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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強制執行費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禕芙,玲玲七寫的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和李永然的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76 期(2005.11)-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時效也說明:本票 債權請求權不因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裁定而中斷時效,且必須於持票人實務聲請強制執行程序始為中斷,同時無民法第一三七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最重要的是,消滅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許士宦所指導 陳彥竹的 論民事保護令事件之程序標的與要件事實 (2020),提出本票強制執行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事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非訟事件、程序標的、要件事實、既判力。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姜世明所指導 黃嘉苓的 民事程序中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以民事裁判效力變更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情事變更原則、情事變更判決之訴、既判力、羈束力、顯失公平的重點而找出了 本票強制執行費用的解答。

最後網站本票裁定與本票效力- 常見問答- 新聞訊息 - 法律關懷輔導協會則補充:詐騙模式推陳出新的時代,除了支付命令被拿來濫用之外,「本票」也是 ... 本票3年時效的效果,但法院同意本票裁定後,務必要在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本票強制執行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本票強制執行費用的問題,作者禕芙,玲玲七 這樣論述:

  簡潔有力的表格、完備的實務見解、最新的修法整理、完美的舊題新解   是邁向二試的致勝關鍵   就讓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帶領你脫離考試苦海吧!

論民事保護令事件之程序標的與要件事實

為了解決本票強制執行費用的問題,作者陳彥竹 這樣論述:

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於1998年制定,賦予被害人不必提起民事或刑事程序,即得聲請法院直接命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之救濟手段,避免因家庭暴力而發生不可回復之損害,與提供被害人暫時之救濟制度。嗣於2012年制定之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根據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依照事件類型之特性需求,將家事事件區分為五類事件,同時,於家事非訟之保全程序,增訂暫時處分制度,使其與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保全處分制度,共同構成家事保全程序。依家事法第3條第5項第13款明定,民事保護令事件(下稱保護令事件)為丁類事件。保護令事件應如何納入家事法的架構,達成貫徹家暴法保護被害人與防治家庭暴力之目的,向來似並

未透程序法的角度加以理解。依家暴法第9條所定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救濟途徑間之關係如何,亦與其在家事法中定位有關。上開問題之解決,涉及四大問題意識。首先,法院審理時應適用訴訟或非訟法理。第二,程序標的之內涵為何,聲請人應如何特定其程序標的。再者,保護令之要件事實為何,最後,涉及保護令之裁定效力。此等既成為解釋論之重要問題,其解決亦有助於釐清保護令在家事法之體系架構。本文擬透過比較日本法與美國法之研究,參照既有學說理論及審判實務見解,闡釋保護令事件之規定,確定訟爭性之判斷標準、程序標的概念之必要及特定、實體要件之解釋、要件事實之判斷、非訟裁定既判力之肯否見解等,對於理解保護令事件

之定位係必要且有益。本文共計六章,第壹章為緒論,簡要說明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研究方法與整體篇章架構。第貳章說明美國法上保護令事件。其中,第一節從體系性之角度,討論民事禁制令與保護令事件之關係。由於美國模範法與各州法規之規定不同,因此須採取廣義的保護令概念。透過與禁制令體系上觀察與比較之結果,可得出保護令與禁制令有相同與相似處。相似處在於,通常保護令對應永久禁制令,提供聲請人權利救濟之可能。緊急保護令(或一造保護令)則附隨於通常保護令存在,與暫時禁制令相似。相異處在於禁制令必定附隨於本案程序。第二節從各種保護令之比較,廣義概念之保護令主要可分為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二種類型。通常保護令與緊急保護

令兩者不同,但具有一定之連續性。關於聲請人請求之程式特定、要件事實之解釋以及裁定效力存在部分差異,結論上兩者為本案程序與中間程序之關係。第參章介紹日本法上保護令事件。首先,第一節從保護令與民事保全處分之比較出發,對於保護令與民事保全處分是否相同,學說存在同質說與異質說之爭論。分別自聲請程式、制度目的、核發要件、法律效果等層面觀察,應認為保護令與民事保全為不同類型之事件。此外,配偶暴力防止及被害者保護法(下稱家暴防止法)之新法修正後,保護令事件增訂一造保護令之類型。然而,文獻欠缺相對應的討論,尚有待實務和學說之發展。第二節部分,由於學說及實務見解並未意識到通常保護令之程序標的概念,主要探討通常保

護令之實體要件與裁定效力。由於日本法係由聲請人決定聲請保護令之範圍,家暴防止法第10條對於被害人、被害人未成年子女、被害人親屬之保護令分別定有個別要件。再者,保護令核發後,再度聲請保護令之情形,主要分為不同種保護令與同種保護令之再度聲請。再度聲請不同種保護令,視為不同之程序標的,法院應進行實質審理。再度聲請同種保護令之情形,得再區分為退去命令或其他種類之命令。再度聲請退去命令之情形,應依家暴防止法第18條處理之;其它情形則適用家暴防止法第10條,法院應進行實質審理。第肆章回歸我國法上保護令制度之特色與非訟事件之程序標的概念。第一節介紹保護令之公益性與非訟性,與公權主義具有密切關係。探究保護令之

法理係基於憲法保障人性尊嚴所衍生之「家庭暴力侵害制止請求權」,又可分為「家暴侵害防止權」以及「生活環境自主決定權」。再者,非訟性得從實定法上規定外,從本質論出發為文探討。為落實家事法制定後紛爭審理類型必要論之旨趣,得出保護令性質上為非訟事件,應適用非訟法理處理之。第二節探討保護令之程序標的內涵,基於通常保護令之法理為家暴侵害制止請求權,獨立於一般非訟程序和保全程序,依家暴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程序標的為「家庭暴力之事實」與「必要性」。暫時與緊急保護令之參考民事保全處分之程序標的,構造上包含「被保全權利」與「必要性」。第伍章為保護令事件之要件事實與裁定效力。第一節探究保護令之要件事實。參考日本學

說,家事事件是否存在要件事實存有爭議。然而,建立要件事實能夠具體化法院應考量之要素,比起綜合判斷,標準更為明確。家暴法第14條第1項,通常保護令之要件包含「家庭暴力事實」與「必要性」。在美國、日本法之解釋,「必要性」屬於「利益衡量」之判斷。然而,本文認為,以非訟事件存在要件事實概念為前提,「必要性」為被害人有無繼續發生家暴危險之規範要件,須進一步探究評價「必要性」之評價根據與評價障礙事實。至於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要件事實,法院辦理家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點,暫時保護令之「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以及家暴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緊急保護令之「急迫危險」

,皆屬於規範性要件。依「臺灣親密關係危險評估量表」所列之十五項因素,得作為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性或被害人受不法侵害危險之評價根據事實。第二節探究通常保護令事件之裁定效力。非訟裁定有無既判力之見解,雖存在本質論與根據論之爭議,但非訟裁定須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基礎,始具有既判力適格。經檢視既判力之正當性與必要性基礎,保護令欠缺既判力適格。然而,通常保護令仍須兼具法安定性需求,發揮一事不再理之功能。為此,如不符合家暴法列舉延長、變更、撤銷通常保護令之情形,法院應駁回同一事件之請求。最後,第陸章總結本文研究成果。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

為了解決本票強制執行費用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既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本書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民事程序中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以民事裁判效力變更為中心

為了解決本票強制執行費用的問題,作者黃嘉苓 這樣論述:

法律存在之目的在於實踐其正義精神。法律係抽象之規範,正義則動態展現於具體個案。「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褔」,在特定情形下,應有承認當事人得事後變更、調整雙方權利義務內容之必要。情事變更原則作為誠信原則之下位原則,向來認為其作用於民法領域,乃係法院平衡調整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之依據。惟此種強調當事人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確保實質締約自由以及追求實體真實正義之動態法律正義概念,亦與當代民事程序法強調當事人程序地位平等及應公平賦予當事人合法聽審權之充足程序保障精神相符。本篇論文欲探討者係情事變更原則適用於民事程序法領域,所涉及之民事裁判效力變更之相關問題。本文將先介紹情事變更原則之概念源起,分別

探討其於德國法及我國民法及民事訴訟法之發展經過。藉由分析其發展脈絡,分析其適用於民法及民事訴訟法之異同與二者之關連性。其次,本文將探討情事變更原則與民事程序法之裁判效力變更之關連性。其於民事訴訟法領域將與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之破除相關;於非訟法領域則涉及非訟程序裁定效力可變更性之容許性問題。2012年家事事件法制定施行後,該法包含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以及基於特定目的予以非訟化之真正爭訟事件。不同事件類型,其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以變更裁判效力之理論依據將有不同,解釋上亦須符合家事事件之特殊性。再次,本文將介紹情事變更原則落實於民事程序法不同領域之具體規定。將分別討論民事訴訟法第397條之情事變更

判決之訴、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3項之非訟裁定可變更性規定,以及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3項、第84第1項、第2項及第102條等關於家事非訟裁定、家事非訟調解成立及費用給付請求事件之裁定效力變更規定之相關學說爭議。本文亦將藉由整理並分析審判實務對於各該條文之解釋適用情形,探討相關規定之立法得失,並且參考德國法、奧地利法及日本法相關規定之學理及實務見解,提出建議。最後,本文將分析並比較情事變更原則適用於民事程序法之訴訟程序領域、非訟程序領域及家事事件領域之異同,嘗試提出一些建議。期能使情事變更原則於我國民事程序法領域之運作情形更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