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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玲惠所指導 楊智涵的 論職業災害-以特殊嚴重傳染病下之醫護人員勞動權益為中心 (2021),提出桃園勞工局紓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職業災害、職業病。

而第二篇論文長榮大學 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 蔡青芬所指導 洪翠蓮的 社會工作人員勞動權益保障之探究 (2020),提出因為有 社會工作、勞動權益、勞動條件、權益保障、相對剝奪感的重點而找出了 桃園勞工局紓困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保紓困貸款月底開辦每人最高貸10萬 - 東森新聞則補充:利率方便,自撥款日起年息為1.28%,後續由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1月及7月的第1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桃園勞工局紓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職業災害-以特殊嚴重傳染病下之醫護人員勞動權益為中心

為了解決桃園勞工局紓困的問題,作者楊智涵 這樣論述:

本論文分為六章,主要研究內容分布於第一章至第五章。首先就第二章職業災害防治理論之基礎部分先簡單介紹新冠肺炎與SARS疫情之不同,並從課予雇主保護照顧勞工之公法義務的主要規範觀之,法律往往係隨著職業災害之認定及內容而改變,故本章將先就對職業災害之定義與類型進行說明, 接著再說明雇主保護照顧義務之法源依據及具體內涵,藉由勞基法、性工法與職安法與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間之連動關係,推論前開勞動保護法規與雇主保護 照顧義務之關係,以及雇主保護照顧義務於勞動契約之屬性和定位,最後引導出雇主義務違反時,勞工有何權利可資主張。第三章將介紹現行體制下醫師的勞動情況,將從醫師的分級制度談起,討論不同級別的醫師

與醫療院所間存在的法律關係為何,並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40號為基礎,討論學說與實務間對於勞動契約之定性。第四章則對於新冠肺炎之職業災害判斷,從現行的職業災害傷病審查準則去探討,並與先前台灣發生過的SARS疫情去做分析與比較,並就醫護工作內容及環境去整理歸納出一個合理的判斷基準,最後再回顧職業災害傷病審查準則修正的草案內容是否妥適。第五章欲討論者係職安法、勞基法與民法所建構起的雇主保護照顧義務與責任,探討其保護照顧之對象與範圍,此義務責任包含「事前保護」與「事後救濟」即整理事故發生前雇主違反保護照顧義務,勞工得請求其履行義務、是否可以主張退避權及其適用的要件與情狀為何;若醫護人員染疫經認定為

職業病後,醫護人員得請求之補償與賠償為何。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將整理以上各章之爭議與問題,就現行醫護的工作情形下,嘗試就我國就新冠肺炎疫情之認定標準、制度提出建議,並研議有效監督保障醫護人員的勞動權益。

社會工作人員勞動權益保障之探究

為了解決桃園勞工局紓困的問題,作者洪翠蓮 這樣論述:

摘要台灣勞工權益提升勞動權益不斷修法改進以符合社會發展,但是社會工作人員與十年前一樣經常面臨低薪、低保護、少休假、多加班、升遷薪資制度不完善、約聘僱等問題。本研究旨在探究社會工作人員勞動權益保障,由探討勞動權益法規的歷史沿革,確定有哪些法規保障其權益。再進一步了解社會工作人員對勞動權益保障的期待以及其法規是否適合社會工作人員,與不合適之勞動權益解決辦法。在研究設計上,採質性研究方法,運用半結構式深度訪談,邀請到5位在職社會工作人員接受訪談,再將訪談內容統整歸納與分析。自1998年社會福利產業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動權益後,研究發現該法保障所有勞工勞動權益,並非為社會福利產業勞動權益專法,對社會

工作領域而言仍有部分不完善待改進之處。勞動基準法保障之勞動條件有工時、工資、健康安全、女工、退休以及職業災害,以該法的勞動條件探討之重點在工時、健康安全與性別議題三部分。社會工作人員對勞動權益法規的期待部分,受訪者表示期望加班工時薪資提升、外訪時提供交通與人身安全保障、職場的性別平等權益保障。再透過相對剝奪感理論探討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空服員以及機師之勞動權益差異之處,勞工工時修改後同為彈性工時、社會工作人員健康安全與護理人員同為高風險職業,政府監督醫院提供保全保障職場安全,外出由醫院安排交通,空服員及機師提供職業特殊保險及定期健康檢查、兩性平等的部分,上述四種職業類別均為性別單一為主,除

了社會工作領域之外逐漸增加不同性別工作人員。針對提升社會工作人員勞動權益法規不完善的部分提出以下建議:工時的部分以每週工時修改為彈性工時,符合社會工作人員多元工時之需求、勞工健康安全部分建議給予雇主監督與協助創造安全職場環境,如提供交通車、社會工作人員訪談空間之安全保障、性別平等之部分建議政府依風險程度與年資制定社會工作人員薪資體系,研究者提出以下建議:一、依風險程度及年資合理規劃社會工作人員之福利與保障。二、依社會工作領域分級,規範合理之薪資酬勞與教育訓練。三、規劃與提供社會工作人員工作安全環境條件,以提升男性社會工作人員留任之機會。另外對機構管理者建議提升對勞動權益法規的認識,減少因不了解

而違反法規。對未來研究者建議:一、研究議題可朝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等方向發展。二、可增加不同縣市之研究對象。三、增加資方對勞動權益瞭解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