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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家揚寫的 最強保險搭配法則:只要活用「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就能花小錢聰明打造CP值最高的 超級保單 和田蒙潔的 法官說了算! :缺席的證據與邏輯(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屏東縣服務站- 法律諮詢服務 - 內政部移民署也說明:法律扶助基金會 屏東分會服務方式:採面談諮詢,協助弱勢無資力者訴訟、寫狀紙、調解 ... 屏東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 (採預約制,請先電話掛號預約)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財經傳訊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茂寅所指導 李德豪的 長期照顧財政模式的再檢討─兼及於供給面的討論 (2021),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高齡化社會、長期照顧、社會保險、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郭麗珍所指導 陳政宇的 中小學學生人格權保護法制之探討 (2021),提出因為有 人格權、學生救濟、性別平等、校園安全、個人資料保護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的解答。

最後網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於104年5月1日正式開辦電話 ...則補充: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於104年5月1日正式開辦電話法律諮詢服務. 發布單位:. 民政課. 發布日期:. 104-05-12. 提供單位:. 民政課. 詳細內容:. 電話法律諮詢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最強保險搭配法則:只要活用「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就能花小錢聰明打造CP值最高的 超級保單

為了解決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的問題,作者吳家揚 這樣論述:

  .假設A小姐在離職後一個月發現懷孕3個月,她可以申請勞保給付嗎?   .假設B先生在9月11日上班,但因為提供資料不齊,9月12日上午資料補齊後公司才郵寄勞保局,卻不幸在9月12日下午3點發生意外導致失能,他是否可以申請勞保給付?   .你知道勞工保險和國民年金保險有哪些保險給付嗎?   .你知道非因公生病住院4天以上,有無勞保給付?   如果你對現行社會保險沒有清楚的概念,就會非常非常容易把錢花在不該花的地方,而那筆錢你原來是可以用在投資上、或是提升生活品質。   人吃五穀雜糧,總是會有倒楣事發生,因此需要買保險,以轉嫁風險。風險的轉嫁不是無價,但是要如何把費用降到最低,免得因為

「保險」而產生財務「風險」?   一個最基礎的概念,就是商業保險要與社會保險妥善的搭配,用商業保險補社會保險的不足。很可惜,多數人上班多年,還是不太清楚自己的社會保險有哪些。反正出了事,去會問公司人事就好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談什麼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搭配呢?   我國社會保險超強,提供以下左列的給付,不足之處則用相對應的商業保險(右列)來補足:   死亡給付              →人壽保險、投資型人壽保險   老年給付              →年金保險、投資型年金保險   失能給付、健保        →長期看護險、特定傷病險   生育和傷病給付 、健保 →醫療險,重大疾

病險、特定傷病險   重點是以社會保險為基礎,補不足之處。如果你擔心遇到重大的意外,「人沒有死」,但是失去工作能力,怕因此而拖累家人,所以你想買長期看護險、特定傷病險來消除風險,那你應知道在勞保的保險期間內,因故(不必是因公)「終身無工作能力」,你可以申請失能年金給付,日後死亡時,則得由其符合資格的遺屬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如果你確知你失能年金的給付金額是多少,不足之處,就用商業保險補足。這樣才可以把資金用在刀口上,更健全你的人生保障。如作者建議:「我認為的『最少』保障原則:癌症險住院日額1萬元,重大疾病100萬元,失能扶助險每月理賠4萬元。保障不夠的人,應逐漸將安全網買足。」   「

最基本的商業保險防護網為壽險主約附加意外險、意外醫療、實支實付、住院日額、癌症,有錢再逐漸加強到完整保障,才能享受高品質的醫療和退休後生活。如果體況或年紀已經無法買商業醫療險,只好多存一些錢來因應。」   把錢花在刀口上!投保商業保險為的是補足社會保險之不足,不要白白浪費一分錢。本書不但是收入有限的上班族必備,也是每位認真繳稅的國人保障自己權益必須知道的保險之道! 本書特色            ◆提供保險要訣,讓你少付多領   例如,如果你在職場生涯中,曾短期兼差,可能可以增加百萬以上的老年給付。以以下例子說明:   志明50年次,在甲公司專職工作40年,65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近10

年工資都是36,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36,300元,健保投保金額36,300元。先不考慮勞(就)健保費用的調整。   A:志明每月甲公司勞保負擔=36300×11.5%×20%=835元;健保負擔=36300×5.17%×0.3=563元。勞健保40年總負擔=(835+563)×12×40=671040元。如果志明領年金而非一次金,勞保年資40年,65歲退休開始請領,到85歲身故。   勞保B式=36300×40×1.55%=22506元(擇優給付)。   假設志明也同時在乙公司部分工時兼職5年,工資4,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11,100元,健保投保金額24,000元。志明每月乙公

司勞保負擔=11100×11.5%×20%=255元;不需重複繳交健保費。勞健保5年總負擔=(255+0)×12×5=15318元。乙公司的型態可能是大賣場、清潔工、速食店、便利商店、保全等等行業。     兼職後的勞保投保薪資為上限45,800元(36300+11100>45800)。   勞保B式=45800×40×1.55%=28396元(擇優給付)。   有兼差的新制勞保老年給付每月多5,890元(=28396-22506),20年多領1,413,600元(=5890×12×20)。5年只要多繳15,318元,就可以達到多領1,399,620(=1413600-13980)元的

效果。   ◆圖文對照,快速掌握重點   許多抽象的事物,用敍述的方式讀者不易理解,本書用大量的圖例,讓你輕易了解複雜的觀念,內心不再糾結。   ◆大量案例,化抽象為具體   抽象的文字說明,有時讓人難以理解,但是一個實際的案例,就說明了一切。本書用大量的案例說明,讓你由新手變專家。如:   志明45年次,在53歲就離開職場,當年國保開辦不久,自然就被納入國保。57歲國保期間因意外死亡,國保年資有4年,同時還有勞保年資20年,退保前最後10年的月投保薪資都為43,900元,遺有1子滿26歲。57歲的志明申請勞保老年減給年金,才領幾個月就身故。志明身故後,兒子可以申請什麼給付?   勞保

退保當下,53歲的志明還不具請領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資格。57歲時,志明可以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減給給付=43900×20×1.55%×(1-3×4%)=11976元(以公式B擇優領取)到身故。   志明屬於勞保斷保族,除非後來再重新加入勞保,否則勞保權益就會中斷。若請領勞保年金其間死亡,遺屬只能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不得改請領差額。因遺屬不符資格,所以也無法請領遺屬年金。   ◆參考資料、主管機關詳列   法規不時變動,你要如何跟上?本書詳列各內容主管機關的相關網址,讓你必要時可以查到最新的規範及案例。 重磅推薦   中華電視公司總經理 莊豐嘉   中央廣播電台新聞部經理 沈聰榮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系教授 秦夢群   中鋼公司智財與檢測技術處專家室工程師 黃延真   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劉江彬

長期照顧財政模式的再檢討─兼及於供給面的討論

為了解決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的問題,作者李德豪 這樣論述:

隨著高齡化現象的持續進展,長期照顧的任務由家庭轉移到社會來承擔,使得長期照顧成為我國社會保障的最後一塊拼圖,其良窳攸關國民老年生活品質甚鉅,我國在2015年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後,雖曾一度準備以社會保險方式推動長期照顧,然而最後卻逆轉以稅收為財源來推動,但國家財政資源畢竟有限,如何確保長期照顧制度能順利推動,仍是重要議題。因此,本文擬藉由分析長期照顧在我國其制度面與財政面的生成與發展,以及檢討長期照顧現存機制下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長期照顧使用者的三方法律關係,並回顧長期照顧服務法後施行至今在財政面上的發展,來探討現行制度的妥適性。然而,長期照顧制度在財源面上存有既有財源收入不足以之支應支出

,且該等收入均有財源安定性不足,以致於未來需仰賴政府預算撥補之問題。面對不斷成長的長期照顧需求與支出,財源面的不安定問題將成為揮之不去的陰霾。為改善此一問題,本文認為此時應重新審視、檢討採取社會保險方式推動長期照顧的可能性,以確保長期照顧的制度能夠永續。

法官說了算! :缺席的證據與邏輯(2版)

為了解決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的問題,作者田蒙潔 這樣論述:

如果說台灣的法官,不是用證據判案,您相信嗎? 人不是神,但法官卻能用神的角度寫出連當事人也不知道的情節?   當你仔細翻看法院的判決文,將會驚恐的發現:原來司法並不是最後一道防線,而是最後陷你於罪的罪魁禍首。   如果台灣的法官都不改變判案的心態,台灣的司法永遠都不會有改革的一天。   真正的判決,並不是靠法官的年資、社會歷練及人生經驗多寡,而是依據證據來判決,如此一來,這樣的判決才不會是冤案,法官才不會被稱為是「恐龍法官」。   但是,當看了這些判決書以後,發現法官不是依據證據,而是自行腦補情節而下的判決,這樣的司法,能真的保護人民嗎?   本書作者將大家耳熟能詳的幾個知名案子

,包括:柯洪玉蘭案、陸正案、蘇建和案、江國慶案以及許榮洲案,從判決書的內容來拆解這些判決是怎麼產生的?法官是怎麼認定犯人呢?不依靠科學證據,卻只依靠犯人的自白?因此造成了江國慶的冤死案。   法官判案難道是靠多年的判決經驗嗎?用「亦非不能想像」就能判定一個人的罪嗎?沒有科學證據的支撐,沒有邏輯推理的思考,再簡單的案子都可能變成冤案。這樣的司法可信嗎?人民能夠把自己的生命交給這樣的司法機構嗎?   如果要讓司法變成有信度的司法,讓法官依據證據判案,讓警察確實找到證據,就必須靠人民來監督,司法才有可能改革。  

中小學學生人格權保護法制之探討

為了解決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的問題,作者陳政宇 這樣論述:

  人格權是每個人存在於社會中的基本權利,使人能夠不受他人拘束,自主發展人格並能達到自我實現。然而人格權雖為天生具有的權利,若個體並未有所認知,或因生活經驗、環境有所限制,導致在自我發展上受到阻礙、身心發展受到影響,都可能造成人格無法健全發展,因此在個體發展的過程中,應隨時注意對其人格是否有過多的限制或給予足夠的保護。  我國雖然在憲法上並未明文規定人格權為基本權利,但從憲法之最高價值在於維護人性尊嚴以及大法官會議所作出的司法院釋字這兩個面向,都可以認定人格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之一。而在我國民法、刑法、行政法中,對於人格權皆有相關規範保障人格權,但其保護的法益有所不同,受侵害時的

救濟方式與目的也有所差異。  中小學學生除了有等同於一般人民的人格權利,考量其社會經驗、生心理發展,從國際到我國皆予以額外的照顧與保障,並賦予教育人員義務,使學生能夠在安全、合適的環境下順利發展自我人格。為闡明教育人員之義務,保護學生人格權,本文首先探討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對於一般人民人格權所保護的規範與救濟;其次研究我國教育行政法規對於中小學學生人格權之特別規範與保護;接著提出當學生人格權受侵害時,能夠以較低訴訟成本及簡易的流程進行救濟;最後藉由教育現場常見的性別案件、身體健康安全案件與個人資料案件,從法規面探討其保護的面向,輔以司法實務判決,以期作為教育人員在教育現場能夠確實保護學生之

人格發展,維護學生之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