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自書遺囑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寫的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和李志正的 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為人父母與子女都該超前部署的財務課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自書遺囑及代筆遺囑認證 - 台灣公證認證服務交流網也說明:代筆遺囑認證,由立遺囑人會同代筆人及二位見證人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辦理。 民法第1190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采實文化所出版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吳威志所指導 王文麗的 我國遺囑爭議問題之研究─ 兼論遺囑信託的實務見解 (2018),提出自書遺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繼承、遺囑、遺囑自由、遺囑信託、信託法。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趙之敏的 民法中法律行為方式與公證制度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要式、法律行為方式、不動產權利變動、遺囑方式、公證的重點而找出了 自書遺囑的解答。

最後網站遺囑登記相關事項則補充:不符密封遺囑要件而. 具備自書遺囑之要件. 者,仍有自書遺囑效. 力。 見證人得以電腦化設. 備代替書寫。 1.限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 情形,不能依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自書遺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為了解決自書遺囑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 這樣論述: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是每個有資產者或繼承人不可避談的事。   本書從繼承的意義、誰有繼承權、何謂應繼分、特留分、遺贈的效力、可否抛棄繼承、如何預立遺囑、誰可擔任遺囑見證人、誰來執行遺囑,到如何計算遺產價值、分割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等一系列繼承權益問題,加上近幾年常見的財產規劃方式,包括:家族傳承、借名登記、信託、家族辦公室等皆有深入淺出的解析,是您未雨綢繆的最佳智庫。

自書遺囑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歡迎來到旅客諮詢室的第二集!
今天的主題是「法律遺囑篇」

遺囑有哪些種類呢?怎麼寫才有效?
那什麼是特留分呢?

0:00 精彩預告
0:45 影片開始
1:22 第五名:如何立一份完整且有效的遺囑?
3:04 代筆遺囑有哪些規範?
4:56 第四名:生前沒有立遺囑,遺產如何被分配?
7:01 遺產中的收藏品會如何分配?
7:40 第三名:意識不清時立遺囑有效嗎?
8:46 第二名: 什麼是特留分?
10:21 第一名:單身者的遺產該如何處理?


今天很榮幸邀請到 政大律師事務所 蔡育盛律師🎉🎉
來到我們的頻道解決大家的問題~
趕快把影片看到最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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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遺囑相關知識:
【預立遺囑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5種法定遺囑形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遺囑)與範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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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遺囑爭議問題之研究─ 兼論遺囑信託的實務見解

為了解決自書遺囑的問題,作者王文麗 這樣論述:

人生前之財產,得自由處分、利用,惟一旦死亡,其財產即歸屬於繼承人,遺產之處分,是否能如生前自由意志之延續?遺產之處分,無疑是最特別也是最重要的情況。繼承制度有兩個目的,一是「一定親屬身分人之間死後生活的維護」。二是「被繼承人死後意志的延伸」。而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即是被繼承人死後意志的延伸。現行繼承法中之遺屬規定即存有許多爭議問題,未獲得解決;民國85年《信託法》實行後,於第2條增加了遺囑信託之嶄新立遺囑方式,在舊有遺屬爭議問題,未獲得解決下,另增加遺囑信託的諸項新生的爭議問題,頗值研究。遺囑制度在私有財產制度之下,個人對於私有財產,在生前既有自由處

分權,則理應承認其於生前以遺囑處分其財產,而於死後發生效力。遺囑人為使其最後意思,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遺囑之內容,是否僅限於法律所明定之事項?抑或一切法律行為,只要不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均得以遺囑為之?然遺囑在現行法制上便顯得十分特殊,惟於實務運作上亦頗滋疑義。本文研究方法及流程,先以歷史研究法之觀點,考察民法上遺囑之立法過程及立法者真意,及民國85年所施行《信託法》中之遺囑信託立法之起因與理由,藉以鑑往知來。同時,以歸納法,歸納、整理並分析在研究期間所蒐集之具體實務案例,配合實證法,驗證、評量遺囑在實際上所遭遇之問題與其對被繼承人與繼承

人之影響,資為深入探討、論述,提出檢討及修法建議,俾對遺囑制度爭議問題之解決有所助益。

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為人父母與子女都該超前部署的財務課題

為了解決自書遺囑的問題,作者李志正 這樣論述:

談到投資理財, 多數人會記帳、儲蓄、投保、存股、買房…… 卻往往忽略遺產, 不是覺得自己還年輕,就是等退休再說, 但世事無常, 其實,第一次領薪, 就該好好規劃人生的最後一桶金!   ★ 符合2022年最新遺產及贈與稅法   ★ 無關貧富,遺產議題100%跟你有關,家家必備的繼承SOP   ★ 被視為最忌諱、也最容易鬧家庭糾紛的財務議題   ★ 閉口不談,等到面臨繼承時刻,卻手忙腳亂   .你繼承到的遺產是財,還是債?   .如何不讓自己的財產被不喜歡的親戚繼承?   .怎麼讓財產有效轉移?   .繼承時,如何合法節稅?   這些問題,別等到發生了,才思考和處理!   ◎ 爭奪家產

的新聞,有天可能也會發生在你身上   媒體上,常常看到不少有關遺產繼承的報導,   為了爭奪家產,導致家庭決裂、家人變仇人,   有人認為,這些事件只會發生在有錢人家或名人身上,跟自己無關。   然而,經手不少遺產繼承案件的律師李志正指出,   新聞報導只是冰山一角,無論是富人家庭或中低收入戶,都有遺產繼承的問題。   ◎ 一定會牽涉法律的財務環節,更要提早布局   多數人理財,懂得如何開源節流、篩選投資標的、避險,   卻很常忽略要擬定繼承計畫,覺得有忌諱或事到臨頭再處理。   不過,一般的投資理財很少會涉及到法律問題,   但遺產繼承的財務環節,一旦進入法律程序,事情就變得很複雜,

  人生也多變無常,不知道下一刻會有什麼突發狀況,   因此,最好提前規劃和準備,才不會手忙腳亂,避免家族紛爭。   ◎ 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都了無遺憾的超前部署   對於處理人生中最大一筆錢和最後一桶金,   如果一知半解,很容易導致遺產分配不公、被嚴重課稅、繼承到債務等問題,   於是,李志正根據自己多年的實務經驗,   教你繼承時權利不受損,也讓自己財產找到接班人,繼承人和被繼承人都了無遺憾──   .第一次領薪,就得學會寫遺囑,這是替財產找到理想接班人的好方法,但怎麼寫才有效?   .家人有負債,我可以選擇拋棄繼承嗎?發現家人還有其他財產,還能撤回嗎?   .雖然跟伴侶還沒結

婚,但形同家人,遺產可以都留給他嗎?   .遺產怎麼申報,才能合法節稅?   .為了節稅,提前贈與,但一不小心可能被課更多稅,如何避免?   .除了有形資產,文章著作權等無形資產,該如何處理?   本書還有更多遺產與繼承的法律和財務知識、實際案例、解決方法,   讓你圓滿且從容處理人生最後的理財課題,   也讓辛苦累積一輩子的資產好好延續! 有感推薦   Mr.Market市場先生|財經作家   大師兄|《孝子》作者   朱智豪|地政士、天易地政士事務所所長   吳宜勲(老吳)|《自組ETF,讓我股利翻倍的存股法》作者   林智群|律師   胡碩勻|《節稅的布局》作者、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所長   陳詩慧|《我用波段投資法,4年賺4千萬》作者   郭憲鴻(小冬瓜)|人氣YT頻道「單程旅行社」   雷丘律師|知名法普粉專作者   賴瑩真|法律知識YT頻道「瑩真律師」   「我們的文化中,對死亡往往避而不談,導致遺留下來的不是財富而是困擾。只有勇於面對與提早規劃,它才能成為子女受益一生的財富。」──Mr.Market市場先生,財經作家   「本書開宗明義就說『繼承問題多,早知道早準備』,其實中華文化很避諱討論這些問題,但生前不處理、身故難處理的案例太多了。本書用案例跟法令面,以淺顯易懂的方式介紹繼承基本知識,很值得大家入門了解。」──朱智豪,地政士、天易地政士事務所所長  

 「遺產是每個人必然會碰到的問題,本書以時事為例,以圖表方式進行解說,且每個案例說明的篇幅不長,符合現代人對法律知識短小輕薄的要求,謹推薦給大家!」──林智群,律師   「讓作者帶著大家布局資產傳承的第一步。」──胡碩勻,《節稅的布局》作者、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寫好遺囑不代表可以不用跑法院,但至少可以大大減少跑法院的時間。光是好好面對『人需要規劃遺產』這件事,就會對家人有莫大的幫助!」──郭憲鴻(小冬瓜),人氣YT頻道「單程旅行社」

民法中法律行為方式與公證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自書遺囑的問題,作者趙之敏 這樣論述:

民事法律行為之方式,可追溯至傳統羅馬法時期,對於法律行為之成立或生效,均有嚴格之方式要求,至近世自由主義、個人主義等思潮興起,方式之要求始因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思維影響而放寬,我國亦不例外。法律行為方式之自由固然可以發揮尊重個人自由意志以及促進經濟活動之功效,然而,方式仍有其不可忽略之證據、警告、保護及儀式等功能,透過對於方式之踐履,可以更為確認或釐清當事人之真意、留下可追溯之證據,並進一步達到預防紛爭之目標。至於方式之樣態繁多,本論文以其中最重要卻也是我國法學研究領域較陌生的公證制度為重心,從與人民經濟生活有重大牽連關係之兩大面向切入探討,其一為民事財產法上不動產權利變動之方式,由於不動產

本身除了經濟價值重大以外,法理上更隱含有人民與所生存土地間連結,屬於人民生存權範疇之概念,是以不動產權利變動中法律行為方式制度如何發揮其作用,便是吾人應當思考之課題。其二為身分法上遺囑之作成方式,蓋自近代遺產自由處分思想萌發以來,以遺囑處分身後財產,儼然為人民經濟自主、意思自由之最大體現,但由於遺囑之生效以遺囑人死亡為要件,在遺囑人死後已再無可能透過遺囑人之口親自闡述其意思,故方式之要求在遺囑之作成更有其重要性。本論文第二章首先概述法律行為方式之功能與種類,並對於常見之方式包含公證制度予以簡介,第三章至第五章則以德國、美國及中國大陸作為比較法觀察之對象,探討方式之規範及公證制度於其中之運用,第

六章則為我國法現行方式之規範及公證制度施行之情況,第七章則為諸多實務判決之歸納分析,期能透過上述研究,探尋不動產權利變動與遺囑行為中法律行為方式制度應有之態樣,並透過「公證」制度作為方式制度之調整手段,以衡平方式制度之功能與其所造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