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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災 判決案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金泉寫的 勞動訴訟實務(2版) 和陳金泉的 勞動訴訟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小明可以請求雇主依照職災相關規定賠錢嗎 - 亞細亞專欄也說明:Aug 05, 2022. 通勤時受傷,但我沒駕照,#職災 ❓ 非職災 ❓ ? 案例: ... 故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而傷亡,應可視為職業災害。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新學林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侯岳宏所指導 施凱勝的 論臺灣與日本職場霸凌法制之比較-以雇主職場霸凌防治義務為中心 (2021),提出職 災 判決案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職場霸凌、職業安全衛生法(臺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職場霸凌防治義務、雇主法律責任、勞動對策綜合推進法(日本)。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蕭宏宜所指導 顏淑琴的 政府採購法之刑事責任態樣分析-以綁標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綁標、政府採購法、綁標行為之防治的重點而找出了 職 災 判決案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補償金與賠償金不同判決!! – 歐大博士候選人李明殷老師 - SI則補充:【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號上訴人大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介禧被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職 災 判決案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訴訟實務(2版)

為了解決職 災 判決案例的問題,作者陳金泉 這樣論述:

  本書是國內第一本體系完整介紹勞動訴訟實務之專書,全書以民事程序法為主幹,輔以勞動實體法各重要爭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之「勞動事件法」全部重要條文內容均已納入各章節當中。修訂二版並已盡可能納入最新實務見解,每一章均有修訂增補,二版較初版約新增30頁篇幅之內容。   第一章勞動訴訟總論,內容包括當事人、管轄、準據法、裁判費、保全程序、訴訟救助與法律扶助。其次依序介紹各主要勞動訴訟類型,包括違法解僱訴訟、違法調動訴訟、給付資遣費訴訟、給付退休金訴訟、職業災害補償訴訟、最低服務年限約款訴訟、離職後競業禁止訴訟及服務證明書訴訟等,俾使盡量呈現勞動訴訟實務運作之全貌。其中違

法解僱訴訟佔全書篇幅四成,分成三章十節是最重要的勞動訴訟類型。   全書以實務見解為主,學說見解為輔,間亦佐以作者個人淺見,對實務見解認有不合時宜、不合理者,也提出坦率而直白的評述,期待能建構一個勞雇雙方都信服的勞動訴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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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歡迎來到「一天聽一點」,不知道你的生活裡,是不是有過這樣的經驗?

就是當你很專心做一件事,或保持在某種「專注狀態」的時候,會因為突如其來的小小閃神,就把水灑在你的電腦上啊、炒菜的時候手燙到鍋子的邊緣,或者是正在開車的途中,一時小恍神就出了擦撞、小車禍…。

這些呢,你以為只是小小的差錯,只要打起精神就能夠重新掌控狀況;但是事實上呢,你的意志力在此刻已經是下降,才會發生那些你不想要的意外。

這些小凸槌喔,並不是要打擊我們,相反的是我們的潛意識在提醒我們,我們該從自己的「習慣模式」跳出來了!

要是你不肯有意識的從慣性模式跳出來,那麼下一個更大的災難,無論是危及到你自己,或者是波及到你身旁的人,都會很快的到來!

聽到這裡喔,你可能會覺得匪夷所思,覺得呢我把事情說得太嚴重了;身為一個成年人,當然能對自己的狀態有全面的掌握啊。

那我就說一個真實的案例,提供給你重新思考一下。

這個案例在以色列,他們呢,有兩個司法委員會,他們負責處理該國將近四成的假釋申請案。

我相信無論是什麼國家、人種,世界上所有法官,都希望自己展現出理性、審慎、智慧,而且依照事實和法律來維持正義。

不過呢,在2011年,三位社會學家,透過以色列的這兩個「假釋委員會」的資料,來檢視司法的決策的制定情況。

經過統計之後喔,他們就發現法官啊,在「早上」也就法官剛開始上班的時候,比較有可能做出對於犯人比較有利的裁決,那就是准許他們假釋。

而如果再仔細的分析這些數據,我們可以更清楚的看到,在一大早的時候,法官大概有65%的時間,會做出對犯人有利的判決。

但這樣的比率,會隨著早上的時光推移,而開始慢慢的下降;到了快接近中午的時候,有利於犯人的判決比率,就會掉到趨近於「零」。

所以呢,排在早上9點進行聽審的犯人,很有可能贏得「假釋」,而排在早上11點45分的犯人,基本上是一點機會都沒有。

但有趣的事情喔,在法官午餐休息之後,卻發生了!

當法官午休之後的判決,又會恢復到早上一開始對犯人比較有利的比率,但是過了幾個小時,在接近傍晚的時候,他們又「不自覺」的,開始採取強硬的態度,不輕易的讓犯人得到假釋。

那這些法官為什麼會這麼妙呢?難道他們的判決,是按照「時間」來看的,而不是按照「案件」來看的嗎?

其實研究人員表示喔,他們沒有辦法明確的找出,到底是什麼引發了這樣的現象,可能是因為「吃東西、進食」,讓法官的血糖濃度回升。

換句話說喔,就是法官們有「休息」,讓他們的心智、能量獲得補充。

也有另外一個可能,就是暫時離開法官席,讓他們的心情變好了,又或者是法官累了,休息減輕了他們的疲憊。

但不管原因為何,本來不應該影響司法的判決,而且呢,跟正義沒有關係的因素~就是「法官是否休息夠了?」和「何時休息?」;它卻都成了去決定某個人,是否可以自由離開,還是要繼續坐牢的關鍵。

我想應該沒有法官會坦承,自己是因為血糖太低,才會變得比較嚴格,但數據卻告訴我們,這兩者之間有很強烈的關聯。這些都是我們高估自己的意志力,而低估疲勞對我們的表現的影響。

說到這裡喔,就讓我想到,早些年台灣醫院裡面的紅包文化。

據說喔,有病患需要開刀的情況底下,病患的家屬就會想要給醫生送紅包,希望這個醫生,把自己的家人排在每天的第一台,或第二台刀。

因為那個時候,醫生的精神最好,所以無論是開刀的技術,或者是緊急狀況的決策,都會相對的比較精準,這好像是一樣的道理喔。

那麼,假設這種生理上的低谷,對於人們的專注力、意志力都是毒藥,而「休息」就是恢復的解藥,那麼這些必要的「休息」又該如何進行呢?

事實上呢,這個問題沒有唯一的標準答案,但科學提供了五項指導原則。

其中第一項,就是呢「有總比沒有好」。

有一個針對高績效人士所做的研究,他們發現有一項很有趣的數據,就是那些績效好的人,他們平均在工作52分鐘之後,就會給自己休息17分鐘。

顯然呢,短暫的休息確實讓人事半功倍,否則這些很有效率的人,也就不會有這麼高比例的雷同,不是嗎?

第二個方向,叫做「動勝於靜」。

我們都知道在現代人的生活型態裡,有一個說法喔,就是你「久坐一天」跟「抽完一整包菸」,對身體的傷害是一樣的;會對健康造成明顯、而且立即的危險。

正因為這樣的原因,當你處在工作狀態的時候,每個小時簡單的站起來,走個5分鐘,就能夠提升自己的活力、讓你能夠更專注、而且心情變好。

接下來第三點,就是「獨樂樂不如眾樂樂」。

有很多關於「休息跟恢復」的研究,都告訴我們,跟別人在一起,比自己獨自一個人耍孤僻,更有恢復的作用。

而無獨有偶的喔,在南韓有一個職場的研究,也告訴我們:比起回覆電子郵件這種「認知上的休息」;或者是吃零食一類的「營養式的休息」;我們跟同事聊一聊「工作以外」的「社交式的休息」,會是在減輕自己工作壓力,和改善心情方面,會有更好的效果。

接下來第四點,就是「戶外勝過室內」。

這個意思就是說喔,你花5分鐘,讓自己置身在自然的環境裡,會比你花同樣的時間,待在建築物、水泥叢林裡,來得更好。

就算在這麼短的時間裡,你沒有辦法從辦公室走到郊外,你也可以就近找到一些有室內盆栽,或者是能夠接觸到綠意;這樣子的效果,跟你實際的去郊外是一樣的。

最後一點,第五點叫做「關機比暫時登出好」。

這個部分同樣的,在南韓的職場研究裡有發現喔,我們伸展四肢,或者是做白日夢這一類,完全讓自己脫離工作的放鬆跟休息,是最有效能夠減輕壓力、而且振奮心情的方法。

而且研究人員還特別指出,除了「身體的抽離」之外,在工作上的「心理上面的抽離」也很重要。

因為99%的人都沒有辦法一心多用,所以在休息的時候,還想著工作上面的要求、老闆跟你說的話…,這對身心絕對百害而無一利,更是會讓我們造成「過勞」的主要原因。

所以歸結喔,以上這五個指導原則,我真的很建議大家可以試試看。但是如果你覺得聽完,還是覺得有所不足,不用擔心,我有更到位的途徑可以提供給你。

其實,我們每天的生活,就像是在山路開車一樣,有時候上坡、有時候下坡;有時候,還會遇到大大小小不同的彎道跟路況。所以你根本不可能一個檔位、一個模式用到底,那絕對喔會出車禍,再不然你車子也會壞掉。

所以必要的休息,就是幫助你在你的生活裡換檔,讓你可以適時的切換,在不同檔位當中游刃有餘,也才能夠真正的永保安康。

所以關於這個部份,就是我的線上課程【時間駕訓班】裡面,提到的「專注模式」跟「發散模式」,之間要怎麼切換。

在【時間駕訓班】的課程裡,我幫大家整理出,幾個需要「換檔」的徵兆,
那就是呢,當你發現自己一直處在「低效率」,或者是「容易引起負面情緒」這樣的狀況。

或者是發生你不可控制的「意外事件」,不論是大意外,還是小意外,這些都是訊號,代表你累了。

「專注模式」讓你感覺到疲乏了,這個時候要趕快的,從「專注模式」換檔,切換到「發散模式」,你才能夠得到真正的休息。

所以,如果你已經是我「線上課程」的學員,你一定知道在我的課程裡,我還會幫助你拆解,什麼叫做「專注模式」和「發散模式」,並且一步一步的帶領你,啟發「發散模式」的「身體途徑」跟「心理途徑」。

很歡迎你加入「啟點線上學苑」的行列,相信呢,參與【時間駕訓班】的學習,除了對於你那些生活中不想要的,像是車禍啊、意外啊…這些遺憾,都可以提早覺察、有效避免之外。

更重要的是喔,把你珍貴的時間跟精力,集中在真正有價值的人事物上,就像曾經有一句廣告詞,是這樣說的~「生命要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

期盼你透過學習,成為生命的主人,而第一步,或許可以從學會「心智的換檔」,這一個部分開始。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帶給你一些啟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如果你喜歡我製作的內容,請在影片裡按個喜歡,並且訂閱我們的頻道。別忘了訂閱旁邊的小鈴鐺按,按下去;這樣子你就不會錯過,我們所製作的內容。

那麼如果你對於啟點文化的商品,或課程有興趣的話,如同今天的內容最後提到的【時間駕訓班】,我很歡迎你,能夠透過線上學習的方式,跟我一起學習、一起前進。

相關的資訊,在我們的影片說明裡都有連結,很期待跟你一起相會,謝謝你的收看,我們再會。

論臺灣與日本職場霸凌法制之比較-以雇主職場霸凌防治義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職 災 判決案例的問題,作者施凱勝 這樣論述:

職場霸凌之內涵及形成原因錯綜複雜,其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一方面對於個別被霸凌者造成權益上之侵害,另一方面企業內部也隱藏著潛在的危機。為了避免更多工作者遭受職場霸凌所帶來之侵害,以及避免企業整體工作表現受到職場霸凌因素影響降低工作效率,無論是雇主或是所有工作者,都有預防職場霸凌發生之責任。然而,時至今日,不時可聽聞到國內新聞媒體報導著職場霸凌事件,職場霸凌問題似乎未獲得有效解決及預防,本文推測主要是因為我國現行法中欠缺有關職場霸凌之明確法律規範,職場霸凌行為之定義模糊不清,一方面勞資雙方對於職場霸凌概念各自表述,雇主對於職場霸凌問題意識及理解不夠明確,以致於企業內部履行預防措施規範不夠落實;另一

方面,實務法院審理職場霸凌相關案件,與當事人在行為違法性判斷上形成落差,不利於被霸凌者尋求民事救濟,造成被霸凌者繼續隱忍行為人之霸凌行為。因此,本文認為有需要針對職場霸凌行為採取制定明確法律規範,透過「事前預防勝過事後救濟」之方式,落實職場霸凌的預防措施。考量到臺灣與日本在職場文化與勞動相關法令等方面,有相當程度的相似之處,日本政府對於職場霸凌預防概念之討論及研究已行之有年,在2018年工作方式改革當中,再次強化職場霸凌預防概念之決心,並在隔年於勞動對策綜合推進法中增修部分條文,具體化雇主對於職場霸凌爭議,有提供預防措施之義務存在。本文藉由日本對於雇主職場霸凌防治義務之立法分析,得到日本相關立

法及處理經驗,可作為我國未來立法時參考之研究心得。既然本文欲嘗試藉由日本相關法制之介紹及研究,提供我國既有法規範之修正建議,在參考及引進日本法制前,將先介紹及整理臺灣目前既有的職場霸凌相關法規範以及實務運作情形。再者,針對日本處理職場霸凌之經驗,以及新修法所賦予的雇主職場霸凌防治義務規範,蒐集日本學界及實務文獻資料,進行臺灣與日本關於職場霸凌法制方面之比較,整理出兩國對於職場霸凌爭議之處理態度及雇主職場霸凌防治義務規範之異同處,作為我國未來修法之建議及參考。

勞動訴訟實務

為了解決職 災 判決案例的問題,作者陳金泉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是國內第一本體系完整介紹勞動訴訟實務之專書,全書以民事程序法為主幹,輔以勞動實體法各重要爭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之「勞動事件法」全部重要條文內容亦均已納入各章節當中。   第一章勞動訴訟總論,內容包括當事人、管轄、準據法、裁判費、保全程序、訴訟救助與法律扶助。其次依序介紹各主要勞動訴訟類型,包括違法解僱訴訟、違法調動訴訟、給付資遣費訴訟、給付退休金訴訟、職業災害補償訴訟、最低服務年限約款訴訟、離職後競業禁止訴訟及服務證明書訴訟等,俾使盡量呈現勞動訴訟實務運作之全貌。其中違法解僱訴訟佔全書篇幅四成,分成三章十節是最重要的勞動訴訟類型。   全書以實務見解為主,學說見

解為輔,間亦佐以作者個人淺見,對實務見解認有不合時宜、不合理者,也提出坦率而直白的評述,期待能建構一個勞雇雙方都信服的勞動訴訟體系。   作者簡介 陳金泉   現職:明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1985年6月)   經歷:律師(1983年11月~迄今)   著作:《勞動法一百問》   第一章 勞動訴訟總論 1 第一節 當事人 1 第二節 管轄 5 第三節 涉外勞動訴訟事件之準據法 21 第四節 裁判費與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25 第五節 適用程序 41 第六節 訴訟救助與法律扶助 45   第二章 違法解僱訴訟(上) 59 第一節 當事人 59 第二節 違

法解僱訴訟起訴期間限制 64 第三節 解僱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72 第四節 裁決決定與法院核定問題 110 第五節 起訴聲明 123   第三章 違法解僱訴訟(中) 163 第六節 舉證責任 163 第七節 違法解僱訴訟程序中工資扣除攻防 167   第四章 違法解僱訴訟(下) 203 第八節 訴訟繫屬中通知復職 203 第九節 訴訟繫屬中二次解僱 211 第十節 勞工勝訴確定後復職等問題之處理 227   第五章 違法調動訴訟 243 第一節 調動之定義 243 第二節 調動之原因種類 246 第三節 違法調動之法律效果 249 第四節 違法調動之訴訟類型 251   第六章 給付資遣費訴訟

 261 第一節 資遣費請求權基礎 261 第二節 資遣費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263 第三節 平均工資 266 第四節 資遣費基數之計算 273 第五節 工作年資 275 第六節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除斥期間 281   第七章 給付退休金訴訟 287 第一節 前十五年退休年資起算點爭議 287 第二節 自請退休與懲戒解僱爭議 292 第三節 自請退休與勞工死亡爭議 295 第四節 自然人雇主死亡與勞工退休爭議 300 第五節 勞工退休金請求權之扣押與抵銷 302 第六節 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強制執行 304   第八章 職業災害補償訴訟 309 第一節 總說 309 第二節 職業災害補償與抵

充 317 第三節 職業災害補償與承攬 340 第四節 無效勞動契約下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354 第五節 職業災害補償與和解 357 第六節 職業災害補償受領權之拋棄與扣押 360 第七節 職業災害補償與過失相抵 368   第九章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訴訟 373 第一節 概說 373 第二節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有效與否之論辯 374 第三節 訓練費用償還之性質 382 第四節 保證責任之性質—人事保證或一般保證 389 第五節 勞工違約提前離職之效力 397 第六節 雇主歇業或停業之影響 399 第七節 公費醫學生保管證書訴訟 403   第十章 離職後競業禁止訴訟 407 第一節 競業禁止訴訟

類型 407 第二節 裁判費與訴訟標的價額 416 第三節 定暫時狀態處分 417 第四節 工作規則作為競業禁止義務依據之爭辯 420 第五節 救濟方式之競合 422 第六節 過苛條款之規整 423 第七節 代償措施 429 第八節 競業禁止約定與人事保證 434   第十一章 服務證明書訴訟 437 第一節 服務證明書與離職證明書 437 第二節 離職證明書請求權時效 438 第三節 離職證明書記載內容 439 第四節 以勞工繳交離職證明作為僱傭先決條件 447 第五節 其他類似之限制 449 第六節 請求離職證明書訴訟之性質 451 自序   本書之能完成,首應感謝臺大法律學系王能君

教授。王能君老師在2013、2014連續兩年邀請作者到臺大法律學系講授「勞動訴訟實務」,開啟了作者研究「勞動訴訟實務」這堂課的大門。其後2015、2016兩年作者與事務所同事李瑞敏律師在臺北律師公會以相同「勞動訴訟實務」名稱開課;自2017年起作者應郭明政老師邀請回到母校政大法律學系同樣講授「勞動訴訟實務」課程,合計從2013年迄今已經連續8年開課講授「勞動訴訟實務」。為了上課的需求,作者收集並整理了相關判決資料,如今彙整成書俾能與更多課堂以外的讀者分享,實應感謝王能君老師與郭明政老師的邀約授課。   其次,作者要感謝事務所同事葛百鈴律師、李瑞敏律師、黃胤欣律師、康立賢律師等人,他們承擔了大

部分事務所的工作,讓作者有更多的時間可以用於上課、寫作,他們也常把辦案過程中收集來的相關判決案例提供給作者參考,讓本書增色不少。   第三,作者要感謝新學林法律暨社會科學主編高于婷小姐,沒有高主編的邀稿及努力催促進度,本書不可能如期付梓。另新學林編輯羅映婷小姐在極短時間內負責校對,逐筆核對原始資料並重新查詢每一筆裁判訂正裁判年度字號,使本書的錯誤減到最低,備極辛勞功不可沒,均併此致謝。   另要特別說明,限於篇幅,作者割捨了「勞資爭議處理途徑簡介」、「加班費給付訴訟」、「勞工疏失索賠訴訟」及「裁決後續救濟訴訟」等共四章的內容。雖然覺得可惜,但為了不讓本書過厚,加重讀者閱讀負擔,不得不作這樣

的取捨。將來如果有適當的機會或許可以再作增補修訂。   作者從1983年11月起執業律師,從事法庭訴訟實務工作已有30多年,深覺以訴訟作為解決勞資爭議之方式,實為最後不得已的手段,更顯訴訟制度的重要性,一有錯誤或不當再無任何其他救濟機會,勞資雙方將受到無法回復之損害。因此衷心期盼本書的完成能促使法庭工作者處理個案時,多注意法律制度背後的合理性基礎,進而為法律的正確適用。   最末,作者自知學力有限,所能接觸研讀的資料亦屬有限,因此,雖已盡了最大的努力,但本書錯漏謬誤之處亦所難免,懇請讀者先進諒察。 陳金泉 2020年7月8日作者謹序於明理法律事務所

政府採購法之刑事責任態樣分析-以綁標為中心

為了解決職 災 判決案例的問題,作者顏淑琴 這樣論述:

公共工程案件中,經常發現一些不肖廠商為了追求高額利潤,罔顧道德責任與社會正義,對於材料作不當之限制及審查、對於資格作不當限制等綁標行為,不但降低公共工程品質,亦可能導致承包廠商財務虧損、工程進度遲延或因此倒閉。本文透過工程會對於綁標防止規定及錯誤態樣資料、採購稽核實際案例、國內學者之專書論著及其發表之期刊論文等,藉由對於政府採購法立法前綁標行為原因及問題瞭解,對應於制定政府採購法以後之綁標行為防治作為,以期對於綁標行為防治能有較深入理瞭解,再藉由實務判決案例,藉此深入瞭解政府採購法第88條構成要件適用上之問題,避免設計監造廠商,動輒得咎,無法發揮設計之創新所長,依循舊有材料設備,失去引進世界

各國先進材料或技術之契機,造成公共工程平庸化的現象。最後以行政機關對綁標防治相關措施及政府採購法第88條等問題,由機關實際執行者之角度分析與探討,冀望能對綁標防治執行上有所助益。研究結果發現,行政機關對於綁標防治相關措施,就目前為止公開閱覽制度之成效似乎未達成預期效益,另就技術規格部分,因材料或規格隨著時間有不同變化,且材料種類及規格成千上萬種,就目前行政機關就綁標之防治上,尚無法有效防治規格綁標問題,故就研議廠商參與公開閱覽之誘因,以及材料規格種類與價格之掌握,建議由主管機關工程會建立材料規格資料庫,將材料規格透明公開,讓機關或設計單位皆能方便快速了解市場材料規範等資料,對廠商線上介紹產品之

機制上,增加參與公開閱覽廠商並提供意見者,可減少審查時間或審查條件等誘因,以藉此讓廠商有公平競爭平台,且機關亦可隨時了解市場行情,以達雙贏;至司法機關對於政府採購法第88條構成要件問題,在於「法令」範圍見解不一,構成要件不明確,基於刑罰之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且刑法權為限制或剝奪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利,不宜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職權命令方式為之,以避免恣意擴張或限縮刑罰範圍。惟實務判決,將法令範圍擴張解釋,恐降低設計監造廠商勇於任事任事意願,對於更好更優惠價格之材料拒絕採用,不利工程品質提升及效率,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之基本要求是罪刑明確,建議應如貪污治罪條例將法令範圍以法律明文條列出,以符合刑法明確性

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