法律法規、維護自身權益頗具參考價值。

裁判分割共有物之研究

為了解決撤銷遺產分割協議時效的問題,作者李東潮 這樣論述:

土地是一種有限資源,具有不可增加之特性,尤其是共有土地,亦為一所有權,其喪失之原因與所有權同。然共有為所有權之變體,不能無特別喪失之原因,例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歸共有人之一人時,或分割共有物時,其共有關係即消滅。至因分割而消滅,則理論上及實際上均關係重要,各國皆詳定於民法,我國亦同。而分割者,係以共有關係消滅為目的之清算程序,共有既於共有物管理及改良不無妨礙,且因人多各有考量無法共識,故民法第823條不能不予各共有人以隨時請求分割之權。我國土地因受固有繼承習慣之影響,大多維持共有,繼承之代次越多,共有人之人數也就越來越多,致居住生活空間狹窄,環境衛生品質日益低下,倘共有人中有一人要建屋,皆須

其他共有人全部之蓋章同意,若其中有一人不同意或行方不明,即停下無法辦理,非但造成土地無法有效利用,阻窒共有物之融通,國家經濟受到損害,且易啟各共有人之爭執,故如協議不成,民法第824條亦設規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為裁判分割,不受刁難,使共有之關係容易消滅,於公於私皆有裨益。拙出生大家族,居住三合院建地,叔囑分割地上有建物,地政機關要求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惟在台灣地區違建者眾,取得證明不易,要自己拆除住屋誠不可能,唯有賴法院裁判分割始能解決。是一健全之土地政策,必須兼具財政、社會、經濟各方面考量。本研究乃試從分割之經濟面探討,經理論與實證查訪分析,而後測量、方案規劃、開會協議、起訴、裁

判確定,到申請分割複丈、標示變更登記、地價改算通知、分割明細表計算、移轉現值申報納稅、分割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得一完整之效果。分割後因道路及給排水路開通,不受他物阻塞,空氣中也不再含臭,家家不用請人蓋章,即蓋起樓房買了汽車,條條道路通羅馬走出去,心胸開闊神怡,身體自然健康長命,人人皆稱讚。雖在規劃之始,仍有少數共有人一再推托不願配合,指桑罵槐很辛苦,還好有前述民法第823條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第824條協議不能決定得聲請法院裁判分割,作一公平、合理、適當之分配,終於使頑石也點頭。98年7月23日修正民法第824條公布施行後,在分割方法上,更賦予法院許多之彈性,使共有人有較多的選擇,證明時代雖在

變,我們的國家和人民亦隨時代在進步,發掘問題解決裁判分割之問題,使居家環境更整潔更舒適,大家不亦樂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