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保險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職業災害保險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藍科正,林洺秀等寫的 各國對本、外國籍勞工參加勞工保險規定之差異性研究 103-R331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也說明:勞動基準法. (雇主補償責任). 勞工保險條例. (風險分攤). 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 (補充性補助). 未加勞保&雇主未. 依勞基法補償. 職保法失能補助、.

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炫秋所指導 賴昱安的 職業災害補償調解機制之困境與解決之道 (2021),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調解、仲裁、職業災害補償、勞動事件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邱羽凡所指導 林均禧的 平台勞動下自營作業者之勞動及社會保障-以西班牙自營作業者法為參考 (2021),提出因為有 平台經濟、自營作業者、經濟上從屬工作者、勞動保護、社會保障、西班牙自營作業者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職業災害保險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職業災害、職災害勞工保護法、職災補償、職災賠償及團體保險 ...則補充:由於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費係由雇主全額負擔(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故依上開規定,勞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可全額做為職災工資補償之抵充。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職業災害保險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各國對本、外國籍勞工參加勞工保險規定之差異性研究 103-R331

為了解決職業災害保險法的問題,作者藍科正,林洺秀等 這樣論述:

  本研究透過文獻分析、深度訪談和焦點座談,探討外國對應我國勞工保險的社會保險,共對本國及外籍勞工相關規定之差異;文獻分析主要參考美國、日本、中國、英國、德國等的情形。再者,我國勞保保費相對他國偏低、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資格條件相對他國寬鬆。本文建議,原則上外勞和本勞宜一體對待;考量外勞(每月)請領年金的成本高昂,可修法讓外勞改領一次金;考量勞保局查驗居住海外者請領年金資格的成本高昂,宜增列住在國外者請領年金的查核程序與收費標準;考量自願加保勞保者投保勞保的權益,政府宜積極推動獨立的職業災害保險法等。

職業災害保險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攸關逾千萬勞工權益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勞工團體訴求這部法已經10多年,五一勞動節前夕的今天,立法院在傍晚完成三讀。多個勞團也特別到立法院關切,強調單獨立法,整合職災勞工權益,除了能保護勞工,也能分擔雇主風險,勞工若遇到職災,就能更安心靜養。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22985

-
由台灣公共電視新聞部製播,提供每日正確、即時的新聞內容及多元觀點。

■ 按讚【公視新聞網FB】https://www.facebook.com/pnnpts
■ 訂閱【公視新聞網IG】https://www.instagram.com/pts.news/
■ 追蹤【公視新聞網TG】https://t.me/PTS_TW_NEWS

#公視新聞 #即時新聞
-
看更多:
■【P sharp新聞實驗室】全媒體新聞實驗,提供新一代的新聞資訊服務。 (https://newslab.pts.org.tw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聚焦台灣土地環境、勞工司法、族群及平權等重要議題。 (https://pnn.pts.org.tw

職業災害補償調解機制之困境與解決之道

為了解決職業災害保險法的問題,作者賴昱安 這樣論述:

當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輕則住院,重則導致失能、甚至死亡,所以在整個勞動關係的議題上,職業災害對勞工及其家屬造成之衝擊,更甚於一般常見的勞資爭議。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對於勞工來說就是最即時的經濟上支持,惟當勞資雙方對於職業災害補償,產生認知上之差異時,司法訴訟雖然係屬最後的紛爭解決手段,但漫長的審理過程,勞工需要額外負擔經濟及時間上之成本,也使得勞工視司法訴訟程序為畏途。勞資爭議調解則係屬現行實務上最廣泛被使用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希冀透過設置此制度,能夠使勞工權益能夠更快速及更便捷的獲得救濟,惟經統計每年仍有至少約6,000件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於調解不成立以後,也未進入到司

法訴訟程序,導致勞工權利難以獲得填補。職業災害又可分成職業傷害與職業疾病2大類,其案件性質之特殊,也造成職業災害補償案件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更難以調解成立,故本文特別提出法令修正及行政措施調整之建議,期盼能夠使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權利能夠即時獲得救濟,並撫平傷痛。

平台勞動下自營作業者之勞動及社會保障-以西班牙自營作業者法為參考

為了解決職業災害保險法的問題,作者林均禧 這樣論述:

近年來,一種名為「平台經濟」的新興商業模式伴隨著科技的高度發展席捲全球。相較於典型之工作,此種新興經濟模式具有工作內容簡單、工時彈性、報酬即時性的特性,儼然創造了多元且門檻極低的就業機會,因而吸引了大量的勞務提供者的投入。平台經濟之興起一方面提供了企業與勞務提供者組織勞動力的全新方式,一方面卻也對既有勞動規制體系帶來衝擊。平台下不具備人格上從屬性之工作者,可能落入我國法下所謂自營作業者之範疇。本文於前段分析平台下自營作業者處境與保護需求,並透過檢視自營作業者有何等勞動與社會保障規範得以援用,進而歸納整理出現行法保護不足之處。針對平台勞動者保護不足之困境,歐陸國家即發展出創設第三類中間勞動類型

之立法模式,其中西班牙於2007年訂立自營作業者法,乃屬歐盟中首就自營作業者有系統地訂立專法之國家。本文乃以國際勞工組織以及西班牙自營作業者法等作為參考對象,就其等設立基礎、法制體例以及施行成效進行分析。期能結合多國平台治理與監管經驗,針對如何對平台中經濟上從屬工作者提供保護,以及應納入保障範圍提出具體建議,以供我國未來修法或政策擬定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