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庭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最高法院民事庭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寫的 親屬法 和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的 繼承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保密分案廢止後,最高法院你該瘦身了也說明:保密分案廢止後, 最高法院你該瘦身了◎林臻嫺_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在新任的楊鼎章 ... 會議檢討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於認判例有不合時宜時,即分別提案送民事庭會議、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婷、陳介山所指導 蕭春美的 不良債權之轉讓暨強制執行之研析 (2021),提出最高法院民事庭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良債權、逾期放款、資產管理公司。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林更盛所指導 黃正光的 論工程契約之擔保-以押標金、保留款與保固保證金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承攬的重點而找出了 最高法院民事庭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律文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須受刑事裁判拘束之探討。則補充:因此,依實務見解,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移送於民事庭而係由原刑事庭承審 ... 同此見解者尚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62號民事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最高法院民事庭,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親屬法

為了解決最高法院民事庭的問題,作者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 這樣論述:

  本書以論述民法親屬編為目的,共分兩部分:序論與本論。於序論中闡明身分法之特色,共分三章,說明親屬之共同生活、身分關係及身分行為之特質與親屬法之立法與法源。在本論中則以親屬法之法條為核心,從體系上共分七章,依序為通則之親屬章節、組成重要身分關係之婚姻與親子章節、漸趨公法化之監護與扶養章節,以及充滿家團主義色彩之家制與親屬會議章節。   本書之特色在於三代傳承,由大戴(炎輝)、中戴(東雄)及小戴(瑀如)所共同撰述。戴炎輝教授以法制史的角度與留學日本之背景,為本書在民法親屬編之制定與立法精神奠定重要基礎;戴東雄教授則在民法親屬編繼受歐陸立法例,以留學德國之背景提供豐富的比較

法元素,特別是德瑞立法例;戴瑀如教授亦留學德國,但在全球化的思潮下,就普世價值,包括男女平等原則與子女最佳利益,如何反映在民法親屬編於本書作出回應。   法律在於因應社會人民實際生活之需要,隨時代變遷而須改變。透過三代傳承的角度出發,希冀本書能達到以下目的:一能忠實呈現親屬法為因應社會變遷,如何透過歷年來之多次修正,從父權主義之尊長權威,重男輕女之思維,發展至尊重獨立人格,維護男女平等原則之現代法治精神;二得藉由比較法之觀點,可檢討我國法之利弊得失,期能截長補短;三為使理論與實務融會貫通,另以「親屬法實例解說」與本書搭配,期能使讀者融會貫通,而可扼要解決法律之疑難。

不良債權之轉讓暨強制執行之研析

為了解決最高法院民事庭的問題,作者蕭春美 這樣論述:

摘 要金融機構在自由化及國際化環境下,倘追求放款業務的成長卻因而忽略風險控管及授信品質時,如加上景氣循環問題,恐致金融機構衍生出所謂的不良債權問題。又金融機構屬特許申請制並受高度監理之特殊性,故金融機構處理逾期放款業務時,所應遵循監理制度及法規遵循,更應受到重視。檢視外國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之法制狀況,包括美國、日本、韓國之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之法制之比較,作為我國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法制之檢討與建議。本論文以我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由資產管理公司或個人買受之後,其強制執行之法制與實務操作為主要研究範圍,包括法律依據、出售不良債權模式與種類、出售不良債權程序主管機關監理之重點、我國不良債權強制

執行程序實現債權等,為本研究之目的。關鍵字:不良債權、逾期放款、資產管理公司。

繼承法

為了解決最高法院民事庭的問題,作者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 這樣論述:

  俗語說:「生不帶來,死不帶去」,個人畢生努力之財產,不能隨其死亡帶離世界。國家為處置人民死亡後之財產關係,特規定民法繼承編,以解決該權利義務之歸屬。為此,本書以論述民法繼承編為目的,分為兩大部分:序論與本論。於序論中闡明民法繼承權與繼承財產之特色,共分五章,依次為繼承之根據、繼承之意義及分類、繼承法之編訂、繼承法之性質與繼承權。在本論中,依民法繼承編之體系,共分為三章,首先為遺產繼承人,說明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由何人為其繼承人;其次為遺產之繼承,闡述繼承人繼承財產之方法,與繼承所生之權利與義務;最後為遺囑,乃為尊重被繼承人處置個人財產之自由意思而設,並應優先法定繼承。

  本書為三代傳承之著作,由大戴(炎輝)、中戴(東雄)及小戴(瑀如)所共同撰述。各代有不同的時代背景與社會環境,而呈現立法與修法之進展。本書之主要特色有二:其一,繼承法在於解決被繼承人之財產如何由繼承人繼承,而以財產法之規定易發生牴觸。於發生牴觸時,應如何優先適用,有深人檢討。其二,理論之探討,需要實務之配合,方能融會貫通,為此本書另以「繼承法實例解說」予以搭配,以期讀者能融會貫通,而有條理的解決因繼承所生之法律疑難。

論工程契約之擔保-以押標金、保留款與保固保證金為中心

為了解決最高法院民事庭的問題,作者黃正光 這樣論述:

摘 要 人類文明至今,再再說明人類自始即為群聚之社會型態,彼此間互助互動是為人類存續及發展之重要因素。其中,承攬之存在與重要性可見一斑。而營造建築工程承攬相對於琳瑯滿目之承攬行為,因其承攬報酬價金甚鉅、承攬關係廣涉且繁瑣、履行期間漫長、承攬標的組成內容多元…等,以致每項營造建築工程承攬對於就業人口、財產變動與社會經濟活動…等所發生之影響,明顯且大,非一般性質之工作承攬所能相媲,眾所皆知。 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及誠實信用等原則下,如何讓營造建築工程承攬契約當事人能在彼此信賴之基礎上,各自履行其契約上之

義務,令契約利益得到最大之滿足。而非以契約締結前之押標金、契約成立時之履約保證金、契約履行期間之工程保留款及保固保證金等諸多擔保條款,做為契約一方當事人對待給付之擔保。易言之,重複或過當之擔保條款,並非法律欲為保護之交易安全與當事人契約利益實現之必然要件。亦即,交易安全與契約利益,應係在當事人信賴、合理擔保機制與程序正義及契約透明下為之實現。 職是,契約當事人間之信賴、程序及契約之透明及合理的擔保機制,與契約義務履行之遵守,皆係為交易安全及契約利益能被實現之要件。有鑒於此,本文試以國內一般營造建築工程公開招標之新建工程承攬為研究標的,將契約締結前之程序利益擔保及契約關係存續中所衍生之各種擔

保機制,做一整理、分析及探討。以期能在工程承攬契約之諸多擔保機制與當事人利益保護之二者間,取得合理的實質平衡,並創造信賴、安全的營造建築工程承攬契約環境。關鍵詞:承攬、程序利益、誠實陳述、定型化契約、無過失責任、受領義務、押標金、保留款、保固保證金、價金責任、 定金、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