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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 幼兒保育系 蘇秀枝所指導 舒紀恂的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2021),提出桃園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電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黃朝義所指導 呂倩茹的 組織性犯罪法制之研究-兼論電信詐欺犯罪 (2018),提出因為有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組織性犯罪、犯罪組織、電信詐欺的重點而找出了 桃園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電話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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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為了解決桃園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電話的問題,作者舒紀恂 這樣論述:

有鑑於安親班勞動契約之相關問題層出不窮,為釐清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因此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之判決書,篩選出六個與安親班老師相關之勞資爭議判決進行分析,藉以幫助有興趣想投入此工作的安親班經營者及教保員,對相關規範有進一步瞭解,以改善安親班職場勞資關係。研究目的有:一、 透過司法判決書,描述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二、 透過司法判決書了解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三、 分析安親班勞資爭議之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研究結果有:一、 本研究發現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中,多數業者是以文理短期補習班立案;老師的職務以指導學生作業,輔導加強課業及協助家長照顧學生為主;六個個案中,三

個有簽任職合約書;安親班老師的工作年資介於一個月至十年不等;每個安親班工作時間都稍有差別;老師工作內容包括到校接回學生、指導檢查功課、準備點心、環境整理等;安親班老師薪資介於兩萬三到兩萬九間;招收兒童年齡以6至12歲為主。二、 本研究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大致多為薪資、退休金、資遣費、加班費、片面終止僱傭契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給付違約金、特休假、失業給付、獎金等案件。三、 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1. 請求給付薪資:雇主應依規定主動清償薪資,老師勝訴。2. 請求給付資遣費:雇主擅自改變工作型態,逼迫老師離職,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老師勝訴。3. 請求給付加班費:老師加班應提出申請經過審核

許可始得申請加班,未經同意自行加班並無法申請加班費,老師敗訴。4. 確認僱傭關係:機構謊稱業務縮編、老師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雇主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僱傭關係仍存在,雇主敗訴,須給付老師薪資。5. 給付違約金:雇主並未因老師提前離職而有具體損失,補習班並無人才培訓損失,無法申請離職違約金,雇主敗訴。6. 請求損害賠償:特休假為法定必須給與,雇主未依法給老師休假,判決結果雇主敗訴。 本研究建議勞資雙方均應依勞基法行事,以避免勞資糾紛。雇主不應積欠工資、高薪低報勞工退休金、任意更改工作性質逼迫員工離職,任意請求違約金,解雇員工須依法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加班須經雇主同意,不應任

意曠職,離職也應依法事先告知雇主。關鍵詞: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組織性犯罪法制之研究-兼論電信詐欺犯罪

為了解決桃園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電話的問題,作者呂倩茹 這樣論述:

今日之犯罪型態,早已不若以往之參與者數少、情節單純、法益侵害規模不大,不僅從幫派結構,演進成為犯罪組織,參與模式雖仍為有階層體系組織,但未必有嚴格之組織體,且結構已較鬆散,改採權力核心、集中化,犯罪支配力存在於層層組織授權結構間;因組織性犯罪其特有之組織結構、犯罪方式,於國際間犯罪之危害性,所造成之破壞力,絕非單一犯罪者所能匹敵,嚴重威脅國際社會秩序之穩定;故組織性犯罪不僅影響各國之經濟發展,甚至政治之穩定及社會之秩序,可謂國際社會公認之世界災難。 我國刑法犯罪參與結構體系係採二元論,惟於組織性犯罪變化萬千之犯罪型態,確實存著例外規定,應著重於對構成要件之實現是是否具有支配關係,對於任何侵

害法益之行為,是否具有實質構成要件貢獻者,而令組織性犯罪結構之判斷更為完整,進而導引出組織性犯罪係為複合性犯罪之多變化呈現,並衍生出組織性共同正犯之概念。組織性犯罪為一複合性犯罪之犯罪態樣,如未以任一犯罪類型作定義之闡述,其自身之行為態樣並不明確,現今之組織性犯罪令國際社會最束手無策的,莫過於電信詐欺犯罪;此種犯罪型態整體之犯罪過程可謂不斷切割、設立斷點機制,以分散合作之機制,避免犯罪事證間之連結,為保障各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兼顧組織性電信詐欺犯罪階段性分工模式之特殊性,故對其各組刑事責任之論處,應採階段性既遂行為之論處模式;並因同時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罪之規範,而應以想像競合之從

一重處斷。 本文針對現行組織性犯罪型態多元之犯罪模式,就其犯罪參與架構加以著墨,期能既符合刑法學術理論之邏輯,又不失人民期待之法情感,更能論處組織性犯罪之行為人獲得之刑罰,進一步預防此類犯罪之更加氾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