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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到期日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振鯤寫的 法學概論(29版) 和高宇,荷米斯的 保險、票據爭點地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其生前所簽發之支票以「發票人已死亡」理由退票 - 農業金融局也說明:二、依照前司法行政部49年3月18日台(49)函參1308號函轉最高法院49年3月3日(49)台文字第0040號函解釋:「行庫接受存戶開戶後其與存戶間固已成立一種委任關係,此項關係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胡淑娟的 論行政執行網路拍賣之研究-以行政執行拍賣程序為中心 (2020),提出支票到期日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拍賣、現場拍賣、期日拍賣、期間拍賣、拍賣方法、電子簽章法、國稅徵收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周靜儀的 線上小額付款機制之民事法律關係研究 (2004),提出因為有 小額付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支票到期日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過期支票,舉證仍具效力 - 天秤座法律網則補充:就算支票或本票已經超過請求權時效,你還可以向法院提告舉證,雙方原本就有債權債務關係,上法院打官司時,可拿出這張支票當成證據,說服法官判對方還錢。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支票到期日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學概論(29版)

為了解決支票到期日意思的問題,作者劉振鯤 這樣論述:

  .本書係參考教育部公布之「法學概論」課程標準及考選部公布之「法學緒論」命題大綱撰寫,共分一、法律學。二、現行法概要(介紹我國主要法律之內容,並特重民法之撰述)。三、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等三大單元。全書文字淺明易讀,重要處並輔以圖表或表格說明,將法學重要基礎觀念漸次導引。     .第一編法律學,涵蓋從漢摩拉比法典、希臘、羅馬法以至我國現行法律的法學發展,並廣泛有體系的介紹法律意義、法律淵源、法律解釋、法律適用到法律的制定與公布⋯等重要觀念。第二編現行法概要,將我國現行重要法律內容作體系性的簡述,藉由簡易體系的建立,可作為未來全面學習的基礎。第三編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介紹司法制度中的犯罪偵查與

檢察體系、審判體系與重要訴訟制度。學習者藉由此書能掌握法學架構與精要,有利於法律入門之學習。全書單元多附有近年國考試題,能掌握相關考試方向,有助於金榜題名。

論行政執行網路拍賣之研究-以行政執行拍賣程序為中心

為了解決支票到期日意思的問題,作者胡淑娟 這樣論述:

摘要一、 研究緣起強制執行法所規定的動產拍賣是在特定期日中,讓應買人以口頭競價,由拍賣人高呼三次後,無更高之出價時,拍定給出價最高者;不動產投標是由投標人填妥投標書附上保證金支票,一併裝入投標信封後,投入拍賣機關的投標匭,由拍賣官現場開標來決標,傳統的拍賣與投標皆需關係人等至拍賣期日會同聚集到現場來完成。網路拍賣是將標的物刊登於網頁上,由應買人在網路上公開競爭出價的方式,在出價時間截止時,拍定予價最高之應買人。比起傳統的現場拍賣,拍賣方式網路化後,拍賣程序即不受時間與地理環境的限制,不僅能招來更多的應買人競買,更能讓拍賣物以更高的價格拍定。二、 研究方法及過程網路拍賣,是科技進步所生的新

式拍賣方法,目前強制執行法未規定的網路拍賣方法,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規則做補充規定,涉及拍賣方法是否為法律保留事項之爭議問題,首先,本文將介紹日本法的網路拍賣程序,以供比較研究。其次,德國已將動產網路拍賣明訂於法律之中,本文予以翻譯與解說,以供將來修法參考。最末,介紹現今中國網路拍賣實務現況,以供我國將來實務運作之參考。三、 重要發現及主要建議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未來的拍賣方法隨著科技的進化,將超越當代立法者的想像範圍,強制執行之立法體例,是否應將拍賣的具體方法授權主管機關制訂,而不是將拍賣的方法鉅細靡遺的規定於法條之中,讓主管機關視當代社會的發展,迅速且有彈性地修正行政命令以資適用,以利提升拍

賣程序的效率,值得吾人省思。行政執行實務難題透過法律解釋有時而窮,在法律解釋的窮途之際,即為研究修法的起點,學生擔任行政執行書記官工作已有十餘年,現行法上的拍賣實務受限於法令規定,未能採用網路拍賣之方式來將查封物變價,導致動產拍賣與不動產投標,均需在拍賣期日以大量人力進行現場式的拍賣程序,不僅民眾需要親自到現場參與應買,拍賣機關更要佈置現場與出動人力維持拍賣秩序,程序耗費相當之不經濟。加上新冠肺炎疫情下,避免群聚導致感染風險提升之人類新生活型態,採行網路拍賣,更是我國行政執行實務所面臨的迫切議題。本文基於上述問題認知,以日本、德國、中國大陸制度為研究對象,進而思考在立法政策面,有無值得採納之優

點,並參以其實務上已經成熟地應用網路拍賣將查封物實施變價,各國相關實務運作細節,本文也將完整蒐集資料翔實地一一介紹,以供我國行政執行採行網路拍賣之重要參考關鍵字:網路拍賣、現場拍賣、期日拍賣、期間拍賣、拍賣方法、電子簽章法、國稅徵收法

保險、票據爭點地圖

為了解決支票到期日意思的問題,作者高宇,荷米斯 這樣論述:

  保險   本書一次性地為讀者彙整司律一試、二試可能出現的重要爭點,並且提供爭點地圖表,提高讀者審題的敏感度,降低遺漏重要考點的機率。本書很適合有一定程度之讀者作為快速複習之工具,也可以給基礎還不穩的讀者作為考前速成的工具,幫助讀者短時間內提高取分的能力。   票據   國考考試科目眾多,時間永遠不夠用,為求效率最大化,本書於各章節之初,先就體系架構為概要說明,嗣就各章節相關爭點整理各家學說、實務見解間之爭議,考前可直接看爭點部分,以快速複習、掌握票據法之爭點。  

線上小額付款機制之民事法律關係研究

為了解決支票到期日意思的問題,作者周靜儀 這樣論述:

電子商務小額付款機制大致可分為可分為「線上小額付款」及「離線小額付款」。所謂「離線小額付款」,乃指實體小額付款方式,例如 ATM 帳號轉帳、便利商店或物流公司之代收付款、信用卡傳真付款、郵政劃撥及寄送匯票等實體收付等方式,均屬離線小額付款機制。而所謂「線上小額付款」,通常係指網路線上直接付款方式,例如網路信用卡、現金儲值卡、電子票據、網路轉帳或ISP或電信帳單代收代付服務、PAYPAL、EZPAL等線上代收代付服務業者等付款方式。上述小額付款機制中,離線小額付款存在現實生活已久,法律關係尚屬單純,而線上小額付款方式中,又以網路信用卡為網路交易小額付款之大宗,而利用現金儲值卡為小額付款者亦不在

少數,此外,利用ISP或電信帳單代收代付服務,甚至利用PAYPAL、EZPAL等線上代收代付服務業者等小額付款方式亦極可能成為未來小額付款之趨勢,故本文研究範圍擬以「線上小額付款」為研究範圍,並以上揭「網路信用卡」(第三章)、「現金儲值卡」(第四章)、「ISP或電信帳單及PAYPAL等線上代收代付服務」(第五章)等線上網路買賣交易中最常為網友使用之付款方式為研究對象。針對上述線上小額付款提出下述結論:壹、網路信用卡信用卡是目前網路小額付款最主要的交易付款工具,然網路交易安全仍存有相當疑慮,日前社會新聞上多次報導有駭客入侵竊取消費者信用卡卡號、到期日等基本資料,導致多數消費者躊躇不前。而就消費者

在網路使用信用卡可能遭遇之風險,目前各家公司之契約條款多半責任由消費負擔,似對消費者不甚公平,本文建議主管機關應就網路信用卡交易條款,制定官方版契約版本,要求各家金融業者遵循,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以下就本文網路信用卡法律關係部分,整理結論如下:一、冒名申請信用卡時,事實上冒用人並無為被冒人代理之意思,自無表見代理及無權代理之適用,此時發卡機構及被冒人自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冒用人請求損害賠償。發卡機構亦可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冒用人請求返還其所得之利益。二、信用卡喪失占有後遭冒用時,財政部於九十一年修正公布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七條規定是否有效?本文認為因區分情形而定,若為傳統

之信用卡交易,應認其為無效,因發卡機構、特約商店在辨識冒用有較高的專業知識與能力,另發卡機構也較消費者有承受風險的經濟能力,然若於線上盜刷信用卡,則因線上交易係以輸入卡片上之卡號、卡片到期年月…等卡片上的基本資料,此時發卡機構、特約商店無法藉由簽帳單上的簽字來辨別是否為冒用,故應課予消費者較高之保管義務,以督促其於信用卡遺失後,負有立即通知掛失之責任,且為防止損害之擴大及嚴重阻礙社會經濟之發展,故本文認為此約款於信用卡線上交易時,應屬有效。三、第三人竊取持卡人資料製造偽卡而冒用時,本文以為依照委任契約之性質,非委任人具體指示受任人處理事務,此時委任人卻為事務之處理,自非為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換

言之,持卡人並未具體指示發卡機構處理該筆信用卡之消費帳款,然發卡銀行卻為處理事務,自不得對持卡人請求償還該支出之必要費用;且此種情形與財政部所公布之信用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同,蓋信用卡在喪失占有下遭冒用盜刷,持卡人應盡保管之最大義務,更應於知悉信用卡遺失、被竊之第一時間,通知發卡銀行辦理掛失,本類型係第三人竊取持卡人基本資料、製造偽卡,對於毫無防範、預見能力之持卡人,自無法於第一時間內向發卡銀行辦理掛失,不應由其承擔風險,本文對於線上交易之情形同此見解,至於其損失應如何分配?發卡機構自不得向被冒人主張償還其支付此冒用之消費簽帳費用,此時發卡機構及被冒人自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

之規定,向冒用人請求損害賠償。發卡機構亦可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冒用人請求返還其所得之利益。四、第三人冒用虛擬信用卡而線上消費,發卡機構是否可向持卡人主張償還處理委任事用之必要費用?本文以為虛擬信用卡並無實體卡,持卡人自無法即時向發卡機構掛失,故遭冒用盜刷自不得認為係持卡人所為之付款指示,發卡機構對於非持卡人之指示,而處理之事務,自不能向持卡人請求償還支出處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若發卡機構確實就此主張,自必須對於持卡人就此筆消費帳款,確實有具體指示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貳、現金儲值卡發行現金儲值卡,依前述財政部之命令,似以銀行等金融單位為限。然現成實務上,線上遊戲公司、網路內容公司所片面發行之類似現

金儲值卡之點數卡、計費卡非常普遍,主管機關財政部似不見其有明確之法規命令加以規定,可供廠商遵循。然若不管一般廠商其資力如何,均任其發行類似現金儲值卡之商品,將來必發生詐欺、惡性倒閉之社會問題。日前社會上發生發行圖書禮券、貨品禮券之廠商倒閉,致消費者求償無門之窘境,即是一例,為避免此情形之發生,本文建議政府應將所有現金儲值卡或類似現金儲值卡之發行,均納入規範管制,以確保一般消費大眾之權益。對於非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本文認為可從制定專法或藉由修法將非銀行業者納入現金儲值卡發行及管理辦法中規範,對於非銀行之發行機構發行現金儲值卡之基本要求,本文建議如下:一、非銀行業者發行現金儲值卡須接受金融監控管理

。二、非銀行業者發行現金儲值卡須提撥責任準備金。三、非銀行業者發行現金儲值卡,業者有義務以相等面額之法償貨幣贖回其所發行之現金儲值卡內所圈具之價值,並於與持卡人之契約中明訂贖回條件。四、非銀行業者發行現金儲值卡,應以其所發行之現金儲值卡之面額投保責任保險。五、非銀行業者發行現金儲值卡應有科技技術的能力維護其系統,在有效維護系充安全之情形下,防止偽造現金儲值卡之不法事由發生,避免損及社會大眾之權益。六、非銀行業者發行現金儲值卡應有一定之資本額及最低營運運用資金。七、非銀行業者發行現金儲值卡,其投資種類應受限制,僅得從事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商品投資。八、為確認非銀行業者發行現金儲值卡是否符合上列標

準,非銀行業者每年至少應有二次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之義務。參、代收代付服務業者目前ISP帳單或電信帳單代收代付服務和便利商店代收水電、瓦斯、電話帳單等行為相近,施行已久,又因其結合每月ISP或電信帳單,帳目較為詳細清楚,消費者為每月事後付款,故廣為一般消費者接受,再者,ISP或電信公司擁有其用戶之基本資料,且可掌握該用戶之付款情形等信用狀況,故呆帳率相對其他小額付款方式為低,故亦廣為一般線上遊戲等網路內容商家之靚睞。從而,本文以為,該ISP帳單或電信帳單代收代付服務,其法律關係屬之委任關係,法律關係單純,故應為一般消費者及網路商家小額付款之最佳選擇方式。此外,國內之帳單線上代收代付服務諸如EZP

AY、台灣里公司等皆兼營線上履約保證業務,然以美國發生層出不窮的網路Escrow詐欺事件為例,雖然網路Escrow業者以獨立客觀地位代交易雙方保管價金或物品的方式,恰巧彌補了虛擬網路世界交易雙方身分無法確認、互不信任缺點,然而,任由網路Escrow業務自由發展的結果,容易發生網路詐欺,任何有心從事不法之個人得藉網路隱身,從事不法活動。而面對營運不佳或體質不良之線上付款代收代付業者,國內目前亦缺乏適當之主管機關加以監督控管。當帳單線上代收代付服務業者之真實身分都無法確定時,消費者亦不敢將價金交由線上付款代收代付業者代收,網路商家亦無法認同其指示發出貨物。故本文以為或可比照美國網路Escrow針對

帳單線上代收代付服務業制定專法,抑或由行政院指派由財政部擔任以該帳單線上代收代付服務業務之主管機關,即時訂定相關管理規範等法規命令,將可使一般網路消費者在使用帳單線上代收代付服務時,更加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