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產物保險理賠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112年度志工保險調查 - 花蓮縣政府也說明:2.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日24小時): (1)傷害保險:最高理賠金額新台幣(以下同)100萬元整。 (2)意外醫療給付:最高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第一產物保險理賠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朝陽科技大學 保險金融管理系 徐璧君所指導 許穎慈的 以計畫行為理論探討寵物保險購買意願之研究—態度之中介效果 (2021),提出因為有 寵物保險、風險認知、主觀規範、態度、購買意願的重點而找出了 第一產物保險理賠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聯絡我們-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則補充:註: 1.上開告知事項已公告於本公司官網(https://www.firstins.com.tw),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本公司0800-288-068,免付費客服專線。 2.本告知事項內容若有更動,係以官網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第一產物保險理賠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第一產物保險理賠查詢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以計畫行為理論探討寵物保險購買意願之研究—態度之中介效果

為了解決第一產物保險理賠查詢的問題,作者許穎慈 這樣論述:

在少子化的現代社會,越來越多人以飼養寵物取代生小孩,而寵物保險可補償寵物帶來風險。 本研究之目的以計畫行為理論探討飼主對於寵物保險的購買意願,以風險認知與主觀規範為自變數,態度為中介變項,購買意願為依變項,探討風險認知、態度、主觀規範,對寵物保險保購買意願的影響。 本研究採用問卷分析法蒐集資料,以年齡20歲至65歲有飼養寵物經驗之民眾作為研究對象。 研究結果發現風險認知、態度及主觀規範對購買意願皆有正向影響,態度在風險認知與寵物保險購買意願關係間有完全中介效果,態度在主觀規範對寵物保險購買意願關係間有部分中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