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法定繼承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民法概要(16版) 和蕭培的 【完全對應實際考情】農會招考:民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定繼承人-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也說明:法定繼承人 (英語:Heir apparent)是指擁有第一繼承順位,且不會因他人出生導致繼承順位改變的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在君主制的王位繼承規範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身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吳珮君所指導 江仁智的 特留分對財產自由處分之影響 (2020),提出法定繼承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留分、遺囑自由、財產自由處分、羅馬法、日爾曼法。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戴東雄所指導 林映辰的 我國法定繼承現制之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限定繼承、開具遺產清冊、未開具遺產清冊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定繼承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繼承人聲明同意書則補充:吾等茲以貴公司上述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所記載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全體法定繼承. 人共2 人身分,吾等確係第一優先順位之全體法定繼承人,並無其他同順位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定繼承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概要(16版)

為了解決法定繼承人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本書以實例解題的方式,一方面呈現民法的體系架構,另一方面澄清民法的基本觀念,使讀者對於民法的基本架構、重要問題及思考模式,有所認識。本書的取材內容,盡可能以日常生活上,一般人經常接觸的民事法律問題為主,去除一般人較少接觸的艱澀概念。再者,本書在案例事實之後,以圖解的方式,解說法律思維的模式,俾使讀者領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法學發展須與時俱進,面對新的社會問題,既有法律規定需要新的詮釋,也需要制訂新的法律規定給予規範。近年來,民法規定迭經修改,新的法院案例,對於法律規定具有重要的詮釋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於各章之末國家考試題目,增加民國110年、111年的考題,藉此

讓讀者明瞭最新考試趨勢。

法定繼承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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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對財產自由處分之影響

為了解決法定繼承人的問題,作者江仁智 這樣論述:

在台灣,特留分一直是個議題。在講求個人意志自由的現今社會中,遺囑自由仍受到限制,為此立法院也針對民法中的特留分進行修法,以緩步降低特留分所佔比例的方式來減少對社會的衝擊, 目前法案仍在審理中尚未通過。特留分制度的起源來自於古代歐洲,為防止被繼承人濫用遺囑自由使得家產外流,並以保障法定繼承人有最低限度的遺產、照顧遺族為目的所設立,然而時代背景已經大不相同,過去的生活由自給自足的農牧方式,轉變成現代全球化經濟流通的商業經營模式, 個人資產之自由處分、 利用更加顯得重要。台灣過去的家庭制度是大家族形式,也因為社會變遷,改以小家庭為生活重心,財產也由公同共有變成了個人私有財產,尤其個人各自成家之後,

其手足對於個人家庭的貢獻度其實相對降低,但是台灣的民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仍享有特留分權,其合理性也受到質疑。因此,本文以個人意志自由、繼承的原始發生開始探討,並且藉由歐洲古代法中特留分制度的形成過程,與台灣關於特留分的修法,來了解現代個人在自由處分財產時,是否於受到特留分若干限制,期待台灣的繼承制度在未來能更符合大眾的需求。

【完全對應實際考情】農會招考:民法

為了解決法定繼承人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全國各級農會第7次聘任職員統一考試日程整理:   ※簡章下載/各級農會職缺及應考資格公告:111年9月5日至9月23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各級農會受理考生報名:111年9月19日至9月23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寄發准考證:111年12月(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開放准考證遺失者上網列印准考證:111年11月25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考場公告:111年11月25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筆試:111年12月18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筆試成績放榜:112年1月4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完全對應農會考情,讓您掌握

真正會考的重點,奪分過關上榜;收錄相關歷屆試題,多刷題、多練習,應考功力更上層樓。★   民法為國家考試中極為重要之科目之一,也與吾人日常生活中遇到之各種法律行為息息相關,而其範圍廣泛、內容繁瑣,要在短期間內完整掌握,恐非易事。也因此,研讀上應先瞭解民法之基本概念、理論基礎及命題大綱,進而針對各章節之出題比例,適正排定讀書計畫,切忌鉅細靡遺地針對每一章節、條文作地毯式背誦,或徒耗過多的時間針對特定主題進行研讀。畢竟,國家考試並非學術研究,聚焦針對命題焦點作有意義的投入,才是上榜的不二法門。   一、 命題大綱及閱讀重點   我國民法共分為五編,分別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

債編與物權編統稱「財產法」,親屬編與繼承編統稱「身份法」,茲將各編之綱要重點摘述如下:   (一) 總則編:總則編係針對民法各編作一般性之規範,共可分為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等七章,「法例」章係規範法律適用與解釋等共通原則、「人」、「物」二章分別規範權利義務主體及客體、「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等章係規範權利義務之發生、變更及消滅,「權利行使」章則係規範權利行使之內容及方法。本章重點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主物與從物、無權處分、時效中斷事由、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差別等。   (二) 債編:債編於國家考試中具有舉足輕

重之地位,共可分為通則、各種之債二章,「通則」主要係規範債法之基本原理,按其內容又可分為債之發生、債之標的、債之效力、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債之移轉、債之消滅等六小節,其中較為重要者包括:要約與承諾、代理權之授與、無權代理之效力、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而「各種之債」則係規範各種典型之債權契約,其中較為重要者包括: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會、和解、保證等10種契約類型。   (三) 物權編:物權編係規範人對物之支配關係,共可分為通則、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及占有等十章,其中以「通則」、「所有權」、「抵押權」等三章最為重要。尤應

注意不動產之登記效力、動產物權讓與生效要件(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管線安設權、袋地通行權、善意取得制度、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抵押權之擔保範圍與效力、抵押權次序讓與與拋棄、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之標的等。   (四) 親屬編:親屬編主要係規範家族間親屬關係之發生、消滅及其效力,共可分為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等七章,本編重點包括:血親與姻親、親等之計算方式、結婚之要件(結婚之法定年齡、結婚之形式要件、近婚親禁止、重婚禁止)、法定財產制、離婚之方式(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監護、扶養等。另應注意釋字748號解釋作成後,相同性別之二人

,亦得成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後,同性之二人得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亦準用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遺產繼承及繼親收養(收養配偶子女)之規定。   (五) 繼承編:繼承編主要係規範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產歸屬之法律要件及其效力,共可分為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遺囑等三章。本編重點包括: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代位繼承、繼承之同時存在原則、限定繼承、遺囑能力、遺囑之方式、應繼分與特留分之計算等。繼承編考題多半結合親屬編出題,並常以實例題方式呈現,請考生一併留意。   二、 結語   民法相較於其他法科,體系龐雜、條文繁多,較難

一蹴可幾地融會貫通,因此,本書使用簡潔、精要之文字闡述民法各編體系架構,並摘錄具代表性之判解函釋及學說見解,期能收執簡馭繁、綱舉目張之效。另農會考試焦點集中於總則、債總、物權通則、抵押權及親屬繼承等編(章)節,本書收錄歷屆試題解析,其目的即在使讀者更加熟稔考情趨勢,因此在考前務必撥空閱讀。最後,希冀本書的出版,對於各位有所啟發或助益,期能儘快自考試苦海中破繭而出,往人生的下一個階段邁進。

我國法定繼承現制之檢討

為了解決法定繼承人的問題,作者林映辰 這樣論述:

我國於民國19年(公元1930年)繼受歐陸法體系所制定之民法繼承編,以當然繼承與概括繼承為原則。即被繼承人一死亡,不待繼承人之意思表示,當然繼承開始;同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明定繼承係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但例外得採取「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制度。民國19年(公元1930年)制定之繼承編,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若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表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即可能發生因繼承債務,導致繼承人可能終生背負債務之情形。為解決此不合理之情事,而引起修法之動力。民國74年(公元1985年)曾全面修訂繼承編,但礙於立法院尚未全面改選立法委員,修法態度過於保

守,未能有突破性的修正,「父債子還」之繼承原則,仍未變動,甚為遺憾。爾後,於民國97年(公元2008年)及98年(公元2009年)再次連續修正繼承編,使現行民法繼承編有重大之變革。繼承原則雖然保留當然繼承與概括繼承,但原來「父債子還」的無限責任繼承,改為全面法定限定繼承。即被繼承人一死亡,所有繼承人依法當然為限定繼承人,除非有觸犯法定無限責任繼承之規定。此法定限定繼承之規定,立法者有意保護繼承人之權益,但對於繼承債務之清償,也不能忽視。換言之,現行繼承法以法定限定繼承盡力保護繼承人,但對於繼承債權人如何對有限之遺產獲得清償,乃成為本次修正後最重要之任務。有鑑於此,本文以現行民法繼承編之相關內容

,透過學理探討及實務運作之觀點,提出法定限定繼承有何特色及開具遺產清冊與未開具遺產清冊對繼承債權人債務清償所致之後果有如何差異,予以深入探討其利弊得失,並提出個人之改善建議,以供將來再有修法機會時,作為參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