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為什麼保險受益人不應該優先填「法定繼承人」?也說明: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女、孫子女等,而養子女(經認養程序)等同婚生子女,亦在第一順位;根據民法1139條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郭振恭所指導 李惠鑾的 生前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制度之探討 (2012),提出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量能課稅、重複課稅、共同繼承、視為遺產、遺產稅、限定繼承。

最後網站民法繼承編之繼承人-順序與配偶的應繼份-知識百科-三民輔考則補充:又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之順序如下: 1. 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生前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制度之探討

為了解決民法1138條繼承順位的問題,作者李惠鑾 這樣論述:

我國自開徵遺產稅時,即明定被繼承人生前2年(昔為3年、5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各順位繼承人及前述各順位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防杜納稅人生前以贈與方式分析財產,降低遺產總額規避繳納高累進稅率遺產稅。然自2009年1月23日起遺贈稅率均降為10%,兩稅目間已無稅率差距之節稅空間,上述制度之原立法目的已喪失;另2009年民法修訂時,僅參照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部分條文增訂第1148條之1,前者在保障公法債權,後者則著重保護私法債務,於法定繼承制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及遺贈稅均採單一稅率等衝擊下,該制度是否尚有存

在之必要,實值檢討;筆者於本文中自行設計案例,藉以比較遺贈稅於累進稅率及單一稅率時期,被繼承人生前有無規劃生前贈與是否會產生不同節稅效益,進而檢討該制度是否有存在之必要。另援引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01428號判決為楔子,蒐集及研讀國內相關文獻資料、期刊文章及碩博士論文,就租稅法、稅捐法體系、遺贈稅立法制度、納稅人財產權保障、繼承債權人權益、租稅公平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等內容,參考判例、學者見解、法務部及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詮釋、評價及檢討遺贈稅法第1條、第6條、第11條第2項、第7條、第15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民法第1148條之1及民法第1153條之規定,提出相關修法建議,期使國庫收入與

債權人權益均能受到充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