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當然解任事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董事當然解任事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禕芙,玲玲七寫的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和棋許,小喬的 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97條修正案 - 萬國法律事務所也說明:... 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第3項規定:「董事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於就任前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洪秀芬所指導 林靖晏的 董事產生與解任機制之研究 (2021),提出董事當然解任事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董事產生、董事解任、候選人提名制度、特別股、公司大小分流。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方嘉麟所指導 陳彥銘的 股東會決議瑕疵之效力探討 ──以董事選舉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股東會決議瑕疵效力、股東會決議效力得撤銷、股東會決議效力無效、董事選舉、程序瑕疵、實體瑕疵、2017年大同案、程序瑕疵原則、瑕疵重大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董事當然解任事由的解答。

最後網站【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經營權爭奪案件風起雲湧董事失格規定 ...則補充:實際上已有眾多學者提出呼籲,如要徹底解決公司董事解任的問題, ... 有害於投資人及債權人的權益;更重要者,董事一旦發生消極資格事由而當然解任,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董事當然解任事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董事當然解任事由的問題,作者禕芙,玲玲七 這樣論述:

  簡潔有力的表格、完備的實務見解、最新的修法整理、完美的舊題新解   是邁向二試的致勝關鍵   就讓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帶領你脫離考試苦海吧!

董事產生與解任機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董事當然解任事由的問題,作者林靖晏 這樣論述:

公司發展越趨龐大,股東人數也逐漸增長,基於決策上的效率考量,而由股東決定出特定對象以經營公司,進而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是以我國公司法於民國55年修法時,即已確立董事會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而完善的董事產生機制有助於公司決定合適的經營者,從而相關的配套措施也應該適時跟進,以利整體制度的完善。而至民國107年,為因應國際潮流與國家整體經濟提升,公司法歷經大幅度翻修,追求制度上的彈性化與透明化,以促進公司之發展效益的提升,並避免以往各種不適宜制度上的限制,阻礙公司的發展。故而針對舊法不合時宜的制度,進行修正與刪改,同時讓整體制度更加貼近國際潮流並與時俱進,適度地與國際接軌,進而吸引國外

資金的注入,改善我國整體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發展。但修法後是否即足以平衡公司彈性化的需求以及股東權益的保障,並解決以往已經存在的爭議,值得觀察。 因此,若以民國107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所遵循『公司大小分流』的理念,以大小公司之特性不同,所應適用的法律規範亦應有所區隔。若以「公開發行與否」作為區分股份有限公司類型之基準,在民國104年公司法修正通過公司法第356之1條以下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規範後,目前股份有限公司的類型尚可區分為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可再細分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跟非閉鎖性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上述三種類型之股份有

限公司,其董事之產生與解任機制上若產生解釋上或適用上的爭議時,不同類型之公司似乎應區隔處理並有分別討論的必要。  本文共分為五個部分探討,第一個部分會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資格的認定及相關爭議進行討論;第二個部分則會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產生機制下,就董事選舉與非選舉機制、特別股與董事選舉機制間的連動影響,探討法規適用上或解釋上的缺失,以及改善的空間;第三個部分則係針對董事解任制度中,就決議解任董事的主體、被決議解任之董事是否須迴避、決議解任之表決方式,以及被解任董事程序上保障的機制等爭議進行探討,並研究選任與決議解任制度間的相互關係,指出目前規範上的缺漏;第四個部分則是綜合第二、三、四章比較

觀察的內容,提出並分析相關爭議的產生,在外國法中有無值得借鏡並思考引進的地方,以解決現行法上所無法處理的爭議。  最後,本論文將會總結上開各章所遇到的爭議,針對不同爭議提出之論點加以分析,以期我國法制能夠更加完善,兼顧我國公司經營上的彈性,提升我國整體經濟發展,且確保少數股東的權益不再受恣意之侵害,並就相關立法提出修正建議,冀能對我國未來解決相關爭議或制定立法能有所助益。

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保成)

為了解決董事當然解任事由的問題,作者棋許,小喬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對於公司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科目有意快速入門,並且培養爭點熟悉度的考生們   使用功效   1.以「爭點」為主,「解說」或「圖表」為輔。   2.藉由教科書、參考書彙整,並分析國考歷屆考題以及實務見解,將學說與實務見解表列而出,供考生們於作答及書寫上之參考。   改版差異   1.依據最新修法修正內容。   2.新增109年試題、新爭點、實務見解、問題意識及時事連結。   3.新增相關重點文章。 本書特色   國家考試的商事法主要以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三大科目為主。細觀這三項法科,雖然在考試上變幻不斷,但實質上都是經濟部函釋或者商事法界大老們的文章

改編成實例題而出。所以本書就實務見解及學說的部分做出彙整及分析,供考生於考前反覆閱讀;另外建議考生們亦可自行找尋閱讀相關之文章,將其整理至相關爭點旁邊。  

股東會決議瑕疵之效力探討 ──以董事選舉為例

為了解決董事當然解任事由的問題,作者陳彥銘 這樣論述:

  股東會決議瑕疵之效力在我國法下分為「不成立」、「得撤銷」以及「無效」。「不成立」乃我國學說及實務所創設,並未見於法文;而後兩者則分別規定於公司法189條及191條。「不成立」主要係指法定成立要件之欠缺,效力上自始無效;「得撤銷」則係指股東會決議過程中發生程序瑕疵,而依有權利之人是否於30日內提起訴訟(公司法189條)以及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公司法189-1條)而決定該決議之效力最終為有效或是得撤銷;最後,則是「無效」,係指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等實體瑕疵所導致之無效。  將瑕疵類型分為程序瑕疵及內容瑕疵,並將前者適用不成立或得撤銷之效果,後者適用無效之效果,乃我國實務及學說

之通說。然而,在判斷系爭瑕疵究竟應歸類於程序或內容瑕疵上,判斷標準有其模糊空間,在某些案例中,系爭瑕疵可被同時認為是得撤銷及無效,但得撤銷卻仍有轉變為有效之可能,無效則為自始、當然、確定之不生效力,兩者法律效果差異極大,也因此導致惡用的可能。本文認為根本之道在應由「重大性」的角度,重新建構我國股東會決議瑕疵之體系。