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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 正笙法律事務所也說明:1.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狀,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 · 2. 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正嘉所指導 潘韋丞的 沒收制度之應然與實然 (2021),提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聲請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沒收、違禁物、犯罪物、犯罪所得、總額原則、沒收效力、追徵、共同沒收、第三人沒收、發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許士宦所指導 陳彥竹的 論民事保護令事件之程序標的與要件事實 (2020),提出因為有 民事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非訟事件、程序標的、要件事實、既判力的重點而找出了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聲請狀的解答。

最後網站本票裁定時效!本票裁定聲請書狀範例! - 隨意窩則補充:帶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法院文件種類:民事裁定(本票裁定) 當事人記載欄:記載聲請法院民事裁定的聲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聲請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契約簽訂與履行(12版)

為了解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聲請狀的問題,作者徐昌錦 這樣論述:

  契約是個人權利的保障書,也是日常生活與工商交易的重要憑藉,作者釐清契約的法律關係,協助讀者創造契約合作的新契機!   本書由資深法官引導民眾簽訂契約,根據最新法律資料解析,期待能創造締約當事人雙贏的局面。

沒收制度之應然與實然

為了解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聲請狀的問題,作者潘韋丞 這樣論述:

以2016年7月1日施行之我國刑法沒收規定為界,可區分為新、舊沒收制度。舊制沒收從刑之定位問題叢生,難以落實犯罪所得、犯罪物沒收之規範目的,新法沒收根本性地將沒收定位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提供了值得肯定的發展基礎。本文認為,不同沒收類型有不同的規範目的、要件及法律效果,應個別接受比例原則的檢視,實質上並無法將沒收統合為單一性質的法律效果,有必要對於不同沒收類型進行獨立合憲性的檢視。 違禁物沒收應定性為「類似對物之保安處分」,重在防止「違禁物本身(物)」存在或流通之危險。供犯罪所用(預備)之物沒收應定性為「類似刑罰之措施」,分別以行為人濫用財產權之情形、第三人之「可

責情形」作為干預財產權之正當性基礎。犯罪所生之物沒收,以除去犯罪結果、回復犯罪前之法和平性為基礎,亦應定性為「類似刑罰之措施」。犯罪所得沒收,立法者採取之總額原則,係立法論上較佳的選擇,相對於利得沒收正當規範目的之追求,在總額原則下,被沒收者財產權所受之限制僅為不能再支配不法淨利,並且無法取回自願投入之不法成本,參考不法原因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之民事不當得利關係,兩者應非顯失均衡,符合比例原則,應尊重立法者之形成自由,將犯罪所得沒收定性為「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本文將以各種沒收定性為基礎,探討沒收時之效力、標的效力、追徵等議題,並說明犯罪物沒收及犯罪所得沒收要件、第三人沒收之解釋適用,闡述沒

收新制的應然與實然。

論民事保護令事件之程序標的與要件事實

為了解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聲請狀的問題,作者陳彥竹 這樣論述:

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於1998年制定,賦予被害人不必提起民事或刑事程序,即得聲請法院直接命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之救濟手段,避免因家庭暴力而發生不可回復之損害,與提供被害人暫時之救濟制度。嗣於2012年制定之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根據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依照事件類型之特性需求,將家事事件區分為五類事件,同時,於家事非訟之保全程序,增訂暫時處分制度,使其與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保全處分制度,共同構成家事保全程序。依家事法第3條第5項第13款明定,民事保護令事件(下稱保護令事件)為丁類事件。保護令事件應如何納入家事法的架構,達成貫徹家暴法保護被害人與防治家庭暴力之目的,向來似並

未透程序法的角度加以理解。依家暴法第9條所定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救濟途徑間之關係如何,亦與其在家事法中定位有關。上開問題之解決,涉及四大問題意識。首先,法院審理時應適用訴訟或非訟法理。第二,程序標的之內涵為何,聲請人應如何特定其程序標的。再者,保護令之要件事實為何,最後,涉及保護令之裁定效力。此等既成為解釋論之重要問題,其解決亦有助於釐清保護令在家事法之體系架構。本文擬透過比較日本法與美國法之研究,參照既有學說理論及審判實務見解,闡釋保護令事件之規定,確定訟爭性之判斷標準、程序標的概念之必要及特定、實體要件之解釋、要件事實之判斷、非訟裁定既判力之肯否見解等,對於理解保護令事件

之定位係必要且有益。本文共計六章,第壹章為緒論,簡要說明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研究方法與整體篇章架構。第貳章說明美國法上保護令事件。其中,第一節從體系性之角度,討論民事禁制令與保護令事件之關係。由於美國模範法與各州法規之規定不同,因此須採取廣義的保護令概念。透過與禁制令體系上觀察與比較之結果,可得出保護令與禁制令有相同與相似處。相似處在於,通常保護令對應永久禁制令,提供聲請人權利救濟之可能。緊急保護令(或一造保護令)則附隨於通常保護令存在,與暫時禁制令相似。相異處在於禁制令必定附隨於本案程序。第二節從各種保護令之比較,廣義概念之保護令主要可分為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二種類型。通常保護令與緊急保護

令兩者不同,但具有一定之連續性。關於聲請人請求之程式特定、要件事實之解釋以及裁定效力存在部分差異,結論上兩者為本案程序與中間程序之關係。第參章介紹日本法上保護令事件。首先,第一節從保護令與民事保全處分之比較出發,對於保護令與民事保全處分是否相同,學說存在同質說與異質說之爭論。分別自聲請程式、制度目的、核發要件、法律效果等層面觀察,應認為保護令與民事保全為不同類型之事件。此外,配偶暴力防止及被害者保護法(下稱家暴防止法)之新法修正後,保護令事件增訂一造保護令之類型。然而,文獻欠缺相對應的討論,尚有待實務和學說之發展。第二節部分,由於學說及實務見解並未意識到通常保護令之程序標的概念,主要探討通常保

護令之實體要件與裁定效力。由於日本法係由聲請人決定聲請保護令之範圍,家暴防止法第10條對於被害人、被害人未成年子女、被害人親屬之保護令分別定有個別要件。再者,保護令核發後,再度聲請保護令之情形,主要分為不同種保護令與同種保護令之再度聲請。再度聲請不同種保護令,視為不同之程序標的,法院應進行實質審理。再度聲請同種保護令之情形,得再區分為退去命令或其他種類之命令。再度聲請退去命令之情形,應依家暴防止法第18條處理之;其它情形則適用家暴防止法第10條,法院應進行實質審理。第肆章回歸我國法上保護令制度之特色與非訟事件之程序標的概念。第一節介紹保護令之公益性與非訟性,與公權主義具有密切關係。探究保護令之

法理係基於憲法保障人性尊嚴所衍生之「家庭暴力侵害制止請求權」,又可分為「家暴侵害防止權」以及「生活環境自主決定權」。再者,非訟性得從實定法上規定外,從本質論出發為文探討。為落實家事法制定後紛爭審理類型必要論之旨趣,得出保護令性質上為非訟事件,應適用非訟法理處理之。第二節探討保護令之程序標的內涵,基於通常保護令之法理為家暴侵害制止請求權,獨立於一般非訟程序和保全程序,依家暴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程序標的為「家庭暴力之事實」與「必要性」。暫時與緊急保護令之參考民事保全處分之程序標的,構造上包含「被保全權利」與「必要性」。第伍章為保護令事件之要件事實與裁定效力。第一節探究保護令之要件事實。參考日本學

說,家事事件是否存在要件事實存有爭議。然而,建立要件事實能夠具體化法院應考量之要素,比起綜合判斷,標準更為明確。家暴法第14條第1項,通常保護令之要件包含「家庭暴力事實」與「必要性」。在美國、日本法之解釋,「必要性」屬於「利益衡量」之判斷。然而,本文認為,以非訟事件存在要件事實概念為前提,「必要性」為被害人有無繼續發生家暴危險之規範要件,須進一步探究評價「必要性」之評價根據與評價障礙事實。至於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要件事實,法院辦理家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點,暫時保護令之「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以及家暴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緊急保護令之「急迫危險」

,皆屬於規範性要件。依「臺灣親密關係危險評估量表」所列之十五項因素,得作為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性或被害人受不法侵害危險之評價根據事實。第二節探究通常保護令事件之裁定效力。非訟裁定有無既判力之見解,雖存在本質論與根據論之爭議,但非訟裁定須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基礎,始具有既判力適格。經檢視既判力之正當性與必要性基礎,保護令欠缺既判力適格。然而,通常保護令仍須兼具法安定性需求,發揮一事不再理之功能。為此,如不符合家暴法列舉延長、變更、撤銷通常保護令之情形,法院應駁回同一事件之請求。最後,第陸章總結本文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