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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本票裁定後消滅時效仍在 - 奇摩新聞也說明: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而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許士宦所指導 陳彥竹的 論民事保護令事件之程序標的與要件事實 (2020),提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事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非訟事件、程序標的、要件事實、既判力。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明生所指導 陳雄榮的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及相關救濟程序之研究-以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之均衡保障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古典非訟事件、交錯論、形式審查原則、救濟手段的重點而找出了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解答。

最後網站【律師專欄】二分鐘懂得「什麼是本票裁定」則補充:意義:持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據以強制執行。 特色:. 1.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將債務人財產查封、拍賣取償。 2.程序較為快速、無需開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清溪公司法研究會論文集I:黃清溪教授八秩大壽祝壽論文集

為了解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江佩珊,朱雅雯,李美金,李淑如,吳伊萍,吳和銘,吳姮,吳軒宇,周伯翰,陳月端,陳亦明,陳錦昇,莊曜隸,張鴻曉,黃國川,黃偉銘,黃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論文集係由公司法學者、實務界人士以及學術研究員等共同創作集結而成,以賀黃清溪博士八秩華誕大壽。鑑本著創作時,我國立法院正如火如荼進行公司法之全盤修訂,故本著包含相關公司法重要議題之外,亦探究於民國107年8月1日公司法公布而是時尚未施行之條文優缺點,希冀吾人之觀點,能共同推動公司法制之進步與健全,倂嗣行再就公司法於民國107年11月1日施行後之現行法進行討論。   衡學海淵博浩瀚,理論眾家紛紜,祈藉由本論文集之提出,與各方相互交流,望各界不吝斧正。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針對本次修法,委員同仁為防止偽造或強迫性之本票產生,於票據法中加強債務人保護機制,金管會認為無修正之必要與急迫性,原則上我贊成,但對於非訟化所謂債權人釋明義務、本票裁定前通知發票人,個人敬表不同意見。

本票原則上是信用證券,具有無因性,其債權債務關係已和初始之原因關係切斷,此類設計是為了增加商業流通性及使用便利性,任何對本票制度的修正都需要回頭考量制度設計之原因。

現行非訟制度設計通常不開庭,如修改非訟事件法,要求釋明甚至證明、通知發票人,甚至通知相對人答辯將加大非訟事件開庭可能性。現行民事訴訟已有「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應可解決此類問題,若擔憂當事人於擔保、反擔保強制執行或其他程序上的成本困難,應從訴訟扶助的角度出發,降低民眾訴訟成本,達成本票無因性、訴訟經濟、非訟職權行使、紛爭解決一次性等制度設計目的。

論民事保護令事件之程序標的與要件事實

為了解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陳彥竹 這樣論述:

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於1998年制定,賦予被害人不必提起民事或刑事程序,即得聲請法院直接命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之救濟手段,避免因家庭暴力而發生不可回復之損害,與提供被害人暫時之救濟制度。嗣於2012年制定之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根據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依照事件類型之特性需求,將家事事件區分為五類事件,同時,於家事非訟之保全程序,增訂暫時處分制度,使其與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保全處分制度,共同構成家事保全程序。依家事法第3條第5項第13款明定,民事保護令事件(下稱保護令事件)為丁類事件。保護令事件應如何納入家事法的架構,達成貫徹家暴法保護被害人與防治家庭暴力之目的,向來似並

未透程序法的角度加以理解。依家暴法第9條所定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救濟途徑間之關係如何,亦與其在家事法中定位有關。上開問題之解決,涉及四大問題意識。首先,法院審理時應適用訴訟或非訟法理。第二,程序標的之內涵為何,聲請人應如何特定其程序標的。再者,保護令之要件事實為何,最後,涉及保護令之裁定效力。此等既成為解釋論之重要問題,其解決亦有助於釐清保護令在家事法之體系架構。本文擬透過比較日本法與美國法之研究,參照既有學說理論及審判實務見解,闡釋保護令事件之規定,確定訟爭性之判斷標準、程序標的概念之必要及特定、實體要件之解釋、要件事實之判斷、非訟裁定既判力之肯否見解等,對於理解保護令事件

之定位係必要且有益。本文共計六章,第壹章為緒論,簡要說明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研究方法與整體篇章架構。第貳章說明美國法上保護令事件。其中,第一節從體系性之角度,討論民事禁制令與保護令事件之關係。由於美國模範法與各州法規之規定不同,因此須採取廣義的保護令概念。透過與禁制令體系上觀察與比較之結果,可得出保護令與禁制令有相同與相似處。相似處在於,通常保護令對應永久禁制令,提供聲請人權利救濟之可能。緊急保護令(或一造保護令)則附隨於通常保護令存在,與暫時禁制令相似。相異處在於禁制令必定附隨於本案程序。第二節從各種保護令之比較,廣義概念之保護令主要可分為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二種類型。通常保護令與緊急保護

令兩者不同,但具有一定之連續性。關於聲請人請求之程式特定、要件事實之解釋以及裁定效力存在部分差異,結論上兩者為本案程序與中間程序之關係。第參章介紹日本法上保護令事件。首先,第一節從保護令與民事保全處分之比較出發,對於保護令與民事保全處分是否相同,學說存在同質說與異質說之爭論。分別自聲請程式、制度目的、核發要件、法律效果等層面觀察,應認為保護令與民事保全為不同類型之事件。此外,配偶暴力防止及被害者保護法(下稱家暴防止法)之新法修正後,保護令事件增訂一造保護令之類型。然而,文獻欠缺相對應的討論,尚有待實務和學說之發展。第二節部分,由於學說及實務見解並未意識到通常保護令之程序標的概念,主要探討通常保

護令之實體要件與裁定效力。由於日本法係由聲請人決定聲請保護令之範圍,家暴防止法第10條對於被害人、被害人未成年子女、被害人親屬之保護令分別定有個別要件。再者,保護令核發後,再度聲請保護令之情形,主要分為不同種保護令與同種保護令之再度聲請。再度聲請不同種保護令,視為不同之程序標的,法院應進行實質審理。再度聲請同種保護令之情形,得再區分為退去命令或其他種類之命令。再度聲請退去命令之情形,應依家暴防止法第18條處理之;其它情形則適用家暴防止法第10條,法院應進行實質審理。第肆章回歸我國法上保護令制度之特色與非訟事件之程序標的概念。第一節介紹保護令之公益性與非訟性,與公權主義具有密切關係。探究保護令之

法理係基於憲法保障人性尊嚴所衍生之「家庭暴力侵害制止請求權」,又可分為「家暴侵害防止權」以及「生活環境自主決定權」。再者,非訟性得從實定法上規定外,從本質論出發為文探討。為落實家事法制定後紛爭審理類型必要論之旨趣,得出保護令性質上為非訟事件,應適用非訟法理處理之。第二節探討保護令之程序標的內涵,基於通常保護令之法理為家暴侵害制止請求權,獨立於一般非訟程序和保全程序,依家暴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程序標的為「家庭暴力之事實」與「必要性」。暫時與緊急保護令之參考民事保全處分之程序標的,構造上包含「被保全權利」與「必要性」。第伍章為保護令事件之要件事實與裁定效力。第一節探究保護令之要件事實。參考日本學

說,家事事件是否存在要件事實存有爭議。然而,建立要件事實能夠具體化法院應考量之要素,比起綜合判斷,標準更為明確。家暴法第14條第1項,通常保護令之要件包含「家庭暴力事實」與「必要性」。在美國、日本法之解釋,「必要性」屬於「利益衡量」之判斷。然而,本文認為,以非訟事件存在要件事實概念為前提,「必要性」為被害人有無繼續發生家暴危險之規範要件,須進一步探究評價「必要性」之評價根據與評價障礙事實。至於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要件事實,法院辦理家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點,暫時保護令之「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以及家暴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緊急保護令之「急迫危險」

,皆屬於規範性要件。依「臺灣親密關係危險評估量表」所列之十五項因素,得作為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性或被害人受不法侵害危險之評價根據事實。第二節探究通常保護令事件之裁定效力。非訟裁定有無既判力之見解,雖存在本質論與根據論之爭議,但非訟裁定須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基礎,始具有既判力適格。經檢視既判力之正當性與必要性基礎,保護令欠缺既判力適格。然而,通常保護令仍須兼具法安定性需求,發揮一事不再理之功能。為此,如不符合家暴法列舉延長、變更、撤銷通常保護令之情形,法院應駁回同一事件之請求。最後,第陸章總結本文研究成果。

考前特蒐:2018律師、司法特考一、二試關鍵解析

為了解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學稔名師聯著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收錄最新律師選考科目重點解析,讓您贏在起跑點!   ‧修法之所在,考點之所在!有修法最前線,不必擔心修法大爆炸!   ‧精選各校法研所試題,掌握國考風向球,預測出題大趨勢,一舉突破國考重圍   ‧前進文獻熱區,鎖定學者最新研究議題   ‧精讀重要實務見解,隱藏考點立即現形   ‧超具考相的熱門時事,★偵查中搜索拘提證人案★台大校長遴選事件案★保險詐欺取財案★凱美收購案★公司法修法時事……等等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及相關救濟程序之研究-以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之均衡保障為中心

為了解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陳雄榮 這樣論述:

現代利益法學的觀念中,一種利益的實現總是以犧牲其他利益為代價;惟強制執行攸關債權人及債務人權益,執行程序應兼顧雙方利益之均衡保障。票據法第123條立法目的係為迅速化保障債權人權益,對於債務人權益之保護,相對不周全,加上不法之徒利用票據法第123條的簡易性及便利性,反始法院淪為其犯罪工具,造成部分民眾財產權重大侵害,因而引發本論文研究之動機。職是之故,本論文擬以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作為研究客體。首先,從票據法第123條與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及第195條之立法歷程疏理其立法目的,探討其相關法律是否仍符合現行社會需求,抑或需要加以適度修改;再者,探討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在非訟事件中的法理及屬性,以

及目前法院審理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時,所採取的審理原則及程序是否合理,進而觀察及發掘現行非訟程序及法院裁判,對債務人的權益保護是否有改善空間;繼之,研究現行救濟手段對債務人是否已具完備,以及綜合研究及比較不同的救濟手段,探討其對於債務人所造成不同的法律效果,期待提供債務人在選擇不同救濟手段時參考,以及對現行救濟手段不足之處提出建議。最後,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造成部分民眾財產權鉅額之侵害,致立法者相繼提出修法要求及建議,本論文將對立法者所提出之修法草案提出質疑及批評;同時,本論文擬訂具體建議修正條文,供主管機關及立法機關參考,期盼因應現行法制朝向相對權利的概念下,能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均衡保

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