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送達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本票裁定送達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熙寫的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和李永然的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公告查詢-公示送達公告-林春菊也說明: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公示送達公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東院漢非乙111司票第5號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1年度司票字第5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林春菊之民事裁定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永然所出版 。

東海大學 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 鄭昆山、歐信宏所指導 洪嘉懋的 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以滯欠稅捐執行為例 (2010),提出本票裁定送達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欠稅執行、強制執行、限制出境、拘提管收、執行期間、聲明異議。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應用統計學研究所 黃登源所指導 余貴珠的 上市(櫃)公司發生財務異常之案例分析與研究 (2002),提出因為有 公司間交叉持股、金字塔股權結構、充分揭露、公平揭露、完全揭露、全額交額股、管理股票的重點而找出了 本票裁定送達的解答。

最後網站【本票裁定聲請範本】什麼是「本票裁定」?追債與自保的完全 ...則補充:本票裁定 是一種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詳細說明請參本站其他文章【網址】)。 只要對方到期了卻沒有依照約定付款,執票人就可以憑著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本票裁定送達,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為了解決本票裁定送達的問題,作者林熙 這樣論述:

  本書詳盡蒐錄近期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刑事裁判,並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刑事大法庭裁定均一併納入,讓讀者能在考前的黃金期間速覽近期實務見解之趨勢要點,而有助於讀者精確掌握考試脈動。   【廣泛蒐錄實務見解】   本書主要蒐錄近三年對於考試上有正相關之實務見解,並輔以五年內具有重要性的刑事裁判,將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相關實務現況,完整呈現予讀者而不會掛一漏萬。   【橫向聯繫裁判要旨】   本書全面性篩選近期重要的刑事裁判,並統合相類似之爭點而以章節性、主題式之樣貌呈現,藉此凸顯刑事法中必讀的實務要點,使讀者得以有系統地獲悉相關實務趨勢脈動。   【縱向

建構思維邏輯】   本書蒐錄的最新實務見解,除有節錄裁判要旨外,並適度整理裁判之論理內涵,讓讀者能清楚瞭解實務見解背後的思維邏輯,以培養迅速的臨場反應而得應付詭譎多變的考試題型。   精選實務   沒收犯罪所得二層次思維案、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案、性自主權內涵及同意效力範圍案、對肇事駕駛人強制採驗體內酒精濃度值案、 抗告權人範圍準用案……

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以滯欠稅捐執行為例

為了解決本票裁定送達的問題,作者洪嘉懋 這樣論述:

按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制度,係指人民基於特定原因,國家課予人民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負擔,若人民故意不遵守或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則賦予行政機關以非常手段或強制方法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之事實狀態,以達行政目的。 在權責區分上,民事債權債務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簡稱公法債權由專責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行政執行,學理上稱為拍賣二元制度,或強制執行二元化。緣於義務人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共同擔保,基於公平原則,不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與民事上強制執行,採不再查封主義,於查封競合之處理,先查

封機關就義務人同一標的物查封者,其處分權即受限制,後執行機關應併案執行。 我國行政執行法於1998年11月11日完成修法程序,並於2001年1月1日施行,新法增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將原處分機關移送地方法院財務法庭強制執行之案件,改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專責執行。關於執行程序,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此種概括式準用立法方式,衍生下列矛盾,亟待解決:1、準用範圍太過廣泛,處於不明確狀態,影響法律安定性及人民對於法律可預測性,並非完善之立法。2、行政執行要屬行政權之作用,輾轉準用民事訴訟法不合法理,二者性質不同,

不宜準用。導致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結合處分權主義,理論及實務上甚多扞格不合之處,致執行上糾葛不清,摩擦不斷,正本清源之途應採澈底職權進行主義。 行政執行係屬兩面關係,行政執行處在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中為執行機關之定位,負責各項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移送機關則係代表國家或其所屬地方自治團體立於債權人之地位,就執行程序之進行為一定之協力行為,使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獲得實現,基於全國行政機關「行政一體」,移送機關應負「租稅協力義務」,是以行政執行處與協力機關之關係為何?將一併討論。 行政程序中怎樣之程序設計,才能認定屬於合理、正當,具備程序保障之要求?行政程序法之規範,應具備「公正作為義務」、「受告

知權」、「聽證權」及「說明理由義務」等四點作為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涵。由於行政執行法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程序,係採取行政處分之作成與執行機關分離之制度,行政處分之送達,屬於正當行政程序之受告知權,亦即執行名義是否合法送達不僅涉及義務人在實體上是否負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在程序上,關係到義務人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之訴訟權保障問題,實值得吾人加以重視。而有關移送機關已移送執行案件是否有撤回權的爭議,實務見解分歧,容待未來修法明確規定。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基本上干預人民財產權及人身自由甚鉅,1998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行政執行法中,關於第17條及第19條規定拘提、管收各款事由

,是否合憲,產生不少爭議,為符合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乃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之聲請,經大法官於2005年1月28日作出釋字第588號解釋,宣告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及第19條部分條文違憲。經立法院於2005年5月27日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及第19條之修正條文,同年6月22日公佈施行。 行政上「強制執行」之目的在強迫義務人實現義務之內容,而不在非難過去之行為,故行政上強制執行之方法,不是「行政罰」,而為行政執行法第7條所定之「執行問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所規範者為公法上請求權關係;與行政罰法第27條規範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有別,蓋於裁處前行使前,尚不發生公法上請求權

,因行政機關作成裁處(行政處分)始發生法律關係,乃產生人民行政法上義務,故裁處權為形成權關係,不是公法上請求權,三者間互不衝突,各有其適用範圍,其適用關係並非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關係,亦非法規競合,並無擇一適用問題,實務上適用常混淆不清,應予釐清。 其次,新法施行後,實務上處理執行案件問題陸續浮現,譬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種類及範圍界定困難;限定繼承部分之修法後所產生之相關遺產稅問題;一人公司負責人死亡或公司人頭負責人所形成的欠稅問題;法拍物課徵營業稅未受清償,又不許拍定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憲;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定後,關於義務人財產資料取得更顯困難,債權確定至執行期過長導致脫產問題無法

避免;對聲明異議之救濟機能未盡完善之處,其理非明,對聲明異議決定得否聲明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問題,事涉訴訟權保障之核心領域,不容剝奪,宜於未來修法時明確規定。又如何簡化小額案件執行程序,不動產作價承受問題、遺產稅代辦繼承登記、人力資源不足等問題,實有賴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規定通盤檢討必要。 而實務上關於執行案件之處理,仍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本研究藉由執行力理論探討影響執行力因素,從制度、溝通、資源、官僚結構及執行者意向等面向,深入探討關於滯欠稅捐執行過程中有那些因素阻礙行政執行之執行力,影響執行績效,謀求解決之道。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

為了解決本票裁定送達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既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本書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上市(櫃)公司發生財務異常之案例分析與研究

為了解決本票裁定送達的問題,作者余貴珠 這樣論述:

摘 要 論文題目:上市(櫃)公司發生財務異常之案例分析與研究 校(院)系所組別:應用統計研究所 研究生:余貴珠 指導教授:黃登源博士 論文頁數:129 關鍵詞:公司間交叉持股、金字塔股權結構、充分揭露、公平揭露、完全揭露、全額交割股、管理股票。 論文摘要內容: 本研究旨在探討財務異常公司的經營狀況,在以往的文献研究中僅著重在財務性指標之異常作為預警,反觀台灣近幾次企業財務風暴顯示的資訊,財務比率異常的現象不足以涵蓋全貎。除了財務比率變數影響上市(櫃)公司經營的績效

外,更要深入分析股權結構、監理機制及監理能力影響企業經營的重要因素。 當企業發生經營困難之初,可能會有一些徵兆,顯示企業缺乏健全的公司監理能力來規範公司大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董事長兼任)、董事會組成及高階經理人的行為。從這公司監理制度能力的缺失,公司本身經營能力受影響減弱競爭優勢,甚至牽連到公司員工、往來金融機構,更擴及到投資者與債權人權益。所以投資者與債權人應著重考量公司整個企業集團的股權結構、監理機制及監理能力所呈現的特性與所隱含的風險。 本次研究採用資料分析方法有: 一、正常營運與財務異常公司的29個財務比率、14個股權結構

及5個董事會組成。經取eta值大於0.1後,有18個財務比率、8個股權結構及4個董事會組成。二、將eta值大於0.1的三項變數標準化。三、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了解標準化後三項變數平均數顯著差異情形。四、主成份分析(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將18個財務比率精簡為10個財務比率的描述,並產生新的五個因素命名。五、典型相關(Canonical Correlation Analysis),了解股權結構與董事會組成之間結構形態。六、logistic迴歸模型,探討8個股權結構、4個董事會組成、18個財務比率在Logistic迴歸分析中正常公司

與財務異常公司,依照誤判率與正確率差異情形與實際公開市場資訊作比較,是否此研究模型能有效分析,並同步掌握市場的公開資訊。期望本研究能提供投資者與債權人正面積極有效率的投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