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產險理賠申請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傷害健康保險理賠申請書也說明:聲明. 書. 茲因向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保險給付之需要,由立同意書人(下稱本人)以□被保險人□受益人. □法定代理/監護、輔助人之身分,同意下列事項:1.為確認本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林勳發所指導 彭英偉的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研究 (2008),提出第一產險理賠申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停效、復效、復效申請書、可保證明、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附條件同意復效、復效生效時點、不實可保證明。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保險學系保險經營碩士在職專班 高棟梁所指導 劉玫瑞的 損害搶救與損害鑑定爭議問題之研究~以火災保險理賠為例 (2008),提出因為有 火災保險、理賠爭議、損害搶救、損害鑑定的重點而找出了 第一產險理賠申請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文件下載則補充:文件類別 文件類型 文件編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 聲明事項 1 汽機車保險 商品簡介 1 汽機車保險 商品簡介 2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第一產險理賠申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第一產險理賠申請書的問題,作者彭英偉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中之停效與復效制度,為有別於一般民事契約之特殊制度,其目的在使一時忘記或無力繳交續期保費,不會立即遭到保險人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並得在一段復效期間內,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恢復原保險契約之保障。至於復效時必須符合之條件,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通常包括下列項目:(1)復效申請書(2)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3) 繳清欠繳保費(4) 保險人之同意。我國過去因舊保險法、施行細則及示範條款三者間,對復效應具備之要件規範並不一致,引起學說之重大爭議,法院判決亦常見不同之判決結果,致保險實務上糾紛不斷。為解決保險市場之脫序現象,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修正之保險法,乃對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作大幅修正,明確規

定如下:「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新法對保險市場新秩序之重建應有重大助益,但新法也衍生一些新的問題,諸如,可保證明之意義及範圍、要保人提供不實可保證明時應如何依法處理、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之認定標準及核保標準、保險人有無要求附條件同意復效之權利,以及復效生效時點如何認定…等疑義,均有待釐清及解決

。本研究廣泛蒐集及比較各國立法制度,並整理我國實務判決重要爭點,剖析新法對保險市場產生造成之影響,並對新法產生之新問題提出本文意見與建議,以作為日後研擬修法時之參考。

損害搶救與損害鑑定爭議問題之研究~以火災保險理賠為例

為了解決第一產險理賠申請書的問題,作者劉玫瑞 這樣論述:

隨著高科技產業發展,財產保險理賠金額迭創新高,而理賠案件的處理,不僅僅是具備保險專業就足夠、更牽涉法律、財產估價及鑑定等等專業與技術之領域,因之爭議之產生亦相形複雜。本文歸納整理火災保險理賠處理流程,說明各階段作業要點及注意事項之提醒。並針對相關爭議,以案例分析法、專家訪談法探討問題之癥結及尋求解決之方式。研究內容主要分成三部份加以闡述,第一部份為火險理賠流程實務探討,第二部份為爭議案例之分析及爭議問題整理,第三部份為主要爭議問題「損害搶救」及「損害鑑定」之研究。最後對於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火災保險之核保人員、理賠人員提出建議,避免因作業程序及認知差距產生爭議,並對問題提出解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