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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題型破解(9版)

為了解決查詢往生者財產的問題,作者海青溫拿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鑒於司法官、律師二試考制面臨史上最大變動,保險法配分亦縮減為25分,為落實「一本書主義」,以便讀者從題目學習保險法,改版特色如下:   一、基本觀念   透過題目學習基本觀念,讓讀者在面對七彩變化球時,得以從基本觀念出發一一破解。   二、補充文章見解   針對近年命題方向,蒐羅新進學者及大師級教授的文章,將刁鑽爭點變紅中球,順利擊出滿貫全壘打。   三、整理近年重要修法   在修法比職棒總教練下台還頻繁的年代,整理近年重要修法及107年金管會版本修法草案,避免上了戰場才發現修法的窘境。   四、補充實務見解   本書篩選相關實務見解,並標示重點,提供讀者作為答題參考。

  五、筆者個人碎碎念   藉由「本題關鍵字」協助讀者挑出題目的法律事實,佐以筆者《MURMUR》及《NOTE》,幫助考生建立解題思維,養成推導答案的能力。   作者簡介 海青   政大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社會化就是一個失去原則的過程,能保有最多堅持就是贏家。理性上無法認同的事情,無論情感上如何難以切割,仍斷然予以拒絕,並時時檢視過往的自己,確認立場上並未游移,不因對人的特定關係而改變說法,不因對自己有利就擁護,對自己不利就反擊。   為人處事,奉此為圭臬。考試與工作,共勉之。 溫拿   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右投/右打   守備位

置:投手、游擊手   背號:52   筆者每天早上到早餐店都會點一杯溫紅茶醒醒腦,所以別名「溫紅」,希望未來可以幫溫紅昇級加拿鐵,成為真正的「溫拿」。:)   Introduction 保險法重要修法專章暨基本觀念建構 2015年2月~2016年12月保險法重要修法簡析 ‧I-3 2018年1月~2019年1月保險法重要修法簡析 ‧I-10 基本概念 ‧I-14 Chapter 1 保險之概念 第一節 保險與類似保險 ‧1-3 壹、保險制度功能 ‧1-3 貳、界定「保險」 ‧1-3 參、類似保險? ‧1-4 題型 1-1-1 互助會是否為保險【 99政大風管所第2題】 ‧

1-5 Try again 【100政大風管所第1題】 ‧1-8 第二節 保險之要件 ‧1-9 壹、危險 ‧1-9 題型 1-2-1 危險偶發性、保險法第127條與第51條之關係 【10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1-12 Try again 【104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1-17 題型 1-2-2 酗酒駕車條款之可保性【91北大民事法組第3題】 ‧1-19 貳、補償需要性 ‧1-23 題型 1-2-3 保險給付與過失相抵 【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2小題】 ‧1-24 參、共同團體 ‧1-26 肆、有償性 ‧1-27 伍、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 ‧1-27 Chapter 2 保險契約 第

一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 ‧2-3 壹、雙務契約 ‧2-3 貳、不要式契約 ‧2-3 參、不要物契約 ‧2-4 題型 2-1-1 要物契約、財產保險遲未繳納保險費之效果 【102司法官第3題】 ‧2-5 題型 2-1-2 契約成立前預繳保費,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拒絕承保 【10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2-9 Try again 【96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2小題】 ‧2-15 肆、最大善意契約 ‧2-16 題型 2-1-3 最大善意原則作為保險人免責事由? 【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 ‧2-17 Try again 【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1小題】 ‧2-19 第二節 附合契約 ‧2-20 壹、行政管制

‧2-20 題型 2-2-1 傷害保險殘廢等級之認定與保險示範條款之修正 【葉啟洲教授文章改編】 ‧2-20 貳、保險約款之訂入契約 ‧2-24 題型 2-2-2 投資型保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104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2-28 題型 2-2-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險人說明義務 【108高考法制第4題】 ‧2-33 參、保險約款之解釋 ‧2-39 題型 2-2-4 有疑唯利被保險人解釋原則、第54條第2項立法得失 【94司法官第4題】 ‧2-39 肆、保險約款之效力 ‧2-44 題型 2-2-5 絕對強制規定、相對強制規定之分類依據 【94律師第4題】 ‧2-45 Try a

gain 【101高考法制第4題】 ‧2-47 題型 2-2-6 肇事逃逸免責條款之解釋與效力 【106年台大丙、辛組第3題】 ‧2-50 題型 2-2-7 疑義解釋適用場合、內容控制 【106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1小題(節錄)】 ‧2-56 Chapter 3 保險利益 第一節 保險利益之主體 ‧3-3 題型 3-1-1 被保險人是否須有保險利益?為胎兒投保是否有保險利益? 【75司法官第4題】 ‧3-3 題型 3-1-2 何人須有保險利益?何人有保險金請求權? 【95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 ‧3-6 題型 3-1-3 「家屬」及「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的認定 【 80司法官第4題】 ‧

3-8 題型 3-1-4 抵押權人保險利益、民法第295條及第881條之運用 【 99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3-11 第二節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 ‧3-15 題型 3-2-1 人身保險保險利益存在時點、離婚對受益權之影響 【92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 ‧3-15 題型 3-2-2 人壽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受益人應具保險利益? 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之行使【107司法官第3題】 ‧3-19 Chapter 4 要保人之義務 第一節 據實說明義務 ‧4-3 壹、概說 ‧4-3 題型 4-1-1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第64條之基本問題 【96律師第4題】 ‧4-6 Try again 【93台大丙組

第3題】 ‧4-11 Try again 【109政大財經法第1題】 ‧4-12 題型 4-1-2 被保險人是否負告知義務?特約健檢是否免除告知義務? 【 91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4-13 Try again 【100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題(節錄)】 ‧4-16 Try again 【101民間公證人第3題(節錄)】 ‧4-16 Try again 【103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4-18 題型 4-1-3 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83司法官第4題】 ‧4-20 Try again 【107調查特考第3題】 ‧4-23 題型 4-1-4 被保險人與業務員共謀違反告知義務、保險費

返還 【104台大丙組第4題】 ‧4-24 Try again 【105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題】 ‧4-28 Try again 【108台大丙組第2題】 ‧4-29 題型 4-1-5 違反與事故發生間之因果關係、解除權行使對象 【89司法官第4題節錄】 ‧4-32 Try again 【104高考法制第3題】 ‧4-38 貳、違反效果 ‧4-40 題型 4-1-6 解除權行使除斥期間、民法詐欺與告知義務違反 【92司法官第3題】 ‧4-44 Try again 【9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4-48 Try again 【100調查局特考第4題】 ‧4-48 Try again 【89政大財

經法組第4題】 ‧4-49 題型 4-1-7 告知義務違反、目的性限縮第64條第3項 【9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4-49 題型 4-1-8 進階題─主附約告知義務違反、通知義務之違反與 保險人喪失解除權之損害【100司法官第3題】 ‧4-54 題型 4-1-9 進階題─重要性、健康險目的性限縮「不得免責」 【106律師第2題第2小題】 ‧4-63 Try again 【107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4-67 Try again 【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4-68 第二節 危險增加及通知義務 ‧4-73 題型 4-2-1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評析 【101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

4-73 題型 4-2-2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危險增加通知義務違反 【101年台大丙、辛組第1題第2小題】 ‧4-78 Try again 【103地特法制第4題】 ‧4-81 Try again 【95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第1小題】 ‧4-81 題型 4-2-3 違反客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 【95律師第4題第2小題】 ‧4-82 題型 4-2-4 危險增加之重要性、違反通知義務 【107律師第3題第2小題】 ‧4-84 題型 4-2-5 保險事故與危險增加間之因果關係、比例給付保險金 【105律師第3題】 ‧4-87 第三節 危險發生後之通知義務 ‧4-95 題型 4-3-1 危險發生

後之通知義務、通知期間可否特約延長或縮短? 【96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 ‧4-95 第四節 救助義務 ‧4-99 題型 4-4-1 救助費用償還、人身保險是否適用? 【101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4-99 第五節 約定行為義務(特約條款) ‧4-106 題型 4-5-1 特約條款與告知義務【95政大風管所第3題】 ‧4-106 題型 4-5-2 保險法第68條、第69條之評析 【98政大民事法組第4題第2小題】 ‧4-109 題型 4-5-3 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 【103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4-110 Try again 【102北大財經法組第3小題】 ‧4-112 題型 4-5

-4 進階題─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 【108政大財經法組第5題】 ‧4-115 Chapter 5 保險人給付義務 第一節 主觀承保範圍 ‧5-3 題型 5-1-1 第29條第2項但書之「故意」 【97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5-4 Try again 【107高考第4題第3小題】 ‧5-6 題型 5-1-2 第29條第2項但書應增列「重大過失」及代理人之「故意」? 【90律師第3題】 ‧5-7 題型 5-1-3 使用人之故意、過失相抵【103司法官第2小題】 ‧5-10 題型 5-1-4 以履約保證保險論要保人之故意 【93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5-15 題型 5-1-5 共同被保

險人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 【100律師第3題第1小題】 ‧5-19 Try again 【 102 政大財經法組第 4 題第 3 小題】 ‧5-21 題型 5-1-6 第109條第2項故意自殺仍賠條款 【93高考法制第4題】 ‧5-22 題型 5-1-7 第30條履行道德上義務 【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節錄)】 ‧5-23 第二節 給付數額(不足額、超額保險) ‧5-29 題型 5-2-1 定值保險相關規定是否有不當?【 99律師第4題】 ‧5-30 題型 5-2-2 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93輔大乙組第3題】 ‧5-33 題型 5-2-3 不足額保險【102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4小題】

‧5-35 題型 5-2-4 不足額保險與自負額條款【105年高考法制第4題】 ‧5-37 題型 5-2-5 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 103高考第3題第1小題】 ‧5-40 題型 5-2-6 保險人查明標的價值、善意超額保險 【92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 ‧5-41 題型 5-2-7 善意超額保險應如何理賠?「部分損害」後契約 之效力如何?【90高考三級法制第4題】 ‧5-44 題型 5-2-8 惡意超額保險之效力 【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5-47 題型 5-2-9 「超額定值保險」的理賠【81司法官第4題】 ‧5-48 Chapter 6 複保險 第一節 複保險之適用範圍 ‧6

-3 題型 6-1-1 司法院大法官第576號解釋【99司法官第3題】 ‧6-4 Try again 【109政大財經法第4題】 ‧6-7 題型 6-1-2 人身保險、消極保險是否有複保險適用? 【98台大丙、辛組第4題】 ‧6-10 題型 6-1-3 消極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醫療收據正本之效力 【106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6-13 第二節 複保險之效力 ‧6-20 題型 6-2-1 善意複保險之效力、我國採何種立法主義? 【85司法官第4題】 ‧6-21 題型 6-2-2 善、惡意複保險之效力【88律師第3題】 ‧6-23 題型 6-2-3 複保險之判斷時點、善意複保險之效力 【102

律師第3題第1小題】 ‧6-25 第三節 保險競合 ‧6-30 題型 6-3-1 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104律師第3題第3小題】 ‧6-32 題型 6-3-2 不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 【9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 ‧6-34 Chapter 7 保險代位 第一節 保險代位之目的、適用範圍及限制 ‧7-3 題型 7-1-1 保險代位之目的【89台大丙組第4題第1小題】 ‧7-4 題型 7-1-2 保險代位之適用範圍及時效【95司法官第4題】 ‧7-6 題型 7-1-3 醫療費用保險是否適用保險代位?全民健保與保險代位 【96台大丙組第4題】 ‧7-9 題型 7-1-4 保險代位之限制【

102律師第3題第2小題】 ‧7-16 第二節 保險代位之數額 ‧7-19 題型 7-2-1 不足額保險與保險代位、被保險人優先原則 【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 ‧7-19 題型 7-2-2 自負額及被保險人優先原則【89台大丙組第4題】 ‧7-21 題型 7-2-3 綜合題─保險代位【85台大丙組第4題】 ‧7-23 第三節 妨礙代位 ‧7-28 題型 7-3-1 妨礙代位【99政大風管所第1題】 ‧7-28 Try again 【109北大財經法第4題】 ‧7-31 第四節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 ‧7-33 題型 7-4-1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98律師第4題】 ‧7-35 題型 7-

4-1 再保險人有無代位權?原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是否 須扣除已受領之再保險金?【101東吳C組第3題】 ‧7-36 Try again 【99台大丙、辛組第1題第3小題】 ‧7-38 Chapter 8 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 第一節 責任保險之事故發生及通知義務 ‧8-3 題型 8-1-1 任意責任險與強制責任險的立法精神有何差異? 【94東吳C組第4題】 ‧8-6 題型 8-1-2 責任保險中何時被保險人負有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97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8-7 題型 8-1-3 責任保險承保範圍、事故發生後通知義務 【103律師第3題】 ‧8-9 第二節 附加被保險人 ‧8-15 題型

8-2-1 法定附加被保險人、代位權時效 【97律師第4題】 ‧8-15 題型 8-2-2 附加被保險人條款【 91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8-19 第三節 保險人之參與權 ‧8-24 題型 8-3-1 保險人參與權【100律師第3題(節錄)】 ‧8-24 Try again 【100北大第4題第1小題】 ‧8-29 題型 8-3-2 保險人無故拒絕參與和解【99司法預試第2題】 ‧8-31 第四節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8-34 題型 8-4-1 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之性質 【104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8-34 Try again 【100北大第4題第2小題】 ‧8-40 第五節 保證保

險 ‧8-43 題型 8-5-1 誠實保證保險與責任保險之差異 【96司法官組第4題】 ‧8-43 題型 8-5-2 損失發現期間條款之效力 【9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8-47 Try again 【93司法官第4題】 ‧8-50 Chapter 9 人壽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 ‧9-3 題型 9-1-1 主動給付保險金、附約之效力依附條款與誠信原則 【105司法官第3題】 ‧9-3 第二節 被保險人同意權、兒童保單之禁止 ‧9-11 題型 9-2-1 第105條修正前後比較【90司法官第4題】 ‧9-11 題型 9-2-2 兒童保單的容許性、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05條的評析

【94台大丙組第3題】 ‧9-13 題型 9-2-3 法定代理人得否代為行使同意權【104政大第4題】 ‧9-18 題型 9-2-4 第105條、第107條於人壽險及健康險之適用、契約 聯立之效力【106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9-21 第三節 人壽保險費 ‧9-25 題型 9-3-1 第116條之修正評析【91政大民法組第4題】 ‧9-28 Try again 【97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9-30 題型 9-3-2 往取債務之給付遲延、保險法第116條復效 【108司律第3題第1小題】 ‧9-30 題型 9-3-3 復效時「危險程度重大變更」之認定 【109台大丙、辛組第2題】 ‧9-

33 題型 9-3-4 保險人於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付時對要保人之催告義務 及義務免除【10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9-37 第四節 受益人之指定 ‧9-41 題型 9-4-1 受益人之指定權【103北大財經法組第5題】 ‧9-41 題型 9-4-2 受益人變更須以書面通知及保險人同意 【106律師第2題第1小題】 ‧9-45 題型 9-4-3 受益人同時存在原則【95律師第4題】 ‧9-48 題型 9-4-4 受益權之喪失【94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9-50 題型 9-4-5 受益權與類名指定、危險增加與未通知事項間之因果關係 【10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9-54 Try again 【

77司法官第4題】 ‧9-60 第五節 團體保險 ‧9-61 Chapter 10 傷害保險、健康保險 第一節 傷害保險 ‧10-3 題型 10-1-1 意外事故之「外來性」 【105司特、調特、公證人第4題】 ‧10-4 Try again 【86文化第4題第1小題】 ‧10-7 題型 10-1-2 意外事故之「非自願性」 【100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10-9 題型 10-1-3 意外事故與故意之舉證責任【100成大乙組第2題】 ‧10-11 第二節 健康保險 ‧10-15 題型 10-2-1 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保險法第127條 【108司律第3題第2小題】 ‧10-15 題

型 10-2-2 健康保險事故、傷害保險之「意外」 【105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10-18 題型 10-2-3 日間住院、住院請假與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 【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改編】 ‧10-22 題型 10-2-4 健康保險中住院必要性之認定 【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 ‧10-25 題型 10-2-5 健康保險「復效」觀察期間條款之效力 【104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10-28   九版序   本書歷經八版大幅改版後,本次改版新增109年臺政北法研及108年司律考題,所謂知古鑑今,從考古題的脈絡可以知道近年命題方向,研究所依舊是文章、基本概念各半,國家考試則是側重在實務見解和基

本概念,真要說,109年臺北大財經法研第4題、108年司律保險法第3題第2小題均有在本書八版涵蓋,剩下文章部分,宥於本書厚度媲美Jango老師所著神書《刑事訴訟法題型破解》,內容已有諸多基礎觀念、學者文章、實務見解,並整理近年重要修法,實在無法再將過多文章內容置入本書,請讀者體諒,如有餘裕,再請讀者參照筆者所著《文章必考焦點商事法》一書,內有近年重要文章整理。   另外,本書八版有整理葉啟洲教授對於行政院版本的修法草案評析,筆者實在也無法預測立院諸公們何時會通過保險法修法,但考量本書篇幅,因此將內容置於網路上,再請讀者們自行參閱。如有不測,不幸在今年通過保險法修法,筆者會盡速整理修法內容供考

生們急救使用。   回顧19-20年,終於在2019年與桃律壘球隊學長們一起拿下全律杯冠軍,回首過去一年52週,桃律壘球隊每週六練球共計練習46次,扣除年假及天氣因素,可以說是全年無休,學長們睽違20年,能夠在2019年順利拿下冠軍,也是在颳風日曬雨淋下辛苦練球技、體能所帶來的收穫;另外,筆者自高中時起開始支持的劉家及La new-Lamigo也在今年易手轉賣給樂天Rakuten,在告別賽聽著太子6JT說著「再見了我的青春」,發現這樣過了十幾個年頭,轉念一想,雖然不知道寫書的日子還能維持多久,但筆者還是很享受每一次改版嘔心瀝血查詢教科書、文章、實務見解以及交稿後跟責編腦力激盪的過程,也希望自

己繼續保持對寫書的熱情,因為這就是青春啊!   說了這麼多,鑒於每次改版都要有一句看起來很勵志的幹話,想到以前自己看球時都要一邊看一邊罵的總教練諸葛紅中也轉投富爸爸富邦,身為恐怖情吱,在此特別引用紅中今年開季的勉勵:   「天道酬勤」,運氣是給勤快的人,盡了人事才有天命。   一本書的完成,絕對不是一己之力即可達成,感謝出版社主編柔彣的討論與邀請,筆者未來會有第四本書的誕生,敬請期待;也感謝責編肇昌悉心校對並提供許多實務見解,讓本書盡善盡美。感謝學妹紅豆泥在準備研究所過程閱讀本書兩遍還順帶協助提供筆者校稿建議,也恭喜你順利考上台大商法組;感謝本書時常出現的政大財法組型男致和,總是可以在討

論保險法時給我不同想法,也恭喜你順利在今年轉職司法官;感謝讀家「鍾禾」在全律杯提供火力支援;感謝Jango每次都很早開始改版、又改很多內容,讓筆者也開始動筆;感謝台大公法組新星奕華協助影印文章及其女友提供改版寶貴建議;感謝同門耀華、格法以保險實務角度提供建議。最後,感謝我的家人與倩,有你們的陪伴、包容與支持,讓我更堅定的向前行。   溫拿 2020年5月 誌於法服社辦 Chapter 1保險之概念第一節    保險與類似保險壹、    保險制度功能保險制度最大功能在於,將個人生活所遭遇各種人身危險、財產危險及對他人之責任危險產生的損失,分攤消化於共同團體之中。具有減少社會問題,維持社會安定,

促進經濟繁榮之作用。貳、界定「保險」一、保險之性質有別於民法規定各種債之關係,故就其保險權利、義務加以規範而為民法之特別法。若當事人因保險關係發生爭執,應以保險法及其基本理論為準,始依民法規定判斷之。故適用保險法及其理論前,須界定其法律行為是否構成「保險」,以保險為內容之法律行為,即為「保險契約」。二、然而,保險法第1條2僅點出當事人間因保險契約所生給付義務的幾項特徵(交付保險費、負擔賠償財物、因不可預料不可抗力之事故為給付條件),無法充分描述保險制度之要素。三、對此,江朝國教授認為就保險制度之歷史發展及其功能以觀,「保險」可定義為:受同類危險威脅之人為滿足其成員損害補償之需要,而組成之雙務性

且具有獨立之法律上請求權之共同團體。可分為「危險」、「補償需要性」、「共同團體」、「有償性」、「獨立上之法律上請求權」等五要件。參、類似保險?一、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前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第167條第1項將「保險」、「類似保險」並列,然綜觀保險法全文,均未就「類似保險」有明確定義, 文獻上幾乎一致認為係實質上為保險、但形式上或外觀上未使用「保險」之名稱者4,司法實務上亦多採此見解(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參照)。二、然而,不論係保險契約法或保險業法部分,其所規範者,均限於實質上為保險者;若實質上並非保險,而僅與保險類似,例如:擔保契約、合會契約(民法第709條之1

參照),本毋須由保險法或保險主管機關加以規範或監理之必要。三、因此,2015年2月4日保險法修正第136條第2項、第167條第1項規定,為避免誤會,爰將「類似保險」一詞刪除,此爭議已告確定。題型1-1-1   互助會是否為保險【99政大風管所第2題】據報載,許多「老人互助組織」為幫助窮困無依老人在往生後能妥適善後,遂招攬老人加入會員,並以其月繳會費方式累積金錢。老人往生後,該互助會組織將按其入會年資支付互助慰問金。此等互助組織經營此類業務,是否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試論述之。(25分)

生命結業式:一本幫助家人及自己面對臨終、做好後事準備的實用手冊

為了解決查詢往生者財產的問題,作者臉譜編輯室企畫製作 這樣論述:

◎國內第一本從臨終到往生的生命結業式實用圖解事典。◎用圖解(插畫)方式介紹各種殯葬流程、用品、靈堂布置以及相關行政手續的申請。◎內附8幅特別繪製、詮釋生命的溫馨彩圖◎孫越、曾昭旭、呂應鐘、鈕則誠教授、單國璽天主教樞機主教等人真誠推薦 你曾經因為來不及跟家人討論後事而感到遺憾?你曾經經歷或看到好友在悲痛之餘還要為繁雜後事傷神?你希望能為自己或家人從容如願的準備好生命結業式? 沒有人可以選擇來的方式,但是卻可以規畫走的身影!在歸零之前,我們已經做好準備。  太多人在處理親人或摯友的後事時,帶著深深的遺憾。為了不讓自責繼續發生,為了讓家人或自己可以依照個人所願的方式跟大家告別,為了在悲痛之餘還能從容

順利處理完所有相關行政事宜,以及隨著社會的開放,單身人口、少子化、老年社會來臨的趨勢,身為開明的現代人,需要一本了解如何妥善選擇、處理生命結業式的工具書,以幫助自己及家人從容完善的打理好身後事。   本書除了介紹人往生後應該辦理哪些行政手續、如何妥善面對遺產繼承、保護自身權益……,也包括土葬、火葬、樹葬、海葬的方式,道教、佛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的殯葬禮俗,以及如何選擇葬儀公司、簽訂生前契約注意事項,另外還有殯葬用品介紹與參加喪禮應注意的禮儀。最後蒐錄了提供器官/大體捐贈管道、寵物葬禮相關訊息、死亡登記相關項目,以及殯葬作業相關申請表格範例等,是一本相當實用的工具書。 聽聽他們的生命觀專文一:生

命竟然如此簡單 ~ 呂應鐘教授 專文二:有盼望的結束式 ~ 孫越先生 專文三:死亡問題本質上是生命問題 ~ 曾昭旭教授  Chapter 1 從歸零那刻開始A往生後該做的事 B如何妥善處理遺產繼承問題 C贈與稅和遺產稅 D訂立有效遺囑  Chapter 2 各宗教的殯葬禮俗A道教殯葬禮儀習俗篇B佛教殯葬禮儀習俗篇C基督教殯葬禮儀習俗篇D天主教殯葬禮儀習俗篇 Chapter 3後事該委託誰A如何選擇B過來人經驗談C預防殯葬糾紛的七個注意事項 Chapter 4 殯葬用品與相關禮儀A認識殯葬用品B參加喪禮的禮節 【附錄】.寵物葬禮.殯葬管理單位.台北市殯葬管理處殯葬設施使用申請書.台北市殯葬管理處

數灑葬申請書.死亡登記項目.大體、器官捐贈單位 生命竟然如此簡單   2000年8月21日是我生命中最重大轉折的一天。   當天上午去醫院看檢驗報告,醫師告訴我罹患了「鼻腔淋巴癌」,必須住院治療,一時我腦袋全空。帶著生平第一次落寞的心情,拖著腳步走出醫院,看著灰藍的天空,實在不知如何是好。 在回家的路上,我的思緒極亂,宛如在什麼都沒準備的情況下就要到另一個地方,總是覺得那麼不對頭。回到家,家人都上班去了,空蕩蕩的屋子,一個人坐在沙發上沉思,想到住院後經過詳細檢查,不知醫生會怎麼說?說我還有三個月或半年?或說只要做個治療就會好轉?或真的是誤診?不知道。   於是開始想到遺產處理的事:現在的房

子雖在自己名下,到時候就讓太太、兒子處理吧;汽車、電腦、手機等當然就交給兒子們了,讓他們拿去用;家中以及放在學校研究室的藏書不少,就捐給學校圖書館,或是請學校找個小房間,在門口掛個「呂應鐘老師紀念圖書室」吧。   想到這裡,就想不出還有什麼可以交代安排的事情,努力地想,還是想不出有什麼重要的。似乎人生一下子好像變得很簡單,屈屈數件就解決完畢,那為何每個人整天都在忙碌?到底在忙些什麼?我不在世了,執教的學校再找一位老師就是了;任何一位大企業家過世了,他的企業王國也不會垮掉。當年民族救星過世,全國民眾如喪考妣,台灣不但沒有動亂,之後反而發展得更快速。 有哪一個人的生命重如泰山?非要他不可?想到這裡

,搖搖頭,生命就是如此簡單嗎?突然,腦中閃現:「如果老天爺就是現在要我回去,我有什麼法子抗拒?我是不是應該認了呢?」想著想著,實在有點不甘心。 想到「不甘心」,突然,一陣豁達之情油然而起,我有什麼不甘心?自己不是在研究佛典嗎?佛家不是要人「看開」、「放下」,我自己正在用科學理論研究《心經》,不是說「五蘊皆空」、「不生不滅,不增不減」嗎?我的寫作計畫裡不是要寫一本《心經宇宙生命學》嗎?怎麼連自己都看不開、放不下? 於是,我抬起頭來,對自己說:「老天爺如果要我早點回去,我就回去!」因為生命就是如此的簡單,根本不算什麼!我一時體悟了,頓時就感覺到自己非常有魄力,浩氣十足,看開了一切,也放下了一切,心

情非常輕鬆。   自從有了「老天爺要我早點回去,我就回去」這樣的豪思之後,我整個心情完全開朗起來,我不怕了,既然腫瘤是長在自己體內,就要視它為自己的一份子,雖然它是帶有敵意的存在體內,想辦法吞噬我們,但是,我已經看開了,不怕它了。 想到多年前有位通靈者說我是「帶任務來的」,如果讓我親身體驗癌症治療之苦是我的任務之一,我當然就要努力去完成,不可對不起老天爺。也許這是老天爺的意思,要我   深入了解癌症,然後發揮多年寫作的功力,將自己治療的經驗寫下來,提供給其他罹癌的同胞參考,讓更多人能夠免於癌症的恐懼,甚至於克服腫瘤,恢復健康身體。 所以,生命真的很簡單,我只體會到生命輕如鴻毛,沒有重如泰山的感

覺,重點是:要把這一世的角色努力演好,就是如此簡單。面臨死亡事件時不用恐懼,因為老天爺都已經安排好了。 呂應鐘 中華殯葬教育學會副理事長 死亡問題本質上是生命問題   凡人都一定有過怕死的情緒,但死又是生命的必然終點,或早晚必然會發生的客觀事實,則怕死豈不就是一個無解的困惑了嗎?或說:希望可以不死,豈不就是一個永不會實現的虛妄願望了嗎? 其實,這困惑的癥結在於對所謂「死」有了不自覺的歧義。因為人們所怕的死,並不是指形軀肉身的銷亡(若然,就真的無解了),而是指人生未了的債務。   所以這樣說,乃是因為形軀之死絕對在人生的領域之外,是我們永不會有的經驗,也是我們永遠無所知的領域。對永無所知之事

,我們又有什麼資格對它起好惡迎拒之情呢?乃因在我們死前一剎那,都仍在生的狀態,自有生之事可做、該做。等真的兩腿一伸,呼吸、心跳、腦波停止,那已經完全與我無關了,我又有什麼懼怕可言呢?總之,人的所有情緒、所有問題,都是生的課題,與死無關。所以就連「怕死」的情緒與困惑,也該從生活中去找答案,而不必牽扯到死後的未知世界。 原來,人所怕的死,事實上是指我們以往生命史中所有失落經驗的總集合、總象徵。包括失落了錢財、名譽、權位、親人、健康,或做事不成功的失敗,或所願未遂的失望等等。這都構成了生命自我的打擊、挫折、受傷,這些創傷經驗遂構成生命史上的幽暗部分。   對這些打擊,我們最誠實、最剛健、最好的態度或

對應之道,就是立刻面對這創傷事實去做真誠的反省,找到心理受創的緣由(推到最後,無不是由人生觀、價值觀的偏差而來),湧現恍然有悟的智慧,從而療癒創傷、撤銷受創的假相,回復生命的健康與心靈的自信。若然,不只生命的幽暗被照明,更可以積極地成全生命自我的實現。人如果一直都能這樣剛健地活著,死亡的陰影、怕死的情緒是不會發生的,這可以說是釜底抽薪之道。   但事實上由於心理初受打擊時,難以避免的脆弱,人往往不能在第一時間就重整自我,而難免起逃避之心。總以為來日方長,以後再說,卻不知就此欠下人生的債務,而且日復一日,舊債未了,新債又生,重重累積,乃至稱債多不愁,實則已在心頭布下愈益沉重的陰影與負擔了。這負

擔沉重的情緒,即總稱為怕死。乃因若一旦面臨死亡迫近、來日無多的境況(例如得知罹患末期癌症),所有未了的債務都會霎時湧上心頭,讓人深感時不我與,遂自然生出不甘心就此死去的怕死之心。而人若真到此絕境,真的是很悲慘的,真的只餘最後的安慰(不要擔心,我們會替你了,或者上帝會赦免你)與勉勵(勇敢走這最後一程,我們會為你助唸)了。 所以,面對死亡問題,最好是未雨綢繆,趁年輕精神旺盛、心地清明之時,好好做人。凡事憑良心,有過就反省。當我們自 曾昭旭 淡江大學中文系教授 有盼望的結束式   若你曾參加過基督徒所舉行的安息禮拜或追思禮拜,就會有所感動。而且更會覺得我們的生命是有期盼的;因為參加安息禮拜的親友們

,會在哀傷中,藉著那些詩歌、慰詞、對逝者的感謝,以及傳道人根據《聖經》所講的信息,讓與會的人,在主裡都能受到了慰藉。知道那位曾與我們相親相愛的人,雖然是暫時離開了我們,但此時此刻的他早已安睡在耶穌的懷抱中。   基督信仰講的是「關係合好」。上帝愛每一個人,無論你是誰,無論我們的過去是如何,祂要我們在耶穌裡與祂合好,與他人和好,與自己合好,也就是要愛人如己。 日前,我去醫院回診的時候,那位在醫院裡工作的王姊妹,也是我多年為病人禱告的夥伴。她要我自己看過病後,隨她去關懷一位臨終的老人及她的家屬。   我們去了那間病房的那一床。這位病危的老人,是個自己在病床上向家人提出要找牧師為她受洗的臨終病患,

醫生已經通知她的孩子們,說老人家可能在這一半天就會走了,讓家人有心理準備。我即速的開始,對著帶氧氣面罩的老姊妹說話並為她禱告,求愛我們的主耶穌在這時刻與這一家人同在,請陪伴她們,安慰她們,賜平安給這個家庭。求主帶他們一起走過這段與親人哀傷告別的路程。我們感謝主已經赦免了這位老人家在過去有意與無意所犯過的罪,此刻有主耶穌陪伴著,暫時要與自己親愛的家人別離,請帶著老人家去那沒有苦痛、哀傷、流淚,而好得無比的地方。我以〈詩篇二十三篇〉,繼續為她們全家禱告,老人在我們有聲無聲的禱告中走完了她的一生。桌上的生理監視器發出了長長的聲音,螢幕上也出現了長長一條線。經驗告訴我們,老人家已結束了她肉體上的一切痛

。在場的每個人也都相信,老人家走了,老人的靈魂已安息在主耶穌的懷抱中。他日,在天上全家都能一起相聚,永永遠遠的相聚!這就是沒有盼望中的一種盼望,一種有確據的盼望。故此,我常用「論到睡了的人,我們不願弟兄們不知道,恐怕你們憂傷,像那些沒指望的人一樣。我們若信耶穌死而復活了,那已經在耶穌裡睡了的人,上帝也必將他與耶穌一同帶來……。」   《聖經》中的話,去安慰那些哀慟的人! 我有一份摯友為他的父親舉行追思禮拜的通知(訃聞)。文中除了敘述他與父親的深厚感情外,並寫著「……當時我站在他的床邊,陪他走完最後一段旅程。父親大去之前已臥病五個月,這樣的結束對他的肉體而言應該是一種解脫,對他的靈魂而言,更是一

次喬遷。……因為您是我尊敬的親朋師友,一向關懷我,所以我將這不幸的消息告訴您,如果時間方便,請參加○月○○日星期○下午四點半的追思禮拜……。」   這份文件保存了至少有二十年了,我將它夾在那本厚重的《聖經啟導本》中作為紀念。對朋友,對那位暫時離別的老人的紀念。 我年老之後,常需要去殯儀館向朋友送別。當然自己也會想到,總有那麼一天,自己也是會,躺在那裡,硬挺挺的,沒了知覺,靜靜地躺著,靜靜地,最後任人去火化,最後屬於物質的部分,無論是土葬、樹葬還是海葬,好像已經沒那麼重要了。可是我知道,在我要離開這世界上的一切的一切時,主耶穌除了會安慰我的家人、朋友及工作夥伴們外,也會張開祂的雙臂將我抱入祂的懷

中。因主就是愛的源頭,負責到底。我信! 孫越 終身義工 七個必須預防的殯葬糾紛面對生命大事,多一分關心,可以少一分日後的遺憾與無奈,千萬不要因為事情還沒有發生,或者朋友介紹的關係,而輕忽了自身或家屬的權益,讓殯葬糾紛在不了解的模糊地帶中產生。 為了管理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殯葬設施經營業,政府於民國91年7月17日公布施行殯葬管理條例,希望以符合環保、永續經營、創新升級、優質服務的精神來規範業者,同時符合公眾的需求尊嚴與利益。然而,法規的制定,往往會因為時代的變化,而衍生出與當下實況落差的問題,因此立法單位必須隨著社會的脈動,更新更貼近人民權益、公平原則的法令。在此之前建議民眾,要多了解現行的

法律規範,在法律規定不完善,抑或公權力未能嚴格執行的狀況下,盡可能的保護自身的權益。 以下針對幾種常見的殯葬糾紛提出說明,建議讀者在做臨終準備時,能多加留意。 私人墓地 1. 注意買到的權利範圍購買私人墓地,一般只會買到使用權,而沒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權,於是很容易產生糾紛,因為土地所有者,可能隨時會要求收回,而且賣方也可能只是原有土地的承租人或是共有人,不是土地的完全所有人。因此,建議購買私人墓地時,要清楚了解買到的權利範圍有哪些,包括是否可以永久使用,或者在一定年限就須遷移,以及簽約人是否為地主……等細節。2. 確定真正擁有的墓地面積可使用的墓地面積範圍,除了參考風水、地理師的說法,建議還是要

能有其他的丈量依據,以免因為買賣認知的差距,而影響後續要進行的事項,更何況這也關乎到價格的合理性。3. 了解墓地設施內容買賣墓地的費用,要確定包括的項目有哪些,例如地上設施費用(墓碑、墓地布置物……)是屬於外加還是內含、周圍栽種植物的種類和數量,以免之後到墓園祭拜時,發現和當初協定的內容不符,而造成困擾。 納骨塔 4. 留意選購的位置購買納骨塔時,除了要到現場確定選擇的位置,也要留意周遭的空間和環境,如果當初看中的就是寬敞、無遮敝的優點,或是有其他因素的位置考量,建議在訂定購買塔位契約時,就要註明清楚,以免因為塔位需求增多,或是未來時空條件的改變,影響直接或間接的權益。5. 了解塔位之外的費用

簽訂合約時,要明白支付費用的權益範圍包括哪些,管理費及未來的祭拜禮儀費用等是否涵蓋在內。 生前契約 6. 確定業者的交付信託情況根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提供生前契約服務的業者,必須將75%的收費金額提撥信託,而且要在網路上公布,讓消費者可以查詢到自己繳交金額呈報信託的狀況,如發現信託的提撥金額和繳款比例不符,消費者就得向業者反應,以免影響之後的權益。生前契約的處理狀況,一般都是業者履行殯葬服務後,憑單據等證明文件向信託銀行請款,萬一發生業者因解散、清算、破產或撤銷設立登記等情況而無法履約時,銀行和法院會指定合適的代理人承受,或依結算日之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和原本業者所提供之最新提撥明細,在信託財產

餘額內,按比例分配給各生前契約買受人。另外,如果銀行和業者的信託方式,是採取「自益信託」,也就是信託專戶的受益人為業者本身,則表示業者有隨時終止信託的權利,在這部分,消費者要仔細評估、了解自身的相關權益。7. 要充分了解合約規則消費者在簽訂生前契約之前,可以先參閱內政部網站所提供的「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逐項了解契約範例中之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自身權益。面對多層次傳銷手法,更要注意其中的買賣,以免發生類似新聞報導的糾紛事件,白白浪費辛苦的血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