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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所有條文 -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也說明: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王文杰、顏玉明所指導 陳美秀的 兩岸觀光管理法律比較分析研究 (2017),提出旅行業責任保險費率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觀光、觀光保育費、旅行社、旅遊。

而第二篇論文龍華科技大學 商學與管理研究所 羅文基所指導 陳曉鈴的 員工組織承諾、組織公民行為對知識分享之影響-以保險業為例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組織公民行為、知識分享、組織承諾、保險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旅行業責任保險費率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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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旅行業責任保險費率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兩岸觀光管理法律比較分析研究

為了解決旅行業責任保險費率表的問題,作者陳美秀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觀光法律制度之肇始是在1969由交通部公佈「發展觀光條例」,該條例迄今約50年歷經10次修正,近十幾年均未做整體修正; 而大陸是在2013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並在2016年做第1次部分條文修正,兩岸觀光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兩岸旅遊交流頻繁,有對兩岸觀光法律比較分析之動機本論文研究是想嚐試先揭開兩岸觀光旅遊現況,再透過文獻分析與比較法學分析方法研究兩岸觀光法律建置與法律執行面,繼而就兩岸之旅行業(者)、風景區(景區)及水域(海水浴場)等比較重要的觀光法律課題進行法規範比較分析,期以對台灣觀光行政管理制度建立較完整之法規範,謹將本論文研究結果摘要如下一、

兩岸觀光法律制度有比較參考之價值:大陸《旅遊法》是2013年公告施實,目前尚無重大之缺失,而我國觀光法條是比較早期之法律,多數法條條文已過時,我國觀光單位似可再參考大陸「旅遊法」再進行「全盤整體」法規修正建制法制度。二、 我國現在是調整修正觀光法律制度適當時機:台灣自2008年7月陸客來臺觀光正式開放,來台旅客之成長趨勢為迄2015年來臺旅客已逾千萬人次,惟自今(2017)年大陸觀光客預期將減少,此時正是檢討台灣觀光法律制度之最適時機,建議台灣應趁休養生息之際,健全台灣觀光法制度與營運秩序。三、 兩岸觀光主管機關應持續交流建立兩岸旅遊制度:自2008年7月正式開放大陸觀光團赴台灣

旅遊迄今(2016年)近8年,雙方應持續建置完整之管理法規,從經營管理與建置營運秩序法規,乃至陸客車禍就醫、保險、脫團…等均已有完善之管理流程(標準SOP); 故建議兩岸雙方政府應在既有基礎下繼續和協發展。四、 兩岸觀光主管機關應研究修法減少相互管制之法律規定:建議大陸旅遊市場時機成熟後,台灣對陸客應回歸一般國際旅客對待,俾符合全球各國旅遊市場之操作。即建議兩岸應更加配合雙方既有之開放自由旅遊市場之作為。五、 我國旅行業管理權可以參大陸下放地方政府管理: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有修改旅行業為屬地管理原則,即由地方管理,雖因長期未被地方接受,但仍不宜長期不做修法之規劃,即應修正發展觀光條

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原由中央政管理旅行業改變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六、 旅行業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保證金者,建議應以旅客為限:依民法一般法理,旅行社之債權人均得聲請旅行業之財產強制執行,實現其債權。但觀光行政法規特別設立保證金是用以保證出團旅客權益所設計,似不宜用於解決其他透過司法之債務清償用途,故建議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再修正「發展觀光條例」條文為「限旅行業保證金全部償還受損旅客後有剩餘款者,由交通部觀光局退回旅行業或法院強制執行之用。七、 陸客脫團處扣繳旅行業保證金制度,宜檢討廢止:此為開放陸客來臺觀光初期所設計法制,但就觀光行政法律架構似有待檢討其法律正當性,因陸客滯留台灣

似應屬出入境管法律規範體制,而非規範在觀光行政法體制,而處分主體為旅行業亦有欠法律公平性,因旅行業非違法行為者、又無警察境管權,故該法律設計有嚴重之疏漏,建議適時修正。八、 旅行業「專業經理人」法律規定建議廢除:近年網路(虛擬)旅行社盛行,且借牌經理人時有所聞,建議隨時空環境改變而修正檢討發展觀光條例條文廢除旅行業需設置專業經理人。九、 台灣對觀光保育費用收取應專款專用:建議我國對觀光保育費之費率訂定後,應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款專用,不宜先繳回中央財政局即財政(主計)單位,此是目前台灣之行政部門之困境,當中央統籌掌握保育費收入,就失去該法律立法目的。十、 建議交通部觀光局

與保險局應儘速解決不適宜之保險負擔:立法委員提出增加水域經營業者購買「傷害保險」部分,而目前市場上並沒有此種保單對外販售,造成相關行政執行單位未能執行,行政機關明知依該無法執行之法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又另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0條增訂有關涉及應投保傷害保險事項之子法。故此法律雖規定課予業者義務負擔(替遊客買傷害險),但業者卻無法執行之法律效果,故建議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應儘速與保險局提案修法。關鍵詞: 觀光;旅遊;旅行社; 觀光保育費

員工組織承諾、組織公民行為對知識分享之影響-以保險業為例之研究

為了解決旅行業責任保險費率表的問題,作者陳曉鈴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保險業員工組織承諾、組織公民行為對知識分享之關係,並分析不同個人背景變項及員工組織承諾、組織公民行為與知識分享。本研究採用「組織承諾」量表係參照何瑞枝(2008)組織承諾相關研究的「組織承諾」量表;「組織公民行為」量表係參照張于紳(2009)組織公民行為相關研究的組織公民行為量表;「知識分享」量表係參照朱燦榮(2009)知識分享問卷的知識分享量表,並透過問卷發放方式,對五家保險業員工,進行直接問卷填寫方式。共發出400份問卷,去除無效問卷87份,總計有效問卷313份,回收率為78.3%。經資料分析後獲得六項研究結果:一、保險業員工組織承諾、組織公民行為與知識分享皆呈現中高度意願

。二、55歲以上、學歷高中(職)、年薪百萬以上員工組織承諾高於其他員工。三、55歲以上,學歷高中(職)、服務年資2至4年、年薪百萬以上員工組織公民行為高於其他員工。四、學歷國(初)中、擔任管理職、已婚員工知識分享高於其他員工。五、保險業員工組織承諾、組織公民行為與知識分享之間呈現正相關。六、保險業員工組織公民行為會直接影響組織承諾對知識分享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