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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債務人怎麼查銀行帳戶是否有扣押到? - 免費法律諮詢也說明:怎麼查詢自己是否被假扣押? ... 最簡單的做法是,將金融卡作一般性交易,或自行存入現金後再行提領。 若金融卡已無法正常交易,或帳戶餘額已無法提出時,帳戶即為遭凍結。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法院強制扣款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所指導 李志宏的 全民健保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下醫療費用之法律關係-以民國92、93、94年度追扣款為例 (2006),提出因為有 全民健康保險、總額支付制度、醫療費用、點值、債務承擔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院強制扣款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則補充: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院強制扣款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法院強制扣款查詢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全民健保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下醫療費用之法律關係-以民國92、93、94年度追扣款為例

為了解決法院強制扣款查詢的問題,作者李志宏 這樣論述:

全民健康保險是台灣重大社會建設之一,在實施之初醫療服務提供者、保險對象都有極高的滿意度。但隨著健保財務日益吃緊及實施總額支付制度後,健保制度已漸露疲態,尤其在民國九十二年、九十三年及九十四年出現了所謂追扣「溢付款」事件,將上限制總額支付制度不周全之處完全表露無疑。 在健保制度下,健保局只願承擔符合健保規定「適當醫療服務」,但醫療服務絕非墨守一定的規定即可完成,因應醫療服務的「醫療契約」只存在醫病間,所以真正醫療上的「適當」應是醫病雙方的合意,健保規定下的「適當」所指應只是財務上考量的適當,所以健保制度下的「給付規定」與「支付規定」在內容上是有不同的。在實施上,健保局因為保險人的角色,往

往給付的限制不多;健保局又因為保險行政機關的角色,所以支付的限制頗多。而這種給付、支付的差距,健保局並無公開透明、簡單易懂的方式可供保險對象查詢或得之,往往讓保險對象誤以為健保醫療給付是無所不包。健保局這種球員兼裁判的角色,註定要紛爭不斷。 健保法中將醫療服務支付以「點值」計算,另一方面將藥品支付以「幣值」計算,明顯是不公平甚至錯誤的計算方式。因為「點值」並不是一般人對於「價值判斷」的標準,本應有更嚴謹的定義,但現行上限制總額支付制度,只是將當季醫療服務總額除以當季醫療服務總點數,所得稱為當季「點值」。因為未有嚴格限制及檢討改進機制,即使醫療服務提供者已發揮同儕制約效果,但保險人的「控管

機制」未啟動,及保險對象未被限制的「就醫行為」,所以造成醫療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醫療服務之初無法預估成本,間接影響到醫療品質。 醫療服務的提供與醫療費用的支付原屬「對價關係」,現因健保制度的加入而重新調整其對價關係。但健保制度並不完全承擔因醫療服務所生之費用,其中仍有許多是不給付項目、不完全給付項目、限制給付項目、甚至「自負額」項目,可見保險人關於醫療服務之債務承擔屬於「倂存之債務承擔」。 因「浮動點值」所生之醫療費用差額,部份來自健保保費的不足,部份來自保險人的控管機制,部份來自保險人對象的不當使用,絕非醫療服務提供者單靠「同儕制約」可以消弭「差額」。如果沒有醫療費用差額,即沒有點值

爭議,也就沒有「溢付款」問題。所以建議總額支付制度應將上限制改成目標制,才能使保險人、保險對象、醫療服務提供者「共同」珍惜使用醫療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