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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會計學研究所 林世銘所指導 吳怡箴的 新制勞工退休金課稅制度之探討與建議 (2004),提出舊制退休金帳戶結清會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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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勞工退休金課稅制度之探討與建議

為了解決舊制退休金帳戶結清會計的問題,作者吳怡箴 這樣論述:

民國93年6月30日公布、將於94年7月1 日正式施行的「勞工退休金條例」,將勞工退休金制度由「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並且新設「個人專戶制」與「年金保險制」供勞工選擇。一般認為,此條例對勞工權益之保障較既有勞動基準法之制度周到且確實。根據新法,不論是選用「個人專戶制」或「年金保險制」,雇主都必須至少提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至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專戶或民間保險公司,採用「個人帳戶制」的勞工自願提繳部分並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然而,「年金保險制」中勞工自願提撥部分,是否享有同樣租稅優惠,法條付之闕如,致使必須適用所得稅法關於保險費2.4萬元列舉扣除額的規定。又,當勞工退休時,

亦將因選用制度之不同,致使其所受給付被歸入不同的所得類型,分別依照退職所得或保險給付之規定來課稅。原本立意良善的條文搭配上我國既存的租稅減免規定,反而造成新的稅負不公與稅收流失,現有規範的缺失也益彰明顯。有鑑於此,本文遂藉美國相關賦稅規定為參考對象,就勞工退休金之課稅規定進行探討,期能以該國之經驗作為我國未來退休金課稅制度之方向,並提出適合我國國情之改進建議。 經由探討本文得到下列結論與建議:一、「年金保險制」之勞工自願提撥部分若不得免稅,將嚴重影響制度被選用的機會,並且也有違租稅平等原則,應盡快修改法律使之亦享可自所得扣除之優惠。二、財政部應以解釋函令澄清「年金保險制」的給付性質,將其

於勞工退休時所為之給付解釋為「退職所得」。蓋勞工退休金雖以年金保險商品形式為之,實質仍不脫「退休金」之色彩。並且也可消除概念上不必要的劃分,避免將性質相同的所得適用兩種相異的課稅規定。三、年金保險與其他人身保險本質與目的有別,所得稅法不必強求與保險法作同樣名詞解釋,將所得稅法上人身保險的範圍作限縮解釋亦較能貫徹該免稅條款立法時之意旨。此外,減稅及免稅係屬例外,而「例外應從嚴解釋」。是以建議重新解釋人身保險給付免稅條款的適用範圍,排除年金保險給付。四、針對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領取的年資結算金,財政部應發布解釋函令將其納入退職所得範圍為宜。否則該筆所得不符退職所得與變動所得之定義,全額課稅的結果將對

勞工造成過鉅的租稅負擔。五、就長期所得稅制改革而言,應朝適度類型化課稅方式與縮小租稅減免範圍之方向改進。由於現有退職所得的課稅規定,實際運作幾同於完全免稅,故應降低甚或取消給付時定額免稅的規定,但讓勞工可享有提撥部分與孳息遞延課稅的優惠,以增加其提撥退休金之誘因。又,鑑於年金保險商品目前發展緩慢與其促進國民長期儲蓄的功能,對於非屬企業退休金的一般個人年金保險,立法者可考慮給予保費支付時,列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