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強制執行財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本票強制執行財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禕芙,玲玲七寫的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和李永然的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打贏官司,對方名下無財產怎麼討債?律師教你合法查財產也說明: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或是經過法院核定的調解書。 如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當你準備好「執行名義」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正嘉所指導 潘韋丞的 沒收制度之應然與實然 (2021),提出本票強制執行財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沒收、違禁物、犯罪物、犯罪所得、總額原則、沒收效力、追徵、共同沒收、第三人沒收、發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廖蕙玟所指導 盧伯璋的 民事強制執行救濟程序之研究 ---以執行異議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民事執行、違法執行、不當執行、執行異議、停止執行、異議之訴、程序法理交錯適用、既判力、國家賠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本票強制執行財產的解答。

最後網站地方法院公告-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效、流程及登報則補充:祭祀公業清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法人登記變更,提存所,登報遺失廣告,刊登民事裁定,英文報,地方法院法拍公告,股票遺失登報,限定繼承如何辦理,民法夫妻財產制登法院公告。報紙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本票強制執行財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本票強制執行財產的問題,作者禕芙,玲玲七 這樣論述:

  簡潔有力的表格、完備的實務見解、最新的修法整理、完美的舊題新解   是邁向二試的致勝關鍵   就讓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帶領你脫離考試苦海吧!

沒收制度之應然與實然

為了解決本票強制執行財產的問題,作者潘韋丞 這樣論述:

以2016年7月1日施行之我國刑法沒收規定為界,可區分為新、舊沒收制度。舊制沒收從刑之定位問題叢生,難以落實犯罪所得、犯罪物沒收之規範目的,新法沒收根本性地將沒收定位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提供了值得肯定的發展基礎。本文認為,不同沒收類型有不同的規範目的、要件及法律效果,應個別接受比例原則的檢視,實質上並無法將沒收統合為單一性質的法律效果,有必要對於不同沒收類型進行獨立合憲性的檢視。 違禁物沒收應定性為「類似對物之保安處分」,重在防止「違禁物本身(物)」存在或流通之危險。供犯罪所用(預備)之物沒收應定性為「類似刑罰之措施」,分別以行為人濫用財產權之情形、第三人之「可

責情形」作為干預財產權之正當性基礎。犯罪所生之物沒收,以除去犯罪結果、回復犯罪前之法和平性為基礎,亦應定性為「類似刑罰之措施」。犯罪所得沒收,立法者採取之總額原則,係立法論上較佳的選擇,相對於利得沒收正當規範目的之追求,在總額原則下,被沒收者財產權所受之限制僅為不能再支配不法淨利,並且無法取回自願投入之不法成本,參考不法原因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之民事不當得利關係,兩者應非顯失均衡,符合比例原則,應尊重立法者之形成自由,將犯罪所得沒收定性為「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本文將以各種沒收定性為基礎,探討沒收時之效力、標的效力、追徵等議題,並說明犯罪物沒收及犯罪所得沒收要件、第三人沒收之解釋適用,闡述沒

收新制的應然與實然。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

為了解決本票強制執行財產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既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本書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民事強制執行救濟程序之研究 ---以執行異議為中心

為了解決本票強制執行財產的問題,作者盧伯璋 這樣論述:

民事執行事件因執行程序瑣碎繁雜且常涉及相關程序及實體爭議,執行法院實難避免於執行程序中發生違法執行或不當執行之情事,此時民事執行救濟制度健全與否,攸關執行程序是否得以穩健運作最關鍵地位,唯有完善執行救濟制度方得以適時有效保障程序參與人各項權益而不致受公權力不當侵害,同時亦得以適時提醒執行法院加以回顧各項執行作為是否恪遵民事執行相關法令而合法妥適,如檢視發現確有違失亦得立即糾錯以避免無可彌補損害情形發生。現行民事執行救濟方法之擇用雖有強制執行法及相關法令作為指引,然執行實務運作結果仍存有若干扞格及適用上疑義致生窒礙難行而莫衷一是,對提起救濟之程序參與人及受理救濟之執行法院與民事法院,均

已造成相當程度在法律適用上之困擾。 本文對於因不當執行所生救濟方法,除為通則性說明並擇重要議題加以論述外,將限縮於因違法執行而相應之救濟方法,即著重在通常與特別執行異議程序於實務上運作及所衍生之相關爭議,此乃因不當執行涉及之執行瑕疵,係因執行法院就具體強制執行事件之實體法律關係原則上並無審認之權能與責任,除於執行過程中對於判斷實體事項存有明顯重大瑕疵外,應不能對執行人員問責,因之較無衍生後續國家賠償責任風險存在。 本文建議關於執行當事人適格與否認定應以執行異議程序救濟,且執行法院於實施執行行為時應遵守程序包含實體法上應踐行之程序要求,且對於執行程序涉及實體爭議除強制執行法規定訴訟類

型外均應以執行異議程序救濟,同時應賦予執行異議決定具有既判力。對於提起執行異議應設計有相對應得以停止執行之配套措施,另於強制執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停止執行之裁定應得提起救濟,以建構即時有效之救濟制度,且對於現行分配表聲明異議救濟制度冗長複雜而有重建之必要,並實際提供若干修法建議,期以補足現行法制保障未周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