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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補發繳款書 - 公路總局也說明: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3.報廢之車輛,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重領牌照使用。

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陳宜擁的 臺灣原住民族稅捐徵免法制 (2010),提出牌照稅繳費紀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自治、條約、稅捐免除、稅捐徵收、稅捐、原住民族。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張祥榮的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律問題之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汽車燃料使用費、租稅、特別公課、受益負擔、公法上請求權、公法上消滅時效、類推適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牌照稅繳費紀錄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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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牌照稅繳費紀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灣原住民族稅捐徵免法制

為了解決牌照稅繳費紀錄的問題,作者陳宜擁 這樣論述:

從國家與人民之關係而言,無論利益說或義務說,採取屬人主義或屬地主義,國家基於主權之行使,皆得對人民課稅。在重視依法行政之現代法治國家,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及租稅國家等原理原則,於今日之臺灣,幾乎已成為學界與實務之通說,被奉為圭臬。但是否放諸四海皆準,無可挑戰,本文採取懷疑的立場。本文一開始即從臺灣及美國等服從於國家主權下之原住民族,仍有不適用國家法律、不依法納稅之歷史事實,提出反證;另從臺灣原住民族最初擁有土地及其他天然資源權利之情形下,無須以稅捐為主要自治財政收入,及外來政權或國家亦捨棄對原住民族課徵稅捐,而改以掠奪其土地及其他天然資源俾取得更多之財政收入之歷史事實,益可得到佐證;甚至

以今日臺灣之司馬庫斯部落為例,亦透過觀光、合作社等事業之經營取得部落公共事務所需經費之滿足等,皆可說明於原住民族地區之課稅制度並不當然必要,而應屬開放之選項之一,由原住民族自行選擇最適合之制度。從前揭背景與理由,可發現原住民族之所以不納稅,並非與現行稅法中稅捐減免之理由相同,更基本之原因在於原住民族所擁有之主權或獨立固有之自治權,而與國家所屬之一般人民不同,該民族或其所屬之原住民,並無向外來統治者納稅之義務。於今日之臺灣,雖然形式上原住民族亦為中華民國之人民,似應適用相同之法律,並依法納稅;惟實質上原住民族仍擁有自我民族之獨立認同,依循非成文之原住民法,擁有部落等自治之組織;另一方面,國際法之

發展,如甫於98年4月22日透過制定公布「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其內國法化之兩公約,及聯合國於2007年9月13日通過之「原住民族人權宣言」,亦將原住民族自決權視為原住民族最重要之基本人權。是以,重建或確認國家與原住民族間之關係,及建構適用不同於國家與一般人民間之法制,除兩岸關係外,乃為近年來臺灣法律體系最大之變革項目。然而其中最基礎之原住民族稅捐徵免法制,反而於民國71年1月1日臺灣省山地籍同胞徵免租稅原則廢止後,與曾為歷史上巨大爭議之原住民族應否依法納稅問題,隨之受到遺忘與忽略。本文之提出,即企圖喚醒稅法學界對此問題之記憶與重新認識,於國內法及國際法對於原住民

族法制重視與重建之時,重新檢視原住民族不依國家法律納稅之可能性及其正當化基礎,或比照一般地方自治團體、或重新建立原住民族稅捐徵免制度;以及各項制度具體實施時,於符合程序正義尤其尊重原住民族真實意願之前提下應循之一系列法制程序,例如透過國家與原住民族簽訂條約協定確定雙方關係,據以開展後續國家法制、原住民族自治法制之配合訂定、修正。就前揭論文主軸,配合前述研究方法,爰以下列子題為本論文主要研究大綱,餘如詳目:一、法制史研究—臺灣原住民族稅捐徵免制度之形成與發展。二、比較法研究—原住民族稅捐徵免制度之外國法制比較。三、理論基礎研究—建構原住民族豁免於國家稅捐之正當化基礎。四、實證法研究—透過實際案例

或立法例了解原住民族稅捐減免與自治課稅權保障之實質內容,包括:(一)原住民族固有權利之肯認;(二)原住民族稅捐減免及自治財政法制環境之建構。五、法制程序研究—原住民族稅捐豁免及自治課稅權保障之法制程序。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牌照稅繳費紀錄的問題,作者張祥榮 這樣論述:

按公路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五十。」何以人民在繳納租稅後,享受國家提供之給付或公共設施〈公路設施〉時,還需要額外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另外,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相關法制,例如:徵收對象之擇定、徵收方式之決定、徵收費率之決定等等,是否健全,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原則之要求,諸如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負擔平等原則、財政民主原則等?最後,關於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時效問題,大法官釋字第474號解釋,宣示時效制度不僅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且其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

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惟因現行公法規範之不足,導致法院實務審判上就涉及時效之問題,常非藉民法規定之類推適用不為功。以汽車燃料費徵收而言,不僅行政機關就此問題作出數量甚多之函示,行政法院關於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裁判,亦多屬徵收時效問題,各界見解不一。是以本論文乃以「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律問題之研究」為題,針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相關法律問題,作一分析討論。本論文結構分為六章,第一章序論,係研究動機及研究問題之提出,並就研究方法及研究範圍為說明及界定,最後將研究思考脈絡於論文架構中呈現。第二章先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概論加以

說明,問題之釐清,必先瞭解整個制度運作之狀況。首先介紹我國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沿革與現行制度之概況。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對於外國相似稅費之認識,亦有助於我國制度之改善,是以於本章第三部分,即針對各國相似之制度加以介紹,以作為參考。第三章,先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性質加以定性,就學理上各類公課之意義、特性及彼此差異加以說明,作為定性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基礎。然後,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性質,整理分析學理及實務之見解,並提出本文之看法。第四章主要係承續前章之論述,本文於前章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性質,綜合學理及實務之見解將之定性為「特別公課」,本章即依特別公課之特性及合法性基礎而為開展,用以檢視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

徵收作業法制是否符合形式合法性及實質正當性之要求。首先就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基本規範先為說明,然後以法律保留原則暨授權明確性原則檢驗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制是否符合法治國之要求;續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財政民主原則檢驗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制是否符合實質正當之要求。第五章部分,為本文重點內容,主要係針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時效問題加以處理,首先以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652號判決為楔子,點出現行實務上之時效困境。然後先就公法上請求權之概念與時效制度意義及目的加以說明作為問題處理之基石。然後,進入問題核心之處理-即公法上消滅時效制度漏洞應如何填補,從公、私法二元分立之體制出發,說明公法上消

滅時效制度漏洞應如何類推適用加以填補,並以大法官釋字第474號解釋為立論,討論行政機關〈法務部、財政部、交通部等〉及行政法院關於此問題之態度。最後針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時效問題,綜合學理及實務見解,為整體之處理。第六章部分為本文之結論,透過對本文前述五章之論述回顧,統整出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作業法制之缺失及實務運作之困境,最後提出本文之看法,冀能作為日後徵收實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